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管与管辖

合集下载

第5章 主管与管辖

第5章 主管与管辖

(二)以是否允许当事人协议约定为标准, 可分为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1.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 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 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 2.协议管辖。是指尽管法律已经对管辖作出 了规定,但同时法律又允许当事人以书面协 议方式选择其他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在确定 案件纠纷的管辖权时,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先。
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内部 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立管辖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 3、保证案件公正审判 4、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 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三、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 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 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 过程中发生变化而丧失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与地域管 辖恒定
例3 甲地的甲公司与乙地的乙公司签订财产 租赁合同,甲租用乙的推土机一辆,约定合 同履行地在丙地。但甲公司后来因业务改变, 将推土机放在丁地使用。后来由于甲公司拒 付租金,乙公司欲起诉,其应向下列何法院 起诉? A.甲地法院B.乙地法院C.丙地法院D.丁地法 院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 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 东方运输公司对其运输车辆向其保险公司投保,后投保 车辆发生事故,该运输公司即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由于双 方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分歧,遂引发诉讼。请问:下列哪 些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A.投保车辆购买地法院 B.投保车辆运输目的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
例1:1996年3月,家住B市海河区的郑明明向陈发发居住地 的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1万元。丹阳区 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1996年4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发 发住所所属的街道划归B市正义区。而在1996年5月,陈发 发的居所又迁至B市霞浦区,并在该区落入户口。在此情况 下,郑明明诉陈发发还款一案应由哪一法院审理?() A.由B市丹阳区法院继续审理 B.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霞浦区法院 C.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正义区法院 D.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报送B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八章 主管与管辖

第八章 主管与管辖

关于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 财产租赁合同履行地 补偿贸易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履行地 债券回购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供应水电气热合同履行地 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的合同名义确定
四、专属管辖
(一)概念 (二)排他性:
1.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专属管辖法院 2.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 辖的规定 3.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外国法院 无权管辖

各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法官的任免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概念 概念 法律条文……民诉法第3条二、意义三、确定主管的标准/依据
外国 英美法系国家:民事纠纷司法最终解决 大陆法系国家: 诉的利益。 中国:1.法律规定。2.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例:最高院关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的规 定)。3.司法惯例。
六、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一)概念 共同管辖…… 选择管辖…… (二)共同管辖的形成原因 1.因诉讼主体的牵连而发生 2.因诉讼客体的牵连而发生 (三)冲突解决方式 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两者的关系
七、合并管辖(牵连管辖)

概念: 合并的情形: 原告提起的数个诉的合并 被告反诉 第三人参加之诉
关于侵权纠纷诉讼的侵权 行为地问题的司法解释A

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
《意见》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 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 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 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关于侵权纠纷诉讼的侵权 行为地问题的司法解释B
专利侵权行为地包括:……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 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主管与管辖

法律--主管与管辖

法律–主管与管辖引言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它起着规范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而在法律体系中,主管与管辖是不可或缺的概念。

本文将探讨主管与管辖的含义、种类、原则以及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主管与管辖的含义主管与管辖是指法律对特定事务的监管与控制。

在各国法律体系中,主管与管辖涉及到行政、民事、刑事和国际等各个领域。

它们规定了特定机构或个人在相应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

主管与管辖的种类行政主管与管辖行政主管与管辖是指政府机构对行政事务的监管与控制。

在行政主管与管辖中,政府机构负责制定与执行行政法规,管理和监督行政机构的运作,确保行政公正和效率。

民事主管与管辖民事主管与管辖是指法院对民事纠纷的监管与控制。

在民事主管与管辖中,法院负责听证案件、裁决争议,并执行相关判决。

民事主管与管辖通常包括民事诉讼、合同纠纷、财产纠纷等领域。

刑事主管与管辖刑事主管与管辖是指法院和相关法律机构对刑事犯罪的监管与控制。

在刑事主管与管辖中,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判决犯罪行为,并执行相应的法律判决。

刑事主管与管辖涉及到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重大领域。

国际主管与管辖国际主管与管辖是指各国之间在国际事务中的监管与控制。

在国际主管与管辖中,涉及到国际法、国际协议和国际组织等领域。

国际主管与管辖是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的基石。

主管与管辖的原则在法律实践中,主管与管辖遵循一些重要原则,以确保公正、合法和有效的管理与监管。

领土主权和管辖权原则领土主权和管辖权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具有对其领土内事务的独立控制权。

