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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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政府令185号)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政府令185号)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重大项目稽察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企业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计划局)和具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局)。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目录》中所列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应由具备甲级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5号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于幼军
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企业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企业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晋国资发(2006)7号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2月30日)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省属国有控股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的下列投资活动:(一)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收购;(三)股权投资;(四)其它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经营业务。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4]57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7.02【实施日期】2004.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二日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组建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不含地方金融类企业,含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能(一)原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全部职能。

(二)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职能。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牵头组织企业集团的组建工作;研究指导国有企业的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管理、扭亏脱困工作。

2、指导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研究提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省企业兼并破产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4、负责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统一规划、指导和实施工作。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晋国资发(2006)7号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2月30日)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省属国有控股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的下列投资活动:(一)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收购;(三)股权投资;(四)其它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经营业务。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5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5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5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企业:《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山西省人民政府直接投资或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代表省人民政府投资形成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省级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包括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省级企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省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省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省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8•【字号】晋政发[2004]47号•【施行日期】200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省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晋政发[2004]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现将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第一批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对省属其他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安排。

(一)按省编办对省国资委监管省属企业(含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明确的范围,省直各部门在2005年上半年前负责组织对其所属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改组改制,省国资委负责指导。

(二)省属各企业在改组改制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净资产核销,国有股权转让、变现要按程序报批;产权交易必须公开、公正;转让变现收入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省直主管部门不得抽逃企业资金。

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制定。

(三)省属各企业经清产核资和改组改制后,全部与省直有关部门脱钩。

有国有净资产的企业,视企业国有资产控股、参股情况,由省国资委或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并进行监管。

全部资产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纳入地方属地管理。

省直各部门今后不再新办或管理企业。

三、今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增加、减少及企业名称变更,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随时予以公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进行专项督察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进行专项督察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进行专项督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06•【字号】晋国资函〔2016〕280号•【施行日期】2016.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关于对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进行专项督察的通知晋国资函〔2016〕280号各省属企业:截止2016年4月30日,省属32户国有企业集团(包括省国资委监管的22户,省财政厅监管的1户,省文化资产管理办公室监管的9户)完成了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

从公开的情况看,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公开内容不完整,公开格式不规范,网页跳转次数过多,社会公众所关注的热点不够重视,二级企业没有全面公开,部分集团及二级企业没有独立的网站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推动阳光国企,阳光三晋,打造公开、透明、阳光、和谐的企业形象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对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进行专项督察。

督察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5月9日-15日,各企业集团进行自查及对所属二级以下企业的检查,完成自查整改,形成自查报告,主要内容是集团公司和二级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取得的成效、二级企业2016年一季度信息公开情况及2015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等。

自查报告于5月16日前报告各监管机构。

第二阶段:5月16日-30日,各监管机构组织所属企业集团对制度建设不完善、信息化成果不明显、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存在有重大错误的企业进行重点督察,方式有座谈汇报、现场核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

第三阶段:6月30日前,在各监管机构督察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民意调查,做好信息公开的成果运用,找出2—3个正反典型,进行剖析,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查找问题,分析原因,通过整改以深入推进此项工作,提升重大信息公开水平,形成我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阶段性进展工作报告。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

【发布单位】山西省【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33号【发布日期】2006-05-18【生效日期】2006-05-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山西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大型企业: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决策,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产权多元化改革为核心,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国资委等部门制定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登记注册实施意见》、《关于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这13个文件作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的配套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四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落实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发展壮大一批、转制搞活一批、关闭破产一批"的重大举措,为省属国有企业多渠道筹集改革成本,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晋政发〔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16〕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4月25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国资委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省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聘用、由非本公司职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外部董事按照德才兼备、出资人认可、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依法履职的原则进行选聘和管理。

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得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

第五条落实董事会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逐步形成董事会外部董事应占多数。

按照试点先行、规范管理、平稳过渡、有序推进的总体要求,逐步在省属企业全面推行外部董事制度。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外部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遵纪守法,诚信勤勉,有良好的职业信誉;(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较好掌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了解拟任职公司相关行业和主营业务情况;(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四)具有10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重组兼并、财务审计、公司治理、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工作经验,或管理部门领导岗位任职经历,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金融、资产监管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且履行职责记录良好;(五)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对特别优秀的省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可放宽至60周岁;(六)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以上职称;(七)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19•【字号】晋国资发[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国资发〔2010〕17号)各有关省属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规范国有股东行为,现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若干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 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若干意见2、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附件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规范国有股东行为,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强化对涉及影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权益重大事项的监管,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重大事项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2、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3、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份;4、国有股持股单位将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5、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6、国有股持股单位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或有变动;7、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利润分配;8、其他对国有股权变动和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行为。

