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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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一.概念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 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猥亵: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
性的决定权的行为。即不包括奸淫行为在内的一切能刺激,兴 奋或满足自己或他人性欲的行为。 侮辱:基于本罪是流氓罪衍生,所以根据1984年《关于当前办 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侮辱一般是 指用淫秽下流的语言或动作调戏妇女,或采用暴力、胁迫的手 段损害妇女人格。
3.主体 已满16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因为妇女完 全有可能针对妇女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妇女针对妇女 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同样损害了妇女的羞耻心,侵 害了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当然,妇女构成强制猥 亵妇女罪时,行为范围要窄:比如,男子强行与妇女 搂抱亲吻的,一般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而女子强行 与另一妇女接吻、搂抱的,则难成立该罪。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的关系: 两者都侵犯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且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 其他手段。 但构成要件不同: ①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只要求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 行为;后者要求与妇女发生性交。 ②主体不同:前者的直接正犯即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但后 者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只能是强奸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③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不要求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后者以强 行奸淫为目的。 此外,在强奸过程中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一般不 另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其次,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 即侮辱行为并不是独立于猥亵行为之外的行为。因为猥亵行为包 括了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决定权的一种行为, 而侮辱行为也不可能超出这一范围;任何针对妇女实施的与猥亵 行为性质相同的侮辱行为,都必然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 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所以不能机械的区分猥亵行为与侮辱行 为。 问题:既然不能机械的区分,那么无论行为人作出的是猥亵行为 抑或是侮辱行为,都应该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但是现实 审判中却存在强制猥亵妇女罪和侮辱妇女罪两种罪名?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马永顺律师来源:未知作者:admin一、概念及其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礼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强制猥亵妇女,即使妇女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私有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侮辱妇女,损害了妇女的名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

违背妇女意志,即缺乏妇女的真实同意。

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本罪。

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

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等。

猥亵儿童罪如何量刑

猥亵儿童罪如何量刑

猥亵⼉童罪如何量刑新冠肺炎疫情让⼤部分全国⼈民都困在了家中。

然⽽在这⼀时间⾥,关于猥亵、性侵害幼⼥等⼉童的案件在许多农村落后地区发⽣率⽐平常时期要⾼。

在让⼈感到痛⼼疾⾸的同时,让我们了解猥亵⼉童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这⼀问题。

⼀、猥亵⼉童罪如何量刑我国《刑法》第⼆百三⼗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童罪。

猥亵⼉童罪应当按照强制猥亵、侮辱罪进⾏从重处罚。

按照该规定,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么猥亵⼉童的,应当按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进⾏从重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童罪】猥亵⼉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6周岁以下未成年⼈猥亵⼉童是否构罪我国《刑法》⽬前规定,14周岁以下未成年⼈为⽆刑事责任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14⾄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因此,16周岁以下未成年⼈猥亵⼉童不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猥亵⼉童的⾏为会给⼉童的⾝体、⼼理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但是⼉童由于知识的⽋缺,在遇到侵害时往往不知反抗,甚⾄不敢跟家⼈讲。

因此,希望家长朋友们多关⼼了解⾃⼰孩⼦的情况,如果遇到法律问题,也欢迎到店铺进⾏咨询。

强制猥亵罪量刑标准

强制猥亵罪量刑标准

强制猥亵罪量刑标准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犯强制猥亵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制猥亵罪的量刑标准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和讨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是影响量刑的主要因素。

如果犯
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那么量刑就会相对较重。

比如,如果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受到严重的身体伤害或者精神创伤,那么量刑标准就会相对提高。

而如果犯罪情节较轻,后果较为轻微,那么量刑就会相对较轻。

其次,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也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

如果犯罪嫌疑人
有悔罪表现,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者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那么在量刑时可以适当考虑减轻处罚。

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态度恶劣,对犯罪行为不思悔改,那么量刑就会相对加重。

此外,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之一。

如果犯罪嫌疑人
是多次实施强制猥亵罪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么量刑标准就会相对提高。

