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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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异同?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异同?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异同?法律和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顺利运转的基础,不同的国家也在这方面有各自的规定和制度。

那么,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究竟有什么异同呢?1. 法律体系的异同在与其他国家比较时,中国的法律体系可谓是独一无二。

中国的法律系统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司法案例等多个层级的法律形成的。

因此,中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法规复杂、层次分明的特点。

相比之下,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更加简洁明了。

以美国为例,其法律体系为宪法、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各级法规之间的关系相对简单明了。

2. 司法制度的异同中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在司法制度上也有很大的区别。

在中国,司法权属于国家机关,所有法院都将由他们直接或间接的领导来进行监管。

这意味着,司法行政职权与审判职权的密切结合,可能导致司法独立性不足,同时对高层干部增加一定的影响。

相比之下,美国的司法制度采用了三级审判制度,在独立的联邦、州和地方法院之间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司法独立性。

虽然这种制度在某些方面可能导致审判周期过长,但其保障了民众的基本权利。

3. 法律实践的异同中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在法律实践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区别。

在中国,当地政府对司法行政的干预和影响是司法独立性的重要问题。

同时,执行力度的强化和司法公正度的提高是中国司法面临的重要问题。

相比之下,西方国家在这方面表现出很大的优势。

其司法流程更为透明,同时民主治理机制更为健全,能够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缺陷。

这些异同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不同文化和历史背景,还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新思路和新经验。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吸收国际经验,加快司法改革步伐,提高我国司法公正度,为人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

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

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班级:行管111班姓名:***学号:********课程:中外政治制度比较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里的规矩就是现在人们普遍认为的法律,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从古到今,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一出现国家就伴随着产生了法律,这几千年的时间下来,每个国家都有一套自己的法律体系,逐渐演变成一种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虽说东西方都有法律,但是伴随着各国,尤其是东西方历史的不同,造就了现在东西方法律制度的不同,下面我就从中西方法律文化各自的渊源、中西方各自法律的本位,人的本质差异、人性善恶的差异,以及法律的价值取向来谈谈中西方法律的差异,最后简单的谈谈中西方法律差异对于我自己的启示。

一、中西方法律文化各自的渊源中西法律文化最根本的分歧来自人类起源的问题。

在西方, 上帝造出的亚当夏娃因为违抗了上帝的意志而落入人间, 成为人类的始祖。

而在中华文明的众多传说中, 人类无一例外都是顺应天地之气所生, 是世界当然的主角。

两种文明的差异出现在对人性根本的认识,即性恶论与性善论,按照一般的思维, 性恶的百姓自然需要有强大的专制统治来制恶向善,而性善者更应当有民主自由地发扬性善的制度与之相适应。

可事实却恰恰相反,西方在一千年黑暗的中世纪后迅速进入了民主社会,更让人惊叹的是法律中的宽容平等思想。

从某个角度看, 中华法系给人最深印象的却是捍卫道德的严刑峻法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在一定意义上它只是统治者行使权力过程中一道可有可无的程序罢了。

究其原因,在西方人心态中, 任何人都有原罪,没有人可以高人一等, 祖先的罪过把所有后代放到了一个更低但更平等的地位上,于是不再有权威,人们更倾向于像自己那不安分的祖先一样相信自己,用自己的理性为社会立法。

如苏格拉底所说:真正的智慧来自于人本身。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有何不同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有何不同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有何不同中国的法律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同。

以下是中国法律制度与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不同之处的一些例子:1.政治体制: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拥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而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则多样化,包括民主共和制、君主制等。

2.法律的制定机构:中国的法律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而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定机构可能是国会、议会等。

3.法律体系:中国拥有一种混合法律体系,将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融合在一起,而其他国家则可能根据大陆法系、普通法系或穆斯林法等不同法律体系。

4.法律的执行:中国法律的执行主要由司法机关负责,包括法院、检察院等。

其他国家的法律执行可能由不同职能的机构负责,如法庭系统、执法机关等。

5.宪法地位:在中国,宪法地位高于其他法律,对其他法律具有最终约束力。

而在其他国家,宪法可能仅是一种普通法律,地位没有那么高。

6.法律文书的语言:中国法律文书通常以汉语撰写,而其他国家的法律文书可能会使用当地国家的官方语言或其他主要语言来撰写。

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法律制度中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这在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较少见。

