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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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湘政发[2013]4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12.18【实施日期】2013.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3〕4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湖南省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年)》,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完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格局。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主抓、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原则,形成产品质量监督多元共治的工作格局。
各级政府要落实产品质量监督的领导责任,把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有关职能部门要落实产品质量监管责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配合,把产品质量监督措施落到实处。
行业协会要强化自律责任,加强行业监督和管理,指导企业依法生产、诚信经营,对发现的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二、严格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企业是产品质量制造者和主体责任承担者。
要将与消费者或权利人构成直接利益关系的相对人确立为首负责任承担者,构建全环节责任追溯链条。
通过责任告知、责任承诺等措施,引导企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全程岗位责任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逐步建立首席质量官、质量一票否决制度。
严格执行企业履责报告、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制度,及时召回缺陷产品,认真处理消费投诉。
三、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法制工作。
树立质量法治理念,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质量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健全质量法律法规,加快质量安全、质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地方立法步伐。
严格依法行政,落实执法责任,强化法制监督,确保公正执法。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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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
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湘食安办发[2014]1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4.01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湘食安办发〔2014〕11号)
各市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农村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4〕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当前我省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比较薄弱,农村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地区生产经营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五无”食品等违法行为比较猖獗,严重扰乱了农村食品市场秩序,损害了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
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和紧。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de44d96168884868662d6e8.png)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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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联合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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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联合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0.10•【字号】湘农联〔2015〕202号•【施行日期】201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联合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农联〔2015〕202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委(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4〕1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51号)要求,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衔接,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依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调整规定,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8de5f29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902515e.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湘政办发[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5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为确保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努力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农民自为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并延伸到农产品基地村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水稻、蔬菜、水果、生猪、家禽、水产品等主导产业标准化规模达到80%以上;认证农产品达到上市农产品生产规模的80%以上;以蔬菜、生猪为重点,稳步推进基地准出;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基本杜绝禁用农兽药的使用,杜绝在养殖过程中非法添加盐酸克伦特罗、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全面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力争3年内构建从省到乡镇并延伸到基地村组的监管网络;建立健全省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在全省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机构。
加强检测体系建设,重点抓好57个国家规划县级质检站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和支持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自律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844cc9e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21.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5•【字号】湘政办发[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5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省农业厅、省工商局二0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就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基本原则与工作目标基本原则:本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进行。
工作目标:从2006年12月起,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以蔬菜、生猪为主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通过3-5年的努力,力争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下降到5%以内,生猪瘦肉精基本得到控制。
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在市州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与超市对蔬菜、生猪全面推行市场准入;2007年7月延伸到全省县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和超市;2008年以后将市场准入范围扩大到乡镇、集市,准入品种逐渐扩大到大米、水果、茶叶、水产品等其他农产品。
二、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实行标识流通。
按规定要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农产品,须经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其它农产品应根据其不同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
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包装上要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名称、电话和地址,或者加贴有上述内容的标签。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0ec7ed4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e1.png)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湘药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药监〔2021〕7号各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26日附件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实施“两法两条例”,全面提升农村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现制定如下方案:一、目标任务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深入开展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实现农村药品安全风险排查100%、投诉核处100%、违法查处100%、整改落实100%,查办一批重大案件,惩处一批违法人员,曝光一批典型问题,真正让公众用上安全、放心、有效药品,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整治重点(一)重点地区:全省县(市区)以下乡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
(二)重点单位:整治对象为辖区所有涉药涉械涉妆经营使用单位,重点是乡镇卫生院、零售药店、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美容院。
(三)重点内容:药品方面: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及超范围经营使用药品、非法配制使用制剂、非法渠道购进、非法虚假宣传、非法添加、违法经营使用假劣药品、执业药师挂靠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经营使用过期药品、不符合法定条件经营使用药品、私设仓库储存药品、未按要求储存养护药品、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未建立购销(用)记录或记录不真实准确完整等违法违规行为。
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59e6af5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fe.png)
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湘农业联[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农业联〔2011〕58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局,各市州、县市区工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等十部委〈关于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的通知〉》(农农发〔2010〕2号)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5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为目标,以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为主线,以禁限用高毒农药监管为重点,加大农药产品、标签和广告检查力度,创建守法诚信、和谐稳定的农药市场秩序。
到“十二五”末,确保全省农药经营企业100%纳入监控范围,确保高毒农药销售100%信息可查询、100%流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
二、工作重点(一)开展农药经营条件审查。
各级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农药经营单位条件进行审查。
申请经营农药的单位,须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从业人员学历及技术证明、营业场地及仓储条件、安全防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规章制度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农业部门出具《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二)全面清理农药经营单位资质。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对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拉网式全面清理、登记造册。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https://img.taocdn.com/s3/m/fdf96dc36294dd88d0d26b56.png)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09.01.05【实施日期】2009.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紧急通知各市州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厅直有关单位: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政府2008年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迅速行动,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及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农业系统联系:单位:省农业厅市场信息处,联系人:易新枝,联系电话:4459983(传真),邮箱:Yangq-2000@畜牧水产系统联系:单位: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联系人:张球保,电话:8855167,邮箱:Zlaqc@二○○九年一月五日湖南省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根据农业部及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安排,为严厉打击在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一)组织机构湖南省农业厅成立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厅程海波厅长任组长,李志纯副厅长、省畜牧水产局曹英华局长任副组长,省农业厅市场信息处、粮油处、经作处、蔬菜处、监察室、绿色食品办、农产品质检中心、执法总队、农药检定所,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畜牧处、渔业处、饲草业处、饲料办、畜禽水产品质检中心、农业部渔业产品质检中心(长沙)、省乡镇单位局农业产业化指导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农业厅市场信息处邹永霞处长、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杨开吉处长兼任。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ffd0907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25.png)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市州农业局,厅直各单位:当前,生产、经营和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农民不合理使用农药现象仍然普遍,农药监管任务十分艰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农药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深入开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全国农药管理工作会议和《农业部2010年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方案》总体部署,以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强化禁限用高毒农药监管和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为重点,通过健全机构体系、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措施,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我省农药监督管理下阶段工作目标是:“1个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农药监管体系。
