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聚众斗殴罪的认定与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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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规定 了聚众斗 殴罪 的刑 度和结果加重情形 , 第二款规定 了
可判 为聚众 斗殴罪 。这一认定意义 , 主要是为了根据主观故 意区分斗殴行 为和假借 斗殴行为 的故意伤 害、 故意杀人行为
之实。
聚众斗殴罪 的转 化情形 。由于 现行刑法未 对“ 聚众斗殴” 的 具体含 义和情形 进行解 释 , 也未对转化情形进行更明确的说 明, 导致该罪在 司法实践 和理论界歧义纷纷 。以往 的某些研 究 中, 司法探讨 与理论研究存在 脱节嫌疑 , 未从整体 角度和 现 实取证 角度关 照罪刑相当的最终结果 , 导致某些论述上 的
片面 。笔者 拟对此进行 梳理 , 并 主要从 聚众 斗殴罪 的认定 、
( 二) 聚众斗殴罪 的特殊认定情形 司法实践 中对 聚众斗殴罪 的认定情 形存 在几种较 特殊 的情况 。分别是单方 聚众情 形 、 临时起意 聚众情形 、 聚众斗 殴致无辜者伤亡情形。单方 聚众情形是 否构成 聚众 斗殴 , 对 此不能一概 以不符合 “ 聚众 ” 的对偶性要求而不予 以认 定。 在此 的理 论争议点主要集 中于对聚众 斗殴罪 的实 行行为 的
[ 关键词 ] 聚众斗殴罪 ;罪名认定;转化情形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4
[ 文献标识 码] A
[ 作者简介 ] 陈琛 ( 1 9 8 8 一 ) ,女 ,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 向为刑法学。
我 国现行《 刑 法》 第2 9 2 条规定 了聚众 斗殴罪 , 其 中第 一
多人 寻找 另一方斗殴 , 发现对方后 , 对方为求 自保 , 被迫抵 抗 或先发 制人 的情 形 。还有一 种情况 , 即聚众 斗殴行 为发 生
不久 以后被废除 , 其具体情 形 中的聚众 斗殴被拆分 出来 , 形
成单独罪名 。聚众斗殴罪 的单独分 出, 显示 了其 作为单独 罪
名存在 的社会现实需要和相应 的立法 目的, 即维护社会公共
意杀人罪的转化条件 ,导致 司法审判结果 不统一,理论 上亦存在不 同观点。 以往研 究中,司法探讨 与理论研 究存在脱 节嫌
疑 ,未从整体角度和现 实考虑 关照对该 罪的认定 与转化。拟对此进行梳理 ,试 图在聚众斗 殴罪 的认定 、转化 情形 以及 其与
故意伤 害、故意杀人 罪的边界等方面提 出 自己的看法。
第2 6 卷第6 1 t / ]
2 0 1 3 年6 月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C h a n g c h u n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一
斗殴 时 , 在主观动机 的认定上 , 一般 是认 为其存在 “ 为报复他
人、 争霸一方或者 其他不正 当的 目的” 。此外 , 聚众斗殴中 主观动机 的认定 意义 , 在于对行为本身是否为互相斗殴的认
Vo 1 . 2 6 No . 6
J u n . 2 0 1 3
论聚众斗殴罪 的认定与转化
陈 琛
( 华 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 湖北武汉 ,行 《 刑法》 第 2 9 2 条 对于聚众斗殴 罪的规定 ,缺乏对该 罪名认定 的行为说 明以及 转化为故意伤害 、故
秩序 的需要 。
所谓 “ 聚众斗殴” , 即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的结合。其行 为 的构 成必须满 足两个要件 , 第一是 聚众 , 第二是斗 殴。三 人成 “ 众” , 聚众 则必须 满足行 为发 生时参 与人员 在三人 以
