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政策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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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进程,进一步优化房屋征收工作机制,维护公共利益,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优化项目征收合法性审查流程将市发改委和市资源规划局对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前移至项目谋划生成阶段,实现计划下达即可发布征收通告。

(一)在谋划城建和城市更新项目阶段,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等部门要依据市住建局提供的项目生成计划,同步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名称、公益类型、征收范围、工程内容,并出具核准后的征收范围图。

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列入城建计划和城市更新计划,不再单独下达棚改计划、征收计划。

城建计划和城市更新计划,由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和市资源规划局等部门联合印发。

(二)对城建计划和城市更新计划中涉及房屋征收的项目,均符合相关规划,并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各区政府不再向市发改委和市资源规划局申请办理审查意见;市住建局可委托各区政府依据城建计划和城市更新计划直接发布房屋征收通告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审批等手续,暂停办理审批手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取消市级备案事项(一)取消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方案发布、征收决定公告、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及拆除单位选取结果市级备案工作环节。

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房子是怎么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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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房子是怎么补偿的(一)货币补偿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二)房屋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

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4、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5、选房顺序(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1、被征收房屋价值2、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1、搬迁费2、临时安置费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外迁补助费(五)其他补助费1、平房补助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平方米(仅限于未建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2、低保、残疾补助费:补助标准为20000元/证。

3、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为235元/部。

4、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台。

5、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终端。

6、热水器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

7、对选择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的,以所选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补助费,标准为1500元/建筑平方米。

8、未经批准建设的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不予补偿,只按照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助费。

棚户区二、棚户区改造和普通拆迁有什么区别棚户区拆迁补偿和正常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偿项目基本是一样的,只是补偿的标准、补偿的多少等存在区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有序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哈政综[2011]3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有序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哈政综[2011]3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有序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有序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哈政综〔2011〕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为依法有序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确保各项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哈政发〔2011〕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主动对接,完善条件,加快推进征收准备工作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市政府批准的2011年度棚户区改造、路桥改造、地下轨道交通、“三沟一河”综合治理等实施计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切实做好相关征收准备工作。

(一)办理征收相关手续。

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应当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各类工程项目实施计划,主动与市发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征收等有关部门对接,并按计划安排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申办征收相关手续。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及时办理相关征收手续,并向区政府出具行政文书及附属资料。

1.市发改部门向区政府出具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查意见,对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予以审查,并明确界定项目的公共利益性质和名称。

2.市城乡规划部门向区政府出具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意见和项目征收范围图,对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予以审查,并明确界定项目四至范围。

3.市国土资源部门向区政府出具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予以审查,并明确界定项目用地中的国有土地四至范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哈政办规〔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规划项目,加强土地供给(一)坚持规划的主导作用,加快编制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方案,切实搞好棚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部门要优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控详规划,优先给予安排。

(二)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坚持实行“全市统筹、市区结合、分批改造、分期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推进模式,根据“十三五”棚户区改造规划安排,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分期组织实施,由城市中心向城市外围有序推进。

(三)紧密结合国家政策、产业发展和土地需求,制定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计划,逐步调整土地供应模式,弹性释放适量土地。

对列入棚改计划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纳入年度用地供应计划、优先给予安排。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哈政发[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哈政发〔20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为全面贯彻落实《征收条例》,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明确总体要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公共利益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也是保证城市建设、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法行政、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有序快速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规定,切实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要紧密结合城市发展战略要求,统筹兼顾、合理编制全市房屋征收计划,积极协调、指导、监督各区政府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政府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调动一切可用力量,利用一切积极条件,克服一切不利因素,保证房屋征收进度、质量及社会稳定。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工作衔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全力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确定征收责任,强化工作落实根据《征收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市实行“全市统筹、分区实施”的房屋征收工作体制。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成为了城市发展的必要手段。

而土地征收补偿费则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作为黑龙江省的省会城市,哈尔滨市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的制定方面也有自己的规定。

一、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概念土地征收补偿费是指国家、集体或者个人依法征收土地时,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土地权利人支付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二、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标准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标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城镇建设用地时,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土地权利人支付的补偿费用。

按照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的标准为:土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土地收益等因素确定的。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如下:①居住用地:1000-2000元/平方米;②商业用地:2000-3000元/平方米;③工业用地:1500-2500元/平方米;④公共设施用地:1000-2000元/平方米;⑤其他用地:1000-2000元/平方米。

(2)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土地时,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向其支付的一次性补助费用。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1000元。