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初犯,或者情节较轻,那么量刑就会相对减轻。

总的来说,对于强制猥亵罪的量刑标准,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后果严重程度、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结合法律规定,依法进行量刑裁量,确保量刑公正合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性侵案件的法律强制规定(3篇)

性侵案件的法律强制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性侵案件,即指对他人进行性侵犯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我国对性侵案件的法律强制规定日益严格。

本文将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性侵案件的法律强制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法相关规定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 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从重处罚。

三、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1. 侦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对性侵案件的侦查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 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对性侵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3. 证据收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对性侵案件,应当收集、审查、核实证据,保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1.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

2. 家庭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律案例猥琐女生(3篇)

法律案例猥琐女生(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年某月某日,某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猥琐女生事件。

受害者小芳(化名)是一名16岁的初中女生,犯罪嫌疑人小丽(化名)是同校的一名14岁女生。

据小芳所述,小丽趁其不备,强行触摸她的隐私部位,并对其进行言语侮辱。

事件发生后,小芳向学校及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件调查1. 学校调查学校接到报案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调查。

经调查,小丽曾承认触摸小芳的行为,并表示愿意向小芳道歉。

但小芳认为小丽的道歉不够诚恳,且其对小丽的伤害并未得到实质性的补偿。

2. 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小丽承认其行为,并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小丽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小丽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2. 学校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在本案中,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小丽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失职行为。

但考虑到学校并非故意放任小丽的行为,故不承担刑事责任。

3. 小芳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小芳的权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丽的行为侵害了小芳的人身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道德与法律冲突1. 道德冲突在本案中,小丽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道德。

道德是社会公认的、符合人类共同利益的行为规范,而小丽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小芳的人格尊严,违背了社会公德。

2. 法律冲突在处理本案时,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冲突。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小丽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考虑到小丽是未成年人,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争议。

孙小果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孙小果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孙小果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该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复杂,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刑诉法解释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从刑法、刑事诉讼法、刑诉法解释等角度对孙小果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刑法方面的法律问题1. 故意杀人罪孙小果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为故意杀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孙小果在案件中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 强奸罪孙小果案件中,还存在强奸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

孙小果在案件中实施了强奸行为,应当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3. 组织卖淫罪在孙小果案件中,还涉及组织卖淫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是指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孙小果在案件中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应当承担组织卖淫罪的刑事责任。

4. 包庇罪孙小果案件中,还存在包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孙小果在案件中实施了包庇行为,应当承担包庇罪的刑事责任。

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法律问题1. 侦查阶段孙小果案件在侦查阶段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证据收集、侦查期限、侦查程序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严格遵守侦查期限,确保侦查程序的合法性。

2. 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孙小果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审查起诉、起诉书制作、起诉理由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制作起诉书,提出起诉理由。

3. 审判阶段孙小果案件在审判阶段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证据认定、法庭调查、辩护与代理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案件,对证据进行认定,保障被告人的辩护与代理权利。

强制猥褒罪案例

强制猥褒罪案例

强制猥褒罪案例
强制猥褒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他人实施猥亵行为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深入了解强制猥褒罪的性质、危害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在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强制猥褒案件。

案件中,被告张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强行将受害人小芳带至一处偏僻地点,采用暴力手段对其进行猥亵行为,并威胁小芳不得告发。

经过警方调查,最终将张某抓获归案。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谴责。

强制猥褒罪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更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

在这起案件中,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对无辜的受害人进行了严重的侵害,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制猥褒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强制猥褒罪的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罪犯的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法律将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面对这样的案例,我们应当深刻反思和警惕。

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职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落实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杜绝职务之便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广大公民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法律意识,一旦遭受侵害,及时报警,维护自身权益。

强制猥褒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和遏制这类犯罪行为的发生,让社会更加和谐、安定。