上, 并且该参 与人 员是 受召集 、 纠集而来…。 “ 斗殴” 即是互相 殴打攻击 , 因此斗殴必须具备双方的参与 。单独的聚众行为 和单独 的斗 殴行 为在 未达 到一定 的严重后果 时 , 都不在刑法 的规制范 围内。因此 , 聚众斗殴 罪的构成 , 还离不开 行为发 生地 的制约 , 即处于公共场所 。通常在认定行为是否为聚众
后, 即一方的朋友或 同事的临时 “ 仗义” 之举 。这些 情形下 ,
该方是否成立 聚众斗殴罪 ?对 此 , 笔 者认 为 , 如两方人路 上
偶遇 , 因当时起 口角摩擦 , 或存在过往宿怨而互相斗殴 , 虽然 缺乏纠 集聚众 的过程 , 但其行 为本身 已足够 认定 为聚众 斗 殴, 并 不影响对 聚众 斗殴罪 的认定 。而第二种情形 下 , 由于 正 当防卫 在司法实践 中很难被 认定 , 因此 , 要 判定一方 对 另一方存在故 意伤害 的蓄谋或 临时起意 , 也很难 。当然 , 有
认定 上。 聚众斗殴 罪的既遂 , 到底 是否严格 的以互 相斗殴
转 化情 形和与故意伤害 、 故意杀人罪 的边界等几个方 面人手 详 析。
一
、
聚众 斗殴 罪的认 定情 形
( 一) 聚众斗殴罪的形成与含义
为标 准 , 还是 只要一方存在 殴打行为 即可 ?对 此 , 司法实践 中存在分歧 。一种做法是只要单方存在聚众斗殴行为 , 即便
实 际上是单方 殴打 , 该聚众 方也被视 为成立 聚众斗殴罪 ;
现行刑法 中的聚众斗殴罪 系从 1 9 7 9 年规定 的流氓罪 中
脱离 出来 。 由于流氓罪作 为三大“ 口袋罪 ” 之一饱受 诟病 ,
另一种做法是将之认定为一方对另一方的故意伤害 , 以故意 伤害罪认定 。但 由于斗殴行为过程 中主观 的不确定性 , 以及 当事 人双方往往在行 为发生前存在 某种牵连 , 因此 , 前一种 做法往往在 司法实践 中更为普遍 。也 即, 在无法判定一方存 在积极追求 的主观故意 的情况下 , 只能认定其故 意属 于对危 害结果 的放任态度 。 对 于临时起意 的聚众情形 , 由于其 不存 在事前 明确 的纠 集行 为 , 往往属于两方人路上偶 遇 , 随 即开打 , 又或一 方纠集
可判 为聚众 斗殴罪 。这一认定意义 , 主要是为了根据主观故 意区分斗殴行 为和假借 斗殴行为 的故意伤 害、 故意杀人行为
之实。
聚众斗殴罪 的转 化情形 。由于 现行刑法未 对“ 聚众斗殴” 的 具体含 义和情形 进行解 释 , 也未对转化情形进行更明确的说 明, 导致该罪在 司法实践 和理论界歧义纷纷 。以往 的某些研 究 中, 司法探讨 与理论研究存在 脱节嫌疑 , 未从整体 角度和 现 实取证 角度关 照罪刑相当的最终结果 , 导致某些论述上 的
片面 。笔者 拟对此进行 梳理 , 并 主要从 聚众 斗殴罪 的认定 、
( 二) 聚众斗殴罪 的特殊认定情形 司法实践 中对 聚众斗殴罪 的认定情 形存 在几种较 特殊 的情况 。分别是单方 聚众情 形 、 临时起意 聚众情形 、 聚众斗 殴致无辜者伤亡情形。单方 聚众情形是 否构成 聚众 斗殴 , 对 此不能一概 以不符合 “ 聚众 ” 的对偶性要求而不予 以认 定。 在此 的理 论争议点主要集 中于对聚众 斗殴罪 的实 行行为 的
[ 关键词 ] 聚众斗殴罪 ;罪名认定;转化情形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4
[ 文献标识 码] A
[ 作者简介 ] 陈琛 ( 1 9 8 8 一 ) ,女 ,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 向为刑法学。
我 国现行《 刑 法》 第2 9 2 条规定 了聚众 斗殴罪 , 其 中第 一
多人 寻找 另一方斗殴 , 发现对方后 , 对方为求 自保 , 被迫抵 抗 或先发 制人 的情 形 。还有一 种情况 , 即聚众 斗殴行 为发 生
不久 以后被废除 , 其具体情 形 中的聚众 斗殴被拆分 出来 , 形
