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信仰培育对和谐社会构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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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宪法信仰的培育对和谐社会构建的意义
【摘要】和谐社会需要健全完备的行政法制体系,更需要具有宪法信仰为底蕴的和谐文化。

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先后对法律法规进行了清理,废除了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的法规,同时又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形成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律制度。

但在依法行政实践中,宪法信仰是直接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性因素。

因此,仅仅完善行政立法,不去加强宪法信仰的修炼,构建和谐社会只是一句空话。

因此,新时期加强公民的宪法信仰培育,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势在必行。

【关键词】宪法信仰和谐
一、宪法信仰的含义
信仰一般被解释为“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为准则”。

大多时候,信仰是同宗教密切联系的,这主要源于西欧中世纪神学政治,因为它强调对上帝的绝对信仰与服从。

但随后经过人文主义的震荡,资产阶级革命的洗礼,这种单一信仰的局面便不复存在。

信仰也开始与宗教以外的事业或主义或其他相联系,主要是指信仰者的极度信奉,并为之富有超越自我的奉献精神,同时伴随着相应的信仰行为。

根据信奉对象的不同,信仰可以有不同的种类,信仰神灵、信仰领袖、信仰法律等等。

每一种信仰都能为信此为真的人提供精神支柱和行动指南。

宪法信仰不同于一般的法律信仰,信仰宪法和信仰一般法律的不
同,不是信仰对象不同的简单区别,而有着本质意义上的区别。

宪法是产生法律的法律,是母法,是其他一切法律规则的本源,没有神圣的渊源也就没有神圣的情感,如果没有宪法信仰,那么对其它法律的尊重和服从是不可能出自信仰,就不可能对其它法律产生信仰,反过来,只要对宪法产生了虔诚的信仰,自然也就对由其派生出来的所有法律产生了信仰。

所以,宪法信仰是一切法律信仰的本源,是法律信仰的至高境界,是国民法律信仰的最高体现,是法律信仰的精神内核。

二、新时期公民宪法信仰的缺失的成因
新时期公民宪法信仰的缺失,已经影响到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有宪法而无宪政的难堪,让人们深刻反思我国长期以来阻却宪法信仰养成的根本原因:
1.中国传统意识形态和法律文化的影响
在儒家学说思想的引导下,中国传统社会以宗族制度为核心,社会中最重要的几个方面,包括内在的儒家学说、伦理观念等思想因素,以及外在的专制体制、社会等级制度等制度因素,无不与宗族观念、宗族制度密切相关,自然也影响到国家法律的生成和发展,比如法律对家长、族长的实体特权和诉讼特权的确认,并最终使人们形成一种崇尚权力的心态和盲从权力的习性,现如今主要表现为民众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敬畏和对行政职权的倚重,反之是对法制的不信任和对司法权威的漠视。

2.我国现行宪法不尽完善
首先,对宪法本质存在认识偏差。

长久以来中国学者对宪法的认识聚焦在“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工具”上,并从政治角度把宪法作为国家的象征,突出宪法对于国家存在形式上的重要性,而忽视对宪法真正价值理念的认识。

范忠信曾在“法律工具主义批判”一文中指出:“一讲到法律的概念、本质,就是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调节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手段。

尽管法理学界已经修正了这种定义,但一些普法宣传,各种法律考试辅导书,中小学课本中的法律常识,还坚持这些说法。

”工具主义说在肯定法律的工具性的同时,暗含了人对于法律的控制,进而弱化了法律的价值和地位,以至于形成这样一种宪法观念: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可以随时被修改,只要是有利于“治国”和“安邦”的内容全部写进宪法。

