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关系与自由结社自由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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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製造廠高步G3系統E棟
勞資關系和自由結社控制程序
文件編號
G3ESF20130312-01
版 本
A01
頁碼
第1頁,共2頁
生效日期
2013.3.16
一、目的:為了更好地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架起員工與工廠有效溝通的橋樑和紐帶,構建和諧的勞資關係。員工有權依法組織工會,有參與工會和成為工會會員的自由。
二、範圍:適用於寶(裕)元集團所有幹部和員工參與協調和溝通的行為。
三、權責:
3.1.工會:代表全體員工協商與公司有關員工各項權利和福利。
3.2.CR部門:解釋公司規章制度作為勞資雙方溝通的橋樑,建立和諧的勞資關係。
四.定義:
4.1.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自願組織,是工人階級為加強內部團結集中鬥爭力量而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
6.1.5高階管理層應每季至少一次與員工代表進行溝通或座談會瞭解員工心聲,每半年組織員工代表進行戶外交流和自我能力提升學習;
6.2.結社自由:
6.2.1工人有權不經公司事先批准,建立和參加他們自己喜歡的合法組織。自由結社的權利貫穿工人求職、就職以及終止雇傭關係的全過程,並適用於失業和退休工人;
6.2.2員工有自由加入或不加入工會的權利、集體談判的權利以及合法罷工的權利;
東莞***製造廠高步G3系統E棟
勞資關系和自由結社控制程序
文件編號
G3ESF20130312-01
版 本
A01
頁碼
第2頁,共2頁
生效日期
2013.3.16
6.2.6.如未經工人口頭或書面同意,公司不可從工人工資中扣除工會會費或其他工會費用,自由協商及有效的集體談判協議中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6.2.7.公司不應以任何形式和名義,提供或使用遣散費來觸犯工人自由結社的權利,包括阻止或限制工會的成立或工會活動(包括罷工);
6.2.11.當員工向工會申訴時,工廠工會應主動為員工進行協調和溝通,以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
6.2.12.當員工權益受損時,可透過公司現有溝通管道進行申訴,管理層未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處理,沒有辦法與資方達成協議,員工有權依法組織罷工;
6.2.13.若工人因參與工會而遭受歧視或遭受不正當解雇、降級或遭受工作上其他方式的權利或待遇喪失,則應按正常程式向公司相關單位提出申訴;
4.2.勞資關係: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關係。
4.3.結社自由:員工有權在其意願下選擇參與合法組織和團體。
五、作業流程:無
六、作業內容﹕
6.1勞資關係和諧:
6.1.1.公司本著資訊公開透明原則,通過公佈欄、廣播、報刊、郵件、教育訓練等方式,宣導公司的政策制度,並確保溝通管道暢通無阻;
6.1.2.員工可以通過電話、信箱、面談、郵件、員工代表、QQ申訴等方式與管理層進行有效的溝通;
6.1.3對員工提出意見管理層應重視並責成相關單位進行處理和回復,對提出意見者身份進行保密,不應對提意見的員工有任何的歧視和偏見;
6.1.4管理層的相關單位應對員工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不得有任何的手段進行報復,或進行其他的人身攻擊;
6.2.3公司對於參加工會之員工不應採取任何形式的身體或百度文库神上的暴力、威脅、恐嚇、報復、騷擾或虐待;
6.2.4工人代表擁有合理履行職責的必要設施、包括進入各個工作場所的權利;
6.2.5公司不應採取任何反工會的歧視和報復行為,即公司不應基於工人的工會身份或參與情況,在聘用、解雇、就業保障、工作分配、薪酬、晉升、降職、調任、(職業)培訓、紀律處罰、工作時間、休息時間、職業安全健康措施等方面做出對工人產生負面影響的決定;
6.2.18.工廠職能部門對集體談判和協商的結果,通過員工確認後,在公佈欄進行公佈;6.2.19.所有員工進行集體談判和協商的記錄均有完整的會議保存;
七、相關文件﹕
7.1.罷工/怠工處理守則
7.2.集體合同
7.3.工會組織架構
制定
CR部
審批
批准
6.2.14.在不得以情況下公司或有需轉移生產或關閉,工廠不得因此原因阻止或抵制工會成立、抵制任何其他自由結社和集體談判權利的合法行使或解散工會;
6.2.15.員工在合規合法的情況下,工廠員工可以通過工會與公司進行有組織、有紀律的集體談判,並因對特殊員工(未成年工、殘工、懷孕女工、哺乳期員工)進行特別保護,管理層給予配合;
6.2.16.公司承認工人自由和資源集體談判的權利。公司、工會和工人按照良好誠信原則遵守三方均同意並簽訂的協定條款及任何集體談判協定的條款。工人代表和工人有權向公司提出關於勞資集體談判協定遵守情況方面的問題,並且不遭到報復或任何對就業情況的負面影響;
6.2.17.集體談判協定的簽訂未經過自由和自願協商以及遵守良好誠信原則,則視為無效。集體談判協議中的條款若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和程式,或未達到工作場所規範對工人的保護程度,也視為無效;
6.2.8.公司不應以任何形式干涉工人組織的成立和運作,包括企圖建立或提升公司的支配地位,為工人阻止籌資或控制工人組織;
