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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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深刻认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象山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现场分析会主要是通过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在事故现场召开会议,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研究对策措施,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组织的事故现场分析会一般由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各公共安全监管中心主任及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
乡镇(街道)组织的事故现场分析会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公共安全监管中心工作人员、网格人员和村居干部及相关企业负责人参加。
事故发生单位组织的事故现场分析会一般由所在乡镇(街道)的相关企业负责人及公共安全监管中心工作人员、网格人员和村居干部参加。
第四条事故现场分析会一般在事故发生(应急救援结束)后10日内召开。
第五条事故现场分析会的一般程序为事故发生单位介绍事故经过及教训,相关职能部门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现场会组织单位部署下一步的工作措施,防范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第六条事故现场分析会要做好台账记录,会议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事故发生单位牵头的现场分析会有关材料要报当地政府部门存档,当地政府部门牵头组织的事故现场分析会有关材料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事故分析会制度和实施情况纳入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第八条本制度由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