8.司法独立:中国的司法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的干预,缺乏真正的司法独立。

而其他国家的司法系统则更加独立,能够相对独立地进行法律审判。

9.刑事司法程序:中国的刑事司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偏向于积极调查和起诉,而许多西方国家更注重被告人的权利保护,采取反过来证明原则。

10.社会控制:中国的法律制度倾向于加强社会控制和政府干预,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而在一些西方国家,法律制度更加倾向于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

这些是中国法律制度与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不同之处的一些例子。

当然,所有法律制度都有其独特之处,并且受到国家的特定历史、文化、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影响。

中美监狱制度比较

中美监狱制度比较

中美监狱制度比较我们对美国监狱的印象,一般是从各种影视剧,如《肖申克的救赎》、《金蝉脱壳》中得到的。

美国的监狱与中国的监狱有许多的不同,这是与两国的司法制度不同分不开的。

美国是依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司法制度及指导思想与我国有很大的差异。

而且由于各个州的法律规定不一,监狱体制和管理模式也存在差别。

运用现代司法理论体现惩罚思想一般将惩罚分为人身监禁、经济制裁、体能训练、社会服务四种形式。

人身监禁就是剥夺或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

根据刑罚相适应原则,犯罪越重,惩罚就越严厉;经济制裁有两种:一是罪犯给受害人或其家庭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以弥补经济上的损失和减少精神上的痛苦;二是罪犯必须给国家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叫罚金,尤其对财产型犯罪使用比较广泛。

体能训练是监狱规定罪犯每天早起接受强运动量的体能训练及专题训练的惩罚方式。

因为不经过彻底的痛苦洗礼,心灵便难有复苏之时,也无从培养出对己对人的责任感。

现在这种惩罚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监禁机构——军训式矫正中心。

社会服务,即规定通过社会劳动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

监狱轻刑犯人白天到社会工地参加劳动,所得的报酬,用来赔偿受害者,承担法律诉讼费用,及资助本人家庭等。

设立监狱警戒等级制度根据罪犯罪行轻重,刑期长短,有无实施暴力和逃跑危险等因素,对监狱戒备程度进行分类,设立最高警戒监狱(高度),中等警戒监狱(中度),最低警戒监狱(低度),目的是保障监狱安全,维护良好的监管秩序。

在劳顿郡监狱实行不同戒备的监所管理,未决犯监所因关有重要嫌犯、多重凶犯、暴力犯,警戒森严、监控严密,设施十分牢固,实行全封闭,全隔离管理,使关押的重刑犯犹如‚笼中的困兽。

而轻刑犯关押监所,采取了四周不设防、别墅式的建筑格局,没有武装卫兵,没有岗楼、围墙。

罪犯在狱内一般可自由活动,就连囚舍的门也不上锁,监狱长称这是一把无形的锁,有勇气改正恶习的犯人是不会去闯的。

如影片《金蝉脱壳》,罪犯如果逃跑抓回来肯定要作为重点看守对象并重罚,据记载该监狱20年来只跑过一个罪犯。

中西方法官制度比较

中西方法官制度比较

中西方法官制度比较摘要法官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设置科学与否,直接关系着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形象,影响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目标的实现。

本文以中西法官制度为切入点,探讨中西法官制度的异同,以便学习借鉴。

关键词法官制度选任制度诉讼保障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法官作为法治运行的人力基础,是司法体系的核心部分。

为实现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各个国家确立了完备的审判组织和法官制度,从而使法官获得了空前的权威和地位,成为维系国家和社会的中坚。

一、较为完备的西方法官制度(一)西方法官的选任制度。

西方国家对法官的资格要求比较严格。

法官不仅要通过严格的资格考试,还要经过理论和实践培训。

在美国联邦法院中,法官候选人要经受各种国家机构和职业团体的审查,总统要按惯例征询和考虑相关人员的意见,在正式提名后,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要举行听证会,公开审核候选人的各方面素质、能力和情况。

(二)西方法官的保障制度。

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都在宪法中强调了法官的经济地位和职务稳定,从最高位阶上确定了法官的至高无上权威性。

