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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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适用和效果之浅议(一)

缓刑的适用和效果之浅议(一)

缓刑的适用和效果之浅议(一)缓刑不是一项独立的刑种,而是一项刑罚执行的制度,它是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重要表现,与轻微犯罪作斗争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轻微犯罪者。

正确运用缓刑,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有利于犯人家庭生活的稳定,社会的安定团结。

在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下应当多运用一些缓刑,但是在肯定缓刑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能否认它对法律所产生的消极影响,首先它使有数字的刑期成为一种纸上空文,作出了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判决,而得不到执行,仅仅成为一种形式,使法律关于刑罚的规定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实施,只是存在执行的可能性,它加重了社会丑恶面的扩展,模糊了人们的防范意识,降低了人们的自我约束和控制能力,因为缓刑的执行,使刑事惩罚的震慑力减轻了,因轻微犯罪而获取惩罚的减轻,付出代价的低微,而缩小了惩罚、警戒、震慑的影响力和效果,使犯罪的快感大于痛苦,就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防止犯罪的发生,这对减少犯罪起到了相当消极的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讲缓刑的使用一定慎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把它适用给合理的犯罪人.为了更好的使用缓刑,应该准确把握住缓刑的实质。

下面笔者就缓刑适用的几个问题谈一下粗浅的看法。

一、缓刑的适用及执法现状缓刑执行制度在我国有着完善的立法和规定,按理论上讲无论是对缓刑的适用飞执行、考察都应该是比较完善的,应该能够发挥出它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但是由于法律总则规定的误差,致使缓刑的适用条件上存在着一定的漏洞,致使缓刑不能正确得以适用,由于考察制度流于形式,不能真正落实,这样就失去了缓刑的意义,失去了它在司法上应有的教育和预防作用。

被宣告缓刑的人重新犯罪率在增加,这里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缓刑适用范围超出了法律的正常许可范围,扩大了适用范围;二是缓刑的执行和考察没有确实保障使犯罪人在社会上执行刑罚得不到有力的监督和教育。

许许多多的人因轻微犯罪被适用了缓刑,由于考察不能具体有效的得到执行,他们真正能体验到的是缓刑所带来的优越感,这种优越感放纵了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使他们忽略了违背它所产生的双重恶劣效果,而轻易去尝试再次犯罪的快感。

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内容摘要:本篇主要论述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缓刑,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缓刑,对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有着积极意义。

缓刑是指对于罪刑较轻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首先,缓刑不是一种刑罚,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惩罚犯罪,以国家名义强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其它权利的强制方法,其次,缓刑依附于原判刑罚,刑罚是缓刑的前提和基础,适用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缓刑不能独立于刑罚之外存在。

它具有条件性、期限性、减缓性特点,对于缓刑的适用主体、范围及实质条件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缓刑是一种较轻强度的刑罚执行方法,因此适用的对象也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缓刑适用的范围。

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就是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

本篇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不宜作为法定条件作主要论述,然而,由于缓刑制度规定也缺乏严谨性,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该适用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了,使缓刑制度的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有必要加以完善。

缓刑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有着积极意义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缓刑,不断完善缓刑制度就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课题。

一、缓刑的概念(一)缓刑的概述缓刑是有条件的延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刑罚的制度,实际上就是一种刑罚执行方法。

首先,缓刑不是一种刑罚,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惩罚犯罪以国家名义强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其它权利的强制方法。

我国刑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缓刑只规定刑罚确定的强制内容怎么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执行,而不规定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及财产等具体强制内容。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第一篇: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我国97《刑法》第72条至第77条的规定,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据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给予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没有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1、我国缓刑适用现状。

一、适用率偏低,没有广泛使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缓刑是刑法的“第三根支柱”,是“特殊的刑罚手段”,缓刑的适用在整个刑罚体系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虽然近年来英美等国家受犯罪情势、公众舆论等影响,监禁率和监禁人口有明显上升,但与我国相比,缓刑率仍远高于我国。

据联合国xx年的统计,美国有1,397,505人处于缓刑之中,与总人口的比例为10万中有536.16处于缓刑监督之中,而同年,美国的监禁率仅为10万分之389;在加拿大,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95,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217;苏格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109,原创:://xiexiebang其缓刑率为10万之117.12;荷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57,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79.14;日本的监禁率和缓刑率都很低,但是缓刑率也超过了监禁率,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30,而其缓刑率高达10万分之47.17.同上述国家相比,我国的缓刑率低得多,xx年仅有14.86,全年才有9万名罪犯被判处缓刑,即使以平均三年的缓刑期计算,我国现在处于缓刑之下的总人口也只有27万,而我国目前的在押罪犯已经超过了141万。

