营改增后建筑业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业增值税管理难点及对策探析
钱洪文
2016年5月1日新一轮“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纳入其中,使得靠“一张票”控制整个过程的增值税管理变得异常复杂,在建筑业增值税的管理过程中征纳双方常常倍感困惑。本文旨在通过对当前建筑业增值税管理的难点剖析,分析其形成原因,进而提出下阶段加强和完善建筑业增值税管理的思路。
一、建筑业的主要特点及当前的增值税相关政策
㈠当前我国建筑业的主要特点。产业链长、就业面广的建筑业自改革开放以来长期系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⒈涵盖内容广。本次纳入“营改增”的建筑业,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及其他建筑服务等内容,几乎涵盖了除航道疏浚以外的所有工程作业,具有涉及面广的特点。
⒉跨区作业多。建筑业是一个移动性非常强的行业,跨区作业(指机构与项目不在同一县、市、区,下同)多。据不完全统计,就当前彭水县备案在册的3000余个建筑项目中,外地报验登记项目达2800余个,占比达90%以上。
⒊准入制度严。建筑业存在着较为繁杂的资质标准,当前在用的包括总承包1、专业承包2、劳务分包3等3大类85个标准,每个标准下又根据不同情况细分为3至4个等级,对各类工程根据其性质和规模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制度。
1总承包企业资质标准包括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等12个标准。
2专业承包资质标准包括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预拌混凝土等60个标准。3劳务分包资质标准包括土木、砌筑、抹灰、石制、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等13个标准。
⒋内部关系杂。从当前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看,其企业内部关系构成复杂,在同一项目上,既可能涉及合法的总包、分包(含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也可能涉及法律、法规禁止的转包、挂靠关系,还可能存在长期争论而难以定性的内包关系(如内部班组承包、项目部承包),甚至个别建筑企业根本就没有自己的实际工程,只是凭资质拿项目,再通过挂靠或者转包等非法手段将项目转出,自己只坐收管理费和开具发票的现象。
㈡当前我国对建筑业增值税管理的主要政策。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提出5月1日全面“营改增”以来,先后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36号文件)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以下称17号公告)对建筑业增值税管理进行规范,重庆市国税局也通过内网通知、会议贯彻等形式对建筑业增值税管理部分问题进行了明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⒈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可以选择3%的简易征收方式纳税,但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他项目按11%的适用税率采用一般征收方式,但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⒉跨区项目在项目所地预缴增值税(简易征收项目按3%的预征率预缴,一般征收项目按2%的预征率预缴),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其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税款可以从当期应纳增值税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区简易征收项目在项目所地预缴税款后,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预缴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⒌对纳税人的跨区项目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照项目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称《外管证》),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且该《外管证》不受180天的期限限制。
二、当前建筑业增值税管理难点剖析
建筑行业增值税虽然运行时间不长,但在运行过程中,税务人员却遇到众多问题的困扰,甚至影响到了建筑业增值税的日常征管。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⒈新老项目的实际界定难。在36号文件和17号公告中虽然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称“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为老项目,但现实工作面对的却是大量的建筑工程根本没有《许可证》,即便有也是未注明开工时间的新版《许可证》,就形成大量新老项目界定只有依靠《合同》的约定。而在依据合同界定新老项目时,又会遇到以下困难:一是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是依据总包《合同》,还是分包《合同》,而分包《合同》往往是工程进行过程中根据需要不断签订的,一般约定的动工时间会晚于总包《合同》,如果依据总包《合同》确定该某项目为老项目,那分包工程是否也同等对待,这个问题上各省市有着截然不同的解释。二是开工时间不是《合同》的必备要件,现实工作中,《合同》往往约定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而《开工令》是由监理单位签发的,不需要到建设部门备案,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为新老项目的界定带来了很的困难。三是一些边远山区的小工程不但没有《许可证》,就连《合同》都是在完工后补签,使得税务人员在新老项目的界定时是以施工的
实质为准,还是以《合同》的形式为准感到非常困惑。四是对因原合同出现符合解除条件而解除后,甲方与新的乙方或者总包方与新的分包方签订的新《合同》,在原《合同》符合老项目的条件下,新《合同》应如何认定等问题也非常困难。五是小规模建筑企业被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是否对其被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的所有已动工项目均比照老项目据有适用征收方式选择权,当前均无明确规定。
⒉甲供工程、清包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适用判断难。36号文件规定,甲供工程4和清包方式提供建筑服务5可以选择按3%的简易征收方式纳税,但文件中没有明确“部分”、“辅助材料”等标准,实务中往往甲方为了达到让乙方垫付资金的目的,而让乙方尽量多采购,乙方则会认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哪怕甲方仅出资购买过一颗螺丝,也可以作为甲供工程选择简易征收,使得该类工程在政策适用上税务人员往往很难与企业达成共识。同时,不论是甲供工程,还是清包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都把材料等的采购作为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而针对诸如土石方回填、夯实、表面附着物剥离(如岩层、土层、沙层)等不涉及材料的工程,是否适用清包方式很难判断,即便在各省市国税局有相关掌握标准的解释,但解释也是口径不一,这让基层税务工作人员在实际管理中感到难上加难。
⒊跨区建设项目管理难。跨区项目的管理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控手段缺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尽管开出了《外管证》,但由于工程项目不在本辖区,管理人员对项目进度了解少,特别是针对一些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在企业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主管税务
4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作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5以清包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者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费用他建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