同时还对法官工资普遍实行高薪制,他们认为高薪可以养廉,也是法官在职务上保持独立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

(三)西方法官的司法豁免权制度。

法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受处罚,保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没有后顾之忧。

在德国,每个法官有权针对一项监督措施向纪律法院起诉,以判定其独立性是否受到侵害。

英国旧判例区分高级法院法官与低级法院法官,前者对有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也享有司法豁免权;而后者的司法豁免权则限于行使审判权范围内的行为。

二、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制度(一)中国法官的选任资格与程序。

在我国,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年满23周岁并有一至三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初任法官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等。

所有欲从事法官职业的人都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这对于提高初任法官的业务素质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1.它是侦查机关的专门活动,其他任何机关 都不能进行这一活动。
2.侦察活动的内容就是法律规定的侦查机关 在办案过程中进行专门调差工作和有关强 制性措施。
案犯、追缴赃款赃物、防止和减少犯罪。 3.侦察是一种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侦察制度
(一)大陆法系国家侦察制度的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审问式或称纠问式诉讼模式,这种模式的本质在
《渣士丁尼新律》
法律分类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 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
的总称。
欧洲大陆与受欧洲大 陆影响的国家:德国、 法国、葡萄牙、西班 牙、荷兰、日本、泰
国等。
公元6世纪《罗马法 大全》
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96年《德国民法典》
制定法,判例不具有 法律上的约束力
公法:宪法、刑法、 行政法、诉讼法
2. 被告人享有大陆法系国家被告人所不能享有的权利: (1)沉默权:被告人没有供认的义务,因此讯问被告人的方式在法律上不构成主要取证手段。 (2)侦查阶段的律师协助辩护权:从被采取人身限制措施或者开始讯问起,被告人有权获得 律师的帮助,侦查机关有积极地通知被告人行使该权利的义务。
(3)保释权
(二)英美法系侦察模式的理论基础
一、 司法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在我国,由于宪法中没有直接出现“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 关”等字样,对司法和司法机关的范围存在一定的分歧。一种观点 认为司法和司法机关主要应指审判和审判机关,其中包括检察和检 察机关。另一种观点认为,除审判和检察之外,侦察、监管等也在 司法的范畴之内,侦察、监管等机关也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因此 狭义上的司法机关或司法组织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广义上的司 法机关有三种不同的界定。
三、西方两种侦察制度利弊分析

中西司法考试制度之比较

中西司法考试制度之比较

一、问题的提出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国策的不断深入,与任何一个领域的改革一样,“司法改革”成为一个不断热炒的词汇,中国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司法制度和原则的活动也得以逐步展开。

在司法改革中,司法独立的追求表现得格外突出,而为了实现这一点,法官专业化与职业化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改革目标。

1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则作为有效推动这一目标的实现的重要手段得以采用,并从2002年开始实施。

我们希望,能够通过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养成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职业之间内在共同性和职业共同本的意识,并统一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法律准则。

2我国目前实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同其他许多司法改革措施一样,是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产物。

因此,在司法考试制度已经在中国实行五年之后,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比较研究,从中西方的对比思考中国司法考试制度目前所起的作用与今后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选择了德国、法国、日本、韩国、美国、英国六个国家与我国进行比较,既包括大陆法系也包括英美法系,既包括西方发达国家也包括亚洲的发展中国家。

二、司法考试的门槛比较司法考试制度的起点在于考试的门槛,即什么人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我国对参加考试人员提出的要求是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规定的学历和专业条件。

而《法官法》第九条第六款、《检察官法》第十条第六款、律师法第六条的规定均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也就是说,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对参考者学历的要求为本科,专业不限。

那么,我们再来了解其他国家的要求。

德国的司法考试分为两次,其报考条件十分严格。

在德国,报考人员要通过至少四年的大学法学教育,并经过三次实习,才能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

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的主要目的在于检测考生是否达到作为预备法律工作者的资格。

3日本的司法考试资格取得,也是要求接受大学本科法学专业的四年教育。

4在法国,必须根据不同的职业需要进行不同的培训,法官资格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是相互独立的。

中西方法律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的差异
中西法律的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体系:中西法律的立法体系存在差异。

