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国际法教学课件(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教材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二节 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四、使馆人员
(四)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1.任期届满。 2.派遣国召回。 3.接受国要求召回。 4.派遣国与接受国外交关系断绝。 5.派遣国或接受国发生革命产生新政府。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 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 称。
1.治外法权说
2.代表性说
3.职务需要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指出: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的之目的 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 执行职务。
《国际法》(第3版) 邵沙平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
《国际法》(第3版) 邵沙平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教材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二节 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一、国内外交机关
(一)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是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表。
国家元首在对外关系上的职权由本国宪法规定。 (二) 政府 政府是国家最高的行政机关,也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领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二节 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四、使馆人员
(三)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1.使馆馆长的选派。派遣国所任命的使馆馆长必须事先 征求接受国同意,在接受过明确表示同意后,派遣国才正 式派遣。 2.使馆职员的选派。对于陆、海、空军武官的派遣,接 受国有权要求派遣国先行提名,以决定是否同意接受。 3.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员。 维也纳公约第9条:接受国得随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 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 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 4.派遣国书与委任书。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外交关系法是指适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内容主要包括: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 立;使馆的职务;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机关 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对接受 国的义务。
外交关系法的历史源远流长。1961年4月18日缔结、 1964年4月24日生效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是外 交关系法领域对国际习惯最为系统的编纂,全面规定了适 用于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国际法》(第3版) 邵沙平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二节 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四、使馆人员
(一)使馆人员的类别 1.使馆馆长,指派遣国责成担任此项职位之人。 2.外交职员,指具有外交官职位的使馆职员,使馆馆
长和外交职员统称为“外交代表”。 3.行政和技术人员,指承办使馆行政和技术事务的使
导机关。政府和政府首脑在对外方面的职权由本国宪法和 有关法律予以规定。
(三)外交部门 外交部门是政府中主管国家对外事务、执行国家对外政 策和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专门机关。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二节 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二、外交代表机关—使馆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使馆是一国派驻外国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 条:国与国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二)使馆的职务(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条) 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3.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政府 报告。 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与科 学关系。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三、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9条:外交代 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 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 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 2.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3.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 免。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教材
国际法(第三版)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邵沙平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教材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 第五节 中国的相关法规
《国际法》(第3版) 邵沙平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外交,主要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的各种方 式的对外交往活动。
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之间在外交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关 系。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重要是指国家之间通过互 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 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馆职员。 4.事务职员。指为使馆服务的使馆职员。
源自文库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二节 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四、使馆人员
(二)使馆馆长的等级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14条将使馆馆长分 为如下三级: 1.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职位 之使馆馆长; 2.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 3.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二节 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三、外交代表机关—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一般是指国家派往他国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 性使团。1969年12月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85年6月 21日生效的《特别使团公约》是有关特别使团制度的主要 国际公约。
(一)特别使团的派遣和接受 特别使团的派遣应通过外交或其他途径,事先取得接受 国的同意。 (二)特别使团的职务 特别使团的职务应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双方同意予以决定。 (三)特别使团执行职务的开始和职务的终止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2条: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 进入使馆馆舍;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 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事关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 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 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二)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三)通讯自由 (四)免纳捐税、关税 (五)使用国旗和国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