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机构投资者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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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人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大类,其中机构投资者主要有:

1、政府机构。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额和进行宏观调控。

2、金融机构。具体有:

(1)证券经营机构,主要为证券公司,他们是证券市场上最活跃的投资者,以其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和受托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2)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他们可用自有资金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保险经营机构,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还可运用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进行投资。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5)主权财富基金,主要是利用大量的官方外汇储备,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机构。中投公司于2007年9月成立,是专门从事外汇资金投资业务的国有投资公司,以境外金融组合产品为主,开展多元投资,实现外汇资产增值保值,被视为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端。

(6)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3、企业和事业法人。

4、各类基金。包括:

(1)证券投资基金。

(2)社保基金。在我国,主要由两部分,一是社会保障基金,一是社会保险基金。

(3)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4)社会公益基金,如福利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教育发展基金、文学奖励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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