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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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06.07•【文号】公通字[1999]39号•【施行日期】1999.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财产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公通字〔1999〕39号1999年6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1999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央政法委、军队、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北京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当前打击骗汇犯罪斗争中的有关问题。

现将会议形成的《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中央部署开展打击骗汇犯罪专项斗争以来,在国务院和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迅速行动起来,在全国范围内对骗汇犯罪开展了全面打击行动。

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对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武器准确、及时打击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地方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在案件管辖、适用法律及政策把握等方面遇到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央从重从快严厉打击骗汇犯罪的指示精神,准确适用法律,保障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争取尽快起诉、宣判一批骗汇犯罪案件,打击和震慑骗汇犯罪活动,1999年3月16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保卫部等有关部门在北京昌平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打击骗汇犯罪斗争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6]8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6]8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6〕8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安徽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一、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以阜阳、淮北、亳州、宿州、蚌埠、淮南、滁州、芜湖、安庆市等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市为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

对问题突出、社会反应强烈的传销活动进行全面整顿。

(四)通过专项行动,使重点地区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复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其他地区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五)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3.01•【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1日法释〔2011〕7号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解释》在充分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系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深入研究诈骗犯罪特点规律的基础上,对定罪量刑的标准、犯罪情节的认定,特别是对电信诈骗等新类型犯罪活动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必将对依法打击诈骗犯罪活动发挥重要作用。

一、《解释》出台的背景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诈骗类犯罪作出了重大修改,将合同诈骗从普通诈骗中分离出去,另立罪名,同时对8种金融诈骗罪设专节作了集中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6年制定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考虑到司法解释虽然出台在先,但基本上能够适应修订后刑法打击诈骗犯罪的需要,司法机关一直参照适用至今。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出现了许多新变化,公私财产权益维护方面不断出现新需求。

与之相关联,诈骗犯罪活动也出现了许多新手法,造成许多新危害。

一是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看,据统计,201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比1996年增长了487%、295%、207%,依法保护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维护公私财产权益的需求高涨、任务艰巨;二是从诈骗犯罪案件的发案情况看,近年来,此类犯罪仍呈多发态势,在人民法院2010年受理的全部刑事案件中,诈骗犯罪案件数排在第6位,2005年人民法院新收诈骗犯罪案件16345件(含一审、二审、再审)、生效判决人数19685人,2007年这两项数据分别上升至18403件、22364人,2010年又分别上升至25642件、32284人;三是诈骗犯罪的手法不断翻新,特别是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互联网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危害严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16•【字号】皖政[2000]43号•【施行日期】200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皖政〔2000〕43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发〔2000〕32号)和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近年来,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打假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制假售假的现象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主要表现为:假冒伪劣商品多、数量大、分布广、隐藏深;制假窝点增多;部分专业市场问题突出,查处难度大;一些区域性制假售假现象增多;暴力抗拒打假执法事件时有发生、甚至伤害执法人员。

假冒伪劣商品横行,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

它严重损害了企业、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了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还滋生大量的腐败现象。

各级政府、各部门一定要站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打假工作作为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我省实际情况,从现在起到2001年春节前,在全省开展声势浩大而又讲求实效的打假联合行动。

预期目标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假冒伪劣横行的严重局面基本得到扭转;大规模的制假售假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大案要案得到彻底查处,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严惩;人民群众对打假联合行动的成果表示满意。

职务侵占的量刑标准2020

职务侵占的量刑标准2020

2020年职务侵占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对于职务侵占相信很多的人都是有一定的了解的,职务侵占属于一种犯罪行为,我国对于职务侵占的量刑标准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

那么,2020年职务侵占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2020年职务侵占量刑标准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职务上的便利不同于工作上的便利,前者是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形成的便利;后者是与职位无关,仅因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熟悉本单位的环境状况而带来的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的便利。

因此,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若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合同诈骗犯罪分析研判会议记录

合同诈骗犯罪分析研判会议记录

合同诈骗犯罪分析研判会议记录
合同诈骗犯罪分析研判会议记录
会议时间:2021年6月15日上午9点
会议地点:XX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参会人员:律师A、律师B、受害方C、被告方D
会议议程:
1. 双方的基本信息:
受害方C: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生。

