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商业名称(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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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有关商业名称的法律规定 1、关于商业名称结构的规定 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 (1)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 (2)行政区划的例外 经国家工商局核准, 经国家工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名称可以不冠以所 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使用“中国” 中华”或者冠以“国际” 1)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的 企业; 企业; 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2)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外商投资的企业。 3)外商投资的企业。
商业名称(商号) 第四章 商业名称(商号) 本章内容: 本章内容: 一、商业名称概述 二、商业名称的选定 三、商业名称的登记 四、商业名称权
一、商业名称概述 概念: (一)概念: 又称商事名称,俗称商号, 又称商事名称,俗称商号, 指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 中用以表彰自己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 中用以表彰自己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 (二)特征 代表自己的名称; 1、代表自己的名称; 营业活动中使用; 2、营业活动中使用; 与特定经营对象和信誉相联; 3、与特定经营对象和信誉相联; 独立于自然人姓名之外。 4、独立于自然人姓名之外。
2、商业名称自由主义(美国、英国、日本): 商业名称自由主义(美国、英国、日本): 指商业名称的使用可以根据使用人的需要进行确定 商业名称与主体的姓名、经营种类与范围没有关系, 商业名称与主体的姓名、经营种类与范围没有关系, 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 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 但采取自由主义的国家, 但采取自由主义的国家,其法律也往往对商业名称 的选定作某些限制性的规定,并非完全自由。 的选定作某些限制性的规定,并非完全自由。
一审判决后, 一审判决后,双方在法定上诉期内都进行了 上诉。2008年 高院组织双方开庭。 上诉。2008年5月8日,高院组织双方开庭。 2008年 19日 省高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2008年5月19日,省高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调解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嘉兴毛源昌尊重杭州毛源昌的商标权, 一、嘉兴毛源昌尊重杭州毛源昌的商标权, 不得实施侵权行为; 不得实施侵权行为; 二、杭州毛源昌许可嘉兴毛源昌加盟并继续 使用字号,每年支付加盟费若干元。 使用字号,每年支付加盟费若干元。
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案例: 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案例: 2007年 2007年8月,杭州毛源昌信义光学仪器有限公司诉 嘉兴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嘉兴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请 求法院认定其“商品类” 求法院认定其“商品类”毛源昌注册商标为驰名商 被告嘉兴毛源昌使用“毛源昌” 标,被告嘉兴毛源昌使用“毛源昌”为字号进行商 事活动的行为侵犯了其驰名商标权。 事活动的行为侵犯了其驰名商标权。 相关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 53条和 条和《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 护规定》 13条 护规定》第13条: 商标所有人(当事人) 商标所有人(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 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 的,可以向企业名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 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 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 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2、对商业名称的特别要求 对公司名称的特别规定; (1)对公司名称的特别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商事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 商事名称中使用“ 字的, 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3、对商业名称的限制 商业名称单一制原则( (1)商业名称单一制原则(特殊情况下可申请附属 名称, 名称,如宜兴市官林供销合作社的附属名称为宜兴 市供销企业(集团)公司官林分公司, 市供销企业(集团)公司官林分公司,香港地区很 多公司将中文名称作为附属名称。 多公司将中文名称作为附属名称。使用从属名称须 省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 省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 商业名称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商业名称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不得使用不具有唯一性或可辨认性的商业名称, (3)不得使用不具有唯一性或可辨认性的商业名称, 必须遵守语言文字的统一要求; 必须遵守语言文字的统一要求; (4)内容和文字不得含有法律所列举的不得使用的 事项。 事项。
(四)商业名称权的保护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保护力度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保护力度 显著不足 第6条: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 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商业名称保护的弥补措施 北京市工商局:2006年 月起, (1)北京市工商局:2006年2月起,知名企业名称 受全行业保护(北京市范围内)。 受全行业保护(北京市范围内)。 反不正当竞争法》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经营者不得采用 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 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 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 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 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 案例: 案例: 北京“九头鸟” 九头凤” 1)北京“九头鸟”诉“九头凤”案件 2)苏州冠芝霖手机大卖场有限公司诉曲阜冠之霖 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三)商业名称与注册商标 构成要素不同; 1、构成要素不同; 文字——文字、数字、 ——文字 文字——文字、数字、图案等 表彰的对象不同; 2、表彰的对象不同; 商主体—— ——商品或服务 商主体——商品或服务 3、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 商事主体登记法、商业名称登记法—— ——商标法 商事主体登记法、商业名称登记法——商标法