近两、三年来,我国适用缓刑情况有所改善,但缓刑适用率仍远低于上述其他国家。

二、没有正确使用,社会观感不好。

缓刑适用因人因时而异,量刑标准不统一。

即使是性质相同的案件,有时候能适用,有时候不能适用;“严打”时期缓刑适用较少,非“严打”时期缓刑适用相对较多;有关系的人能适用,没有关系的人没法适用。

浅议缓刑的适用与执行

浅议缓刑的适用与执行

浅议缓刑的适用与执行在审判实践中,对那些罪行较轻,确有悔改诚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判处缓刑,放在社会上,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下,不但有利于教育和改造罪犯,而且有利于犯人家属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还可以减轻监所的压力,对于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群防群治的意识和机制,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都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试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对如何正确适用缓刑和对缓刑犯进行考察,谈点粗浅看法和认识。

一、缓刑的正确适用[1]缓刑,是我国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以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方法,也就是说,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达到适用刑罚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适用缓刑有两个基本条件:第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

这些人所犯罪行比较轻,如果犯罪较重,判处和缓刑在四年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是[2]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

第二,必须是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中如实交待、真诚悔罪、接受裁判,确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决心,保证接受改造,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缓刑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

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缓刑不能脱离原判刑罚而独立存在,如果不是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等于没有判处。

二、缓刑是对原判刑罚有条件暂缓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其前提条件是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暂缓关押执行也不致再危害社会。

三、缓刑有一定的缓刑考验期。

即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着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

原判刑罚暂缓执行是以所判刑罚的威慑力作为后盾,并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是否改恶从善,不再犯罪为条件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期间,不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则撤销缓刑,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缓刑法律适用(2篇)

缓刑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缓刑作为一种刑事处罚方式,旨在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感化、挽救,减少刑罚的严厉性,促进犯罪分子的改过自新。

我国《刑法》第72条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考验期限和执行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从缓刑的法律适用角度,探讨其适用原则、适用范围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缓刑的适用原则1. 依法适用原则:缓刑的适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适用范围。

2. 公正适用原则:在适用缓刑时,应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到公正、公平。

3. 教育改造原则:缓刑的目的是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分子,使其改过自新,因此,在适用缓刑过程中,应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4. 限制适用原则:缓刑的适用对象应限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

三、缓刑的适用范围1.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2. 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 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决定适用缓刑的。

四、缓刑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1. 缓刑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现行法律规定,缓刑的适用对象限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然而,实际操作中,许多犯罪分子因罪行较重,无法适用缓刑。

2. 缓刑适用标准不明确:虽然《刑法》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导致缓刑适用存在随意性。

3. 缓刑执行过程中监督不到位:在缓刑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部分犯罪分子可能趁机重新犯罪。

4. 缓刑适用后的效果评估不足:对于缓刑适用后的效果,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难以判断缓刑适用是否达到预期目的。

五、完善缓刑法律适用的建议1. 扩大缓刑适用范围: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适当扩大缓刑适用范围。

浅议我国的缓刑制度

浅议我国的缓刑制度

浅议我国的缓刑制度[摘要]缓刑是对社会危害较轻的犯罪分子判处一定刑罚,而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我国的缓刑制度尽管有助于更好的实现刑罚目的,助于促进犯罪改过自新,从新做人,但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如设立专门的缓刑考察机关,充实缓刑考察的内容,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怀孕哺乳期的妇女犯罪的特殊保护等。

【关键词】缓刑;考察机关;监督;矫正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还有第73至77条的规定知道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对社会危害较轻的犯罪分子判处一定刑罚,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

此为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缓刑制度。

在我国,由于受司法观念,犯罪形势、及我国“严打”刑事政策的影响,缓刑的适用率一直比较低。

然而,缓刑符合刑罚发展的基本趋势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潮流,因而在我国刑罚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

1、缓刑的功能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某些符合条件的一些案件宣告缓刑,体现我国刑罚制度的人性化和理性化。

1.1缓刑制度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

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特殊预防达到一般预防,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