被告方D: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生。

2.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受害方C的身份为合同订立方,其权利为申请被告方D履行合同,其义务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履行合同的方式为转账支付,期限为合同期内,违约责任为赔偿被告方D的损失和利润。

被告方D的身份为合同承诺方,其权利为收到受害方C支付的租金,其义务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租赁场地,履行合同的方式为提供场地,期限为合同期内,违约责任为赔偿受害方C 的损失和利润。

3.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受害方C有权要求被告方D履行合同,支付租金,被告方D有权收到租金,并提供租赁场地。

受害方C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被告方D有义务提供租赁场地。

5.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如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对方有权依法申请执法机关强制执行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6. 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合同持续期限为两年。

会议纪要记录人:律师A。

合同诈骗案件侦查的取证与讯问要略

合同诈骗案件侦查的取证与讯问要略

合同诈骗案件侦查的取证与讯问要略
沈志宏
【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6(005)002
【摘要】合同诈骗犯罪危害严重,此类案件侦查一般分两个阶段:缉捕犯罪嫌疑人前,应注重对被害人、相关证人等全面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做到合法、全面、细致地获取其口供.
【总页数】2页(P53-54)
【作者】沈志宏
【作者单位】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安徽合肥 23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93
【相关文献】
1.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J], 戴磊; 彭玉伟
2.论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完善路径 [J], 朱琼宇
3.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研究——基于规范性角度的分析 [J], 刘少军;王娜
4.论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完善路径 [J], 朱琼宇
5.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实践阐释 [J], 周晓东;姚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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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罪的会议纪要

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罪的会议纪要

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罪的会议纪要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罪的会议纪要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会议地点:XXXX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与会人员:律师A、律师B、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会议主题:办理合同诈骗罪一、双方的基本信息被害人基本信息: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地址:XXX。

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X某,男,XX岁,XXXX国籍,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地址:XXX。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被害人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被害人是一家XXXX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签订合同的权利,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和利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详见合同。

2. 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犯罪嫌疑人X某以欺诈手段骗取被害人数万元钱款,涉嫌合同诈骗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案涉及的合同诈骗均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违法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在本案中,被害人享有签订合同的权利,依据合同条款享有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犯罪嫌疑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返还所骗取的钱款。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会议纪要经双方一致同意,自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如有争议,应以法律条款为准。

六、其他无会议纪要起草人:律师A审核人:律师B签字盖章: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签字: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签字:。

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安徽省)

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安徽省)

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安徽省)点击上面蓝色字体“刑事实务”可以关注本栏目,关注后可以每天自动收到专业信息资料来源于下发的文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14年12月31日为准确适用法律,提高案件质量,有力打击犯罪,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就规范办理合同诈骗、非法集资、非法经营、职务侵占犯罪案件,开展联合调研。

通过征求部分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意见,召开联席座谈研讨会,就相关问题取得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合同诈骗案件(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要从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目的,即从事实、行为、手段、情形、后果等方面,全面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

对仅有履约态度,没有履约行为的,或虽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但有真实履约行为的情形,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考察签订、履行合同的全部客观行为,并结合行为人对主观故意的供述,慎重处理。

要注重基础事实真实。

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是有证据予以证明的客观事实,且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之间应当有紧密的常态联系。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经济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要依次考察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真伪,履行合同中有无实际履约行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违约后的表现等方面综合判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行为人不能提出合理辩解,一般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以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用于非法经营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财物不能返还的;2.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3.隐匿、销毁账目,以逃避返还资金的;4.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资金不返还的;5.隐瞒合同标的已出卖或抵押的事实,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收取货款不返还的;6.采用“借新债还旧债”方式循环骗取他人资金,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7.收到对方款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挥霍,高利贷等非法投资活动,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8.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9.其他非法占有款物,不能返还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会议纪要范文

合同诈骗罪会议纪要范文

合同诈骗罪会议纪要范文合同诈骗罪会议纪要本合同由甲方(以下简称“卖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买方”)共同签署,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协议双方卖方:单位名称:XXXXX地址:XXXXX联系人:XXXXX联系电话:XXXXX买方:单位名称:XXXXX地址:XXXXX联系人:XXXXX联系电话:XXXXX第二条各方身份(1)卖方为诈骗罪的被害人。