强制猥亵、侮辱罪 司法考试题

强制猥亵、侮辱罪 司法考试题

强制猥亵、侮辱罪司法考试题
题目:强制猥亵、侮辱罪司法考试题
说明:以下是一道关于强制猥亵和侮辱罪的司法考试题,请根据题目提供的资料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
某地发生了一起涉嫌强制猥亵和侮辱罪的案件,被告是一名20岁的年轻男子,被指控在公共场所对一名陌生女性实施了性骚扰和侮辱行为。

据受害者陈述,当时被告使用语言侮辱和侵害了她的身体权益,并试图非法侵犯她的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请回答以下问题:
1. 对于被告所涉及的强制猥亵和侮辱行为,这两项罪行在我国刑法中的基本定义是什么?
2. 强制猥亵罪和侮辱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3. 依据我国刑法,对于强制猥亵罪的定罪要件有哪些?
4. 受害者的陈述是否足以证明被告涉嫌犯罪?如果不够,请说明理由。

5.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强制猥亵和侮辱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请列举一些可能的量刑情况。

6. 在此案件中,可能还牵涉到其他相关犯罪行为,你能够举例说明吗?
7. 按照我国刑法,被告如何为自己辩护,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辩护理由?
8. 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法庭可能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和隐私?
注意:请根据题目中提供的资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清晰、逻辑、合理的方式,回答上述问题。

侵害女性的法律案例(3篇)

侵害女性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震惊社会的侵害女性案件。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女性被警方逮捕。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女性权益保护的思考。

以下是该案件的具体情况。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18年某月某日,受害人小芳(化名)在下班途中,被被告人李某某拦住。

李某某以求助为由,将小芳带到一偏僻处。

随后,李某某趁小芳不备,对她进行了强制猥亵和侮辱。

2. 报案与调查小芳事后立即向警方报案。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

通过调取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询问目击者以及小芳的陈述,警方初步掌握了李某某的犯罪事实。

3. 逮捕与审判在充分证据的基础上,警方对李某某进行了逮捕。

随后,该案件移交至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悔过。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侵害女性权益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审理结果经过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 女性权益保护本案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女性权益保护仍然任重道远。

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提高女性自我保护意识,严厉打击侵害女性权益的犯罪行为。

2. 法律宣传教育本案的发生,也暴露出部分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

因此,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对于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3. 社会风气改善本案的发生,反映了部分社会风气的不良现象。

我们应从源头上加强道德建设,倡导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为女性创造一个安全、温馨的生活环境。

六、结语李某某强制猥亵、侮辱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女性权益案件。

强制猥亵侮辱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强制猥亵侮辱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强制猥亵侮辱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实,猥亵、侮辱的这种行为都是非常可耻变态的。

猥亵侮辱不同于强奸,但是也对受害者的精神和身体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已经有了明确的法条,如果触犯本罪的话,只要当事人勇于揭发和举报,都会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强制猥亵侮辱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一、强制猥亵侮辱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强制猥亵侮辱罪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行为人既可以对异性实施猥亵行为,也可以对同性实施猥亵行为。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侮辱、猥亵的行为会产生伤害妇女性感情的结果和危害他人性自由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刺激性欲、发泄情感、报复她人的目的,但主观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此外,猥亵行为的危害在于对性自主权的侵害,这种侵害是一个客观事实的判断,不会因为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倾向的存在而改变。

若把主观意图作为考量因素,不仅模糊了猥亵行为的本质,而且会放纵一部分猥亵行为逃脱刑法制裁。

因此,主观目的不应当是本罪的考量因素,只要主观上存在故意就可以了。

▲3、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

性侵法律案件讲解(3篇)

性侵法律案件讲解(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性侵案件在我国频发,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社会风气产生了恶劣影响。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此类案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性侵犯罪的打击力度。

本文将对我国性侵法律案件进行讲解,以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对性侵案件的防范能力。