(3)生活困难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土地时,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生活的基本需要,向其支付的补助费用。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最长不超过三年。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时,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土地权利人支付的补偿费用。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的标准为:土地补偿费+生活困难补助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1•【字号】哈政办综[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10〕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一日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征地工作顺利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征地工作,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坚决打击采取非法手段诈取国家征地补偿资金的违法行为。

对预征地公告发布后,违法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抢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对不具备生产功能的棚室、鱼池和不能灌溉的水井等农业、水利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二)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认真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范征地行为,防止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事件发生。

多渠道拓宽安置途径,采取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多元化补偿的措施和手段安置被征地农民,保证失地农民的原有生活质量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坚持“保稳定”的原则。

属地区政府是征地维稳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确保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对未落实好征地安置补偿的不能强行征地。

哈尔滨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暂行规定-哈建发[2003]11号

哈尔滨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暂行规定-哈建发[2003]11号

哈尔滨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暂行规定正文:---------------------------------------------------------------------------------------------------------------------------------------------------- 哈尔滨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暂行规定(2003年1月13日哈建发[2003]11号)一、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包括原房补偿金额和区位补偿金额两部分。

(一)原房补偿金额原房补偿金额由原房补偿评估单位乘以原房建筑面积确定。

原房补偿评估单价,按照原房重围价格结合结构、等级、成新确定。

房屋重围价格标准按照附年一确定,房屋结构等级分类按附件二确定,房屋新旧程度评定标准按附件三确定。

(二)区位补偿金额区位补偿金额由区位补偿评估单价乘以原房建筑面积确定。

区位补偿评估单价,按照拆迁区域补偿价格,结合被拆迁项目在该区域内的位置,评估出拆迁项目的区位基准价格,以栋或者幢为单位,对区位价格进行修正,然后再根据每个被拆迁房屋的具体位置、楼层、朝向、采光、户型等因素确定。

(三)拆迁补偿区域划分根据城区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我市市区拆迁补偿区域划分为7个等级。

具体范围见哈尔滨市房屋拆迁区域类别划分图。

拆迁区域补偿价格标准,按附件四确定。

拆迁内河、铁路沿线两侧房屋的补偿区域价格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二、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分为住宅、非住宅两类。

(一)住宅搬迁补助费包括搬家补助费、有线电视迁移费、电话迁移费、煤气建设安装费。

搬家补助费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有线电视迁移费按每户80元计算,电话迁移费按每户48元计算,煤气建设安装费每户1200元计算。

(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包括机器、材料、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

哈尔滨安置补偿标准

哈尔滨安置补偿标准

哈尔滨安置补偿标准哈尔滨市是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涉及到征地拆迁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居民,安置补偿标准是一个关乎民生的重要问题。

下面我们将对哈尔滨市的安置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居民,哈尔滨市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其进行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在安置方面,市政府将根据被征地拆迁范围和规模,统筹安排新的居住地,并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同时,对于因征地拆迁而失去的农田、果园、林地等,也将给予合理的安置补偿。

其次,关于补偿标准,哈尔滨市将根据被征地拆迁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房屋、土地、果园、农田等不同类型的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居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市政府将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情况、市场价格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公平合理。

此外,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居民,哈尔滨市还将提供相关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帮扶政策,帮助他们顺利过渡,重新安置生活。

市政府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的安置补偿机制,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居民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安置和补偿。

总的来说,哈尔滨市在征地拆迁的安置补偿工作中,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尊重被征地拆迁的居民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安置合理、补偿公平。

市政府将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安置补偿工作的公开透明和规范有序。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征地拆迁工作,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哈尔滨市的安置补偿标准是一个严肃而复杂的问题,市政府将一如既往地重视并积极推动相关工作,以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居民能够得到合理的安置和补偿,实现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的双赢局面。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共同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1997年2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和国家、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或者政府为解决危房棚户区居民住房,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引起的搬迁、安置、补偿等拆迁事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持有合法产权证照或者依法批准建设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含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持有合法使用证照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和土地净地出让的原则。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公告、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许可证,受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处违反办法的行为等城市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论下设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迁办),负责依据本办法管理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日常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施行日期】2007.04.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二○○七年四月九日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劳动、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拆迁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发布拆迁通告。

在拆迁通告发布的拆迁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办理与拆迁补偿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变更手续。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规定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规定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规定(试行)[2011-9-16]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规定(试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补充如下:一、住宅房屋易地产权调换面积规定住宅房屋在征收范围外易地产权调换安置的,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住宅用地级别低于征收范围住宅用地两个级别(含两个级别)以内的,每套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可免费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住宅用地级别低于征收范围住宅用地两个级别以上的,每套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可免费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