(2)买方为诈骗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嫌疑人”)。

第三条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卖方的权利:(1)要求嫌疑人向其返还所骗取的全部财产。

(2)要求嫌疑人赔偿其因诈骗所受的损失及相关费用。

(3)如嫌疑人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卖方有权利向有关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2. 卖方的义务:(1)向买方提供相关证据,协助有关机关依法处置嫌疑人。

(2)如嫌疑人已归还财产并赔偿损失,应确认并签署相关文件。

3. 嫌疑人的权利:(1)在赔偿前,有权对赔偿数额提出异议。

(2)享有听证的权利。

4. 嫌疑人的义务:(1)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卖方返还全部财产,并赔偿因诈骗所致的损失及相关费用。

(2)如任何原因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如实、准确地向有关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五条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明确了卖方及嫌疑人的权力和义务,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如有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并可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处理。

第六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七条其他1. 本合同一式两份,卖方和嫌疑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本合同签署日期:XXXX年XX月XX日卖方:(盖章)买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

专题案件研究会议纪要范文

专题案件研究会议纪要范文

专题案件研究会议纪要范文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地点:XXX会议室参会人员:XXX,XXX,XXX,XXX,XXX会议内容:1. 主持人首先介绍了会议的目的和重要性,强调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深入研究并讨论某个特定的专题案件,以便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细节和相关背景。

2. 会议开始后,与会人员先对该专题案件进行了概述,包括案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相关人员以及案件的重要性和影响等。

3. 随后,与会人员对该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讨论,就案件的具体细节、可能的原因和影响进行了广泛的交流。

4. 同时,与会人员还就该专题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的探讨,特别是就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和需要解决的困难进行了专业的交流和思考。

5. 最后,与会人员就该专题案件的研究成果和形成的结论进行了总结和归纳,指出了下一步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关注的问题和方向,并就下一步的工作计划进行了初步安排和分工。

会议结束后,与会人员表示对本次会议的内容和成果表示肯定,并对下一步的工作表示了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希望通过共同的努力,能够更好地推动该专题案件的研究和解决,为相关法律工作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在会议的最后阶段,与会人员还就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重点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和意见。

针对案件中涉及的关键人物和证据,建议对相关线索进行全面梳理,深入调查,以便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真相和相关关联。

同时,针对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和法律环境下的特殊情况,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文和法规,以便更好地应对类似案件的发生。

与会人员还就各自在案件研究中的心得体会和专业领域的观点进行了分享,形成了良好的思维碰撞和交流氛围。

大家一致认为,专题案件的深入研究和讨论对于相关领域的发展和进步至关重要,需要重视并加以进一步关注和推动。

最后,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将继续深入开展该专题案件的研究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专业人才的作用,为尽早有效解决该专题案件提供有力支持。

会议在积极、高效、和谐的氛围中结束。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会议的通知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会议的通知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3.08.19•【字号】皖律协字[2003]24号•【施行日期】200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会议的通知(皖律协字[2003]24号)________________委员:兹定于2003年9月3日至9月4日,在合肥市广玉兰宾馆举办本年度专业委员会业务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2003年9月3日-4日。

二、地点:合肥广玉兰宾馆,地址:合肥市阜南西路230号,电话:0551-*******。

三、会议内容1、学习、研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座谈目前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律师应当注意的问题;3、选举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4、讨论增补新委员的具体事宜。

四、参加人员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相关业务人员,部分非委员律师及专家学者。

五、会议时间安排1、9月3日上午报到;2、9月3日下午学习、研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的若干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3、9月4日上午座谈目前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律师应当注意的问题并于会后形成书面意见;选举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增补新委员。

