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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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协议书
甲方(发包方):兰成渝输油分公司
乙方(承包方):赛诺静远科技发展XX
一、项目名称:兰成渝管线临洮站阴保站整改工程
二、项目概况及主要工程量:兰—成—渝输油管线XX至陇西段,在XX、临洮、陇西分别设有阴极保护站,此段管道由这三个阴极保护站联合保护,自2007年12月7号以来,临洮站恒电位仪器就停止运行,只能由XX站、陇西站进行联合保护。主要对临洮站阴极保护系统进行故障检查并整改修复。
三、履行期限: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验收合格止。
四、质量技术要求:
1.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优良。
2.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签发的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X、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由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也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和发包方派驻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3)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
下一道工序;
(4)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质量监督站进行结构中间验收;
(5)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6)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期一年,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4.违反上述约定,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赔偿经济损失。
五、安全约定
(一)甲方的责任和权力:
1、甲方的责任
(1)甲方负责审核乙方是否持有管道公司核发的《施工安全环保准入证》、《工程施工准入证》、《更新改造及大修许可证》(适用于更新改造及大修项目),国家或地方颁发的《施工资质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2)甲方负责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施工作业QHSE计划书。
(3)甲方负责对乙方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提出健康、安全、
环保管理要求,负责对乙方施工过程进行健康、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纠正施工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2、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合同要求所需证件,对未办理以上证件或证件不全的施工单位,甲方有权力拒绝其进场作业。
(2)甲方有权对乙方违背安全、环境要求的作业活动加以制止和纠正,并有权依照《兰成渝输油分公司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加以处罚,严重违章时可终止工程施工合同。
(3)甲方有权阻止未经安全教育或教育不合格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有权要求乙方对身体条件和安全技能素质不具备施工作业要求的人员进行调换。
(4)施工作业发生事故,甲方有权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对责任方按规定进行处罚。
(二)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乙方的责任
(1)负责制定施工方案、风险作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安全防X措施、健康及环境保护措施、风险预防应急措施等),并经甲方审核后实施。
(2)负责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经安全教育、技能考试合格后,施工人员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3)负责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保护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具。
(4)乙方施工所用的机具、设备、材料等,应符合规定要求,
自行购买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有厂家提供的质量保证等证明资料。
(5)乙方在进行动土、动火、临时用电、有限作业、高空作业前按规定办理作业票,作业期间通知甲方进行现场监督。
(6)乙方应执行事故管理制度,于每月5日之前给甲方安全环保科上报施工期间安全生产情况及事故月报表。
(7)乙方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环境整齐、清洁。施工结束后,恢复地貌,清洁现场。
(8)乙方在签定本协议时,须向公司交纳1%-3%的施工安全、环保风险抵压金。5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工程造价的1%缴纳;50万元以下的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缴纳。
2、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2)在施工作业中,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3)发生严重危及乙方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的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避险并立即报告。
(4)在符合甲方安全环保有关要求规定及合同条款的情况下,乙方可按本单位管理方式制定施工现场环保管理细则。
(三)违约责任
(1)甲、乙方违反合同条款,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带来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
(2)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特大或重大的安全、环保责任事故,除承担
法律责任外,全部损失由乙方赔偿,并扣除风险抵押金全部,同时取消施工资格。
(3)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一般安全、环保责任事故,除承担法律责任外,全部损失由乙方赔偿,并扣除风险抵押金50%--100%,同时取消施工资格。
(4)乙方违反以下安全要求及指标,未造成事故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a)违反Ⅰ类安全指标的,扣除风险抵押金50%—100%,并按要求期限立即整改,期限内未整改,取消施工资格;同一队伍连续两次抽检出违反Ⅰ类指标的,扣100%风险抵押金,并取消施工资格。
b)违反Ⅱ类安全指标的,扣除风险抵押金10%--50%,并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的,扣除50%--100%风险抵押金;连续两次违反Ⅱ类安全指标的视为违反Ⅰ类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