西方国家一般采取的是国会立法制度,由议会制定法律,法律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约束力。

而中国采取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制度,法律制定过程中更加注重经济社会特点和国情。

2.法律制度:中西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

西方国家普遍采取的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普通法制度,侧重于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官法律解释和法庭裁决。

中国则采用的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民法制度,侧重于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法官法律解释和判决。

3.法律观念和价值观:中西法律观念和价值观有所不同。

西方法律注重个人权利与自由,追求公正和平等,尊重个人隐私和人权。

而中国的法律注重社会公益,强调集体主义和社会责任,更偏向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4.司法机构和程序:中西司法机构和程序也存在差异。

西方国家一般有独立的司法机构,法官和律师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司法程序更加注重审理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而中国的司法体系较为集中化,法官的独立性相对较弱,司法程序更加注重对案件的快速处理。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立法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和价值观
以及司法机构和程序等方面。

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有何不同?

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有何不同?

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有何不同?在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中,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中国和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有着许多不同之处。

下面,我们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科普,罗列出几个主要的不同点。

一、法律体系不同中国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而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则属于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以法典法和宪法为基础,法律文本准确、明确,标准化程度高,对司法程序的规定成为法律对外实施的重要方式。

而普通法系则以案例为基础,法律判断和司法程序的规定成为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和演化的结果。

二、司法独立程度不同在西方发达国家,司法是相对独立的,专门的法院负责审判案件。

而在中国,司法系统受控于党和政治体系,虽然刑事案件对外界十分严格保密,但公众对司法中存在的问题仍存疑。

在中国,政府能够更加主导司法,这对一些需要实现司法公正的案件构成了挑战。

三、刑事诉讼的规定不同在中国,惩罚犯罪一般是以起诉之后对被告进行审判,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则更多地重视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

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相对严格,主权机构对刑事审判的干预比较强,这也对司法公正带来了挑战。

四、审判方式不同在中国,律师和检察官的存在是法庭上的标准操作。

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律师和检察官的角色要弱得多,主要是寻求公正和协调。

另外,西方发达国家的刑事审判更加注重证据和辩论,而中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将承认被告的自然供述来确定罪行。

总结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有很大差异,这体现在法律体系、司法独立程度、刑事诉讼规定和审判方式等方面。

这些差异直接影响着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对司法公正的实现。

我们希望从这些差异中汲取有益的启示,不断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推进司法公正的建设。

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不同?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美国和中国几乎涉及了所有国际合作和竞争的领域。

在国家治理层面,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作直接影响了国家的稳定和繁荣。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大经济体,而中国则成为了第一大工业制造国和第二大经济体。

美国的法律制度被誉为西方法治制度的代表,而中国则有其自己独特的法律发展道路。

本文将从法律体系、法治脉络和司法体制三个不同层面比较分析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异同。

一、法律体系美国的法律体系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包括联邦法和各州法。

联邦法是在历史上各州联合后制定的,而各州的法律则是在共和国成立后,依据各自的立法程序制定的。

这种分权的设计确保了联邦与州之间权力的均衡,以及更为独立和灵活的司法体制。

此外,美国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宪法和权利法案等文件,确保了个人自由和法治原则。

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加集中,以民法典为核心,包括各种法律文件和法规。

中国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更多体现中央政府较为强大的主导作用,特别是在区域和部门的职能分配上。

由于历史和制度原因,中国在重要的领域都有明确的五年计划和其他计划文件,也就导致了法律文件和计划文件在实践中的互动。

二、法治脉络美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通过司法判例发展,意味着法官对具体案件的解释和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大法官和立法者对某一法律条款的评判。

这种发展模式基于普通法的历史根基,通过逐渐累积法律经验和案例数量,一步步构建法律体系,形成了美国法治脉络的基本特点。

相比之下,中国的法治脉络更多是基于法律文件和计划文件,是由中央、省、市和县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其他部委等建立的法律设施共同维护的。