根据国际法,每个主权国家有权行使正当的管辖权,制定和执行适用于其领土内的法律。

这一原则保护了每个国家的自主权和独立性。

证明主管权和管辖权原则证明主管权和管辖权原则是指在民事案件中,法院的管辖权应该基于充分的证据和合法程序。

法院只有在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才能受理案件,并依法判决。

判决相容主管权和管辖权原则判决相容主管权和管辖权原则是指在国际事务中,多个主权国家之间存在管辖冲突时,应当寻求和谐和一致的解决办法。

第四章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主管与管辖

关于土地权属争议,本条规定了三种解决的办法:



1.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 2.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 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包含两类诉讼: (1)最高法院1991年6月11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试行)》中受案范 围第七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 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规定,本条所讲的向 人民法院起诉,对于需要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 属的纠纷(即司法实践中所讲的确权纠纷),应理解为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一、概念和意义 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 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主管是管辖前提和基础,管辖是主管的具体化和权 限化 。 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
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一)管辖的理论分类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二)管辖的法定种类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 权的转移
六、管辖异议
(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案的被告。 2、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一般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 (二)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当事人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 法院提出上诉。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 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 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 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 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 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 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念和确定依据 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 分工和权限。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 大小等。

《主管与管辖》课件

《主管与管辖》课件

2月21日,新浪向法院提出异议:“搜狐上述起诉事 实所涉及的两个指控,既是两个相互独立、性质迥异 并且毫无关联的事实,也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法律关系, 搜狐实际上是将两个事实不同、法律关系不同,本应 分别起诉、分别立案的案件刻意拼凑合并起诉。搜狐 故意规避了最高法院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 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搜狐著作权侵权部分之诉 请应由新浪网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实施被诉侵权行为 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人民法院受 理”。由此,新浪在异议中请求“责令搜狐分拆诉请, 如果搜狐不同意,则请求法院驳回搜狐全部或著作权 部分诉请”。
争议:诉讼请求进行了实质变更之后,是否涉及管 辖的变动?
案例:搜狐诉新浪
2002年2月,搜狐起诉新浪未经允许,抄袭其网 站相关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北京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在其后的诉状中,搜狐共 提出两项内容:“一、被告网站上载原告享有权利 的作品,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二、被告恶意炒作, 散布虚假事实,毁损原告声誉,已构成不正当竞 争”。
案例:1996年3月,家住B市海河区的郑明 明向陈发发居住所在的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要求返还借款1万元。丹阳区人民法 院受理了此案。1996年4月,经政府正式 批准,陈发发家居所属的街道划归B市正义 区。而在1996年5月,陈发发的居所又迁 至B市夏浦区,并在该区落入户口。在此情 况下,郑明明诉陈发发还款一案应由哪一 法院管辖?若郑明明不服一审判决,应当 向哪一法院提起上诉?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 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人民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是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 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主管与管辖

法律--主管与管辖

第七章主管与管辖 (112)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 (114)一、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114)二、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115)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116)四、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 (116)第二节管辖概述 (119)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119)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120)三、管辖恒定 (121)四、管辖的分类 (122)第三节级别管辖 (123)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123)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123)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24)第四节地域管辖 (126)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126)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127)三、一般地域管辖 (127)四、特殊地域管辖 (129)五、专属管辖 (132)六、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33)七、协议管辖 (133)第五节裁定管辖 (135)一、移送管辖 (135)二、指定管辖 (136)三、管辖权转移 (137)第六节管辖权异议 (138)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138)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38)三、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40)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一、民事诉讼主管概述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确定民事诉讼的主管,也就是划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明确哪些纠纷属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哪些纠纷不属于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从而解决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问题。

二、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民事关系为标准来划定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

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与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凡可以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都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参见本书民事诉讼法效力部分。

四、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一)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任务是调解民间的一般民事纠纷,性质严重、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民事案件一般难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主管与管辖

