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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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镇代表大会

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共产党镇第五届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镇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管理,确保代表队伍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镇代表大会常任制度(试行)》及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代表根据基层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确认其代表资格。

第三条党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党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会后,在镇党委领导下,负责闭会期间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第四条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

的;

(二)正在接受党纪、政纪立案调查的。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的,应恢复其代表职务,由镇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书面通知代表本人和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如遇党代表大会召开,应当由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党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条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出国出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四)死亡的。

第七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应当终止:

(一)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二)被罢免的;

(三)其他情形。

第八条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和代表资格终止,应当

由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经镇党委批准,并向镇党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章代表辞职

第九条代表在任期内,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可自愿提出辞职。

第十条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

(一)因职务调整或工作单位变动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的;

(三)累计两年未经批准而不参加党代表大会或不参加代表团(组)活动的;

(四)代表述职评议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五)其他原因。

第十一条对代表建议辞职拒不接受的,应责令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十二条自愿、建议和责令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按照镇党委安排人员负责谈话。

第十三条代表辞职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镇党委提

出。

第十四条代表辞职申请应由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受理后,报请镇党委研究决定。

辞职申请被批准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并由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书面通知代表本人和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

第四章代表的罢免

第十五条所在选举单位党员或党员代表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十六条代表所在选举单位五分之一党员代表或五分之二以上党员联名,可以向镇党委提出对本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代表的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当写明罢免对象、理由及依据。

第十七条镇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15日之内,研究决定是否启动罢免。

第十八条被提请罢免的代表有权在罢免会议召开前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在会议上口头进行申辩。

第十九条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条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五分之四,方可召开罢免代表的会议。得到应到会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代表罢免案。

第五章代表的补选

第二十一条因代表资格终止而出缺的,由镇党委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补选。

在镇党代表大会届期最后一年内出现出缺情况的,一般不进行补选。

第二十二条代表补选由相关选举单位按代表选举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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