六、特别提示1、请各委员接到通知后,了解会议所涉及内容在本地执行的情况,有书面意见请在报到时提交会议;2、如推荐新的委员,请按照《安徽省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准备好包括个人简历在内的材料,于9月1日前,送交省律协业务部;3、请按时参加会议,不到会者将依据《安徽省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11.09•【文号】高检发侦监字〔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11.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的通知高检发侦监字〔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已经2018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3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9日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目次一、审查证据的基本要求(一)审查逮捕(二)审查起诉二、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界定(二)犯罪形态的审查(三)诈骗数额及发送信息、拨打电话次数的认定(四)共同犯罪及主从犯责任的认定(五)关联犯罪事前通谋的审查(六)电子数据的审查(七)境外证据的审查三、社会危险性及羁押必要性审查(一)审查逮捕(二)审查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除了要把握普通诈骗案件的基本要求外,还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界定;二是犯罪形态的审查;三是诈骗数额及发送信息、拨打电话次数的认定;四是共同犯罪及主从犯责任的认定;五是关联犯罪事前通谋的审查;六是电子数据的审查;七是境外证据的审查。

2021年安徽省蚌埠市【辅警协警】笔试测试卷(含答案)

2021年安徽省蚌埠市【辅警协警】笔试测试卷(含答案)

2021年安徽省蚌埠市【辅警协警】笔试测试卷(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多选题(10题)1.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其住宅作为赌博场所并参与赌博。

经人举报,公安机关对此进行调查,欲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安机关传唤张某对其进行询问查证的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B.公安机关进入张某住宅进行检查时,应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C.民警要进入张某住宅检查,出示其工作证件即可D.公安机关应告知张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下列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是( )。

A.取保候审B.拘留C.逮捕D.监视居住3.下列哪种情形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A.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B.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C.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D.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4.三反运动是指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内部开展的()的运动。

A.反行贿B.反贪污C.反浪费D.反官僚主义5.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下列选项中可以重新计算的期限是()。

A.办理案件的期限B.扣押的期限C.询问查证的时间D.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6.下列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表述正确的有()。

A.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也侵犯了有关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利B.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C.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单位D.主观方面既可以出于故意,也可以出于过失7.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为了防止泄露调查工作秘密,民警询问中运用证据证实违法嫌疑人违法行为时应注意()。

A.对通过秘密调查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得使用B.办案民警在询问中应注意工作方法,不泄露有关调查工作的秘密C.办案民警对询问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当注意保密D.要提高保密意识,不仅要防止故意泄密,更要防止无意泄密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

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标题】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公安部【发文字号】公通字[1997]6号【发布日期】1997.01.09【实施日期】1997.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近几年来,各种严重的经济诈骗犯罪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和进一步发展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危害。

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加强对经济诈骗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在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过程中,由于诈骗罪和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分比较复杂,同时还往往因合同双方分属不同地区,致使公安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经常出现认识上的不一致。

特别由于利益驱动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在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中存在不少问题。

有的把经济合同纠纷,包括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或已办结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诈骗案件办理;有的以追赃为名,扣押、冻结或者划扣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者正常经营的货物或款项;有的出于部门利益以各种借口向受害人索要办案费用;有的在办案中违反规定随意到外地抓人;甚至还有个别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为了追款而非法抓人;更有甚者,因追不回款项而将无辜者长期关押。

同时,也有把被害人控告的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当作经济合同纠纷而不予受理;把外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当作经济合同纠纷而不予协助。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败坏人民警察形象,而且影响社会经济正常活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为解决上述问题,维护国家正常经济活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坚决纠正一些地方、部门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行为,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实际情况,对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案件性质的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经济合同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公司会议记录内容范文

诈骗公司会议记录内容范文

诈骗公司会议记录内容范文会议记录: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参会人员:- 主持人:- 参会人员1:- 参会人员2:- 参会人员3:- 参会人员4:会议内容:1. 介绍公司目标:主持人简要介绍了公司的目标,包括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积极拓展市场,实现市场份额增长等。

2. 讨论市场策略:参会人员针对市场策略展开讨论,包括推广渠道、销售团队、广告宣传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以增加销售额和用户群体。

3. 讨论业务流程优化:参会人员针对业务流程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进行交流,包括订单处理、客户服务等方面的流程,以提升工作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4. 分配工作任务:参会人员根据讨论结果,确定了不同人员的具体工作任务,包括制定营销计划、改进运营流程等,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5. 确定下次会议时间:主持人与参会人员商讨确定了下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并提醒大家在会议前做好相关准备。