这种法律体系和模式,导致创新和适应性比较弱,也容易出现法律和制度上的技术性问题。

三、司法体制在必要时,美国法院可以失去公信力的在他们停止活动并且相关故障会导致司法程序出现影响的时候进行调整和修复。

例如,肯塔基州最高法院其它设备无法完成多年的审判需求,导致它不能及时地完成司法程序,该法院不得不关闭,进行保养,直到它能够承担工作为止。

比较司法制度

比较司法制度
辩护权; 沉默权; 律师 介入权; 抗衡权
检察 院
【西方】侦查权力关系
【中国】司法权力关系
公安
嫌疑人
检察院
法院
政法委
“控诉人如果成为法官,就需要上帝作为律师”。 (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21。
【侦查制度】
侦查机关、侦查人员的权力设置、权力行为方式、活动原则、工作程序等的制度总和。
名 目
西 方
中 方
理论基础
三权分立理论
议行合一理论
组织体系
审判机关;法院组织体系三级制或四级制
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严格的控制关系
职责权限
多重职责,审判案件、解释法律;违宪审查、创设法律等
较为单一
审判模式
辩论主义(英美法系)、审问式(大陆法系)
审问式
人事任免
较高任职资格;严格任免程序;终身制或较长时间任职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 德沃金著,李常青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61。 法官应在其一切活动中避免不当或表面上不当的行为。 “法官的操守如同皇后的贞操,不容怀疑。”(希腊国王凯撒)
【法律体系】
五大法系。英美法系(海洋法系)、大陆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 社会主义法系。 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以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或其殖民地为主要地区; 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主要区域。
【受案、立案制度 】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检举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对受理的案件要迅速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决定立案的,应拟定侦查方案视案情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中西法律比较

中西法律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依然是21世纪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中的一项重大课题。

经验和科学告诉我们,法律制度的有效建构和运作依赖于相应的法律文化的存在,法治的成长必须扎根于相应的法律文化土壤。

追本溯源,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建设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而与自己固有的法律传统人为割裂的情况下展开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一场轰轰烈烈的司法制度改革,可见,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必须依赖于对法律文化的理性分析,而从司法角度对中西法律文化进行分析更是其中的关键。

在研究中西法律文化异同之前,先说一个有趣的现象。

作为法律的形式化象征,在西方有“司法女神”,在中国有“司法神兽”。

司法女神雕塑在西方法院建筑中会经常看到,我们在港剧里面也能经常看到。

司法女神一手执宝剑,一手拿天平,最值得注意的是女神的眼睛是闭着的或是用布蒙着的,所以也叫蒙目女神。

宝剑表示力量,天平表示公平,额发表示诚实,闭眼表示“用心灵观察”。

造像背面往往刻着古罗马法颜:“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中国的“司法神兽”,是一只像牛或羊的独角兽。

它是中国的司法神,最值得注意的是它的眼睛不仅睁着,且睁得很大,怒目圆睁。

它是中国第一位法官皋陶在办案时如争执不下,就将这叫做獬豸兽牵出来,它会用那只独角去抵触真正的罪犯。

西方和中国的司法神有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司法女神的眼睛是闭着或用布蒙着的,而中国的司法神兽眼睛是怒目圆睁。

这一显著区别体现着中西司法理念的不同,更深一层地看则是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不同。

以司法制度为例,下面就来分别探讨中西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西方的法律文化西方司法制度一般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其基本特点是: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实行审判公开制度,诉讼活动的透明度较高;律师辩护和代理制度发达,当事人获得辩护率较高;推行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原则;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诉讼作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机制,适用率极高。

第四章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第四章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资料:
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法制史上的一 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 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中 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 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 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 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 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 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 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 《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 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 (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 的结果。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 的雏形。中华 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 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2)大陆法系的特点。
①罗马法是其主要的历史渊源。 ②法典是法律的基本表现形式。重成文法,一般不承认判 例的法律效力。成文法是基本的法律渊源。 ③法官忠实于法律。强调法官的司法职能,不承认判例 法,不允许法官解释法律,创造法律。 ④司法影响不突出。相对于影响大大的立法,行政而言, 司法的主要职能就是依法解决普通案例,司法影响不 突出。