而嘉兴毛源昌则辩称, 而嘉兴毛源昌则辩称,他们的企业名称是经 合法审批获得的。在公司成立至今的10年来, 10年来 合法审批获得的。在公司成立至今的10年来, 一直诚信经营, 一直诚信经营,连续数年被浙江省工商局评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 AA级 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 单位” 他们并没有攀附原告的知名度。 用’单位”,他们并没有攀附原告的知名度。 商品和企业名称,分属不同的知识产权领域, 商品和企业名称,分属不同的知识产权领域, 原告的产品商标与被告的企业字号不会构成 混淆。 混淆。 第一次开庭,原告未带证据原件; 第一次开庭,原告未带证据原件;被告要求 看原件,因此2007 10月29日 2007年 看原件,因此2007年10月29日,嘉兴中院组 织第二次开庭。 织第二次开庭。
三、商业名称的登记 (一)登记时间 与商事主体创设同时办理; 1、与商事主体创设同时办理; 事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事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登记的效力 创设效力; 1、创设效力; 排他效力; 2、排他效力; 救济效力。 3、救济效力。
四、商业名称权 (一)概念 即商号权, 即商号权,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业登记而对其 使用的名称所享有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使用的名称所享有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二)性质 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 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 (三)特点 1、区域限制性 2、公开性 可转让性: 3、可转让性:商业名称可以随商主体或商主 体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体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二、商业名称的选定 (一)各国立法例 商业名称真实主义(初始原则) 德国、法国、 1、商业名称真实主义(初始原则):德国、法国、 瑞士 指商人所使用的商业名称必须能够真实反映商人的 基本营业情况和权属情况。 基本营业情况和权属情况。 商业名称的选定必须严格加以限制, 商业名称的选定必须严格加以限制,及投资状况等必须相 否则禁止使用。 符,否则禁止使用。 我国也属于真实主义立法模式, 我国也属于真实主义立法模式,同时又赋予了充分 的自由权。 的自由权。
原告认为, 原告认为,嘉兴毛源昌在未经他们允许的情 况下,将与杭州毛源昌的“毛源昌” 况下,将与杭州毛源昌的“毛源昌”注册商 标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 标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 侵犯了杭州毛源昌的商标专用权。 侵犯了杭州毛源昌的商标专用权。尤其嘉兴 毛源昌作为眼镜用品企业, 毛源昌作为眼镜用品企业,与杭州毛源昌在 同一行业,其行为的主观恶意性更加明显, 同一行业,其行为的主观恶意性更加明显, 性质更为恶劣。原告诉讼请求: 性质更为恶劣。原告诉讼请求:1、立即停止 使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使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 毛源昌”字号),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并赔礼道歉 “毛源昌”字号),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3万及调查、 113万及调查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3万及调查、制止侵 权费用合计128100 128100元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权费用合计1281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开庭过程中, 开庭过程中,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两枚商标为 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
2008年 2008年1月3日,嘉兴中院一审判决认定:1、嘉兴毛源 嘉兴中院一审判决认定: 昌合法享有字号权,针对杭州毛源昌的第二枚商标, 昌合法享有字号权,针对杭州毛源昌的第二枚商标, 依法享有在先权;2、嘉兴毛源昌突出使用“毛源昌” 依法享有在先权; 嘉兴毛源昌突出使用“毛源昌” 不当,针对第一枚商标构成侵权, 不当,针对第一枚商标构成侵权,针对第二枚商标亦 构成侵权; 侵权赔偿自原告诉讼倒推2 构成侵权;3、侵权赔偿自原告诉讼倒推2年,按照历 年许可费计算,每年按照5万元计算。 年许可费计算,每年按照5万元计算。4、本案已经认 定嘉兴毛源昌构成侵权,故无须认定驰名商标问题。 定嘉兴毛源昌构成侵权,故无须认定驰名商标问题。5、 杭州毛源昌没能证明商誉受损的事实, 杭州毛源昌没能证明商誉受损的事实,故消除影响的 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 请求不予支持。6、关于赔礼道歉,主要用于人格侵权 领域,杭州毛源昌是以商标侵权作为诉由, 领域,杭州毛源昌是以商标侵权作为诉由,因此不能 要求被告承担侵害企业名称权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 要求被告承担侵害企业名称权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 一、嘉兴毛源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经营 场所的门头牌匾上停止突出使用“毛源昌”字样; 场所的门头牌匾上停止突出使用“毛源昌”字样;2、 嘉兴毛源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杭州毛源昌损失 10万元 赔偿制止侵权的支出34000 万元, 34000元 10万元,赔偿制止侵权的支出34000元;3、驳回杭州 毛源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16123 16123元 毛源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16123元,由杭州毛源 昌承担10000 10000元 嘉兴毛源昌承担6123 6123元 昌承担10000元,嘉兴毛源昌承担6123元。
案件详情:1989年 案件详情:1989年,杭州毛源昌在国家商标局 获准注册“毛源昌”商标,并在1999 1999年申请延 获准注册“毛源昌”商标,并在1999年申请延 续并按新的商标和服务分类目录第9 续并按新的商标和服务分类目录第9类,获准注 毛源昌”商标。 册“毛源昌”商标。嘉兴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 1997年注册成立 年注册成立, 于1997年注册成立,从事眼镜及相关产品的配 在嘉兴地区有一定知名度。 售,在嘉兴地区有一定知名度。原本两家毛源 昌相安无事,并且还有一定的业务往来。 昌相安无事,并且还有一定的业务往来。但是 2006年 2006年,嘉兴毛源昌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注 毛源昌”的服务商标, 册“毛源昌”的服务商标,引起了杭州毛源昌 的不满。2007年 的不满。2007年6月,杭州毛源昌以商标侵权 为由,将嘉兴毛源昌告上了法院。 21日 为由,将嘉兴毛源昌告上了法院。8月21日,嘉 兴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兴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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