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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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1条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确保矿井有足够的风量,确保矿井瓦斯不积聚,杜绝矿井瓦斯事故,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矿井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窗、风门、风桥、风墙等通风设施。

第3条矿井进风井、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正向永久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2道正向永久风门必须连锁。

第4条采区进、回风巷之间和联络巷应砌筑永久性风墙,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永久风门,永久风门不得少于2道,非自动风门必须互相连锁。

第5条永久调节风窗的调节窗应在上部设置,调节板灵活可靠。带风门的永久风窗不得少于2道。

第6条永久风桥通风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其坡度不大于30°,呈流线型。

第7条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的质量要符合通风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8条永久密闭、临时密闭前必须设置栅栏,并悬挂

瓦斯牌板、警示牌,必须按规定检查瓦斯。

第9条临时停工地点前的栅栏必须悬挂瓦斯牌板及警示牌。

第10条矿井必须指定专人经常检查通风设施的质量情况,发现被矿压损坏的通风设施立即处理、修复。

第11条对永久性通风设施必须建立台账,并说明构筑时间、用途、构筑人、验收人。

第12条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保护好通风构筑物,发现损坏的通风构筑物必须立即报告给矿长、矿总工程师,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13条违反本制度、依照《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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