会议结束。

(注意:本范文中不包含标题。

)6. 提醒防范诈骗风险:主持人在会议结束前提醒参会人员注意防范诈骗风险的重要性。

指出了近期诈骗案件的增加趋势,强调公司员工要加强警惕,避免个人和公司遭受损失。

7. 强调安全措施:参会人员讨论了公司内部的安全措施和流程,包括限制员工权限、完善网络安全设施等。

大家一致认为,加强安全措施是防范诈骗的重要手段,建议在各个部门推动相关改进工作。

8. 加强员工培训:为了提高员工的警惕性和应对诈骗的能力,参会人员建议加强员工培训,包括提供关于常见诈骗案例的教育、如何识别可疑邮件和电话等方面的培训内容。

这将有助于员工提高辨别能力和反应机制,减少公司面临的诈骗风险。

9. 深化合作与共享信息:参会人员一致认为,诈骗公司在不同领域中接触的可能性较高,建议加强与其他机构或行业的合作,共享诈骗信息和经验,以提高全方位的防范水平。

同时,建议公司建立内部的信息共享渠道和机制,及时通报和反馈诈骗事件,促进团队间的交流和学习。

10. 邀请专家开展培训活动:为了进一步提高诈骗防范能力,参会人员建议邀请专家来公司进行培训活动。

安徽省公检法经济犯罪会议纪要.doc

安徽省公检法经济犯罪会议纪要.doc

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准确适用法律,提高案件质量,有力打击犯罪,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就规范办理合同诈骗、非法集资、非法经营、职务侵占犯罪案件,开展联合调研。

通过征求部分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意见,召开联席座谈研讨会,就相关问题取得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合同诈骗案件(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要从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目的,即从事实、行为、手段、情形、后果等方面,全面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

对仅有履约态度,没有履约行为的,或虽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但有真实履约行为的情形,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考察签订、履行合同的全部客观行为,并结合行为人对主观故意的供述,慎重处理。

要注重基础事实真实。

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是有证据予以证明的客观事实,且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之间应当有紧密的常态联系。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经济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要依次考察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真伪,履行合同中有无实际履约行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违约后的表现等方面综合判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行为人不能提出合理辩解,一般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以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用于非法经营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财物不能返还的;2、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3、隐匿、销毁账目,以逃避返还资金的;4、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资金不返还的;5、隐瞒合同标的已出卖或抵押的事实,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收取货款不返还的;6、采用“借新债还旧债”方式循环骗取他人资金,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7、收到对方款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挥霍、高利贷等非法投资活动,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8、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9、其他非法占有款物,不能返还的行为。

(二)关于数额标准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合肥等七个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工作调研情况的通报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合肥等七个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工作调研情况的通报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合肥等七个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工作调研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4.08.04•【字号】皖司通[2004]70号•【施行日期】200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合肥等七个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工作调研情况的通报(皖司通〔2004〕70号)各市司法局:为了贯彻落实全省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工作的指导,根据省厅《关于对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工作定点联系单位进行工作调研的通知》(皖司通〔2004〕62号)要求,7月上旬至中旬,省厅组织8个调研组,分别由孙建新、XXX安、杜非、郭云生、王翠凤、张武、陈道喜、沈基明八位厅领导带队,分赴合肥、巢湖、安庆、宿州、滁州、阜阳、池州七地的市、县司法局以及省直8家律师事务所,对律师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进行调研。

在调研过程中,各调研组采取灵活多样的调研形式,在听取各市、县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综合汇报的基础上,实地走访、暗访39家律师事务所,检查了各所的学习材料、学习记录、个人学习心得等相关材料。

在部分市、县,召开了有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法制办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他们对律师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现将这次调研的主要情况通报如下:一、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开展情况全省律师队伍建设会议后,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在全省范围内迅速展开。

目前,学习动员阶段工作已经结束,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自查自纠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从本次调研活动得到的情况看,教育整顿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贯彻省厅部署及时认真,教育整顿活动全面展开。

