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9•【字号】川府办发电[2004]69号•【施行日期】200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69号2004年9月9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四川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将全面推开。
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和农村信用社运行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既关系到我省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发展,也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对理顺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监管三者间的关系,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增加农民收入,防范和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立即组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准确掌握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原则、主要内容和组织安排,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
要站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现实需要出发,从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做好当前的各项工作,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逐步确立“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制。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依法管理、政企分开”的原则,协助省政府履行对信用社的管理职责:一是督促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引导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加强对信用社党的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本地区信用社加强自律,督促农村信用社依法审慎经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27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27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按照整顿农村信用社的工作安排,积极推进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方向健康发展,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一季度例会精神,结合前一阶段各地开展规范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的规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合作制改革方向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合作金融组织,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
实践证明,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组织,是促进我国农业和整个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的要求。
规范农村信用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尽管某些政策在实践中会调整,但合作制方向不会变。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规范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力争今年内完成60%的信用社和绝大多数联社机构的规范工作,明年底基本完成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的规范工作,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政策措施按合作制原则规范信用社既要借鉴国际公认的合作制原则,又要紧密结合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国情,特别要考虑到我国农村信用社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状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4]4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4〕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国发﹝2014﹞18号)部署,现通知如下。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动落实全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加快推进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
制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
继续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制订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政策。
抓紧发布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权力清单。
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一批投资、生产经营、资质资格等行政审批事项。
推动落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
修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及服务性收费。
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建设,推动省、市、县三级电子平台联网运行。
实行工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制度,开展“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
按照国家部署,将企业工商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
二、深入推进财税金融价格改革加快推进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规模,继续推进专项资金整合。
制订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扩大乡镇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试点范围。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府发[2008]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1.25【实施日期】2008.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8]5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农村经营体制组织和制度创新,实现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形式,是新时期农民群众的创造和选择,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载体,是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重点(一)指导思想。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2003年15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其他未进行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农村信用社现行管理体制,继续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为下一步深化改革积极创造条件。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2‟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原则1997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在改革中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信用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以下简称“三农”)服务的方向进一步明确,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支农投入明显增加;内部管理逐步规范,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逐渐好转;金融监管得到加强,金融风险得到初步控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17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174号二○○八年九月十二日)为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村信用社系统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促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各农村信用社以独立企业法人(省、市、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省信用联社的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在成都市办理参保手续。
二、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待遇标准,按我省统一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征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农村信用社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
其中,属于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定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农村信用社负责发放。
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逐步向我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强化为农服务功能的通知-川府发[2000]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强化为农服务功能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强化为农服务功能的通知(二000年一月六日川府发〔2000〕2号)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产业化经营及开拓农村市场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改革目标,发展合作经济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传统农业正向现代农业转变,广大农民走向市场迫切需要强有力的组织、全方位的服务和正确的引导。
但由于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不活,人员负担及债务包袱较重,经营业务萎缩,效益下滑,为农服务功能不强,已难以担负起这一历史重任,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改革力度,着力解决影响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以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方向是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实现这一目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从农村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供销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逐步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妥善处理社员股金问题,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为农服务实力。
近年来,各地在改革中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一些地方的改革发展经验证明,只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改革力度,供销合作社就能够真正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城乡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和各级政府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依托。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0]2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0]20号2010年07月20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正在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促进我省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做出了一定贡献。