二、性侵法律概念性侵,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

性侵案件主要包括强奸、强制猥亵、性骚扰等。

三、我国性侵法律体系1. 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对性侵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1)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2)强制猥亵、侮辱罪: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侮辱他人或者使他人受到侮辱的行为。

(3)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2. 民法规定我国《民法典》对性侵案件的民事赔偿进行了规定,包括:(1)精神损害赔偿:因性侵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的,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

(2)物质损害赔偿:因性侵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物质损失。

3. 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进行了规定,包括:(1)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2)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禁止泄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四、性侵案件立案标准1. 强奸罪(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2)以婚姻、恋爱关系为幌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3)以金钱、财物为诱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4)其他情节恶劣的。

2. 强制猥亵、侮辱罪(1)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侮辱他人或者使他人受到侮辱的;(2)多次强制猥亵、侮辱他人或者使他人受到侮辱的;(3)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4)其他情节恶劣的。

3. 猥亵儿童罪(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2)多次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3)造成儿童严重精神损害的;(4)其他情节恶劣的。

强制猥亵、侮辱法律法规

强制猥亵、侮辱法律法规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5〕4号)三、定罪处罚16.依法准确定罪处罚。

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25.拐卖妇女、儿童,又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8.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伤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拐卖妇女、儿童,并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22.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刑法第⼆百三⼗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童罪】猥亵⼉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童多⼈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强制猥亵、侮辱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

(1)⾏为主体不限于男性,妇⼥不仅可以成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且可以成为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需要研究的是,丈夫可否成为强制猥亵妻⼦的主体?对此似应分清两种情形回答。

⾸先,对于公然强制猥亵妻⼦的部分⾏为,仍应认定为本罪。

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扒光妻⼦⾐裤的,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因为即使在具有夫妻关系的前提下,这种可以使他⼈有⽬共睹的⾏为,明显伤害了其妻⼦的性的决定权(妻⼦同意的除外)。

对此应当没有疑问。

其次,对于⾮公然强制猥亵妻⼦的⾏为,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将丈夫强制猥亵妻⼦的⾏为分为公然与否来认定是否构成强制猥亵妇⼥罪,是因为在具有夫妻关系这种特殊场合,丈夫的⾏为是否侵害了妻⼦的性的决定权,主要取决于是否公然这⼀因素,⽽不是认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以公然为前提。

换⾔之,“公然”并不是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但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在丈夫强制猥亵妻⼦的情况下,不得不将“公然”作为限制条件,⽽这⼀限制条件⼜是以本罪的性质为根据的。

(2)强制猥亵的对象没有限制,强制侮辱的对象是妇⼥。

男⼦强制猥亵男⼦以及妇⼥强制猥亵男⼦的,也成⽴本罪。

法律讲堂强奸猥亵案例(3篇)

法律讲堂强奸猥亵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奸和猥亵是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为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本篇将通过对一起强奸猥亵案例的解析,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例背景2018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强奸猥亵案件。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5岁,已婚,无业。

被害人李某,女,22岁,系张某的前女友。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将张某抓获归案。

三、案件经过1. 案发前,张某与李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

后因感情纠纷,两人分手。

2. 分手后,张某对李某心生怨恨,遂产生报复心理。

3. 2018年5月某日,张某以寻找工作为由,将李某约至一废弃厂房。

在交谈过程中,张某突然将李某按倒在地,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4. 行为结束后,张某威胁李某不得声张,否则将对她的家人和朋友进行报复。

5. 李某在恐惧中忍受了张某的侵害,并在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法律解析1. 犯罪构成(1)客体:本案件侵犯的是李某的人身权利,包括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

(2)客观方面:张某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即通过暴力手段对李某进行性侵犯。

(3)主体:张某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张某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仍然故意为之。

2. 法律适用(1)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2)强制猥亵、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3. 刑罚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给李某及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猥亵儿童案件法律规定(3篇)

猥亵儿童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猥亵儿童是一种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对此有严格的禁止和惩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猥亵儿童案件的法律规定,旨在提高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加强法律保护力度,为受害者提供有力支持。