这也符合我党“惩办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所以缓刑的适用,首先要考虑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比如说,像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女性犯罪、过失犯罪人、初犯、偶犯,这些犯罪人的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就比那些成年惯犯、累犯和故意犯罪人小的多,因而比较适宜适用缓刑。

对上述这些人适用缓刑符合我国的刑事政策和刑罚制度的人道、民主化地趋势。

1.2缓刑制度有助于促进犯罪改过自新,从新做人,是实现刑罚制度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浅论我国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浅论我国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科技信息
基础 理论 研 讨
Hale Waihona Puke 浅论雏国缓 ̄ | 度及其完善 ll l
甘 肃政 法学院 潘丽平
[ 摘 要】 我国的缓刑制度适 用于被判 处拘役 、 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 罪分子 , 根据其犯罪情 节和悔 罪表现 , 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 实 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 暂缓执行原判刑 罚。这一制度在发挥 刑罚预 防犯 罪的 目 , 的 改造犯 罪分子 、 少司法成本等方面发挥 着积极的 减
作用, 但其在具体适用的过程 中也暴 露出了一些不足 , 需要加以完善。 [ 关键词 】 缓刑制度 积极作用 存在 的问题 完善 我国刑法关于缓刑制度的具体规定及其积极作用 ( ) 国缓刑制度的具体规定 一 我 缓刑制度起源于 l 9世纪后半期英 、 国家的“ 美 暂缓宣判” 制度 , 如 今, 美国的缓刑就是将受缓宣告 者交给缓刑官进行保护观察 。 该制度在 欧洲大陆则 演变为“ 执行判 决” 在 日本 , 刑甚至 被称为 “ 缓 , 缓 执行犹 豫” 。但是法国的缓刑 比较特殊 , 它分为普通缓刑 、 附考验期的缓刑 、 附 完成公益劳动 的缓刑和附考验的推迟刑罚宣告 。t 国的缓刑制度是附 【 戢 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 。 适用于被判处拘役、 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 , 根据其 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 为对其适用 认 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 暂缓执行原判刑罚 , 并附一定的考验期 , 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之 内没有犯新罪 , 也没有发现其有漏 罪, 或者 没有违反缓刑考验期限之 内应遵守的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节严重 情 的行为 , 则考验期满之后 , 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 ( ) 国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 二 我 1 . 避免短期 自由刑 的弊端 , 避免交叉感染 。被宣告缓刑 的犯罪分子 不用将其关押在监狱 ,4 录 夺其人 身自由。 而且只有对那些犯判处拘役或 者 3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轻罪的犯罪分子才有可能适用缓刑制度 。这样 可 以避免把他们关押 到监狱后受其他罪犯的影响 , 避免交叉感染。 2促进罪犯改造 , . 更好地实现刑罚的 目的。 刑罚的 目的是预防犯罪 , 又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特殊 预防是指通过对已构成犯罪 的人适 用刑罚, 对其进行教育改造, 预防他们再次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 犯罪人适用刑罚 , 使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 、 危险分子不敢犯罪。对罪犯 适用缓刑 , 可以很好地实现刑罚的 目的, 预防犯罪 。以浙江省德清县人 民法 院审理 案件适 用缓刑情况为例 ,0 6 20 年至 20 年适用 缓刑的近 08 4 o人中, o 尚未发现有再次犯罪 的, 因违反缓刑考研期问监管规定被撤 销 缓 刑 的仅 有 1 。 人 此外 , 适用缓刑还可 以降低 司法成本 , 少人力 、 减 物力 、 力的支 财 出。对判缓刑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 , 无需国家增加监舍建设费用 、 监管人员等费用 , 因此 , 缓刑具有减少 国家经济支出的价值 。虽然缓刑 制度在我 国司法实践 中发挥了积极 的作用 ,但这一制度仍然存在着不 足, 需要对其进行完善 , 以使其更好 地发挥作用。 二、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 的主要问题 ( ) 一 适用条件过于原则, 不便于操作 我国刑法规定 , 于被判处拘役 、 对 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 分子 ,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 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这 一规定 , 适用缓刑的实质性条件是根据犯罪 分子的犯罪情 节和悔罪表现 , 法官能判断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而 对如何判断“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色害社 会”法律未做进一步的 、 . 明确 的规定 , 而是由法官根据案情进行判断 , 其实是法官对犯罪人未来是否 会再次危害社会的一种主观判断 ,法官的个人 因素 和外部影响往往会 导致不 同的预测结论。 同时这也为某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 口。 在实践 中容易导致不敢大胆适用缓刑和滥用缓刑 的两种倾 向。有些案件 应当 适用缓刑 , 但法官 为了避嫌而不适用 , 有些不应适用 , 但有些法官徇私 枉 法 对 其适 用 。 ( ) 二 缓刑裁量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 缓 刑适 用 的 决定 权 在 于 法 院 , 是 法 院 审判 权 的 一个 方 面 。任何 权 它 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 ,没有监督 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司法实践 中, 也确实存在有些法官对本不该适用缓刑的被告人而适用缓刑 , 适用 缓刑的不公开 、 不透 明, 为某些不法分子提供 了便利 。当然 , 检察机关可 以抗诉 , 但是 , 有很多案件并不是一 目了然 , 是否适 用缓刑可能只是认 识上的差异 ,检察机关不会也不可能对那种可以适 用也可 以不适用缓 刑的案件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 的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没有有效 监督。 另外 , 缓刑适用的不公开 、 不透明, 使本来就没有统一标准的缓刑 适用缺少了社会监督 , 公众对被告人是否应当适用缓刑缺少理解 , 对于 如何适用更不理解 , 因而难 以使缓刑 的决定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 缺少 有效监督的缓刑适用制度会滋生司法腐败现象。