在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更高要求,赋予供销合作社新的使命。
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是发展现代农业,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需要;是活跃农村流通,扩大国内需求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需要。
全省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推向新阶段。
(二)准确把握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7〕5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7〕5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为主线,搭建服务平台,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扶持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成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带动农户占农户总数50%以上,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总数40%以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3%以上,耕地适度规模经营率达到25%以上。
二、强化主体培育(三)鼓励发展种养大户。
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农村经纪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以及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创业,采取流转土地、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扩大种养规模,发展规模种养大户。
(四)大力培育家庭农场。
鼓励和支持有一定生产规模、有较高管理能力的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导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进行工商登记。
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效益良好的示范场,引领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16〕7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16〕7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7日四川省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2016年是我省“十三五”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经济强省的开局之年。
为进一步做好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特制定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
一、深入推进“五个统筹”(一)统筹城乡规划。
1.制定出台《四川省省域城镇体系和四大城市群规划实施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厅)2.开展省级空间规划研究,探索省级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路径。
(省发展改革委)3.启动制定《四川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厅)4.制定出台《四川省市(州)、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厅)(二)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5.新(改)建农村公路1.5万公里。
实施渡改桥90座。
(交通运输厅)6.建设高标准农田528万亩。
加强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新增有效灌溉面积40万亩。
(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7.改造城镇危旧房棚户区27万户,实施农房建设35万户(其中农村危房改造15万户)。
(住房城乡建设厅)8.推动60个省级管廊建设项目示范,新建地下综合管廊200公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4年统筹城乡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14]1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4年统筹城乡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4年统筹城乡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14〕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2014年统筹城乡发展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9日四川省2014年统筹城乡发展工作要点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届四次全会要求,加快我省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现提出2014年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工作要点。
一、全面推进“五个统筹”(一)统筹城乡规划。
1.开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推进以县为单位全域规划试点。
(住房城乡建设厅)2.编制完成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在成都市温江区和蒲江县率先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试点。
(环境保护厅)3.编制全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
(林业厅)4.支持个别市(州)编制市域城乡统筹总体规划。
(省发展改革委)5.启动第二批“百镇建设行动”,加快编制试点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厅)(二)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1.继续加强城市地下管网、供水供气、排水防涝、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厅)2.加大城市电网建设力度。
(省发展改革委)3.启动实施“百万安居工程建设行动”。
(住房城乡建设厅)4.加强城乡防洪体系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新增和恢复蓄引提水能力43亿立方米,解决400万农村居民和50万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
(水利厅)5.加快甘孜州、凉山州通乡油路建设、“三州”通村通达公路建设和内地通村通畅公路建设,新改建农村公路1.5万公里,启动实施“溜索改桥”规划。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4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1日四川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放宽服务消费领域市场准入(一)旅游领域。
开展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建设天府旅游名县,落实关于大力发展文旅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意见。
推动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和主题公园规范发展。
鼓励发展文化主题旅游饭店、民宿客栈等旅游住宿业。
实施《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9—2022年)》,补齐乡村旅游基础设施短板。
加快建设攀西国际阳光康养旅游目的地。
清理简化水上旅游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审批程序,培育发展水上旅游消费市场。
积极探索巡游车政府指导价,建立常态化出租汽车运价评估、论证和调整机制。
(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
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文化领域。
在文化服务领域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
培育壮大文化市场主体,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抓手。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普及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理念,在全社会形成珍视信用、共同维护信用、视信用为社会生命的认识,有利于实现社会诚信友爱,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条件。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
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弘扬诚信精神,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投资和贸易环境、实现经济社会有序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综合实力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地区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推动,社会共建。
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
政府负责制定实施发展规划,健全法规和标准,培育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推动建立信用信息分类、归口、共享、申诉、仲裁机制,积极建立企业、个人及其他法人的信用信息的维护、等级调整机制。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协调并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二)建用并举,以用促建。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1•【字号】川委发[2002]16号•【施行日期】200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2]16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国务院的工作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2002年在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对农村税费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调整,理顺和规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分配制度。
确保全省平均减轻农民负担水平在20%以上,人均负担控制在80元以内,农民负担木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从轻确定农民负担,并保持长期稳定。
根据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农村基层组织运转的需要,从轻确定农民负担。
新的农民负担水平一经正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
对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新审定,并在全省范围内公布。
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8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8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及《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5号)要求,积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一)基本目标。
按照推进综合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理清不同层级政府执法职责,减少执法层级,积极探索整合政府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归并执法机构,减少执法队伍种类,探索建立适应我省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探索,努力改革创新。
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力破解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努力为推进全省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改革。
