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保障公民人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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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保障公民人权的意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自从刑事古典学派提出罪刑法定主义并将之确定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经典原则,已经过去了一个多世纪,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当代法治社会公认的法治原则,已获得了绝大多数国家立法的确认。
我国刑法理论界及司法界也曾针对罪刑法定原则能否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展开过激烈的讨论,最终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并将其作为刑法的首要的基本原则。
作为现代刑法的首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内容,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制度如类推定罪、重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定期刑、习惯法、模糊用语等,均绝对排斥。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被认为是中国刑法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表明中国刑法由偏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与保障个人权利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从而对刑法规范的完备和科学,对刑事司法的改善和强化,乃至对于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均至关重要和大有裨益。
这就为中国刑法及刑事法治的现代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总结起来,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以下意义:
一刑法的功能可以分为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
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利益。
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又是保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的惩罚功能和保护功能统一于实现国家、社会保护和公民个人保护这一目的中。
这一目的所包含的两个方面,又以公民人权保障优先。
"主权在民",国以民为本。
公民的基本人权得不到基本的保障,最终会使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受到根本性的侵害。
罪刑法定原则保障惩罚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同时保障公民不受任意的司法追究,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切实保护。
保障公民不受任意的司法追究,只是狭义的人权保障。
广义的人权保障,还包括及时惩办侵犯人权的犯罪。
因此,刑法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的功能,实质上是从更广泛意义上保护人权。
在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与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罪刑法定原则又体现了人权保障优先的价值。
"在罪刑法定主义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确定的当初,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刑罚擅断主义的刑罚制度,明确个人自由。
"罪刑法定主义乃系以限制国家刑罚之行使为主要目的,而以保障个人自由为最高目标。
" 可以说,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优先观念的集中体现与表述。
罪刑法定原则能被世界各国的刑法普遍接受,就是因为它具有保障人权的合理内核。
现代刑法的功能决定罪刑法定原则应当更充分体现人权的保障。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实现我国刑法的两大功能,即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尤其是在保障人权方面有着重大意义。
这是其得以存在的最根本理由。
新刑法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以依法治国,保障人权为价值核心的新刑法观念的确立。
这一新刑法观念所产生的最直接的意义至少有三点。
首先,可以有力地促进刑事立法水平的提高,使我们的立法能够及时地、正确地适应社会实际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其次,可以规范我国的司法解释权的行使,使司法解释权行使不超越罪刑法定原则所界定的范围。
法律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律需要解释,解释不可避免。
罪刑法定原则使法律解释回到刑法文本,要求解释者必须根据立法精神,根据
法律原则,去解释刑法规范;同时在一般情况下仅仅限于通常理解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而不得任意超越法条文字的藩篱,做出扩张解释或缩小解释。
如果允许对刑法规范进行任意类推、扩大和曲解,无疑会使人们据以生活、行为的固有秩序遭到损害,因此以罪刑法定原则指导法律解释时,就要求法律解释也能符合秩序的价值。
再次,可以使我国的刑事司法更符合法律的要求,司法官员用法只能严格遵守既定的法律,这样就彻底摆脱封建刑事法观念的影响。
最后,可以有力地保证刑事司法的公正性、独立性、民主性,实现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的目标。
三新刑法进一步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取消了类推。
这对于弘扬法治精神,教育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不受非法侵犯,有重要意义。
明确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根本原则,符合宪法精神,体现了我国刑法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非法侵犯的原则立场。
放宽了正当防卫的条件,更有利于保护人民的利益,弘扬见义勇为的时代精神。
同时,三项基本原则的确立,更有利于在世人面前树立我国保障人权的形象。
新刑法还增加规定了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使广大司法工作人员有法可依,对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有重大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一方面是对立法权本身的限制,否认国家有对公民行为进行事后的形式追溯的权利,这就是从罪刑法定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另一当面,也是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对司法权的限制,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避免对法无明文规定行为的刑事追究。
应当指出,使刑法调整范围相对确定,同时也带来一些消极效应。
例如,对法无明文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不能定罪处刑。
但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必要的丧失。
在刑法确认罪刑法定原则以后,我们的刑法观念需要有所更新:从过去的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到向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倾斜。
总之,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中确立、司法中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在坚决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时,更全面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需要,是时代发展的总趋势。
我们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