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住宅用地级别高于征收范围住宅用地级别或者为同一级别的,不增加建筑面积。

住宅用地级别以市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住宅用地级别为准。

二、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规定征收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标准户型以建筑面积10平方米为一个档次递增。

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后,标准户型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免结差价,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房屋规定多层及多层以下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房屋的,应当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除以1.45换算得出使用面积,以此为基础设计并建设高层住宅房屋。

设计并建设的高层住宅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与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差额部分免交房款。

四、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与协议约定建筑面积差额部分结算差价规定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协议约定建筑面积部分,属保障户型的由被征收人按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属标准户型的由被征收人按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少于协议约定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计算退给被征收人。

五、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规定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执行房屋产权调换政策,应当保证用于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和被征收人支付的建筑面积差额购房款的合计数额。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哈%A3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哈%A3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哈%A3第一篇: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哈%A3【发布单位】哈尔滨市【发布文号】哈棚改发[2008]2号【发布日期】2008-02-18 【生效日期】2008-02-18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哈尔滨市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哈棚改发[2008]2号)为依法保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的原则(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

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二)公开公正、和谐拆迁。

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操作,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三)统筹兼顾,合理补偿。

结合市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使拆迁困难家庭得到利益和实惠,又要做到合理控制拆迁成本,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四)统一性和连续性。

与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全市拆迁改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既要有利于推进棚户区改造,又要有利于非棚户区拆迁的顺利实施。

二、房屋拆迁补偿与保障规定(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1、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

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3、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的方式执行, 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试行)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试行)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试行)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试行)为依法推进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共利益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总体规定(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具体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四)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规定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执行既有的棚改政策规定,即在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遵照“征一补一、结算差价,就进上靠标准户型、优惠购买差额面积”的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结差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房屋建安成本结算结构差价。

(二)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应当符合规划建筑设计要求,标准户型按照建筑面积50平方米、建筑面积60平方米和建筑面积70平方米设计;保障户型按照建筑面积40平方米设计。

(三)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上靠标准户型面积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被征收人要求超过上靠标准户型产权调换的,超过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被征收人要求低于原房建筑面积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四)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易地产权调换。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土地征收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而对于土地征收,征收补偿费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作为中国东北地区最大的城市之一,哈尔滨市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围绕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展开讨论。

一、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概述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即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计算和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计算。

其中,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计算的补偿费标准为:商业用地为市场价的2.5倍,住宅用地为市场价的2倍,工业用地为市场价的1.5倍;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计算的补偿费标准为:商业用地为评估价的2.5倍,住宅用地为评估价的2倍,工业用地为评估价的1.5倍。

此外,根据不同的土地用途和地理位置,征收补偿费还会有所浮动。

二、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的问题1.标准不够公正在哈尔滨市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中,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计算的补偿费标准明显高于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计算的补偿费标准。

这就意味着,如果征收方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补偿费,那么补偿费的数额就会明显高于按照评估价格计算的补偿费数额。

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就有可能被征收方强制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补偿费,导致其利益受损。

因此,哈尔滨市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需要更加公正合理,以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标准不够透明哈尔滨市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虽然明确了计算方式,但并没有公开具体的计算细节。

这就意味着,土地所有者很难了解征收方是如何计算补偿费的,也无法对补偿费的数额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维权。

因此,哈尔滨市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需要更加透明,为土地所有者提供更多的信息和保障。

3.标准不够合理哈尔滨市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虽然考虑了土地用途和地理位置等因素,但并没有考虑到土地所有者的实际情况。

例如,一些土地所有者可能已经在土地上建造了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但在征收补偿费的计算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考虑。

因此,哈尔滨市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需要更加合理,考虑到土地所有者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补偿。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市区第一批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市区第一批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市区第一批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市区第一批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8)8号)为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建设,现就市区第一批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棚户区改造范围(一)道里区1.东起乡政路西侧道路红线,西至规划武威路,南起京哈铁路线,北至埃德蒙顿路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2.东起上江街,西至新城小区东侧,南起工农大街北侧道路红线,北至群力一期拆迁临界线。

(二)道外区1.东起新道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南十五道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滨江站北侧铁路线,北至太古街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2.东起十六道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十五道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兴业街北侧道路红线,北至礼化街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不含哈尔滨第四医院、哈尔滨评剧院、区域内多层住宅楼坐落的区域)。

3.东起道口四道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道口头道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铸钢街南侧道路红线,北至哈东路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4.东起景阳街,西至八区四巷,南起铁路线,北至南极街围合的区域。

