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的本土性与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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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普适性与本土性

李宗泽

山东大学,山东济南250000

“惟此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历千万祀,与天壤而同久,共三光而永光!”这句话是对宪法精神与内涵非常精确的诠释,也是对宪法由衷的褒奖。众所周知,宪法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当今社会中,宪法已渗透到了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包括精神、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生活等,并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回顾宪法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英国宪法是近代宪法的先驱,议会于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该法案的通过表明了限制国王权力的君主立宪政体在英国的最终确立。1787年5月,美国13州代表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通过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美国联邦宪法》。1789年,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通过了对欧洲各国乃至世界各国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有深远影响的《人权宣言》。1791年,法国国民议会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即欧洲大陆上的第一部近代成文宪法。宪法的出现标志着西方法律传统的巨大转折。

在我国,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后来,我国宪法又经过多次修改,最终形成现在的宪法。其中,我国宪法的时代特点是: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持改革、促进开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可以说,宪法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当然,宪法还是有其本身固有的普适性与本土性。普适性是指某一事物比较普遍地适用于同类对象或事物的性质,事物的普适性源于事物的共性和规律。而本土性便是指由地域、文化习俗、时间累积共同作用相互影响而成,在人群中得到具体体现的思想意识、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地区性差异,其中地域性是先决条件。普适性是与本土性相对应的。

而对于宪法,简言之,宪法既有普适性价值,又有本土性特色。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宪法意识,加深对宪法的普适性与本土性之间关系的了解。

首先,宪法的普适性是为大家所熟知的。宪法中所涉及的关于自由、平等、民主的价值观,历来是值得人们深思的话题,它深深的体现出宪法的普适性。在当今世界,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制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自由、平等、民主永远不会被忽视,这几乎在人们中已达成共识。而宪法的基本原则也同样体现出自身的普适性,它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人权原则、法治原则以及权力制约或监督原则。在人民主权原则中,16世纪的法国学者布丹首创了主权概念,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美国《独立宣言》在历史上第一次将人民主权确定为基本政治原则,当今世界各国的宪法一般都以不同形式体现着这一原则。而在人权原则中,它同人民主权原则一样,基本人权思想最初也被写进西方国家早期的政治宣言中,如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人生而平等;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告“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在法治原则中,它的核心内容是指在个国家的权威体系中,法律拥有最高权威,一切均依法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西方各国宪法在体现法治原则时,包括“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规不得与之相抵触”,我国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而权力制约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来源于近代分权学说。权力制约原则在西方国家宪法中最重要的体现是在政权组织形式方面,规定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来

行事,三个部门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平衡、互相制约的关系。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表现为权力监督原则。总之,普适性是深深地根植于普世主义思想的,它是人类实践活动、人类实践工具以及人类实践对象三者之间的内在组合,在生活中具有深刻的影响。

“矛盾是有其特殊性的”,宪法也并不例外,它的本土性同样具有明显的现实与历史价值,那中国来说,中国的宪法是结合其具体国情制定的,是植根于其源远流长的中华民族文化之上的,例如,中国并不是“三权分立”,而是“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唯一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负责,邓小平说过,“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是的,权力需要相互之间的制约与平衡,这样才能达到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状态,有利于实现社会的长期和谐与长足发展。同时,众所周知,无司法独立,即无司法公正。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也符合中国国情。总之,就中国而言,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自身的国情,切不可随波逐流,人云亦云,选择一条适合自己的法则尤其重要。在不同的时间与地点,在不同的民族与国家,宪法可以体现出不同的具体表达,这便是宪法的本土性。

在更深的层次上,宪法的普适性与本土性是可以相互借鉴与互补的,当今全球正在走向一体化,中国的入世逐渐深化,在这个大舞台上,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积极学习别国宪法的优势,立足于宪法的基本原则,把握好前进的方向,促进宪法普适性与本土性的互动与交流。

纵观历史,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宪法的本质在于“保护公民权利,规范公仆权力”。宪法体现的是一种普世价值,在民意中应该是没有差别的。尽管,在目前,在某些方面,还是存在一些大大小小的问题,比如自由受限、政治腐败、公权力滥用、冤假错案、潜规则盛行、政绩工程等,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相信社会是在不断进步的,“真、善、美”将一直是主流文化。全社会上下应该正视这些不良现象,不断进行整改,积极推进我国的社会发展,在此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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