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司法鉴定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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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司法鉴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方吉东,职务、经商,性别、男,住址:四川省安岳县通贤镇板桥村2社:
请求事项:
申请人诉四川省安岳县通贤信用社股权纠纷一案。你院于2009年10月9
日送达传票,申请人在2009年10月13日依法向安岳县人民法院书面提请司法鉴定,你院于2009年月日书面通知所作司法鉴定决定,将申请人请求1、鉴定方刘氏股金分户卡上(XXX5年8月)记载是否属实。2、鉴定(方刘氏股金分户卡)填写笔迹和認股数拦內所填写的(土桥转入、转方元山)笔迹是否是同一人书写。3、鉴定方刘氏股金分户卡(土桥转入、转方元山)内容是否是后续、分段形成,而你院明确回复对三项请求不予鉴定,申请人对此决定不服,请求安岳县人民法院变更原决定。
事实与理由:
依据安岳县人民法院(2007)安岳民初字第0162号判决的法律事实,申请人予以认可天马信用社方刘氏股金转为通贤信用社方刘氏股金,其通贤信用社方刘氏股金法律事实关系依法成立。现对通贤信用社接股转股多次入股事实问题的起诉,并不是同一事实,也不是同一诉讼标的,更不是一事二诉。现从通贤信用社提供的方刘氏股金分户卡中清晰可见,完全是分两段时间填写,不符合证据“三性”原则。对方刘氏股金分户卡中转方元山的事实,通贤信用社无证据口说予以认定。
现行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第一条、审判及执行工作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由当事人向案件承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中应当明确鉴定内容,同时附送相关鉴定材料。今申请人以方刘氏股金分户卡明确鉴定内容1、2、3条鉴定事项,也申明鉴定所证实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行为实际上已纳入当事人举证行为的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结论属于法定证据各类之一,法律允许其由当事人提供,并且作为举证负担由当事人来承受。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申请人要求司法鉴定处于本案举证的一种形式,并依法申请将通贤信用社提供的方刘氏股金分户卡形成内容司法鉴定,确定该股金分户卡中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请求法院应对需鉴定的事项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依法体现鉴定结论,以鉴定结论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三性,即本案方刘氏股金分户卡中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我国对审判中的司法鉴定事项的审查:关于“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混淆,“事实问题”是对事实的确定,“法律问题”指纯粹的法律适用。司法鉴定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委托鉴定的事项是法官基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职责而需确定的某一具体事实,因此鉴定事项只能是案件的事实问题,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并决定某一事实的确认。反之,不论法律如何规定,对一个待定事实的结论均不会发生变化的即为“事实问题”;如对事实的认定,涉及法律适用或必须通过适用法律的规定方能对事实作出认定的即属于“法律问题”。如果法律规范对判断一项法律事实已作出规定,对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进行了解分析,则不是“事实问题”,而属“法律问题”。在确定委托事项前,可以确定案件具体争议焦点,法院在由双方当事人确认具体的争议焦点后,将该焦点作为委托事项进行鉴定,从而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法官有待鉴定事项与案件事实关联性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诉讼案件事实,通过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需要待鉴定事项后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对当事人双方是否提供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是否充分,将直接关系到胜诉或败诉的法律后果。目前由于案件复杂,申请人为避免不利的法律后果,双方难以找到直接证据证明主张的事实,申请人有望积极调查收集未遂,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方刘氏股金分户卡进行三项司法鉴定来认定申请人其主张的事实。
以《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认定的,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然,法院在审查当事人鉴定申请时,也不能违背法律关于司法鉴定申请审查的立法本意,剥夺当事人正当的司法鉴定申请权利,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有正当的目的和理由,符合法定的期限和费用交纳等条件,法院应当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在此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特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准予对方刘氏股金分户卡全面鉴定,还原事实,阐明真相,维护公平和正义。将申请人维权的道路十万八千里缩至二万五千里。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方吉东:
2009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