主管与管辖
2 当事人对基层铁路法院的一审裁判不服;可以上诉到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一审裁判不服则可以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
3 铁路法院内设刑事法庭 经济法庭和民事法庭 其管辖范围为:第一;发 生在铁路运输线上的民事 刑事案件;第二;铁路局在编职工的民事 刑事案件; 第三;与铁路运输部门有直接关系的经济纠纷案 但不受理婚姻 家庭 继承等纯 民事纠纷的案件
3 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仅限于受理特定的刑事案件;即:现役军人的刑事 案;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审判的刑事案件
4 军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两个审判庭;各设庭长1人 副庭长1人; 审判员和书记员若干 大军区 军兵种级单位军事法院和兵团 军级单位的法院; 均设院长1人和审判员 书记员若干人
❖ 通常的作法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 政附带民事诉讼
四 确定受案范围应考虑的因素
❖ 1 司法干预社会生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法律与 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
❖ 2 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民法与其他部门 法的关系
❖ 3 法院和其他解决民事争议机构的关系 ❖ 仲裁机构 行政机关
五 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 社会团体主管民 事纠纷的关系
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
法院主管的相关法规
❖ 土地管理法 2004
❖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
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
定 地 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3 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

管辖与主管的区别是什么

管辖与主管的区别是什么

管辖与主管的区别是什么
作为解决诉讼纠纷的国家机构,法院拥有能⽀持处理各种不同诉讼案件的权⼒,其中就包括有管辖权和主管权。

很多⼈都会对这两个权⼒的概念有所混淆,那么到底管辖和主管的区别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管辖与主管的区别是什么
管辖与主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

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对主管的体现和落实。

没有主管就⽆法确定管辖,没有管辖主管的确定就丧失其意义。

⼀、主管
(⼀)法院主管的概念:主管是指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和权限范围。

(⼆)法院对民事主管的条件:
1、争议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争议的内容具有财产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具有⾝份权利义务关系。

3、当事⼈选择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
(⼀)管辖的概念: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民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民事案件的分⼯和权限。

(⼆)主管与管辖的关系:主管先于管辖发⽣,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

区分法院的主管和管辖概念和区别⾮常重要,前者代表着法院的受理范围和权限范围,后者则是指不同级⼈民法院间的分⼯权限。

这两者相互影响相互联系却⼜不能视为同⼀体,此外,它们之间的不同点还有很多,如果对于这⼀问题有什么疑问的地⽅,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第五章 主管和管辖

第五章 主管和管辖
第五章、主管和管辖
(一)主管
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确定人民法 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 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的划分。
(二)管
1. 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 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 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划分。
管辖 指定 管辖 特殊地 域管辖 协议 管辖 移送 管辖 专属 管辖 地域 管辖 共同 管辖 级别 管辖 选择 管辖 合并 管辖 一般地 域管辖
(5)Leabharlann 国级别管辖的特点第一,基层人民法院至最高人民法院都依法受 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级别管辖的划分重点在于区分基层人民 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分工; 第三,级别越低的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量越大,级别越高的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越 广但实际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小。
3.
地域管辖 是指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 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 第二,只能就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约定; 第三,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当事人不 能以协议进行约定; 第四,协议管辖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 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5)共同管辖
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人 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称作共同管辖。
2.级别管辖
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
一 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 事案件
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 事案件外,其余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 件

第九章主管和管辖

第九章主管和管辖


▐ ▐ ▐ ▐ ▐ ▐
②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地为管辖地,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物使用地,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④补偿贸易合同 ⑴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但另有约定 的除外。 ⑵证券回购合同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 交易场所所在地在交易场所外 进行的, 最初 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 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 例外: “被告就原告” (八种情况)

第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可以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 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 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
▐ ▐

▐ ▐
三、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主管机关的关系
(一) 人民法院与有关群众组织、行政机关、执法机关主管的关系
有关群众组织、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有权对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解决(调 解) ,解决不了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有关群众组织、行政 机关和执法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解决并不是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前臵程序, 当事人也可直接起诉。


▐ ▐
4. 我国的特殊地域管辖 如果法律没有详细规定,则需要代理人进行说理,要有利 于案件事实的查明的前提下保持司法的公正性。 ⑴一般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⑵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 ⑶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被告住所地。 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运 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不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的 合同履行地

新第七章 主管和管辖

新第七章 主管和管辖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下列侵权案件管辖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下列侵权案件管辖为: 侵犯名誉权的案件。 名誉权的案件 1. 侵犯 名誉权 的案件 。 这种案件也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案件 人损害的案件。 2. 因 产品质量不合格致 人损害的案件 。 这种案件由产品制 造地、产品销售地、 造地 、 产品销售地 、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管辖。 海事侵权案件 这种案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 29案件。 3.海事侵权案件。这种案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31 条的规定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条的规定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法》 26条规定 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 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如果保险标的物是 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 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被告住所地、 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1. 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案件。 2.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连接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 人民法院管辖 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 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 。(约定

