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垃圾分类收集的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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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垃圾分类收集的现状及建议
摘要:推行垃圾分类收集是解决我国“垃圾围城”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然而,我
国的垃圾分类收集推行工作却覆盖面窄且效果不理想。本文阐述了个别发达国家
以及我国的垃圾分类收集现状,通过对比分析了我国垃圾分类收集现状落后的原因,并提出了改善我国垃圾分类收集现状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垃圾;分类收集;建议
我国“垃圾围城”问题日益严重。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垃圾处理
是个系统工程,应包括源头减量、分类收运、资源回收和分类无害化处理等多个
环节。其中,做好垃圾分类收集工作,有助于回收资源、降低垃圾收运及终端处
理的成本和环境负面影响,以及节省土地资源,具有社会、经济、生态等多方面
的效益。因此,如何广泛实现垃圾分类收集,是我国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国内外垃圾分类收集现状
1.1 部分发达国家垃圾分类收集的现状
自20世纪7O年代起,一些发达国家,如日本、美国和德国等,先后开始推
行垃圾分类收集,并均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这些发达国家,政府通过制定相
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对垃圾分类收集进行规范,并通过长期、多手段、多途
径的宣教,使垃圾分类投放的意识深入人心,成为民众的习惯,另外,政府负责
配套购置设备和建设设施,为垃圾分类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以下以日
本国和该国东京23区为例,简要说明该国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方面的立法情况
及大致流程。
日本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起开始为废弃物处理立法,现行的法律包括:《循
环型社会基本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容器包装再循环法》、《家电
再循环法》、《食品再循环法》、《建设再循环法》、《汽车再循环法》等。这
些法律主要用于指导废弃物的正确处理和推行再循环。
东京23区实施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大致流程如下:
首先,在家中、在店(公司)内和在街道中实施3R(Reduce:减少使用将成
为垃圾的物品;Reuse:再利用;Recycle:再一次作为资源利用)。在采取这些
措施后,仍然产生垃圾的话,民众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垃圾的分类、投放和资源
的回收。垃圾分为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大件垃圾。
地方政府会给辖区内的民众发放一份“垃圾回收日历”,民众按照规定将垃圾
分类(不同类别的垃圾使用不同颜色的垃圾袋)后,政府会负责按约定好的每个
月的某个星期的某一天专门回收可燃物、不可燃物以及其他类别的垃圾,民众需
要为大件垃圾付费。
垃圾的收运与资源的回收由各区政府自行处置,垃圾的中间处理(指可燃垃
圾的焚烧和不可燃垃圾、大件垃圾的破碎拣选等)由东京二十三区清扫一部事务
组合(指东京都的一个部门)负责,垃圾的最终处理(指垃圾的卫生填埋)由东
京都负责。
可燃垃圾送往清扫工厂(指垃圾焚烧厂、23区内有21座)做焚烧处理,所
产生的热能用于发电或供暖,所产生的废灰送往焚烧灰熔融设施,经提炼金属后
处理成熔渣,熔渣可作为建材利用;不可燃垃圾送完不可燃垃圾处理中心(23区
内有2座)做破碎、拣选以及回收铁及铝后,送往中央防波堤外侧填埋处理场及
新海面处理厂做填埋处理。大件垃圾送往大件垃圾破碎处理设施(23区内有1座)做破碎、拣选以及回收铁及铝后,分类送往清扫工厂、焚烧灰熔融设施和中央防
波堤外侧填埋处理场及新海面处理厂做相应处理。
各区所回收的资源(如瓶、罐、废纸张、塑料瓶、塑料食品容器等)的品目及回收方法等由各区自行确定和执行。
1.2我国垃圾分类收集的现状
2000年6月,建设部选定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深圳、杭州、厦门和桂林8个城市作为垃圾分类收集的试点城市,开展垃圾分类收集的尝试和探索,10多年来,又有许多城市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但最终效果均不明显。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的垃圾仍然采取的是“混合收集”的模式。
我国目前尚未为垃圾分类收集单独立法,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到垃圾分类收集的内容皆为原则性的描述,缺乏可操作性,亦无法用于规范指导国内垃圾分类回收。2003年,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03)。我国各个城市垃圾分类的标准不一。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中小城市仅有垃圾卫生填埋场或垃圾简易填埋场,暂无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综合处理厂(如堆肥厂)等,拥有物资回收利用设施的城市则更少。此状况也制约了垃圾分类收集的发展。
我国现主要是一些住宅区的保洁人员、拾荒者和在垃圾终端处理场内从事垃圾分类的从业者在实施垃圾分类,他们破开袋装垃圾,回收如易拉罐、报纸、啤酒瓶等目前认为有经济价值的物资,并将其售予国营或民营的物资回收点,而其它具有资源价值的物资,如废电池、废塑料、废纸片、废玻璃和生物垃圾等则基本未予回收。
二、我国垃圾分类收集现状落后原因分析
2.1 垃圾分类收集往往只是“形象工程”
近年来,我国政府日益重视环保工作,但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在落实国家相关环保政策时,却依然是抱着做“形象工程”的心态,以致实际效果不佳。以垃圾分类收集为例,国家已将是否拥有一套完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作为考核评价城市的一项重要指标,故许多城市均有大量的垃圾分类收集宣传,但大部分却流于表面,或者延续性不强。
2.2 缺乏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支持
(1)法律法规是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的重要保障。通过立法,保障垃圾分类收集顺利推行,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关于垃圾分类收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国家近年来先后颁布的垃圾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均主要从垃圾终端处理角度考虑的,并非针对垃圾分类收集制定;
(2)现全国性的垃圾分类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比相对落后,地方性的标准则相互存在差异,不统一,不利于垃圾分类收集的广泛推行。
2.3 宣教工作不到位,民众认知程度低,参与积极性小
近年来,我国许多地区加大了对垃圾分类收集的宣传教育力度,但从当前情况看,收效甚微,绝大部分的地区和民众仍然是缺乏垃圾分类投放的意识或者动力的,也未采取任何实际行动。
此外,由于实现垃圾分类收集主要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且需要全社会长期的坚持方能实现,而民众由于个人短视性和对垃圾分类收集的认知程度不够,往往更倾向于短期的、可实现的个人利益,即使知道垃圾分类收集有益于环保,但仍然在垃圾分类收集上缺乏动力,墨守成规,基于习惯而混合投放垃圾。
2.4 垃圾分类收集配套设备设施跟不上
我国许多地区在垃圾处理方面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垃圾处理仍处于简易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