6.2.9.公司不應以任何形式,威脅使用或使用警力和武裝力量阻止或破壞任何以合法、和平方式行使自由結社的活動(包括工會會議、機會和合法罷工);
6.2.10.公司承諾不會對組織或參加合法罷工的工人採取任何處罰措施;
勞資關系和自由結社控制程序
文件編號
G3ESF20130312-01
版 本
A01
頁碼
第1頁,共2頁
生效日期
2013.3.16
一、目的:為了更好地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架起員工與工廠有效溝通的橋樑和紐帶,構建和諧的勞資關係。員工有權依法組織工會,有參與工會和成為工會會員的自由。
二、範圍:適用於寶(裕)元集團所有幹部和員工參與協調和溝通的行為。
三、權責:
3.1.工會:代表全體員工協商與公司有關員工各項權利和福利。
3.2.CR部門:解釋公司規章制度作為勞資雙方溝通的橋樑,建立和諧的勞資關係。
四.定義:
4.1.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自願組織,是工人階級為加強內部團結集中鬥爭力量而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
6.1.5高階管理層應每季至少一次與員工代表進行溝通或座談會瞭解員工心聲,每半年組織員工代表進行戶外交流和自我能力提升學習;
6.2.結社自由:
6.2.1工人有權不經公司事先批准,建立和參加他們自己喜歡的合法組織。自由結社的權利貫穿工人求職、就職以及終止雇傭關係的全過程,並適用於失業和退休工人;
6.2.2員工有自由加入或不加入工會的權利、集體談判的權利以及合法罷工的權利;
東莞***製造廠高步G3系統E棟
勞資關系和自由結社控制程序
文件編號
G3ESF20130312-01
版 本
A01
頁碼
第2頁,共2頁
生效日期
2013.3.16
6.2.6.如未經工人口頭或書面同意,公司不可從工人工資中扣除工會會費或其他工會費用,自由協商及有效的集體談判協議中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6.2.7.公司不應以任何形式和名義,提供或使用遣散費來觸犯工人自由結社的權利,包括阻止或限制工會的成立或工會活動(包括罷工);
6.2.11.當員工向工會申訴時,工廠工會應主動為員工進行協調和溝通,以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
6.2.12.當員工權益受損時,可透過公司現有溝通管道進行申訴,管理層未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處理,沒有辦法與資方達成協議,員工有權依法組織罷工;
6.2.13.若工人因參與工會而遭受歧視或遭受不正當解雇、降級或遭受工作上其他方式的權利或待遇喪失,則應按正常程式向公司相關單位提出申訴;
4.2.勞資關係: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關係。
4.3.結社自由:員工有權在其意願下選擇參與合法組織和團體。
五、作業流程:無
六、作業內容﹕
6.1勞資關係和諧:
6.1.1.公司本著資訊公開透明原則,通過公佈欄、廣播、報刊、郵件、教育訓練等方式,宣導公司的政策制度,並確保溝通管道暢通無阻;
6.1.2.員工可以通過電話、信箱、面談、郵件、員工代表、QQ申訴等方式與管理層進行有效的溝通;
6.1.3對員工提出意見管理層應重視並責成相關單位進行處理和回復,對提出意見者身份進行保密,不應對提意見的員工有任何的歧視和偏見;
6.1.4管理層的相關單位應對員工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不得有任何的手段進行報復,或進行其他的人身攻擊;
6.2.3公司對於參加工會之員工不應採取任何形式的身體或百度文库神上的暴力、威脅、恐嚇、報復、騷擾或虐待;
6.2.4工人代表擁有合理履行職責的必要設施、包括進入各個工作場所的權利;
6.2.5公司不應採取任何反工會的歧視和報復行為,即公司不應基於工人的工會身份或參與情況,在聘用、解雇、就業保障、工作分配、薪酬、晉升、降職、調任、(職業)培訓、紀律處罰、工作時間、休息時間、職業安全健康措施等方面做出對工人產生負面影響的決定;
6.2.18.工廠職能部門對集體談判和協商的結果,通過員工確認後,在公佈欄進行公佈;6.2.19.所有員工進行集體談判和協商的記錄均有完整的會議保存;
七、相關文件﹕
7.1.罷工/怠工處理守則
7.2.集體合同
7.3.工會組織架構
制定
CR部
審批
批准
6.2.14.在不得以情況下公司或有需轉移生產或關閉,工廠不得因此原因阻止或抵制工會成立、抵制任何其他自由結社和集體談判權利的合法行使或解散工會;
6.2.15.員工在合規合法的情況下,工廠員工可以通過工會與公司進行有組織、有紀律的集體談判,並因對特殊員工(未成年工、殘工、懷孕女工、哺乳期員工)進行特別保護,管理層給予配合;
6.2.16.公司承認工人自由和資源集體談判的權利。公司、工會和工人按照良好誠信原則遵守三方均同意並簽訂的協定條款及任何集體談判協定的條款。工人代表和工人有權向公司提出關於勞資集體談判協定遵守情況方面的問題,並且不遭到報復或任何對就業情況的負面影響;
6.2.17.集體談判協定的簽訂未經過自由和自願協商以及遵守良好誠信原則,則視為無效。集體談判協議中的條款若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和程式,或未達到工作場所規範對工人的保護程度,也視為無效;
6.2.8.公司不應以任何形式干涉工人組織的成立和運作,包括企圖建立或提升公司的支配地位,為工人阻止籌資或控制工人組織;
6.2.9.公司不應以任何形式,威脅使用或使用警力和武裝力量阻止或破壞任何以合法、和平方式行使自由結社的活動(包括工會會議、機會和合法罷工);
6.2.10.公司承諾不會對組織或參加合法罷工的工人採取任何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