法律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3篇)

法律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3篇)

第1篇缓刑作为一种刑事处罚方式,旨在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刑罚的负面影响。

我国《刑法》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以下将从缓刑的定义、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缓刑的定义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被告人有罪的同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不予立即执行刑罚,而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没有发现漏罪,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一种刑事处罚方式。

二、缓刑的适用对象缓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于一些特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由于这些犯罪的性质较为严重,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缓刑。

三、缓刑的适用条件1. 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

犯罪情节轻,是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小。

具体包括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方面。

2. 有悔罪表现。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恨,并愿意接受教育和改造。

悔罪表现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体现:(1)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3)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犯罪后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缓刑。

4. 刑罚较轻。

刑罚较轻是指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于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

5. 犯罪分子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缓刑适用的核心条件。

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工作表现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具有再犯的可能性。

6. 可能宣告缓刑。

对于具有上述条件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宣告缓刑。

四、缓刑的适用程序1. 起诉。

犯罪分子被起诉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是否适用缓刑进行审查。

缓刑适用法律(2篇)

缓刑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缓刑,作为一种刑事司法制度,是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旨在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同时考虑到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

本文将从缓刑的定义、适用条件、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缓刑的定义缓刑,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判决,在一定期限内不予执行原判刑罚,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法律制度。

三、缓刑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如下:1. 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2.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3. 犯罪分子宣告缓刑后,原判刑罚的执行机关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四、缓刑的程序1.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认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宣告缓刑;2. 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犯罪分子、执行机关和人民检察院;3. 执行机关应当将判决书送达犯罪分子,并告知其缓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4. 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应当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五、缓刑的法律效力1. 缓刑期间,犯罪分子不再执行原判刑罚;2. 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不再执行;3. 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如果违反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六、缓刑的法律适用问题1. 犯罪情节的认定:在适用缓刑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犯罪情节的轻重,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2. 悔罪表现的认定:在适用缓刑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对悔罪表现良好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3. 再犯罪危险的认定:在适用缓刑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分子再犯罪危险的大小,对再犯罪危险较小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

七、缓刑制度的完善1. 完善缓刑的适用条件:在适用缓刑时,应当充分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危险等因素,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2. 加强缓刑期间的管理: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缓刑期间犯罪分子的管理,确保其遵守规定,防止其再犯罪;3. 建立健全缓刑的监督机制:对缓刑期间犯罪分子的监督,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其遵守规定,防止其再犯罪。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