教育整顿活动启动后,全省各地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认真负责,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和计划,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合肥市、池州市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专门就律师队伍建设问题作出批示,宿州、安庆、阜阳、滁州、巢湖市的党委、政府的领导同志,也都出席动员部署大会,并就律师队伍建设问题提出要求。

防范电信诈骗会议记录内容

防范电信诈骗会议记录内容

防范电信诈骗会议记录内容
会议记录内容:防范电信诈骗
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参会人员:全体员工
会议主持:XXX
一、会议主题
防范电信诈骗
二、会议背景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手段日益复杂、案件数量日益增加,给广大群众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为了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做好公司的安全防范工作,特召开此次会议。

三、会议内容
1、主持人开场白,介绍会议背景和目的。

2、播放防范电信诈骗宣传片,提醒员工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轻信陌生人的电话或短信。

3、部门负责人分别就本部门的电信诈骗防范工作进行汇报,总结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4、专家讲解电信诈骗的典型案例和防范技巧,以及应对策略。

5、员工代表分享自己防范电信诈骗的经验和心得,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到防范工作中来。

6、主持人总结发言,强调防范电信诈骗的重要性,要求全体员工
认真执行各项防范措施。

四、会议效果
通过此次会议,全体员工对电信诈骗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提高了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同时,各部门也明确了下一步的改进方向,有利于更好地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五、后续工作安排
1、定期开展防范电信诈骗培训,提高员工的防范技能。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打击电信诈骗犯罪。

3、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管理,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处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皖政办秘〔2020〕89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函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皖司〔2020〕47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经研究,同意建立由省司法厅牵头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

请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23日附件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要求,建立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统筹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体设计,编制落实总体规划,融入政府公共服务总体布局;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健全衔接配合机制,推动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任务分工,落实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府信访局、省数据资源局、省税务局、省高院、省检察院等1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司法厅为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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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安徽省)点击上面蓝色字体“刑事实务”可以关注本栏目,关注后可以每天自动收到专业信息资料来源于下发的文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14年12月31日为准确适用法律,提高案件质量,有力打击犯罪,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就规范办理合同诈骗、非法集资、非法经营、职务侵占犯罪案件,开展联合调研。

通过征求部分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意见,召开联席座谈研讨会,就相关问题取得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合同诈骗案件(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要从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目的,即从事实、行为、手段、情形、后果等方面,全面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

对仅有履约态度,没有履约行为的,或虽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但有真实履约行为的情形,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考察签订、履行合同的全部客观行为,并结合行为人对主观故意的供述,慎重处理。

要注重基础事实真实。

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是有证据予以证明的客观事实,且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之间应当有紧密的常态联系。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经济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要依次考察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真伪,履行合同中有无实际履约行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违约后的表现等方面综合判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行为人不能提出合理辩解,一般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以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用于非法经营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财物不能返还的;2.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3.隐匿、销毁账目,以逃避返还资金的;4.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资金不返还的;5.隐瞒合同标的已出卖或抵押的事实,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收取货款不返还的;6.采用“借新债还旧债”方式循环骗取他人资金,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7.收到对方款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挥霍,高利贷等非法投资活动,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8.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9.其他非法占有款物,不能返还的行为。

(二)关于数额标准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一般应以行为人实际未还的数额来认定。

对行为人骗取实物后变现的,犯罪数额以被骗物品实际鉴定价值来认定;如果变现后取得的数额高于鉴定价值的,以实际取得的数额认定。

对于多次行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被害人的实际损失额或行为人多次行骗的总额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为实施犯罪所支付的好处费、车旅费等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三)关于刑民交叉案件对于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合同诈骗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合同诈骗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对于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非法集资案件(一)关于案件管辖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策划地、指挥操纵地、宣传推介地、发展参与集资人员地、涉案财物收支地、藏匿转移地以及其他重要的行为实施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

(二)关于证据要求通过收集行为人集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书证资料、公司登记注册资料等认定其集资的非法性;通过收集行为人的相关虚假宣传资料认定集资的公开性;通过收集国家同期利率表、集资协议、资金返还本息凭据等材料认定集资的利诱性;通过收集集资参与人的陈述、目击集资人群体上访或其他过激行为的证人和处理上述事件的部门或公务员的证言、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材料认定集资行为的社会性。