在这样的思维模式之下,人们最终信仰的还是人而不是法律。

3.宪法内容不能完全反映时代的要求
但凡成文法都不可避免地落后于实际,宪法也是一样,因此产生了很多法律技术来弥补这一缺陷,如宪法修改、宪法解释等。

我国宪法经过了几次重要的修改,特别是2004年修正案对人权、私有财产、土地征收征用等问题做了全新的诊释。

虽然在迁徙权、罢工权、婚姻家庭以及言论自由等问题上仍没有完全应对现实,但终究已经给了学者们很大的鼓励,更给了普通民众很大的信心。

三、新时期公民宪法信仰培育的途径
信仰是人对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等的选择和持有。

宪法信仰是实现法治的重大精神支持,缺乏宪法信仰将是走向真正法治的精神障碍,因此,培养宪法信仰是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关键环节。

1.理解宪法精神,制定法制仪式
宪法信仰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它具有全民性。

宪法信仰包括信仰宪法的情感,信仰宪法的态度以及信仰宪法的行为。

其中情感因素放在首位,因为信仰情感是信仰者对信仰对象的精神体验,是基于感觉、知觉或基于生命的本能而形成的一种心理倾向。

2. 深化公务员法制教育,更新民主法制理念
培养宪法信仰,国家公务员要先行。

对国家公务员来说,宪法信仰既是觉悟的体现,又是素质上的要求。

在这方面,既要加强公务员的宪法信仰的教育、培训,锻造全体公务员的法律精神,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执法行政的素质和水准。

又要不断增强法制观念。

坚决摆脱人治思想的影响,强化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为,坚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而且引导每一位公务员从根本上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不以管人者自居,而以服务者的身份“依法行政,为国履责”。

3.严格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利益
培养宪法信仰与构建和谐社会是同一主题的不同层面。

我们要彻底否定陈旧的行政思维定势,以迎接“十七大”为契机,进一步规
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行政。

无论是履行职责任务、维护国家利益,还是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都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行政。

四、新时期宪法信仰的培育对和谐社会构建的意义
1.新时期公民宪法制信仰的培育是和谐社会的根本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鲜明的法律属性和强烈的政治属性。

同时,由于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架构和政治运作都以宪法为基础,人类社会已经从专制政治的旧时代步入宪法政治的新时代,因而无论普通公民、还是政党成员,其政治修养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宪法修养。

从这种意义上说,信仰宪法、遵守宪法、加强宪法修养,就是一个政治立场问题、阶级性问题和党性问题。

和谐社会需要健全完备的行政法制体系,更需要具有宪法信仰为底蕴的和谐文化。

宪法信仰虽不同于法律权威,当两者却有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在法律获得至上、至圣、至贵、至信的权威时,更容易激发宪法信仰,反之,则无法培养宪法信仰,致使一些本来十分科学的立法迅速褪色。

因此,和谐社会建设的诸多方面要靠宪法信仰定位、认可并由法律的强制力保证秩序规范,使宪法信仰的效力得到体现。

当宪法信仰的效力得到体现时,人们的宪法信仰就会愈来愈坚定,这种坚定的信仰又将强化法律的权威,而法律的权威又将巩固宪法信仰。

2. 新时期公民宪法制信仰的培育是走向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持
我国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和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
心,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这种代表性,不仅在与时俱进中不断被我国宪法予以确认,而且大力推进了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3. 新时期公民宪法制信仰的培育是和谐社会的“生命线”
迄今为止,法治被认为是最好的国家治理方式,因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强调,党要坚持依法执政。

而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

因此,依宪执政是党执政方式发展的基本趋势,是执政方式的时代性体现。

这就要求共产党员都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特别是宪法素养。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实现执法权力的和谐运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把遏制腐败潜规则作为重点,使行政执法真正按法规办事,制约“合法伤害权”的危害,引导良好各行业风气的形成。

要达到这些目标,必须优先解决宪法信仰问题。

总之,一个没有宪法信仰的社会,无论法律制度多么完善,都不可能是和谐有序的社会。

宪法信仰的培养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

我们要以培养宪法信仰为契机,切实加强守法执法的环境建设,通过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效率,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注释:
[1]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郑长兴,男,1963年出生,史学硕士,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历史学教研室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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