第四章 主管与管辖PPT课件

第四章 主管与管辖PPT课件
选择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 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21
(二)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原则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
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 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 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 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 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7
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三、管辖恒定 四、管辖的分类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一)管辖的概念
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管辖的意义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一)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二)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 (三)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 (四)保证各级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 (五)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六)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11
管辖
法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一般地域 管辖
特殊地域 管辖
专属管辖
裁定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12
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同一级别不同区
地域管辖
域的法院
13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6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三、一般地域管辖 四、特殊地域管辖 五、专属管辖 六、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七、协议管辖

第七章主管与管辖

第七章主管与管辖

六、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一、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 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是指在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 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从中选 择一个法院起诉。 注意
二、选择管辖


最先立案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 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 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起诉的,由、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二、确定管辖的因素 三、管辖恒定 四、管辖的种类

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 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意义:P120

最高人民法院

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 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九种情况




1.一般合同纠纷 2.保险合同纠纷 3.票据纠纷诉讼 4.运输合同纠纷 5.侵权行为诉讼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7.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 9.共同海损承担纠纷
五、专属管辖
一、专属管辖的概念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 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 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的管 辖制度。

(1)对于某类民事纠纷,当事人 可以请求某一主管机关、团体予以 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2)对于某类民事纠纷,当事人只能 选择由某一机关或团体主管或选择人 民法院审判,这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3)对于某类民事纠纷,当事人必须 先向法定的主管机关、团体申请解决, 只有对解决结果不服,才向人民法院 起诉。如果当事人没有就该纠纷向法 定的主管机关、团体申请解决,则不 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主管与管辖

第六章  主管与管辖


1.当事人住所、居所所在地与法院 辖区之间的联系。 2.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的大小、 诉讼标的额大小。 3.诉讼标的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地。 4.争执的财产所在地。 5.当事人的协议
二、确定管辖的具体因素

(三)管辖权的调查及瑕疵处理 对特定纠纷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属于职权 调查事项,法院不必等待当事人提出管辖 权的抗辩即可进行职权调查,对于专属管 辖而言尤其如此。 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的救济方法: 1.在一审审理阶段,当事人有权提出管 辖权异议,还可以提起上诉 2.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在上诉期间内 当事人还可以提出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的上诉请求 3,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申 请再审;检察机关也可抗诉。(新民诉 法删除了这一条,增加默示管辖)
级别管辖

2、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 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涉港澳台案件 4、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 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5、证券虚假陈述案件 6、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四、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 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专属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特别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 法院管辖 选择管辖,也称为共同管辖,是指依纠纷的特点及法律规定, 对同一个案件数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针对该纠纷可向任
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律不予强制。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 案件的范围和权限的管辖,称为级别管 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级法院受理案 件的认定基准有三:

第五章 主管与管辖

第五章 主管与管辖

司考演练
1、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 。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 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 成赔偿协议。关于该纠纷的处理,下列哪一 说法是正确的?(2010-35) A A. 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 院提起诉讼 B. 张某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D. 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 ,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
第四节 地域管辖
四、专属管辖 (一)概念: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专门的法院管 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的制 度。 专属管辖的效力:排除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但是不排除仲裁 管辖。
(二)种类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海事法院)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 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三、管辖的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四、管辖恒定原则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以起诉时为标准。起 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 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管辖
法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裁定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第四节 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的补充规定: (1)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 告被监禁地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 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 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的 法院管辖。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必备基础概念《主管与管辖》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必备基础概念《主管与管辖》

主管与管辖
1.管辖:是指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恒定:是指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3.级别管辖: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之间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5.专属地域管辖:是指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6.专属管辖:专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 其它法院无权管辖, 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7.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 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8.裁定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9.应诉管辖:是指本不具有该案管辖权的法院, 由于当事人放弃管辖权异议或者超过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限而应诉, 人民法院即有权对该案进行审理。

