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_基本民事法律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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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三单元诉讼时效制度

【考点1】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P33)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胜诉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解释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解释2】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相关链接】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3)债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2009年单选题)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2011年单选题)

【解释】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例如,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适用对象不同

①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②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①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②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②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①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者延长;

②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除斥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2011年)

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B.除斥期间为可变期间

C.撤销权可适用除斥期间

D.如果当事人未主张除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

【答案】C

【考点2】诉讼时效的种类(P34)(2006年单选题、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

(3)长期诉讼时效:4年

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4)最长诉讼时效:20年

【解释】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例题1·单选题】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2008年)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答案】B

【解析】当事人自权利侵害发生之日起20年的最后几个月才知道,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2008年2月8日。

【例题2·单选题】甲于2007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2007年)

A.2009年3月27日

B.2009年3月22日

C.2008年3月27日

D.2008年3月22日

【答案】C

【例题3·单选题】甲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将一台机器寄存于乙公司,2010年4月1日,机器因乙保管不善受损,甲公司于2011年3月1日提取机器时发现机器受损,但考虑到两公司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未要求赔偿。后两公司交恶,甲公司遂于2012年9月1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下列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4年)

A.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B.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C.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D.适用4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答案】B

【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自2011年3月1日起算,至2012年9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考点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P34)(2010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

1.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解释】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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