要重点查明行为人对非法集资资金的管理、使用、退赔能力以及集资参与人参加集资的起因、方式、金额、回报、损失等方面。

集资诈骗犯罪中,还应进一步查明行为人编造、夸大经营业绩,虚构集资用途,虚假承诺高额回报,隐瞒事实真相的相关证据。

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及时发布公告,要求被害人限期申报债权,查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相关财务账目等以电子数据形成并存在的,注重电子证据提取收集、固定保全的方式方法。

电子证据的收集, 不仅要收集电子数据本身, 还需收集与系统稳定性及软件的使用等情况的证明,对检查的过程进行详细的描述,突出原始数据的完整性,内容涉及电算化的,应当由司法会计专家对提取的资料进行现场检验。

依法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集资金额、损失数额、犯罪金额的重要证据。

公安机关一般应根据查获的相应财务资料,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作出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应当包括非法集资总额、集资人数、集资金额、集资损失情况,公司的支出、公司资产及负债情况,应收、应付款项及公司规模、经营状况等主要内容。

(三)相关问题对于具有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故意抬高存款利息吸收存款且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一般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但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工作便利,采取卡折分离、资金账外操作或其他手段,配合或伙同外部人员实施非法集资犯罪,应根据其主观动机和行为特征,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明显不成比例”需要在查明集资目的、所筹资金去向、未将集资款充分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与集资款不能归还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基础上,根据经验法则,结合普通人的认知水平综合判断。

行为人收到集资人本金时,行为人预先支付利息或参与集资人员预先扣除利息的,该利息部分不计入犯罪总额;行为人按约定支付到期利息,本金继续使用的,不累计计入犯罪总额;同一集资参与人以获取的利息及原有本金叠加投入的,利息部分计入犯罪总额,本金部分不累计。

行为人既明确向单位内部、亲友等特定对象集资,又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向单位内部、亲友集资部分不计入犯罪总额。

但行为人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不针对特定对象,概括吸收特定对象和不特定对象资金,吸收特定对象部分的资金计入犯罪总额。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集资诈骗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且因集资款不能归还导致被害人死亡或精神失常的,或者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经济秩序、社会稳定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非法经营案件对“违反国家规定”,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第九十六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等国家规定已有明确规定,为执行国家规定而制定具体规定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可以作为认定违反国家规定参考外,其他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不属于国家规定。

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根据非法经营行为对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经济秩序、生态环境及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认定。

除此前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的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1.非法从事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经营范围业务活动的;2.非法从事药品经营业务的;3.非法从事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经营业务的;4.非法从事互联网接入经营业务的;5.非法从事保安服务业务的。

以虚构交易等手段骗取银行出具承兑汇票后,将银行承兑汇票直接予以倒卖或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的资金用于高利放贷,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罪或者票据诈骗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犯罪行为,为其提供中介、贴现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违反土地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从事建房出售、出租等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一般不以非法经营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合同诈骗罪论处。

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

四、职务侵占案件(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不承认具有占为己有的目的,但是通过下列手段之一改变单位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虚构需要支付的“好处费”、应付款及业务支出项目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的;2.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利用单位系统内部漏洞,篡改数据侵占单位资金的;3.财务人员侵占单位资金后,作假帐填平账目的;4.使用占有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导致不能归还的。

(二)相关问题单位聘用的合同员工、临时员工及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原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在单位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可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因代理公司业务或冒用他人名义以虚假身份应聘到公司,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以公司代理人身份,通过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行为人因与单位存在劳资或者经济纠纷,公开占有单位财物,并在事前、事中或事后就侵占单位资产的行为告知对方,明确说明侵占单位资产与纠纷的关系等情况,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因单位拖欠行为人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占有明显超出其报酬的公司财物,构成犯罪的,原则上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利用职务便利”主要是指通过主管、管理、经手、保管本单位财物等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行为人超越其所从事事务的权限,利用工作或熟悉作案环境等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

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参照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相应上级机关反映。

如与新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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