第六讲 比较司法制度

第六讲 比较司法制度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行政、立法、司法大权
集中于君主手中,君主就是最高的司法机关, 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确立司法制度、主管一 切司法活动。
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与司法制度是在资产阶级
取得政权后,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 和司法独立的原则基础上形成的,是资产阶 级民主制度在司法方面的重要表现。
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是在遵循司法独立等
设于法院内部,隶属于行政机关,由司法部 领导,强调检察机关的高度统一性。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审检分署制,检察机关独 立于法院系统之外,不隶属于行政机关,检 察机关表现出相当的松散性。
美国检察体制具有“三级双轨、互相独立”
的特征。
(何家弘《论美国检察制度的特色》,《外国 法译评》1995年第4期,第24页。)
院组成。
4.德国 德国的法院尽管也有联邦和州之分,但它和美国的
情况有很大的差别:联邦和各州的法院不是两个平 行的系统,而是单一司法体制,各类法院依类分别 构成垂直的关系,联邦高等法院为州以下三级法院 (地方法院、地区法院和州高等法院)的最高审级 法院;联邦不在各州专设自己的司法机关,而将其 法律事务委托州的机构和官员办理,各州高等法院 既执行州的法律(各州均有宪法)也执行联邦法律, 它们既是联邦法院的下属法院又是地区法院和地方 法院的上诉法院;而且各级法院都运用统一的法典。 因此德国法院的组织机构更多地体现了单一制国家 的特点。
纷依法裁决的权力,为司法审判权。主要审 理各种民、刑事案件,有些国家还包括审理 行政案件。
2、司法审查权
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亦称违宪审查,
是通过司法程度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 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是司法、立法、行政 三机关“制约与平衡”原则的体现。 尽管西方各国司法审查的对象不尽相同,但 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四种情况: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美国无疑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已俨然成为西方成熟法院制度的杰出代表。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院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曲折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中美两国法院制度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政治理论基础,在移植与继受法院制度过程中的态度、目的和进程、最高法院的功能、法官在法院发展史中的作用、法院的民间认同度以及法院自身对于改革的态度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差异。

一法院的权力和分配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结构中一项重要的权力,司法的职能决定着法院的地位。

司法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为了实现这个价值目标,司法应当是独立的。

由此而专门设置的机构法院也就获得了它独特的地位。

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联邦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设立的下级法院。

中国宪法第123、126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两国宪法分别使用了“司法权”和“审判权”的概念。

从学理上讲,“司法权”和“审判权”的含义是同一的。

但从中国法的含义来看,司法权首先是审判权,同时它还包括“检察权”;在美国法的含义中明确表明审判权就是司法权。

主要的差异反映在对“司法权”的具体设置上。

(一)关于独立性问题。

美国宪法上的法院设置是指法院独立于议会和联邦政府,体现为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制度。

仅以议会和联邦法院的关系而言,两者是权力并行并相互制约的关系,相对于对方各自独立。

其“独立性”含义包括:第一,法院独立的外部性,是指独立于议会和政府的机构;第二,法院独立的内部性,是指法官的审判权是独立的。

中国宪法关于法院独立问题作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同时宪法第12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从这一条的规定看,中国法院的独立性问题是指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但不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法院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实际上更多的时候是向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

中国法系与西方法系的比较研究

中国法系与西方法系的比较研究

中国法系与西方法系的比较研究中国法系和西方法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体系,而这两种体系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和西方的文化差异。

这篇文章将比较这两个法系的主要特点,以及它们对各自社会和法律实践的影响。

一、法律根源和传统中国法系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儒家思想和礼法制度。

中国的法律体系注重的是社会秩序和稳定,强调的是社会群体的利益,个人的利益和权利相对较低。

在传统的中国法律观念中,法律是用来维护社会和谐的工具,而不是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

相比之下,西方法系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法和基督教思想。

西方法律体系强调的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保护,法律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而设立的。

西方法系强调个人的自由,注重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二、立法和法律制定在中国法系中,立法权力主要集中在国家机关和行政机构手中。

法律的制定通常是由立法机关通过政治决策来完成的,法律的内容往往显得相对模糊,留有一定的解释空间。

此外,中国法律中也存在许多宣称是“法律”的文件,实际上却是由政府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

而在西方法系中,立法权力通常是由民选的立法机构来行使的。

法律的制定通常更具体和明确,以便使法律的适用更加明确和稳定。

另外,西方法系中的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候注重法律的字面解释,更加注重根据法律来做判断。

