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制度——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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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获得 (1)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 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 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 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4、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 得当选。 • 如获得过半数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 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 如代表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 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 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选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 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另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选 举总选票数的1/3。
• 2、选民名单的公布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 公布。
3、选民资格争议的裁决
•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 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
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 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在选举 日以前作出判决。
2、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 候选人名单提出后,如果提出的候选人的人数符合 法定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 进行预选,然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 ,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3、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 主席团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可以在代 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 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4、投票
• 主席团主持投票。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人大全 体代表的半数,选举才能进行。
5、计票和宣布当选
•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大会主席团人员 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
•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
• 6、补选
•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资格终止的,其缺额由 原选举单位补选;原选举单位人大闭会期间,由其 常委会补选。 • 补选时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也可采用等额选举方式 。 •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三)军队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各地驻军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的名额由驻军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决定 。 军队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名额由军队最高选举委员会分配。
(四)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 表名额的分配
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 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2)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 在普通地方选举中,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享有选举权 ;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 在军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同级军人代表 大会的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 于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 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举会议的 成员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选举 会议的成员。 •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协商选派,享有被选举权的人 是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 于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
2、投票
• 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 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选民凭身份证或 选民证领取选票。投票之前,主持选举的工作人员 应统计并宣布出席的选民人数,当众检查票箱,并 组织选民推选监票、计票人员。选区全体选民过半 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如参加投票的选民不足半 数,须改期选举。
(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方式由全国人大的有关决 议作出专门规定。 •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 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七、选举经费
•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
八、违法行为的惩罚
• 对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 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 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 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应 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
六、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 人大代表的产生
(一)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持。 • 特别行政区成立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
• 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 •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代 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所选代 表的代表资格,并予以宣布
• 选民登记是对每一个选民所进行的法律上的认可。 • 公民必须依法进行登记,经过资格审查,被编入选 民名单,加以公布,才能成为选民。 • 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按选区进行。 •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 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予以登 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 区的选民名单。 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 除名。 •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五、间接选举
• 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 • 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选举程序
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 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 ,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
二、主持选举的机构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 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由本级 人大常委会主持。 • 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成立特别行政区选举会议 ,选举会议推选选举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选 举会议。 •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 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3、计票
•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主持人核对 投票人数和所投的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 字。 •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凡选举无效,须当即宣 布,并重新组织投票。 • 在确认投票有效后,统计投票结果。 •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 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二)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1、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规定选举日期;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 名单; 4、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 出决定; 5、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6、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 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7、委派人员主持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举; 8、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 单; 9、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选区的大小,应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的 原则划分。城镇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应当大体相等。农村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 口数也应当大体相等。
(2)选区的类型
• 城镇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 、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 城镇中有生产(工作、事业)单位的选民一般在本 单位所属的选区参加选举。
四、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选民通过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人民 代表。 直接选举方式适用于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的选举。
(一)选区划分
1、选区和选民小组
选区,是在直接选举中设立的、选民进行直接 选举代表的基本单位。选区也是代表联系选民的单 位。选区往往又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
2、选区的规模和类型 (1)选区的规模
2、暂停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直接选举中,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 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 者法院
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和被选举权。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
。
(二)直接选举中选民资格的确认
1、选民登记
(三)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1、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 选举行为。
2、秘密投票和差额选举 • (1)秘密投票
• 选举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 •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 托他人代写。
• (2)差额选举
• 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差额选举方式。
5、确认和宣布
• 各选区计票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是 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
• 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 代表资格终止的,缺额另行补选。
•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 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与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在我看来国家无论是什么样 的政治制度,只要人民生活 好,收入稳定,物价稳定等 等,那就是好的政治制度!
中国政治制度——选举制度
中国选举明主吗?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国的选举制 度。
选举制度
• 选举是指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 行为。 • 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 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 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 举、选择制度。 • 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 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 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 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
三、代表名额的分配
(一)一般行政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 配
• 全国人大,省、自治区、 县、自治县人大代表的名 额,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 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 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镇)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的原则分配。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 配
• 1、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 总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 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 2、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 总人口数的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 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 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是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 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 • 3、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人口数不及境 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 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于 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 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可以少于 1/2。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 4、散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 的代表,其每一代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 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 农村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时,一般由几个村联合划为 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或者人口少的乡,可单独 划为一个选区。
• 农村选乡、镇人大代表时,一般由几个村民小组合 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小组或人口少的村,也 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二)选举程序
1、候选人的提出
•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 ,以及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但每个选民联 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 代表的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