国首 次 规 定 了缓 刑 制度 。 1 7 g 9年 7月 1日 , 国 第 五 届 全 国人 民代 我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 法》 确认 了缓刑制度 。 , 1缓 刑 的 历 史 渊 源 我 国 现 行 修 改并 实施 的刑 法 进 一 步 调 整 了适 用缓 刑 的 条件 ,确 立 了 缓刑 , 亦可 称 为 刑 罚 的 宣告 犹豫 制度 或刑 罚 的执 行 犹 豫 制度 , 就 缓 刑 期 间应 当遵 守 的事 项 , 一步 明确 了公 安 机 关 的考 察 职 能 , 善 进 完
法律 园地 露 浅 析 我国缓 刑 制度 刘 荣俊 成 丽 ( 滨市法 哈尔 律援助中心)
摘 要 : 着 我 国 和 谐 社 会 的 不 断 深 入 , 何 在 预 防 犯 罪 、 击犯 罪 的 同 用 、 管 人 员 费用 , 此 , 刑 具 有减 少 国 家经 济 支 出 的价 值 。 随 如 打 监 因 缓 时, 通过温和的教育方式、 宣传手段 , 消除犯罪者对 社会的抵触情 绪 , 主动放 3 我 国缓 刑 制 度 适 用 的 现 状 弃继 续 再 犯 罪 的意 愿 , 之 融入 于 社 会 。 因此 , 司 法 实 践 中 , 使 在 对犯 罪 者 适 用 15 g 2年 4月 2 日 , 国 就 颁 布 了《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惩 治 贪 污 1 我 中 缓 刑 的 几率 越 来 越 高 。 是 , 时 也 逐 渐 暴 露 出 我 国缓 刑 制度 的一 些 问 题 。 但 同 笔 条例》 该 条例 虽然只规 定宣告缓刑只 适用于贪污犯罪 , , 但确是在我 者借 本 文谈 一 谈 对 我 国 缓 刑 制度 的 一 些看 法。
关键词 : 刑 缓 制 度
是指 对 于 被 判 处 一定 刑 罚 的犯 罪 分 子 ,在 一定 期

试论我国缓刑的适用及执行

试论我国缓刑的适用及执行

论文提要:本文在论述缓刑的适用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阐述了在司法实践中缓刑的具体适用的情形,并对我国缓刑执行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且对缓刑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

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缓刑最早产生于英国,由该国法官希尔(Hill)首创,但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起源于1870年美国波士顿的缓刑法。

缓刑是最基本的监禁刑替代措施和最能体现刑罚社会化的刑罚制度之一,不仅体现刑罚人道化、缓和化等新的刑罚理论思想,而且产生了巨大的实际效益。

在我国,缓刑制度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广泛的运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但是,由于立法上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规定得较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主观随意性较大,加之实践经验不足,措施不当,缓刑制度的作用未充分发挥出来。

本文在论述缓刑的适用条件的基础上,阐述了在司法实践中缓刑的具体适用的情形,并对我国缓刑执行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且对缓刑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以期求教于同仁。

一、我国缓刑的适用条件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1、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此,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都不能适用缓刑,因为被判处这些刑罚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是严重犯罪;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不被关押,一样是放在社会上对其考察,没有必要适用缓刑;对于附加刑,不管是独立适用,还是附加适用,都不适用缓刑。

(2)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

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比较大。

浅议缓刑的适用和刑罚执行

浅议缓刑的适用和刑罚执行

浅议缓刑的适用和刑罚执行宋某(15岁)、栗某(17岁)两次伙同他人持刀抢劫某中专学生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

理由确实是他们均属未成年人。

从本案中能够反映出,缓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在实际的操作进程中,缓刑立法对适用缓刑的实质性要件过于原那么,难以把握是目前缓刑裁量中存在问题的要紧缘故,而实际中形成的一些做法又无法完全适用缓刑制度进展的需要,因此说,对缓刑制度及刑罚执行的改革创新必需在不违抗法律原那么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具体内容如下:一、明确适用条件,增强缓刑适用的可控性应将刑法缓刑适用的三个原那么性条件细化为三项具体要求,适用缓刑必需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一、所犯法行属非恶性犯法,能够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具有以下情形的:过失犯法的;犯法后有自首、建功表现的;从犯、胁从犯,犯法情节轻微的;未成人或精神障碍的;补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被害人请求免予刑事处分的;属初犯、偶犯的。

3、未受过刑罚惩罚,未受过劳动教养或三年以上治安惩罚的。

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上述修改的理由如下:一是恶性犯法的社会危害性大,从来是重点冲击的对象,行为人参与了恶性犯法,说明其主观恶较大,存在较大的危险隐患,对其适用缓刑放在社会上考察,无益于冲击犯法,因此该类犯法即便依法能够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本案中的两位犯法嫌疑人持刀两次抢劫,能够在三年以下对其量刑,而不该适用缓刑。

二是将适用条件具体化加以明确规定,易于把握。

能够准确界定适用范围,避免滥用缓刑,而且能够把握是不是“再危害社会”这种不确信状态在考验期间得以实际考察证明,既能够对那些确已悔改的罪犯,给予从头做人的机遇,表现宽大政策,也能够使那些无心悔悟的罪犯取得应有的法律制裁,保护法律的尊严。

