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内控宣传案例(11)--产品质量导致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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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间接损失的范围。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直接损失是指不合格品本身,引起相关的产品报废损失。间接损失则比较广泛,是指不合格品流入生产过程中,到被发现所造成的连带损失,即质量损失中除直接损失以外的损失,包括人员加工费、材料消耗费、停工损失费、验证费、仪器设备折旧费、用户索赔费或未来利润丧失等。
2、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此条款粗略一看好像包括了全部的间接损失赔偿,但是细细分析才发现,还是体现“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以赔偿间接损失为例外”的法律思想。首先,“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体现的只是直接损失赔偿;其次,“其他重大损失”也并不特指间接损失,“重大”的认定标准上也模糊不清;另外,对“缺陷”的认定标准也比较苛刻,并不是所有的质量问题都能认定为“缺陷”,只有对人身或财产安全构成危害才能认定。所以,法律对一般的产品质量造成的间接损失赔偿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合同进行具体约定。
3、法律实务。由于法律对一般的产品质量造成的间接损失赔偿并没有明确规定,加上产品质量问题的调查认定存在难度大、周期长等特点,法院迫于案件调查成本、结案效率和压力,一般对合同没有具体约定的产品质量导致的间接损失的赔偿请求都不予支持。所以,要想获得间接损失的赔偿,在合同中必须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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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合同中详细规定我司可以要求的间接损失。为保障我司利益,在合同中详细规定我司可以要求的常见的、可能性较大间接损失,如人员加工费、停工损失费、维修费、用户索赔费等。
2、在合同中避免承担间接损失。在合同中应避免造成我司承担间接损失的条款,如果客户强烈要求实在无法避免,可以泛泛规定,删除“一切”“全部”等字眼,增加“合理的”或“可预见的”等限制。
宣传案例十一: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间接损失赔偿应详细规定


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A产品,和自己生产的其他零部件组装成B设备卖给客户,A是B的核心零部件。2013年3月,由于A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验收时无法检测),导致B设备发生故障,甲公司因此支出维修费用2万元和客户罚款1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以上共计12万元的赔偿,乙公司拒绝。甲公司诉至法院,由于双方买卖合同并没有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间接损失进行规定,法院对甲公司主张的10万元客户罚款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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