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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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论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姓名王丽君
学号 061054130
学校新乡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教师冯晖
写作时间 2008年10月
目录
一、刑事责任年龄 (3)
二、精神障碍 (6)
三、生理缺陷 (9)
【论文摘要】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由于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要素,而犯罪主体又是犯罪构成的四方面要件,一般认为,“责任能力是责任的要素,它总是与具体的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脱离具体行为的责任能力是不存在的。”关于责任能力的本质,理论上意见纷呈。判断责任能力的有无及其程度,各国一般采用两个标准:一是心理标准,二是精神状态标准。只有知识和智力成熟且精神正常的人,才具有在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才具有责任能力。本文就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精神障碍与生理缺陷因素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刑事责任;行为人;犯罪;刑罚
论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由于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要素,而犯罪主体又是犯罪构成的四方面要件,一般认为,“责任能力是责任的要素,它总是与具体的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脱离具体行为的责任能力是不存在的。”关于责任能力的本质,理论上意见纷呈。笔者认为,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行为时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是其辨认行为能力与控制行为能力的统一。因为刑事责任和犯罪密不可分,犯罪的构成不能离开行为人基于其相对的意志自由选择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的承担同样不能离开这种能力。因此,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有条件的亦即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
判断责任能力的有无及其程度,各国一般采用两个标准:一是心理标准,即看行为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它以是否达到一定的年龄为外部标志,同时受生理功能的制约;二是精神状态标准,即看行为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只有知识和智力成熟且精神正常的人,才具有在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才具有责任能力。以下就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精神障碍与生理缺陷因
素分而述之。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犯罪主体之所以必须是达到了法定年龄的人,是因为犯罪行为是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之下实施的,但这种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是人人生而就有的,而取决于行为人的智力水平和社会认识的发展程度,特别是受制于行为人的年龄。在达到一定的年龄之前,行为人的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还没有完全形成,不能正确认识周围事物和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不能正确理解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处于这一年龄阶段的行
为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当作犯罪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的性质和刑罚的目的。而在行为人达到一定的年龄之后,由于接受了必要的教育,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换言之,已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时就可以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可以说,达到一定的年龄,是自然人具备责任能力而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前提条件。刑法将一个人形成一定的法制观念、能够理解并控制自己行为的最低年龄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并划分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从而为初步认定刑事责任能力提供了一个相
对客观的标准。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及阶段划分
我国1979年刑法将最低责任年龄确定为14岁,但在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有的意见主张,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12~13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抢劫、强奸的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而且往往手段特别残忍,如不及时果断地加以打击,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极大,同时从世界范围看,也有一些国家把绝对无责任年龄定在12周岁以下。但多数同志主张,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宜再降低。因为14周岁以下的人,从总体上说在辨别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方面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即使有些实施犯罪行为,多数也处于幼稚无知,对这类情况还应以教育、感化和挽救为主。偏离少年成长规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把刑事处罚扩大到心智发育不成熟的未成年人范围,违背刑法创制原则。新刑法采纳了多数意见,仍然将行为人开始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确定为14周岁。
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1、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即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有关解释,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
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即已满16周岁的人原则上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时期(或称从宽责任年龄时期),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
周岁的行为人即使应负刑事责任,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中的精神,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才认为已满几周岁。故对14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应视为不满14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对16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应视为不满16周岁,只能令其对法定的8种行为负刑事责任;对18周岁生日当天犯罪的,应视为不满18周岁,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认定实足年龄的依据,一般应根据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出生证明等。必须指出的是,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界限绝无灵活性可言,不
允许有任何的伸缩余地。如果允许突破这种界限,就破坏了法治原则。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计算的基准,一般认为把案发时间、逮捕时间、起诉时间或者审判时间行为人的年龄作为认定其是否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标准,这是不正确的。理论上较有争议的是,当行为的时间与结果发生的时间有一定的距离,且分别跨越两个年龄阶段时,能否以结果发生的时间作为认定的基准?我们认为刑事责任年龄是为了解决行为人在行为时是否具有或者完全具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问题,因此以行为人行为时的实际年龄作为标准确定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比较科学。不能认为行为与结果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得出可以以结果发生时的年龄来认定犯罪主体的结论。至于行为人已满16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并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应否一并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应具体分析。如果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所实施的是刑法典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特定严重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就只能追究已满16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所实施的行为,如果与已满16周岁后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密切联系,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