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买卖合同法实务课件(PPT 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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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并根据 《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
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投标、定约的损失4500元,同时驳回原 告其他诉讼请求。
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 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履行生效 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 登记生效 批准、登记生效
• 附条件生效 签订确认书生效、一方签署另一合同后
• 附期限生效 有具体时间的
合同的效力
• 有效 • 无效 • 效力待定 • 可变更、可撤销
【案例】甲方通过欺诈的方式与乙签署了合 同,合同是否无效
合同的效力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合同的形式
• 口头形式 • 书面形式 • 格式合同
合同的主体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 人、法人、其他组织
• 自然人注意共有财产的处分权、身份证 • 组织注意是否有主体资格
项目部等无权对外签约 【案例】项目部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主体资格、资信的审查
合同的主体
• 大宗原料尽量从生产商处购买 • 主体资格审查(营业执照、税பைடு நூலகம்登记证、
买卖合同法实务
企业合同法实务
• 合同的内容 • 合同的主体 • 合同货物交付 • 合同货物验收 • 合同价款支付 • 合同违约条款 • 合同的签署 • 合同其他内容
合同概说
• 合同的定义 • 合同的分类
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 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主合同、从合同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贷合同、租赁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 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合同范本
主要法律法规
• 合同法 1999 • 合同法解释一 • 合同法解释二
1999 2009
30条 30条
合同成立的前提
• 主体资格 • 对货物拥有所有权 • 自愿的意思表示 • 内容合法,形式符合规定
【案例】甲售出的货物,乙方收取,付款, 日后丙方说自己对货物有抵押权,要求收 回该批货物。
合同成立的认定
缔约过失责任
• 焦点
•
被告行为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若构成是否承担借款利
息,是否承担精神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中有以下不同观
点:
• 1. 对于缔约过失,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餐饮有限公 司均为中标单位,因原告中标在后,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缔 约过失。另一种观点则相反,认为构成。
• 2.对于被告应否承担借款利息,以及赔偿精神损失,也 存在两种相反观点。
合同的主体
【案例】甲公司总经理张先生,代表公司与 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金额500万元。事后 甲公司反对该合同,并拿出公司管理制度 表示作为总经理,对外只有50万元合同签 署权,所以双方签署的合同是无效的
合同的生效
• 合同生效的条件 主体适格、有所有权、真实意思表示
• 签署生效 没有约定、签字盖章生效
• 双方有争议,但是法院可以确定当事人、 标的、数量的,可以确定双方有合同关系 合同法解释二
所有权状况 完全所有权、存在抵押权的所有权、存在查
封、扣押的所有权、企业存在破产可能的 所有权
合同条款
•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 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买卖合同还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生产许可证、动物源饲料等证件并且有效; 现场访问;以前履约情况;企业商业信誉 等)
提示:换文(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 证)
合同的主体
• 代理(授权委托书)、无权代理 职务行为(经办人是否有权)
• 表见代理 事实上无权、超越权限、超越授权时限等,
但是对方有理由相信有权的代理行为 追认 【案例】甲、乙公司签署买卖合同,甲出售产品一
合同内容
• 价格,价格包括的内容,是否包括应纳税 款,包装费,短运费,保险费等
• 质量标准应当详细写明 • 扣重扣价应当详细写明 • 货物的生产方约定(不能交第三方生产,
或者主体不能交第三方生产)与原料材质 的约定;生产周期内监督方式、人员的约 定;设备安装、操作培训、培训人员食宿、 安全、差旅等;维修、维护到达时间
缔约过失责任
• 2006年5月,四川省某集团公司对的中天大厦裙楼承包经营权举行招 标。成都川达餐饮有限公司以200万元承包费投标额中标。6月8日, 双方正式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双方邀请律师在场见证。由于签约单 位名称与中标的公司不符,集团公司负责人要求延期签字盖章,待董 事会讨论再决定。同年8月,集团公司决定再次召开承包经营权招标 会,重庆餐饮管理公司以188万元中标。集团公司当即通知该餐饮管 理公司十天后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并交纳首期承包费100万元。中标 次日,该管理公司为了按时交纳承包费,向自己托管经营的一酒店公 司借款100万元,并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2%。中标后第十天,重庆公司 持100万商业汇票到集团公司准备签定书面合同并交纳承包款,集团 公司绝接收该款,并告知已于两天前与原中标的餐饮有限公司正式签 约。双方经过交涉达不成一致意见。重庆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集团 公司的毁标行为不仅导致的经济损失,而且侮辱的人格,应承担借款 利息12万元、投标和订约直接损失1万元,同时承担的精神损失5万元。 集团公司则认为,合同尚未订立,虽然有道德上的责任,但并不需要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批,价值200万元,后了解到无权,属于丙,乙告 知丙,丙没有反对,是否有效?
合同的主体
•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 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 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 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 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 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