(三)南岗区1.东起何家沟西侧,西至振兴村东侧、养禽厂家属区东侧围墙,南起轮胎厂北侧围墙,北至哈尔滨制药总厂南侧围墙围合的区域。

2.东起东何家沟西侧、西至轮胎厂东侧围墙,南起振兴村北侧,北至龙橡路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3.东起极乐寺小区西侧、西至哈烟厂东侧围墙,南起哈烟厂北侧围墙,北至滨江铁路线南侧围合的区域。

(四)香坊区1.东起进乡街123号,西至结构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哈阿公路北侧道路红线,北至结构五道街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_条例_

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_条例_

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很多城市现在正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进程,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各地区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

对于黑龙江省的棚户区改造有哪些政策呢?下文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欢迎阅读!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式及政策(一)补偿安置方式。

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化安置。

(二)补偿安置政策。

1.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源分为采沉区棚户区新建房屋和政府集中购买房屋。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户型予以安置,并对原可居住房屋评估单价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结算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为多层住宅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差价额每平方米超过350元的,按350元结算;差价额每平方米低于350元的,以实际发生的差价额结算。

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45平方米以内差额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平方米1350元结算;超出45平方米以上差额面积部分,按楼层价格结算差价。

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1650元,一层至五层每平方米1700元,六层每平方米1400元。

选择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的,以自主选房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原可居住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交差价500元,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

可居住房屋(不包含偏厦子、门斗)应有炉子、火炕(床)、火墙、烟囱、保温棚、门窗、厨房、水井(或自来水)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

2.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分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和直接货币补偿。

(1)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可由政府搭建买售服务平台信息库,限定商品房价格,引导居民到买售服务平台上自主购买商品房。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要求先支付总房款与原房屋货币补偿款差额部分款项和相关费用。

33层普通高层建筑成本分析

33层普通高层建筑成本分析

各地房地产建筑安装成本2007年~2008年郑州市多层成本在800元左右,高层1200元~1500元之间。

武汉综合建安费多层住宅土建成本1000元左右,板楼住宅2000元左右。

杭州小高层1200~1800,高层1800~2500元。

2012年上海高层3000,青岛精装3500元,山东淄博多层1200~1600元小高层 1800左右杭州小高层2300~2500 高层1800左右湖南张家界小高层 1800~2500,高层2300~2700,兰州小高层1500~1800元,高层2300元,大连小高层1350元/平米(含门窗),高层1600元/平米(含门窗)江西赣州小高层1100~1200元/平米(框架,含窗、内外墙、水电管网),高层1450~1750元/平米(框架,含主体、内外墙、水电管网、消防设施、电梯)烟台小高层1500~1700,合肥小高层1100~1300,高层1600~2000,廊坊市小高层1300~1800,高层1800~2300石家庄小高层1250(剪力墙结构)太原高层住宅的建安成本在1500--1800左右,这个价格不含人工、消防、基础等部分。

备注:分部分项工程含量按普通建筑分析指标,价格按湖南株洲市2009年第5期价格信息计取。

本分析费率按湘建价[2009]406号文件计取,其中管理费和利润不计取。

本分析为普通高层建筑的成本分析,不能做为承包单价,具体项目应以其图纸及预算为准。

建筑功能:办公钢筋混凝土结构:框架剪力墙地上层数:33层高度类别:超高层建筑建筑总面积:5000~20000㎡单方造价:1479.34元/㎡工程总价:中型500~10000万元二、哈尔滨市棚户区安置房屋(住宅)综合建设成本的参考价格《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

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发布文号】哈政发〔2008〕9号【发布日期】2008-04-07【生效日期】2008-04-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哈尔滨市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的通知(哈政发〔2008〕9号)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七日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为确保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拆迁工作中遇到的“钉子户”问题,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授权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完成本辖区内的依法强制拆迁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拆迁工作中要积极发挥作用,认真组织、主动协调;市建设、规划、国土、房产、城管执法、公安、监察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项目。

第三条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对实施强制拆迁的案件要认真审核,对确认的案件应当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强制拆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第四条在组织拆迁前,要发出公告,做好宣传。

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提供合法可行的拆迁补偿方案。

对被拆迁人提出的合法要求,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明确答复。

第五条第五条被拆迁的房屋有房产证照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拆迁部门实施强迁。

第六条第六条有相关部门审批但手续不全的被拆迁房屋,经市有关部门按《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认定,且拆迁人按有关法规或政策给予合理补偿安置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拆迁部门依法实施强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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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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