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规培训教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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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海河海事处处罚一船长,认为该船长对船 舶配员不足有责任,拟对该船长处以罚款500 元的行政处罚,该船长向调查人员进行了申辩, 证明配员不足一事他已经向船公司多次提及, 但公司对此未给予足够重视,这一陈述证明他 已经部分履行了作为船长在配员方面的职责, 考虑到这一点,执法人员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 轻处罚了该船长
• 要求行政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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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陈述申辩
l 陈述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 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 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8号令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海事机构认为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事实、理 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受到违法行为通知书3日 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 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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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陈述申辩
• 期限: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其违法行为之日 起3日内提出;
• 组织者:海事管理部门,且应在举行听证7日 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 有正当理由可要求延期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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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听证权
• 听证形式: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 参加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证人,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均由行政机关指 定的非本案件调查人担任);
• 对于天津海事局或其下属海事出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应向中国海事局、天津海事局提出 服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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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诉讼权
• 《行政诉讼法》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 如当事人先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 不满,可以在受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复 议决定的,期满后15日内起诉。
加大处罚力度的背景:处罚力度不大不足以起到 约束规范当事人的目的。例如船舶配员不足,如果处 罚力度不够大,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仍可通过减低配 员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如果罚款的数额足够大, 就会进一步规范这种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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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号令与7号令内容对比
l 自由裁量幅度加大
以对船员的处罚为例,7号令中对船员违的处罚 罚款数额幅度为100-1000元,而8号令中所规定的罚 款处罚幅度为200-10000元,最高可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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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义务
• 在行政违法违章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 应配合调查、实事求是、不得干涉阻挠海事管 理人员的执法工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 在行政机关调查或检查时,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对登记保 存的证据当事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而1998年7号令提高了处罚额度,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分别是溢油 量0.01-0.1吨的,对船舶罚款3000-5000元,对人员罚款300-500元。
-对违章行为的规定不够全面,对某些违法违 章行为无处罚依据,例如船舶超航区航行
-《行政处罚法》生效后的影响,依法赋予当 事人如陈述申辩等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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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701在港内航行中,未按规定配备驾驶员轮机员,罚款3000元 •滨海601在港内移泊过程中未按规定向VTS中心报告,罚款3000元
•滨海511未按规定悬挂国旗,罚款2000元
海上行政处罚规定的渊源
• 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施行对于规范行 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 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 1990年交通部20号令、 21号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 交通部1990年第20号令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违章处罚规 定》,1990年交通部第21号令发布
• 1998年交通部第7号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 处罚规定》,1998年10月1日施行,原20 、21号令废止
• 程序 :详见8号令1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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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复议权
• 《行政复议法》: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做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 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机构)的 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适当的请求。
• 复议的申请:知道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60 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书面或口头 方式提出。
• 2003交通部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 定》,2003年9月1日实施,1998年交通部第7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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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行政处罚规定的渊源修改原因
• 1990年20号令、21号令与1998年7号令 - 行政处罚力度小,起不到行政管理的作用
以对水域污染行为的处罚为例:20号令规定溢油量0.01-0.1吨的, 对船舶罚款1000-4000元,对人员罚款2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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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索赔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二款规 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 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 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认真贯彻八号令 维护法律的权威 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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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 定》于2003年6月25日通过,2003年9月1 日起施行。原交通部1998年第7号令《水 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主要内容
• 天津辖区水域行政处罚案件简介 • 海事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的渊源 • 8号令内容简介 • 海事管理中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及义务 • 天津海事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对自然人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 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的海事行政 处罚;
而7号令中各海事处对自然人的处罚的权 限为:
对自然人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 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的海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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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号令与7号令内容对比
• 在船舶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变化
