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业务发展研究[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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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题目:浙江省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业务发展研究

一、引言

绿色信贷对于银行业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在2009年12月22日召开的“2009中国金融论坛”上,与会银行家、政府官员、学者、金融机构就低碳经济献言献策。他们认为,中国即将把减排目标纳入国家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低碳技术将成为未来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在这种形势下,2010年的信贷投放将奉行“绿色贷款”。江苏、浙江、河南、黑龙江、陕西、山西、青海、深圳、宁波、沈阳、西安等20多个省市的环保部门与所在地的金融监管机构联合陆续出台了有关绿色信贷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细则。然而,绿色信贷在国外起步较早,国外学者也就信贷业务发展政策表达自己的见解。较之国际先进、成熟模式运行的绿色信贷银行,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之路刚刚起步,还存在许多障碍,就浙江省商业银行而言,政策体系不完善,信息沟通不足等等都是遇到的瓶颈。针对这些障碍,各大商业银行纷纷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规范地方政府行为,为绿色信贷的推行扫清地方保护主义障碍;加强与环境利益相关者的联系与互动,营造良好的绿色信贷实施环境;建立和完善信息沟通机制等等。

绿色信贷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而对研发和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和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生产和绿色制造以及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的金融政策手段。绿色信贷是现代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它是对传统金融观念的改变和发展。它强调的是一种科学发展的思路,一种社会的责任,就是希望通过金融业有意识的行为引导资金流向,促使社会主体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平衡、节约自然资源,避免盲目追求数量型扩张、严重依赖资源和消耗资源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全社会形成科学的、和谐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主题部分

(一)国际相关情况

Mitchell Berlin(2009)指出因为某些原因,一个银行信贷标准的变化改变银行提供贷款的决定。银行家和商业新闻经常谈到周期的银行信贷标准,银行的贷款标准太松懈。由于银行的信息劣势,在贷款后,银行无法完全控制借款企业和个人的用贷和还贷行为,借款企业和个人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有可能违反合同规定,隐藏资金使用的真实信息,采取高风险投资行为,从而有可能造成资金本息不能按期归还,产生信贷风险。

Tim Wilson(2007)提出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简称EPs)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该原则倡导金融机构对于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应尽审慎性核查义务,只有在融资申请方能够证明项目执行不会破坏环境、不会引发社会问题的前提下,金融机构才可提供融资服务。

Rapullo and Suarez(2004)分析了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度量信用风险时的贷款定价,推导出了保险精算的公平贷款利率。贷款风险除了直接影响均衡贷款利率外,还通过提高资本要求来间接影响贷款利率。当银行根据内部评级法进行风险评级时,市场均衡贷款利率将对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的变化更加敏感。发放低风险贷款的银行将倾向于使用内部评级法,其均衡利率会降低;而从事高风险贷款的银行倾向于使用标准评级法,高风险均衡贷款利率将保持不变。

(二)国内相关情况

1.关于绿色信贷业务的发展意义

李建英(2008)提出一方面推行绿色信贷是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差异化定价引导资金投向有利于环保的产业、企业和项目,可有效地

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绿色信贷”体现了两型社会建设的本质特征。重视环境资源对于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约和制衡作用,在商业银行信贷活动中把符合国家环境管理、污染治理和对于生态的保护做为信贷决策的重要标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资源、生态环境损耗,增加对于环保产业和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的信贷支持。

张荣海(2009)依据我国环境经济政策中关于金融政策实施的安排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业务的意义。一是防范和制止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在我国迅速推进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实施绿色信贷政策,是防范和制止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二是确保信贷资金安全。一些地方在迅速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时,在宏观决策和整体规划上较少考虑环境与资源因素.使企业因污染被关停所带来的信贷风险逐渐加大。比如政策风险、法律风险、信誉风险等等。三是实现环境保护与金融安全双赢,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通过金融部门对环境监管的助力,有利于消除“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不公平现象,促进企业环境意识的觉醒和提高。

2.关于绿色信贷业务内容的研究

何德旭,张雪兰(2007)提出所谓绿色信贷,指的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研发、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目的是引导资金和贷款流入促进国家环保事业的企业和机构,并从破坏、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中适当抽离,从而实现资金的“绿色配置”。国际上普遍认同的绿色信贷规范是2006年7月重新修订的赤道原则,该原则适用于项目资本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这也将是我国银行业绿色信贷标准的蓝本。

党春芳(2009)点明绿色信贷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而对研发和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

发和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生产和绿色制造以及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的金融政策手段。

娄志捷(2010)提出绿色信贷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严格限制向高耗、高污染的环保不达标企业提供融资;二是要大力支持绿色环保、清洁能源和循环经济等行业与企业的发展。2003年6月建立的“赤道原则”已逐渐为银行业务发展的环境和社会责任标准,成为一项融资的新标准。当然,我们目前正在推进的绿色信贷与国际上流行的“赤道原则”有所区别。我国银行业的绿色信贷是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指导下由银行根据自身情况来细化和实施,其所涉及的范围和相关程度更大更广些。

3.关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业务发展瓶颈分析

王飞(2009)提出绿色信贷取得了阶段性、局部性成果,但与预期目标相比还有不小的距离,大面积推进还面临着不少制度性和技术性的困难。一是相关政策和激励机制不完善。现阶段,大部分省份和金融机构虽然接受了绿色信贷的概念,大多还停留在传达精神和纲领的阶段上,部分还处于观望状态。这主要是因为绿色信贷刚刚起步,还没有在银行内部形成完善的机制。二是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不到位。中国银行业虽然对环境风险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在具体的风险管理能力、力度和体系建设上还有待发展。各家银行绿色信贷的标准多是综合性、原则性的,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及环境风险评级标准。三是相关的技术、人才不充足。由于绿色信贷刚刚兴起,中国银行业缺乏专门的绿色信贷人才,银行现有人士不了解绿色信贷的操作流程。

张荣海(2009)指出绿色信贷有以下方面的不足。一是政策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缺乏与绿色信贷配套的绩效评价标准和行业环保绩效评价指南等技术性政策。二是信息沟通不足。还有很多省、市尚未建立环保部门与银行监管和授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即使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也不能完全实现全面、及时的信息交流。这既不利于环境保护,也加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三是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我国的绿色信贷政策,坚持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原则。由于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导致银行在执行绿色信贷政策时,更多地考虑银行的商业利益,对一些有问题而短期未暴露的企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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