三是将现行只有累犯不能适用缓刑的限制,扩大为“未受过刑罚惩罚,未受过劳动教养或三次以上治安惩罚”,能更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力。

行为人因违法行为受过刑罚惩罚、劳动教养或治安惩罚后,理应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真心悔改,假设再犯法或再实施违法行为的犯法,说明了行为人并无悔悟之意,这就有必要进行强制性的改造,不能只强调教育而忽略了处惩。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探究我国刑事缓刑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范围

探究我国刑事缓刑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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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缓刑制度

浅析我国的缓刑制度
关键 词 缓刑 缓刑 制度 监督 社 区矫 正
作 者简 介: 叶 灵猛 , 厦 门市同安 区人 民检察 院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缓刑, 作 为现代 意义上 的一种 刑 罚适 用制 度 , 为人 们提供 了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0 3 6 - 0 2
化 消极因素 为积极 因素 , 在一 定条件下 , 比实体刑 更具有优 势 , 更 理 未成年 人刑 事案件具 体应 用法律 若干 问题的解 释》 的 出台 , 未
能 体现刑 罚 的人 道性 和经济 性原 则。

成 年人犯 罪在 刑罚上更 应 予以重视 、 保护 , 但据 统计 , 2 0 0 9 年 我 院未成年 人判 处缓刑 占全 部缓刑 人员 的比例 为 1 9 . 8 %,而 2 0 1 0 年 未成年人所 占比例 为 1 8 . 4 %, 2 0 1 1 年 未成年人 所 占比例 则下降
断“ 适用缓 刑确 实不致再 危害社会 ” , 现 有法律及 其 司法 解释并 未 关考 察, 人 民群众 、 社会 团体进 行社 会监督 的执行 形式 。但实 践 作 进一步 规定 , 实 践中如何 适用缓刑 没有统 一、 具体 的标 准 , 这 就 中 , 公安机 关 由于 自身任务繁 重 , 人 力、 物力 、 财力等有 限, 以至 于
刑制 度 , 在 司法 实践 中 已得到 了较 为广泛 的运用 , 也取得 了一定 的社会 效果 , 它为推动 我 国法制 的发展 作 出 了积极 贡 献, 但
是, 由于立法规定上过于原则, 实践中主观随惠I 陛j 皎大, 经验 不足 , 措施不当等, 缓刑在适用及执行上还存在着不足 与问题 , 本文 通过 对我 院近三 年有 关缓 刑数 据 的分析 , 拟 就缓刑 适用及 执行 中 出现 的问题及 完善提 出 自己的看 法与建 议 。

缓刑的法律适用(2篇)

缓刑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在我国刑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暂缓执行刑罚,给予一定的考验期,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本文将从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程序、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缓刑的概念缓刑,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暂缓执行刑罚,给予一定的考验期,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缓刑具有以下特点:1. 暂缓执行刑罚:缓刑不是免除刑罚,而是暂缓执行刑罚。

2. 考验期:缓刑给予犯罪分子一定的考验期,以考察其悔罪表现。

3. 法律效果: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则原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执行。

三、缓刑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如下:1.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

3. 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 犯罪分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5.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四、缓刑的程序缓刑的适用程序如下:1. 判决宣告: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时,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2. 考验期确定: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时,应当确定犯罪分子的考验期。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3. 考验期执行: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 考验期满: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五、缓刑的法律效果1. 缓刑期间,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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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形式
摘要缓刑制度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暂缓执行的制度,是宽严相济这一基本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运用的具体化。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明确了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依然存有争议。

在形式条件这一块,对特殊类型犯罪没有特殊规定;在实质条件方面的相关规定依然存在模糊,导致法律实践中不太好操作。

建议完善相关立法,考虑引入缓刑罚金制度,增设缓刑听证制度,以期对正确理解和运用缓刑适用条件的相关规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缓刑适用条件认定
缓刑制度是适应当今社会大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缓刑制度领域的具体化。

一直以来,我国许多学者针对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不少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

高铭暄教授一直以来在各种学术著作中支持“刑罚轻缓化”的刑事法律思想,他认为惩处、刑罚并不是解决刑事犯罪问题的唯一手段。

缓刑制度是适合我国刑事领域的有利规定,但长期的司法实践也暴露出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加以完善。

