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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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5〕23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一是规范发票开具。

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按规定要求逐栏逐项如实填开《山东省XX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等农产品收购发票。

对未按规定开具的,一律不得凭其进行税款抵扣。

二是严格发票发售管理,对收购发票应一律采用验旧购新的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经营规模,合理确定收购发票的发售量,但每次发售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

根据实际需要,我省只保留千元版农产品收购发票。

各市原自行监制的万元版收购发票,准予限额使用至8月31日,逾期一律作废。

三是严格使用范围。

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

四是各类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设区的市是否可在市区跨区开具使用发票,由所在市国税局确定。

五是加大检查力度。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发票使用量、开具额度均大的,应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核查。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会计核算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农产品收购企业购进的农产品必须按品种进行单独核算,应使用数量、金额式账簿,对购进的农产品的数量和金额同时进行核算。

在记账凭证上,应附过磅单、入库单、运费凭证和付款凭证。

对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全面加强税源监控,积极实施纳税评估一是认真落实分类管理。

根据企业纳税申报、财务管理水平、收购发票开具等情况,将农产品收购企业按信誉高低划分为A、B、C三种类型,实行分类管理。

对C类企业,可由管理分局选派监控人员进驻收购企业,通过实地核实,测算出企业的真实税负水平,作为对企业监管的重要指标;对B类企业,可对企业不定期巡回式监控管理,对收购的农产品库存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对财务制度健全、纳税意识较强、财会人员素质较高、能正确及时计算缴纳税款的A类企
业,可实行常规管理。

二是加强对以农产品为原料的产品投入产出率测算。

税务机关要根据有关行业标准,充分考虑企业机器设备状况、企业管理水平以及正常损耗等因素,测算出正常情况下产品的成品率、折损率等有关指标和投入产出比的合理浮动区间。

掌握投入产出这一指标,既可以防止企业盲目虚开收购发票,以“进多出少”来偷逃税款,又可以防止企业直接从在产品阶段销售产品,便于税务机关发现问题,寻找突破口。

三是加强对收购货物数量及销售数量的查验。

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业务的真实性。

对列入重点管理的企业,或对企业的重点收购业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部查验或超过一定数额的货物进行查验。

四是加大农产品收购企业的评估力度。

充分发挥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重要手段的作用,建立健全市、县、基层分局三级评估体系,市局发挥掌握数据信息资源与技术、业务优势,负责数据分析及其发布,县局主要负责组织落实和信息反馈,基层岗位发挥直接监控掌握税源的优势,负责疑点原因的调查核实,由此形成上下联动、纵横结合、协调运作的三级评估管理机制。

五是强化责任意识,加大考核力度。

在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上应明确要求并细化考核指标,特别对基层管理分局不履行纳税评估、查验货物等职能的必须严格考核,落实责任追究。

四、进一步加大税务检查和处罚力度将农产品收购发票纳入检查重点,发挥好税务稽查的打击和震慑作用,发现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按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核定征收,或按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规定取消抵扣资格等处理;对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防范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管理。

二、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三、对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

四、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骗取国家税款。

五、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的重点稽查,凡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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