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办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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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办公室文件

气办发〔2010〕19号

关于印发《全国短时

临近预报业务规定》的通知

各省(区、市)气象局,国家气象中心:

为规范短时临近预报业务,加强预报业务管理,进一步提升灾害性天气短临预报准确率,中国气象局对《短时、临近预报业务暂行规定(试行)》进行了补充修订,编制了《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现将该业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2004年7月2日印发的《短时、临近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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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业务暂行规定(试行)》(气预函[2004]65号)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2 —

附件:

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管理,进一步做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依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定》、《精细天气预报业务规范(试行)》、《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试行)》和《大城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气象业务管理文件,制定本业务规定。

第二条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的工作重点是监测预警短历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雷电等强对流天气(以下条文中提及的强对流天气均特指上述几类天气)。短历时强降水定义为一小时降水量大于等于20毫米的降水,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6省(区),可自行定义短历时强降水标准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备案;冰雹天气一般指降落于地面的直径大于等于5毫米的固体降水过程;雷雨大风指平均风力大于等于6级(10.8—13.8)、阵风大于等于7级(13.9—17.1)且伴有雷雨的天气;其余强对流天气按相关业务定义或技术标准界定。

第三条短时预报是指对未来0-12小时天气过程和气象要素变化状态的预报,预报的时间分辨率应小于等于6小时,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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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小时预报为临近预报。

第二章业务分工

第四条国家气象中心负责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的技术指导,开展全国范围区域性强对流天气的跟踪监视业务,制作和发布全国区域性强对流天气0-12小时短时预报产品,组织强对流天气全国会商。

第五条区域气象中心负责区域内短时和临近预报业务的技术指导和区域内强对流天气省际联防的组织与协调。

第六条省级气象台负责本省(区、市)短时和临近预报业务的技术指导,跟踪监测本省(区、市)的强对流天气,制作、发布本省(区、市)的强对流天气短时和临近预报产品。

第七条市级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内强对流天气的监测、短时和临近预报及服务业务,在省级气象台指导下,制作发布本地区的强对流天气短时和临近预报产品。

第八条县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强对流天气的监测和服务,并视情况对上级短时和临近预报产品进行订正预报。

第九条各省、市级气象台均应承担并开展强对流天气的区域联防工作。县级气象台(站)视情况承担区域联防工作。

第十条省级及以下气象业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情报、灾情的收集上报工作。

第三章责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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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规定所指的责任区为强对流天气监测责任区。

第十二条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的责任区一般为天气雷达扫描半径150-200公里范围内地形遮挡角较小的区域,或在雷达3公里等高度射束图的有效探测区域;次责任区为天气雷达可探测范围内责任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三条没有天气雷达站的气象台责任区为其所在地行政区。

第十四条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的责任区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划分,并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备案。各省(区、市)气象局应根据天气雷达的探测范围,明确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的责任区,要求所有责任区既不重复,又可覆盖全省,天气雷达站不足的省(区、市)除外。责任区一般以县(区、市)为单位,有山脉阻挡可将一县划为两个或多个雷达站的责任区。

第四章天气监测

第十五条各级气象台(站)均应建立强对流天气监测(视)业务,开展强对流天气的实时监测(视)。

第十六条在汛期时段和当地强对流天气易发时段(由各省(区、市)气象局确定,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备案),天气雷达应当全天时不间断开展监测。

第十七条非汛期时段和当地非强对流天气易发时段,在天气雷达监测范围内,预报或发现有强对流天气时,天气雷达应开机进行连续监测,直至天气过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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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汛期时段和当地强对流天气易发时段,市级及以上气象台实行24小时值班制,县级气象台(站)实行24小时守班。值班人员必须密切监视天气实况和重要天气系统的发生发展。其它时段,遇有重要天气系统影响时,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值(守)班。

第十九条市级及以下气象台(站)应将监测到的强对流天气信息(强对流天气的强度、范围、移动,或相应的雷达回波强度等)及时记录并通报上一级气象台、本级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即将受强对流天气影响的下游气象台,特别是天气雷达所在地气象台应及时将监测到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及时记录并通报。

第五章预报预警

第二十条各级气象台(站)预报员应利用雷达、卫星、自动气象(雨量)站、闪电定位仪、风廓线雷达、GPS/MET等观测资料和数值预报产品,综合运用多种预报技术和方法,依托短时临近预警报业务系统,及时制作发布强对流天气预报产品。

第二十一条短时临近预报可分为上级对下级台站的短时指导预报和对外发布的短时临近预报预警。对外发布的预报预警根据预报时效和强对流天气影响程度分为预报、预警(警报)和预警信号。

第二十二条短历时强降水只发布短时预报、临近预报和预警信号,短历时强降水的预警信号按照暴雨预警信号标准执行。龙卷只发布短时预报和临近预报。其他强对流天气的预警(警报)和预警信号按照《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试行)》(气预函—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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