三、司法体系和法律实践中国法系的司法体系注重的是集权和稳定,法官的角色在许多情况下更像是国家机关的代表,而不是独立的法律解释者。

在中国的法官的任命中存在政府干预的现象,这常常引起司法独立性的质疑。

相比之下,西方法系的司法体系更加注重司法独立和公正。

司法机构和法院相对独立,法官在判案过程中更加注重法律的适用和公正。

西方法系中的法律实践更加注重法律的解释和理性的推理,而不是通过权力关系的调节。

四、法律文化和社会影响中国法系的文化影响着中国人民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

在中国社会中,人们更多地依赖关系网络和权威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依靠法律和法律机构。

中国人普遍对法律的信任度相对较低,许多人会选择用其他方式来解决纠纷。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咱来聊聊中西方的司法制度吧。

在咱中国,司法就像是一个大家庭里的长辈在主持公道。

大家心里都有一个共同的信念,那就是维护公平正义,让整个社会这个大家庭和谐稳定。

咱中国的司法制度呢,特别注重从整体出发,就像下棋看全局一样。

比如说一个案件,法官不会只看这个案件本身的对错,还会考虑这个判决对周围人和整个社会风气的影响。

这就好比种树,不能只看这一棵树长得好不好,还得看这棵树种下去对周围的花草树木有没有影响,对整个森林的生态有没有影响。

在中国的司法过程中,调解是个很有特色的东西。

这就像是邻里之间有了矛盾,大家先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商量商量。

法官呢,就像是那个德高望重的老邻居,在中间给大家讲道理、说人情。

我有个朋友,他家和邻居因为一堵墙起了争执。

本来两边都气鼓鼓的,觉得自己有理,都要打官司了。

结果到了法院,法官先是了解了情况,然后跟他们讲了讲邻里之间互相体谅的道理,还拿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后呢,两边都觉得自己有点冲动了,达成了一个双方都满意的调解方案。

这要是在西方,可能就直接走打官司的流程了,少了这么一个互相商量的环节。

西方的司法制度呢,就像是一场激烈的辩论赛。

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战,各自为自己的当事人据理力争。

西方的司法更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就像每个人都在守护自己的小城堡一样。

他们觉得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要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的权益。

这就好比一群人在玩游戏,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规则手册,只要按照自己的规则手册玩,别人就不能随便干涉。

在西方的法庭上,陪审团制度也是很特别的。

一群来自不同背景的普通民众可以决定一个人的命运。

这就有点像把一个重大的决策交给一群陌生人去做。

这些人可能对法律懂得不是那么透彻,但是他们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和道德观念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

这和中国就不太一样,在中国主要是专业的法官根据事实和法律条文来做出判决。

咱再说说法官的选拔和培养吧。

在中国,要成为一名法官可不容易。

要经过层层的选拔,学习大量的法律知识,还得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样本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样本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区别摘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性质法,两者在经济基本、阶级本质、总指引思想等方面是一致,但由于她们形成历史条件不同,两者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营方式上又存在着很大差别。

普通来说,不同区别原则会产生不同成果。

本文将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审判机关、审理根据、诉讼程序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进行比较,找出两大法系司法制度区别。

分析、比较资本主义两大法系异同,掌握它们各自特点,借鉴两大法系优良之处,对于建立和完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国内法治化进程,全面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具备重要现实意义。

核心词: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司法制度区别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区别当前,世界各国沿用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两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采用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老式,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样式而建立起来法律制度。

欧洲大陆上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许多国家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大陆法重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却是判例法。

普通来说不同区别原则会产生不同成果,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就审判机关、审理根据、诉讼程序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会产生明显差别:(一) 审判机关:普通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其行政案件诉讼,不归于普通法院管辖,而此外设立行政法院受理,故大陆法系是属于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并行制,成为不同双轨系统;而英美法系原则上并无行政法院设立,而刑事及行政诉讼等都归属于普通法院来管辖受理,不此外成立行政法院。

(二) 审理根据:普通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乃是以成文法为主,习惯法及判例法为辅;而英美法系美国除了宪法外,其他所谓法律,都注重不成文法典,故以实行习惯法及判例为主。

(三) 诉讼程序方式:普通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普通实行定型裁判机关;而英美法系普通采陪审制度以及巡回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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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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