现行刑法在原刑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了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确立了缓刑期间应当遵循的事项,引入社区矫正等考察方式,从而使我国缓刑制度的特色更加彰显。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有针对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提出符合时代发展和刑法领域要求的新规定,但关于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依然存在一些实质层面的不足。

一、缓刑制度适用形式条件的认定及不足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能够考虑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他们虽然有犯罪行为,但总的来说,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来说要小,而且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对其加以教育改造,有很强的可塑性。

长期自由刑和无期徒刑针对的往往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不剥夺其自由难以达到惩治和教育的目的。

放眼世界其他国家,法国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的刑种条件是被判处五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德国刑法适用的是被判处一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大多数国家规定的是三年以下。

刑法修正案(八)在缓刑制度的形式条件这个问题上没有做出修改,但笔者认为现行的刑法关于缓刑制度适用条件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

1、特殊类型犯罪没有特殊规定
从司法审判的实践情况来看,往往免不了出现一些特殊类型的犯罪。

比如,近年常常提到的激情犯罪,还有防卫过当等等。

这些特殊类型的犯罪行为往往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但是犯罪分子并没有多么严重的主观恶性。

但法院在定罪量刑时,更多的是看到犯罪分子的行为造成的严重社会后果,而轻视其主观是否有恶性,直接处以长期自由刑。

笔者认为,对这种类型的犯罪分子可以考虑适用缓刑,而不是绝对拘泥于缓刑的适用对象时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个自由刑刑期范围。

2、罚金刑没有纳入到缓刑适用刑种
我国目前的立法态度是反对罚金刑缓刑制度,对这一制度是存在有诸多争议的。

对罚金刑缓刑制度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缓刑设立的主要目的是避免罪行轻微的犯罪分子进入监狱和长期自由刑罪犯交叉感染。

罚金刑不需要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所以其不存在适用缓刑的必要。

赞成这一制度的人则认为罚金刑制度与缓刑的功能相一致,而且罚金刑对犯罪分子的惩治力度与缓刑的适用意义是差不多的。

二、缓刑制度适用形式条件的立法完善
缓刑制度适用的自由刑刑度为三年以下是比较合理的。

自由刑刑期过长将导致刑法失去正义的根基,也不能平息公众对犯罪分子的愤怒,法律也将失去它该有的尊严,非常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秩序的维护。

从犯罪分子的角度看,由于没有受到应有的严惩,往往缓刑过后,再次犯罪或者变本加厉。

而对于受害人而言,在寻求公力救济无果的情况下,也许会自己着手报复实施犯罪行为。

自由价值是缓刑制度天生所具有的,这就决定了不应该将自由刑刑期设置太短。

最开始出现的缓刑制度也是针对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对其加以非监禁形式的教育改造,将其引导向正常的道路。

1、有条件的放宽缓刑适用的刑期规定
另外,缓刑制度的适用也不可绝对拘泥于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提到的特殊类型的犯罪,考虑到犯罪分子主观上并没
有犯罪故意,可以适当放宽刑期的限制。

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在要求,刑法的惩处力度应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相适应。

上述类型的犯罪分子虽然客观上确实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但主观上并没有想要造成这种后果的故意。

刑法对犯罪分子的惩处是结合主观恶性和客观的后果的综合评判,所以对上述提到的特殊类型的犯罪分子,立法者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有条件的放宽缓刑制度适用条件的原则性规定。

2、引入罚金刑缓刑制度
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是合理的。

罚金刑缓刑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方面有和缓刑一样的特殊功效。

罚金刑缓刑制度可以使得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完毕之后不至于陷入生存困境,正常生活秩序得以维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罪犯因生存问题再次犯罪给社会稳定团结造成的破坏。

三、结语
我国的缓刑制度在性质上是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刑罚执行制度。

缓刑制度是我国过去现在以及将来一种非常重要的刑事裁量兼刑罚执行制度,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轻缓化的刑罚指导思想,也是宽严相济形式政策的重要体现。

缓刑制度对于惩罚犯罪分子、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秩序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以上关于缓刑制度适用条件的讨论,旨在引起更多人对缓刑适用条件的思考,进一步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立法规
定,确保我国缓刑制度能够沿着正确的轨道为我国的刑事立法服务。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虞平.量刑与刑的量化——兼论“电脑量刑”[j].法学家,2007(2):14.
[2]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509.
[3]沈宗灵著.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58-459.
[4]周道鸾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19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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