10.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 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七章主管与管辖 (112)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 (114)一、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114)二、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115)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116)四、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 (116)第二节管辖概述 (119)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119)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120)三、管辖恒定 (121)四、管辖的分类 (122)第三节级别管辖 (123)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123)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123)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24)第四节地域管辖 (126)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126)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127)三、一般地域管辖 (127)四、特殊地域管辖 (129)五、专属管辖 (132)六、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33)七、协议管辖 (133)第五节裁定管辖 (135)一、移送管辖 (135)二、指定管辖 (136)三、管辖权转移 (137)第六节管辖权异议 (138)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138)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38)三、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40)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一、民事诉讼主管概述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确定民事诉讼的主管,也就是划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明确哪些纠纷属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哪些纠纷不属于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从而解决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问题。

二、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以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为标准来划定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

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与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凡可以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都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参见本书民事诉讼法效力部分。

四、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一)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任务是调解民间的一般民事纠纷,性质严重、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民事案件一般难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范围,人民法院均有权审理,不同之处在于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就应受理,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对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都有权处理的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交人民调解委虽会调解的,由调解委员会调解;一方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法处理的重大复杂的民事纠纷,由法院主管。

(二)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的基层政府,乡(镇)政府设有司法助理员,司法助理员作为基层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

1990年4月,司法部发布了《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基层政府处理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在主管问题上的关系是:1、乡(镇)人民政府主管范围,通常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其无法处理的重大复杂民事纠纷,由法院主管。

2、在一方当事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另一方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纠纷由法院主管。

3、纠纷经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仍然作为民事案件由法院主管。

(三)法院与仲裁机构1、法院与仲裁委员会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在民事纠纷主管问题上的关系是:第一,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

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属于其主管范围。

而上述所有纠纷,均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第二,对既属于仲裁委员会,又属于法院主管的纠纷,具体由谁主管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排除法院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法院主管。

我国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因此在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2、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关系中虽然也包含着财产关系,但这种财产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有所不同,劳动关系专门由劳动法来调整。

为了解决劳动争议,我国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_________ 同级工会的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就对劳动争议主管的范围而言,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相同的,但在序位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优先于法院主管。

劳动法为劳动争议设置了先裁后审的模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三)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法院主管与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关系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某些与行政管理权有关的民事纠纷,由行政机关处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院主管范围。

(1 )行政机关的处理是最终解决。

如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其他人对注册商标人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由工商行政机关内设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该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2 )行政机关的处理并非最终解决,当事人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主要是指有关土地、矿产、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权属的民事纠纷。

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有权争议,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按行政案件受理。

第二,某些民事纠纷,法院和行政机关都拥有处理权,按以下几种方式解决这一比较复杂的问题:(1 )法院主管优先,即一方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另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法院主管。

(2 )双方当事人都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行政机关处理,但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仍可提起民事诉讼。

(3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居间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4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仲裁裁决的,若法律规定先裁后审的(如劳动争议仲裁),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若法律规定裁审分离的(如著作权合同纠纷仲裁),则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五、民事诉讼主管与刑事诉讼主管在法院已作为民事纠纷受理的案件中,有的可能会涉嫌经济犯罪,如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对这类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如果是同一民事主体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民事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则民事纠纷由民事诉讼主管,经济犯罪嫌疑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主管,法院应当将两者分开处理。

在审理相关联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时,通常采用“先刑后民的原则,先作出刑事裁判,其预决力及于民事案件。

例:张三因合同纠纷,欠李四8 万元不还。

后被李四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在民事诉讼还未审理终结前,李四向公安机关控告张三合同诈骗,公安机关立案受理。

例:张三因合同纠纷,欠李四8 万元不还。

后被李四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有合同诈骗嫌疑,法院应如何处理?第二节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1996 年5 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三、专门法院的管辖我国除设立地方法院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这些专门法院也受理一定范围的民事纠纷。

它们的管辖范围是:(一)军事法院当事人双方均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但仅有一方当事人是军队内部单位的民事案件,应由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受理。

(注: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军队管辖民事案件没有法律依据,其管辖主要是最高院的一个司法解释,此处结合宪法来看,最高院的这一行为显然是违宪的。

)(二)海事法院我国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三)铁路运输法院我国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1)铁路运输合同纠纷;(2)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3)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4)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第三节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把性质重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大的案件确定给级别高的法院管辖。

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的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同。

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由其他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为数较少,所以这一规定实际上把大多数民事案件都划归基层法院管辖。

将大多数民事案件划归基层法院管辖是有充分理由的,基层法院是我国法院系统中最低一级法院,它们数量多、分布广,遍布各个基层行政区域,当事人的住所地、争议财产所在地、纠纷发生地,一般都处在特定的基层法院的辖区之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