“2个提高”,提高农药市场监管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3个确保”,确保不发生因农药残留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杜绝在种植业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行为,蔬菜、水果、茶叶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合格率分别稳定在96%、98%、95%以上,不合格样品中禁限用农药残留检出率降低3-5个百分点;确保农药产品质量稳步提高,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标签合格率提高5个百分点,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100%纳入监控范围,假冒伪劣农药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确保不发生因农药使用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
“4个安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民用药安全。
三、工作重点(一)建立健全农药监管体系。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和《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颁布,力争全省市、县两级在2011年底前建立经编委批复单设的农药管理机构,暂时有困难单设的,应由编委批复加挂农药管理站牌子,并积极推动农药管理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486d98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32.png)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
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即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监管。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坚决纠正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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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坚决纠正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08•【字号】湘食药监发[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坚决纠正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13〕40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畜牧水产局:为切实抓好“坚决纠正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群组发〔展2013〕4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现就开展坚决纠正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按照省委持续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通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食品药品监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问题,建立湖南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促进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明显好转,不断提升全省食品药品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2013年12月底前,突击检查100家中药材经营户、100家零售药店、100家保健食品经营户、100家医疗机构、100家餐饮店,查办一批食品药品违法案件;2014年3月中旬,向社会公布一批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件、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2014年5月底前,完善加强监管工作的相关制度,稳步提升一批食品药品重点品种的质量安全标准。
二、主要任务与责任分工(一)坚决纠正药品安全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1.开展中药材市场专项整治。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通报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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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通
报和约谈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湘农发[2014]2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10.15
【实施日期】2014.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通报和约谈办法》的通知
(湘农发〔2014〕29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局、畜牧水产局、蔬菜局(办)、农垦局,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各单位: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通报和约谈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10月15日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通报和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督办机制,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作通报,指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函方式,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在该行政区域存在的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并提出整改建议的书面警示措施。
本办法所称工作约谈,指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授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未依法履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职责、存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或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就改进和加强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约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告诫谈话活动。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的通告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3168cece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e0.png)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全面推进我市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生鲜超市、餐饮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建立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机制,与管理规范、产品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签订对接合同,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予以公示销售。
二、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关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三、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责任,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应当抽检(快检)合格后,方能允许进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销售,并报请食药监部门依法处置。
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并要求各经营业主使用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
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填写销售凭证,切实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五、大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和各农贸市场经营户,都应依法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鼓励直接采购对接基地的食用农产品。
六、产销对接基地的食用农产品在市场检测中发现有违禁药物的或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食药监部门。
湖南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32190e3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a2.png)
湖南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湘农业联[2006]361号•【施行日期】200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湖南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农业联[2006]361号)各市州农业局、乡镇企业局、畜牧水产局、公安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垦办、蔬菜办: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近些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稳步提高。
但从最近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的食品安全工作督查情况来看,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各地工作开展不够平衡,有的地方领导仍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有的地方甚至检验检测机构建立起来以后,没有经费开展工作,有的地方农产品质量问题仍较突出。
为吸取最近全国各地发生的一系列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教训,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现就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
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
省委、省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了2007年度为民办实事的重要考核内容,当前各地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做到工作措施有力、事件查处坚决、监督管理有效。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79952ce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d3a8855.png)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0.19•【字号】湘食药监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07〕16号)各市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州药品检验所,局直各单位: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这是加强我国食品等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法规,也是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有力武器。
认真学习和正确执行《特别规定》是当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对《特别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组织集中学习,特别是各单位领导成员以及业务、稽查部门工作人员要结合实际认真学、反复学,做到学深学透,切实掌握其要领。
要通过学习和讨论,深刻认识贯彻落实《特别规定》对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真正把《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摆上重要日程并落到实处。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各单位要认真抓好贯彻《特别规定》的专项培训。
10月中下旬,省局举办全系统贯彻《特别规定》师资骨干培训班。
10月底至11月初,市州县局要分别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培训,不仅要全面掌握《特别规定》的内容,而且要熟练运用《特别规定》执法办案。
同时,各市州局要统筹安排,组织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法人代表集中学习《特别规定》,使其了解立法背景、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认清当前药品安全形势,自觉增强守法意识,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https://img.taocdn.com/s3/m/68277139cc7931b765ce1583.png)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验收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文字号】湘食药监办[2017]5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5.25【实施日期】2017.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验收标准的通知(湘食药监办〔2017〕54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20号令)、《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食药监食监二〔2016〕71号),2016年7月,省局制发了《湖南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16〕20号),明确2017年9月-10月开展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验收,以迎接国家总局督查验收。
为确保通过验收,省局制定了《湖南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验收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该验收标准是作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查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考核验收的依据。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验收工作已纳入地方政府落实食品安全领导责任年度考核内容。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通过验收应该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总分不低于60分和每个关键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的80%,否则列为重点整改对象。
有违反法律法规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查处。
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局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同时督促指导市场开办者及销售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治规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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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监
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湘食药监发[2016]3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2.21
【实施日期】2016.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工作的通知
(湘食药监发〔2016〕31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市场销售者管理
(一)查验证件资质。
市场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市场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三)建立自查制度。
市场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