与7号令相比,取消了对当事人罚款的内 容,但增加了两项内容,一是对特别重大事故 责任人的处理,二是对小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同时加大扣留证书的力度。因此,在海上发生 交通责任事故,对当事人应进行处理
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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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号令与7号令内容对比
•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条件有所提高
7号令87条规定:在作出较大数量罚款、吊销证 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港监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 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 港监机构应当组织听证。本条较大数量的罚款对港 务监督指10000元以上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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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号令与7号令内容对比
l 增加了新的违章行为 新增第2节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
(机构改革后船检行业管理纳入海事局职责,介 绍增加此节的背景及意义)
新增第1节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舶安全 营运管理秩序(ISM规则在我国实施后的规范。介 绍增加此节的背景及意义)
其他新增的违章行为:如超载等、船舶超航区 航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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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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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航行过程配员不足 停泊期间值班人员不足 超航区任职 超航区航行 事故 本公司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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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案例
2001年
•滨海282移泊未向VTS中心报告,对船舶罚款6000元,对船长罚款200元 •滨海245安检缺陷未纠正,罚款1000元
•滨海207停泊期间船长大副同时离船,罚款10000元,对船长罚款400元 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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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号令与7号令内容对比
l 增加了可从重处罚情形的规定
8号令第12条规定,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一)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 (二)一年内因同一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受过海事行政处
罚; (三)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四)伪造、隐匿、销毁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证据; (五)拒绝接受或阻挠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从重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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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号令与7号令内容对比
l 取消了处罚幅度与船舶吨位的关联(只有 个别条款适用这一原则)
这一原则的适用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合理性, 例如未按规定悬挂国旗,违章的性质与后果是 相同的,如果因船舶吨位不同而处以不同的处 罚则有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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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号令与7号令内容对比
l 对违章行为按照经营与非经营、有违法所得 与无违法所得分为四类,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 同处罚,使得处罚更加趋于公平、合理。
l 增加了处罚种类
增加了撤销船舶检验资格(第21条);吊销船 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没收船舶登 记证书;吊销海员出境入境证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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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号令与7号令内容对比
l 加大了处罚力度 以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为例,7号令规
定的处罚是对船舶罚款3000—10000元,对违法人员警 告或罚款100—500元;而8号令中对此违章行为的处罚 对船舶最高可罚款3万元,对船长罚款最高2万元,并 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24个月直至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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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行政处罚规定的渊源修改原因
• 1998年7号令与2003年8号令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七号令所规定的违法行为越 来越显得不全面,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遏制 -七号令有些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 -海事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 -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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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8号令与7号令内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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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一款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 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 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
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以下权利:
• 陈述申辩权
• 要求听证权
• 提起复议权
• 提起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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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听证权
• 听证权 8号令第一百一十二条:在作出较大数额
罚款、吊销证书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海 事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听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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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听证权
• 当事人提出听证条件: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 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 款。地方海事机构处以罚款的,按照地方人大 或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较大数量的罚款”。
*自由裁量的正确实施:处罚的幅度应与违法违 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相适应。(案例:2003年 4月11日某轮自天津港于家堡码头出港航行,海事执 法人员在船闸登轮检查时发现该轮配员不足,缺少一 名机工,按照7号令31条,对当事船舶处以罚款8000 元罚款;2003年3月3日至3月15日期间,某轮自广西 北海港航行至天津期间船舶缺少二副、三副和GMDSS 操作员,海事执法人员发现此违章后,按照7号令31 条规定,对该轮处以8000元罚款的处罚。对上述两船 的处罚显失公正,备案审核后纠正。)
8号令中规定的提出听证条件是作出较大数量罚 款或吊销证书,其中较大数量的罚款指对自然人处 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 以上罚款。地方海事机构处以罚款的,按照地方人 大或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较大数量的罚款”。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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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号令与7号令内容对比
•处罚权限变化
各级海事局所属的海事处权限扩大:
20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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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辖区海事行政案 件的情况介绍
统计表(2000-2002)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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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统计
2000-2003年统计报表
总件数 总罚款额 扣留证书 吊销证书
2000
139 739800
2
2
2001
243 1036350
4
2
2002
178 827300
4
1
2003
92
5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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