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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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8、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9、土地调查条例
10、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11、土地复垦条例
1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1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1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5、土地登记办法
16、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
17、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8、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19、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
二、处罚程序
1、受理
2、立案
3、调查取证
4、审理
5、告知(处罚告知、听证告知)
6、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送达
9、函告相关部门(需移送的移送) 10、履行 11、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2、结案
三、处罚时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生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设区的市和县(市)经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
3、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4、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