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正文:---------------------------------------------------------------------------------------------------------------------------------------------------- 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武2020年11月23日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四)生态环境保护;(五)重大科技进步;(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统筹平衡、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投资决策、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机制,协调解决政府投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本地区高质量发展战略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省国资委 2006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和省直各部门所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是指企业管理层和员工认购所在公司的股份而成为股东的行为。

第三条实行管理层和员工持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觉、自愿出资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管理层和员工持股的企业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科学管理,维护持股员工合法利益,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不得以管理层和员工是否持股、持股数量的多少来作为职工上岗、下岗的条件。

第五条承担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基金管理职能的企业,享有特许经营权或者特殊优惠的企业,以及省人民政府核定的特殊企业不实行管理层和员工持股.严格控制国有和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及承担该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施管理层和员工持股。

允许国有资本退出的中小型企业,可以遵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管理层和员工持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

第二章股权设置第六条实施管理层和员工持股的企业,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合理确定管理层和员工所持股份在企业股权总额的比例(知识产权入股除外)。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doc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doc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文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发布日期:2006-1-12执行日期:2006-3-1生效日期:1900-1-1经2005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月12日第一条为监测企业投资活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障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见《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以外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计划局)和具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局)。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省属企业的投资项目、跨设区的市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权限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产业政策规定。

第六条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的,应当填写《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并按照投资项目备案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到有关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企业应当对备案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企业应当自依法办理完毕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填报的《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文件。

对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晋国资发(2006)7号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2月30日)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省属国有控股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的下列投资活动:(一)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收购;(三)股权投资;(四)其它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经营业务。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国资委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国资委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国资委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05•【字号】晋国资办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国资委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国资办发[2008]8号)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各直属单位:现将《山西省国资委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山西省国资委信息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山西省国资委信息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中保委[2003]4号《关于严禁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委信息化工作规则》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为加强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信息管理,保障信息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公开信息第一条为提高省国资委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省国资委应依法就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公开的信息,是指省国资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成立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组,由委办公室、宣传和群众工作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教中心负责信息公开的技术工作。

第四条宣传和群众工作处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收集工作;组织编制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办公室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省政府门户网站“省长信箱”中确定由省国资委承办的信息批转有关部门办理。

9《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9《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山西省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山西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总体要求,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山西省人民政府明确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

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国资运营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无论责任人是否在岗、离岗或者退休,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重大决策,是指《山西省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规定的事项。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终身问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运营公司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运营公司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运营公司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晋政办发〔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6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运营公司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省属企业:省国资运营公司《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31日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若干意见省国资运营公司针对省属国有企业在投资决策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提升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我省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鲜明的投资决策导向1.坚持以效益为中心。

省属国有企业应深刻把握企业盈利性基本特征,把投资效益放在首位,合理处理局部与全局、近期与长期、内部与外部、微观与宏观等方面关系,实现省属国有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坚持转型发展方向。

省属国有企业应紧紧围绕我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和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国有资本布局方向,科学设定发展目标,切实发挥投资的牵引性、保障性作用,更好服务于全省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

3.坚持依法合规、科学决策。

省属国有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省投资相关规范规程,完善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时,要充分征求意见、周密研究论证,力求科学严密,坚决杜绝“一言堂”和“拍脑袋决策”。

二、准确把握省国资运营公司和省属国有企业职责定位4.充分发挥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国资运营公司)“市场之手”作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2•【字号】政办发[2004]89号•【施行日期】2004.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04]8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为了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核实资产质量,推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改革改制,并为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创造条件,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11月开始,分期分批组织全省国有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全面摸清国有资产和企业的“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为企业改制奠定基础;全面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清查核实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促进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二、清产核资的工作对象和内容清产核资工作按国有企业出资人不同,分别由省和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实施。

省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除地方金融类企业外,省直各部门所属的和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市、县级清产核资的对象,可参照省级清产核资方案予以明确。

省级第一批清产核资的企业是,省国资委目前监管的企业和按“三定”方案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企业(含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业,具体名单由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清产办)会同省编办确定)。

各市清产核资工作,由各市根据自己的情况,按照本《意见》精神确定。

山西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山西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山西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现发布《山西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文盛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山西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企业财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政企职责分开;(二)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四)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五)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六)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企业财产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同级人民政府决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产监管方面的职责是:(一)制定本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和制度;(二)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本级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参与审定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决定和审批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的重大问题,组织清算和监缴被撤销、被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三)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等基础管理工作;(四)制定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效益;(五)组织监缴国有资产产权或股权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七)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条凡涉及有中央或上级政府投资的企业,地方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作出有关企业产权变动的决定前,应报经中央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产权经营机构或监督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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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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