将改革试点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改进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等改革相结合,统筹兼顾,周密部署,发挥改革的整体效应。
——坚持因地制宜,体现区域特点。
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发展状况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和要求,研究制定适合各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着力构建体现不同层级政府功能特点和符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30•【字号】川府发[2005]35号•【施行日期】200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5]35号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自去年以来稳步推进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
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见,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逐步理顺,服务“三农”方向进一步明确,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明显好转。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农村信用社历史积累的各种问题和潜在风险还未完全得到有效治理,产权制度改革、法人治理、内控制度、机制转换、支农服务等任务还很艰巨,农村金融服务还不能满足“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需求。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的改革和发展,使之不断降低不良资产,化解历史包袱,提高抗风险能力,增强服务功能,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实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我省是农业大省。
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全省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影响全省城乡经济统筹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村地区、中小企业更需要现代金融服务。
目前全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贷款居全省金融机构第二位;在全省大多数县(区、市),农村信用社存贷款规模已居当地金融机构之首,农村信用社已成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资金主渠道。
各地、各部门要从服务“三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四川的战略高度认识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树立支持农村信用社就是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观念,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7•【字号】川府发[2003]17号•【施行日期】200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3]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近期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农改明电〔2003〕1号)(以下简称“两个文件”、“一次会议”)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去年,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初步遏制了农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推动了农村上层建筑的变革和农村的改革,农村基层组织和义务教育的正常运转基本得到保证,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同时应当看到,全省农村税费改革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还有许多差距。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方政策宣传不到位,不少地方计税土地面积不实,常产偏高,农业税征收不规范,配套改革进展缓慢;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屡禁不止;报刊订阅限额制执行较差等。
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
要把农村税费改革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摆上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
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认真总结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经验和成效,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以改革的精神做好试点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信用联社职责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信用联社职责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9•【字号】川办函[2005]198号•【施行日期】2005.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信用联社职责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川办函[2005]198号2005年9月19日)在全省各级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信用联社)已正式成立,由省政府授权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以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复的《四川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筹建方案》的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政府授权省信用联社履行的行业管理职责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政府授权省信用联社的行业管理职责。
省信用联社是由省政府组建、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省内农村信用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实行民主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是全省农村信用社的行业自律管理与服务机构,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已将我省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权下放给省政府,省政府授权省信用联社履行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其具体职责:一是建章建制,加强监督管理。
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核算、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等制度并督促执行。
二是指导农村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督促市联社、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选举理(董)事和监事,选举、聘用高级管理人员。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07•【字号】川委办[2000]37号•【施行日期】200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川委办[2000]37号)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9号)精神,抓好我省农业及农村工作,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于近日召开扩大会议,研究讨论了贯彻执行这个文件的具体措施,安排了全省近期必须抓好的几项工作。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传达到乡镇党委。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把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农村社会作为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
各地、各部门要在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针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集中精力解决好当前农民收入难增、农民余粮难卖、农民负担难减和农业产业结构难调等问题,把农业及农村工作做好做实做细。
二、切实抓好春耕双抢工作。
当前春耕双抢大忙在即,时不我待。
各地要集中力量,不失时机地抓好小春精收细打和大春栽种工作,努力抓好六件事:一是要抓住当前天气宜种宜收的有利时节,早收早种早插,将成熟的粮油颗粒归仓。
二是要抓好秸秆还田工作,严禁在田内焚烧秸秆。
三是农资部门要做好农业生产资料、优质稻种和苗木的有效供给、保证春耕生产所需物资的供应。
四是要加强大春备耕备种工作,做好面积、水源、技术、农资、种苗、资金六落实,切实搞好“五苗”田间管理。
要利用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普及早育秧、抛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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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府办发电[2004]6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09
【实施日期】2004.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4]69号2004年9月9日)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四川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将全面推开。
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和农村信用社运行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既关系到我省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发展,也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对理顺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监管三者间的关系,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增加农民收入,防范和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立即组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
准确掌握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原则、主要内容和组织安排,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
要站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现实需要出发,从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做好当前的各项工作,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逐步确立“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制。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依法管理、政企分开”的原则,协助省政府履行对信用社的管理职责:一是督促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引导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加强对信用社党的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本地区信用社加强自律,督促农村信用社依法审慎经营。
三是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辖内信用社金融风险。
四是帮助信用社打击逃废债行为,追讨债务,特别是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清理各级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拖欠的信用社存款及担保的款项,限期归还,对拒不归还和有意拖延的要严肃处理。
协调有关司法机关及时查处信用社各类案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