成单独罪名 。聚众斗殴罪 的单独分 出, 显示 了其 作为单独 罪
名存在 的社会现实需要和相应 的立法 目的, 即维护社会公共
意杀人罪的转化条件 ,导致 司法审判结果 不统一,理论 上亦存在不 同观点。 以往研 究中,司法探讨 与理论研 究存在脱 节嫌
疑 ,未从整体角度和现 实考虑 关照对该 罪的认定 与转化。拟对此进行梳理 ,试 图在聚众斗 殴罪 的认定 、转化 情形 以及 其与
故意伤 害、故意杀人 罪的边界等方面提 出 自己的看法。
第2 6 卷第6 1 t / ]
2 0 1 3 年6 月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C h a n g c h u n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一
斗殴 时 , 在主观动机 的认定上 , 一般 是认 为其存在 “ 为报复他
人、 争霸一方或者 其他不正 当的 目的” 。此外 , 聚众斗殴中 主观动机 的认定 意义 , 在于对行为本身是否为互相斗殴的认
Vo 1 . 2 6 No . 6
J u n . 2 0 1 3
论聚众斗殴罪 的认定与转化
陈 琛
( 华 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 湖北武汉 ,行 《 刑法》 第 2 9 2 条 对于聚众斗殴 罪的规定 ,缺乏对该 罪名认定 的行为说 明以及 转化为故意伤害 、故
秩序 的需要 。
所谓 “ 聚众斗殴” , 即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的结合。其行 为 的构 成必须满 足两个要件 , 第一是 聚众 , 第二是斗 殴。三 人成 “ 众” , 聚众 则必须 满足行 为发 生时参 与人员 在三人 以
上, 并且该参 与人 员是 受召集 、 纠集而来…。 “ 斗殴” 即是互相 殴打攻击 , 因此斗殴必须具备双方的参与 。单独的聚众行为 和单独 的斗 殴行 为在 未达 到一定 的严重后果 时 , 都不在刑法 的规制范 围内。因此 , 聚众斗殴 罪的构成 , 还离不开 行为发 生地 的制约 , 即处于公共场所 。通常在认定行为是否为聚众
后, 即一方的朋友或 同事的临时 “ 仗义” 之举 。这些 情形下 ,
该方是否成立 聚众斗殴罪 ?对 此 , 笔 者认 为 , 如两方人路 上
偶遇 , 因当时起 口角摩擦 , 或存在过往宿怨而互相斗殴 , 虽然 缺乏纠 集聚众 的过程 , 但其行 为本身 已足够 认定 为聚众 斗 殴, 并 不影响对 聚众 斗殴罪 的认定 。而第二种情形 下 , 由于 正 当防卫 在司法实践 中很难被 认定 , 因此 , 要 判定一方 对 另一方存在故 意伤害 的蓄谋或 临时起意 , 也很难 。当然 , 有
认定 上。 聚众斗殴 罪的既遂 , 到底 是否严格 的以互 相斗殴
转 化情 形和与故意伤害 、 故意杀人罪 的边界等几个方 面人手 详 析。
一
、
聚众 斗殴 罪的认 定情 形
( 一) 聚众斗殴罪的形成与含义
为标 准 , 还是 只要一方存在 殴打行为 即可 ?对 此 , 司法实践 中存在分歧 。一种做法是只要单方存在聚众斗殴行为 , 即便
实 际上是单方 殴打 , 该聚众 方也被视 为成立 聚众斗殴罪 ;
现行刑法 中的聚众斗殴罪 系从 1 9 7 9 年规定 的流氓罪 中
脱离 出来 。 由于流氓罪作 为三大“ 口袋罪 ” 之一饱受 诟病 ,
另一种做法是将之认定为一方对另一方的故意伤害 , 以故意 伤害罪认定 。但 由于斗殴行为过程 中主观 的不确定性 , 以及 当事 人双方往往在行 为发生前存在 某种牵连 , 因此 , 前一种 做法往往在 司法实践 中更为普遍 。也 即, 在无法判定一方存 在积极追求 的主观故意 的情况下 , 只能认定其故 意属 于对危 害结果 的放任态度 。 对 于临时起意 的聚众情形 , 由于其 不存 在事前 明确 的纠 集行 为 , 往往属于两方人路上偶 遇 , 随 即开打 , 又或一 方纠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