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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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代码:5298
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四)《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设置或者扩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排水(污)口的,应当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擅自设置或者扩大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建或者予以封闭。

第三十五条根据河道堤防的重要程度以及堤基土质条件,经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未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
(二)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
(三)爆破、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

(五)《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排(取)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汛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汛要求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的,按照《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沿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或者其他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使用河道岸线申请手续;涉及航道的,由水利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报之前,应征得水利部门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建造的,水利部门有权责令停建或者予以封闭。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未经水利部门批准,不得在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范围内放牧、垦殖、刈割防浪作物或者搭建棚舍、房屋、墓穴。

(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第八条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排污单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八)《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下列行为,必须事先经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同意;其中涉及市政公用岸段的,须事先经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同意:
(一)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
(二)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取土、开挖、敷设各类地下管线;
(四)疏浚河道;
(五)从事可能影响防汛墙安全的其他行为。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负责本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包括受理、审查、决定(金汇港属于市级河道,其办理机构及权限属于上海市水务局)。

(二)审批内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三)法律效力
获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申请人可以根据批准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管理要求执行建设项目方案。

(四)审批对象
在本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
口、管线、缆线、排(取)水等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本区防汛和河道专业规划要求;
2)维护河道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不影响河道行洪、输水通畅和河道水质;
3)不应对河道日常管理、景观、环境产生影响;
同时符合以上3个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予以批准。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如申请项目不符合上述条件1)、2)、3)项中任意一项,则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已获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批复未实施;
2)符合本区防汛和河道专业规划要求;
3)维护河道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不影响河道行洪、输水通畅和河道水质;
4)不应对河道日常管理、景观、环境产生影响
同时符合以上4个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予以批准。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如申请项目不符合上述条件1)、2)、3)、4)项中任意一项,则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2.申请材料中提供的项目名称、位置、项目范围及所涉及的河道、占用防汛墙岸线长度和面积、工程内容等信息应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
中填写的实质性内容相对应。

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见附录2)
2.依申请变更
《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见附录2)
八、审批期限
(一)申请期限:无。

(二)受理期限: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

(三)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奉贤区水务事务受理窗口
窗口接收地址: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1~3号C幢二楼水务事务受理窗口(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0~17:00 (高温期间午休时间调整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1~3号C幢二楼水务事务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
(021)67188311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或信函投诉
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监察室
通讯地址:南桥镇解放东路18号
邮政编码:201499
(二)电话投诉
(021)67188325
十五、办理方式
新办、依申请变更的办理方式: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提供的许可申请表,向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上海市奉贤区水务事务受理窗口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

如需实地踏勘、技术评审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组织实施。

4)许可决定: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

(2)审查方式
采用书面审核或现场核查的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核的新办、依申请变更的申请和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

附录1
办理流程示意图一
(仅涉及设置或扩大排水(污)口并且经同意只需要提交简单分析材料)
附录 2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示范文本)
2. 《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示范文本)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
编号: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
(设置或者扩大排水(污)口)
编号:
申请日期: **** 年 * 月* 日(申请材料实际提交日期)
编号:
编号: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单位)
行政许可事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受理号:由受理部门填写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个人)
行政许可事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受理号:由受理部门填写
附录 3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
1.GB50201-94《城市和乡村防护区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2.GB50286-9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3.DL5077-1997《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
4.DL5073-1997《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5.GB50201—94《防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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