二、猥亵儿童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的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儿童进行性侵犯、性骚扰、性威胁等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强奸儿童: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进行性侵犯的行为。

2. 淫秽物品展示:向儿童展示淫秽物品,使儿童产生性兴奋的行为。

3. 摩擦儿童生殖器:以抚摸、摩擦等手段,使儿童产生性兴奋的行为。

4. 强迫儿童进行性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儿童进行性行为的行为。

5. 其他侵犯儿童性自主权的行为。

三、猥亵儿童案件的法律规定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的规定,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年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儿童而实施猥亵行为。

(3)客观方面: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

2. 刑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的规定,犯猥亵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情节严重,包括:1)多次实施猥亵行为的;2)猥亵儿童人数较多的;3)猥亵儿童造成儿童身心严重伤害的;4)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恶劣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造成儿童身心严重伤害的;2)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行为的;3)利用职务、工作便利实施猥亵行为的。

3. 自首、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68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猥亵儿童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强制猥亵罪中“其他方法”的理解与适用

强制猥亵罪中“其他方法”的理解与适用

强制猥亵罪中“其他方法”的理解与适用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进行非法性行为或猥亵行为的行为,属于性侵犯的一种。

而“其他方法”则是在法律中对于强制猥亵罪的手段所作的补充性规定,用以扩大强制猥亵罪的适用范围,增强其保护作用。

一般而言,“其他方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药物或饮品等麻醉、迷晕的物品。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下药”,通常是迫使被害人处于半昏迷或失去意识的状态,从而控制他们的意识和行动。

这种手段会对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在强制猥亵罪中被视为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

二、利用家庭、学校、抚养、看护等特殊关系。

这种行为通常是指加害人以其特殊的关系使被害人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反抗,即利用被害人的弱势地位为自己谋取私利。

例如,家庭虐待、师生性侵等行为,均属于这类手段。

三、利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手段达到强迫目的。

这种手段通常是指利用某些技术或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失去了自我保护的能力,从而被加害人进行性侵犯或猥亵行为。

以上几种手段都可以被视为“其他方法”,主要是为了扩大强制猥亵罪的适用范围,通过对这些手段的惩处,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加强对性侵犯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对于这些行为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在此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意识和自主权利。

只有在明确被害人的同意情况下,才能排除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之间存在恋爱关系、性关系等情况,否则仍然需要视为强制猥亵罪。

在实际适用中,“其他方法”经常会和强制猥亵罪的其他情形共同出现。

例如,加害人利用药物麻醉被害人进行非法性行为,既构成“强制猥亵罪”又涉及“其他方法”。

此时,需要对于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分析、认定构成强制猥亵罪及相关“其他方法”的犯罪事实。

同时,在审判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被害人的呼吸、心跳等生命体征的状况,以确定加害人实施强制猥亵罪行为的具体时间。

在适用“其他方法”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区分正当行为和犯罪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强制猥亵、侮辱罪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强制猥亵、侮辱罪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强制猥亵、侮辱罪解析
陈家林
【期刊名称】《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6(037)003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做了修改,司法解释将其更名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但这一罪名概括并不符合合法性、科学性原则,将修改后的条文归纳为“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两个罪名,更符合法律规定.立法对强制猥亵与强制侮辱行为的规定并非同义反复.将强制猥亵罪认定为倾向犯,既有利于区分强制猥亵与强制侮辱两类不同的行为,也有利于区分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辱罪之间的界限.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包括在网络公共空间上当众实施强制猥亵、侮辱罪行为的情况.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情况不宜一律认定为本罪的加重情节.
【总页数】8页(P68-75)
【作者】陈家林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认定
2.论强制猥亵、侮辱罪中\"聚众\"情节的认定
3.论强制猥亵、侮辱罪中"聚众"情节的认定
4."强制猥亵、侮辱罪"倾向犯之否定
5.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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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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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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