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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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
(主讲人:张宏)
各位大爷、大妈你们好,首先,和感谢我们社政科领导给我这次机会,我非常荣幸能有这个机会与大家交流。现我代表我们一八四团司法所的全体同仁祝在座的前辈们健康长寿。)这次讲座为法制主题的讲座,也希望这次老年人保护为主题的讲座能给大家带来收获和有用的东西。
俗话说,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我对这句话有了一些新的认识。三十而立——意思是人在三十岁左右的时候应该确定自己做人处事的原则,在这个基础上去做事,四十而不惑——人到了四十岁左右对自己在做什么、该做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目标,没有迷惑。五十而知天命——到了五十就懂的自己现在的处境等都是自己以前所做事情的结果,而不是自己的命运的安排。六十而耳顺——六十岁了对待周围的事情不要用自己的观念去理解,不要对新事物、新观念觉得都不符合自己行为。七十而从心所欲——七十岁了就顺应自己的意愿去做事情了。
今天我们主要从以下两个个方面来开始我们今天的讲座:(一)老年人享有哪些权利?(二)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想给大家讲讲我们有关老年人的一些合法权益,以及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制定该部法律的宗旨在于保
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的权利。现在将老年人的七大项权利,阐述如下:
一、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老年人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常见的情况是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分家产的形式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
2001年,陈老伯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的二室一厅住房,与儿子共同居住。2007年7月,陈老伯的儿子和女友准备结婚,但苦于无钱购买婚房。陈老伯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房子迟早是儿子的,陈老伯于是来到房产交易中心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了儿子。两个月后,结了婚的儿子、儿媳开开心心地和陈老伯住在了一起。
然而,好景不长。一起生活没多久,儿子和儿媳就对陈老伯产生了反感,认为他又老又顽固,做什么事都妨碍到小俩口的生活。很快,儿子以生活不方便且陈老伯对房屋无所有权为由,要求陈老伯搬到外面去租房子住。对此,陈老伯十分气愤,却又觉得无可奈何。因为他以为,既然房屋已是儿子的,自己有没有居住权也只能由儿子说了算。
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作为赡养义务人的子女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住房;不得擅自改变老年人的房屋租赁关系或私有房屋的产权关系;子女所在单位分配住房含有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应享
有居住权;子女分配新房的,不得再挤占父母的住房;老年人私房经子女翻建后,老年人对新房享有共有权等。
所以,本案中陈老伯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后,仍然有在其中居住的权利,儿子与媳妇将陈老伯赶到外面去住的做法,已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通过以上这个案例,告知我们:父母不应该过早地、将自己的房产全部处分掉。为了养老,父母应该留点财产给自己。
当然,老年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不仅仅是指将财产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父母也有权将自己的财产捐赠给国家、赠送给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人等的权利。作为子女或亲属是不能干涉父母对财产的处分权,也不得强行夺取老年人的财物。
(前几年在电视上曾报道过一位父亲,在三个子女都争抢着父亲财产、并且不太孝顺的情况下,这位父亲跑到公证处立下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在自己百年之后,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存款以及尚未收取的借款50万元都赠送给慈善机构所有。结果,搞得三个子女都很尴尬。)
另外,本人建议父母在对子女分家产时,应该在分书注明“某处的房屋或财产归儿子或者女儿XXX个人独自所有,其他人均无权享有、不得干涉”。大家不要小看这几句话,其实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大家也知道,现实社会中、离婚现象比较多见,在分书中之所以要注明这句话、主要是为了防止自己的儿子与儿媳妇或者女儿与女婿、如果不幸闹离婚时,那么有这句话的存在,儿媳妇或女婿是无权分得该财产的。从法律角度来讲,如果分书中没有写明这句话,仅仅是写了房屋归儿子所有,那么父母分给孩子的这房屋就视为——是父母赠送
给儿子与儿媳妇、女儿女婿共同所有的,也就是父母分给儿子的房屋、变成了儿子与儿媳妇的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变成女儿和女婿的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儿子与儿媳妇离婚的话,儿媳妇有权要求分得部分房屋。有女儿的也一样,女婿也可以要求分割部分财产。当然,我们还是希望夫妻家庭永远和睦,像离婚这种事情都不要发生是最好的,我说的只是万一。
二、老年人享有被子女赡养的权利
目前,我国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社会保险、退休工资;家庭成员有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的责任和义务。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孝。说的是,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不仅是人类的美德,而且动物界也奉行。小羊为了报达父母的养育之恩,当父母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时,小羊跪下来用乳汁喂养父母。小乌鸦为了报达父母的养育之恩,当父母年老不能外出捕食时,就将食物口对口地喂养年老的父母。
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12条等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内容更为广泛:首先:子女不但在经济上要供养父母、帮助父母,而且在生活上也要照料父母,并且在精神上要安慰父母。如果子女只是给付了赡养费,这仅仅是履行了一部分的赡养义务;其次,子女对生病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并且应当对生病的父母予以护理;再次,子女应该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强迫父母迁居到条件低劣的房屋内,对父母自有的房屋,子女还有予以维修的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在子女未成年时,父亲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