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犬淘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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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犬淘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警犬淘汰,根据《警犬繁育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的警犬淘汰。

第二章警犬淘汰的条件

第三条警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淘汰:

(一)先天发育不良,失去警用价值的;患有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缺陷的;发生不良变异,影响警犬繁育或使用的;

(二)因伤病留下严重后遗症,失去警用价值的;经过长期治疗无法治愈的。

(三)检出已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某些疾病,必须淘汰处理的。

第四条2月龄和6月龄幼犬考核不合格的,继续培训观察1个月,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淘汰。第五条受训犬和工作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淘汰:

(一)嗅、视、听觉功能障碍;

(二)经过训练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工作犬作业能力下降,经复训未达到作业标准的。

第六条种犬和准予繁殖犬不符合《警犬种犬标准与等级评定办法》规定标准的,予以淘汰。

第七条引进的警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淘汰:

(一)感染某些烈性传染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处死的必须立即淘汰;

(二)患有严重疾病,经治疗半年以上无法治愈,或已出现严重后遗症、失去种用、警用价值的;(三)患有某些遗传性疾病的,携带致病遗传基因的后代出现不良变异的;

(四)种公犬因病致精子活力下降到0.6以下、自然交配或人工授精均不能使种母犬正常妊娠,经1年以上治疗仍无效的;

(五)种母犬因病发情异常,屡配不孕,治疗1年半以上仍无效的;

(六)种母犬患生殖器器质性疾病,治疗1年半以上仍无效的;

(七)种母犬发情后,不接受公犬交配,进行人工授精2个情期以上,仍不能妊娠的;

(八)种母犬因病连续3胎次发生流产、早产,死胎、弱胎多,仔犬成活率低于50%,治疗1年半以上仍无效的。

第三章警犬淘汰的程序

第八条片区警犬繁育工作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片区小组”)负责本单位和所辖片区警犬淘汰的初审、审核和实施管理。

第九条非种用警犬的淘汰。公安部一级警犬繁育单位非种用警犬的淘汰,由所在部门填写《警犬淘汰申报表》,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片区小组审批;公安部二级警犬繁育单位和其他公安机关非种用警犬的淘汰,由使用单位填写《警犬淘汰申报表》,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领导审批,并报所在片区小组备案。

第十条警用种犬的淘汰。须由使用部门填写《警用种犬淘汰申报表》,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片区小组初审后,报警犬繁委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国外引进种犬的淘汰。公安部一级警犬繁育单位国外引进种犬的淘汰,由片区小组提出申请,填写《警用种犬淘汰申报表》,经警犬繁委会办公室组织复核后,提出意见报警犬繁委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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