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宪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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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human rights)观念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欧 洲文艺复兴时代的人文主义传统。十七世纪,随着 经济的发展,个性自由发展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必 要条件,经济上的等价交换、自由贸易、自由竞争 的要求反映在国家生活中,就有了两个方面的社会 进步:一是宗教改革运动,新教的出现代表了宗教 自由的要求;二是普遍人权的观念得到复兴,代表 了世俗的自由要求。与“人民主权”相应的个人自 由发展就是“天赋人权”(natural rights),它 主张人身的自由、平等和政治上的民主权利的要求。
古罗马 波利比阿:政府由人民大会、元老院和执政官 三部分组成,混合政制
但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近代分权学说则是英 国的洛克首先倡导而由法国的孟德斯鸠所完 成的。
洛克
(《政府论》)
按照英国“光荣革命”后所形成的政体形式 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其中立法权最高(其中包括司法权),属于 议会;执行权要服从于立法权,属于国王 (政府);立法权与执行权是分立的;对外 权也属于国王,但与立法权没有必然联系。 可见,洛克虽然提出了分权的必要性,但他 既没有科学地划分权力,其权力分立的阐述 也是不完全的。
明确法治与法制、依法治国、以法治国的区 别 宪政就是使国家政权的组织和活动纳入宪法 规定的轨道,一切依宪法的规定行事。所以, 法治原则是宪法的根本要求,宪政本身就意 味着法治,而宪法则构成了近代法治的基础。
法治的实质
在法治的实质上,它不是说法律也要人去执 行,而是表明当法律与个人意志相冲突时, 哪个意志更高:在法治国中,法律所代表的 意志无疑要高于个人意志;在人治国中,个 人意志最终要凌驾于法律之上。 潘恩指出:“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 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 王”。
第二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法治原则
宪法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宪法原则——是体现宪法应然价值取向、统 合宪法规则并指导全部行宪过程的依据和准 则。 特征: 普遍性 自享性 终极性 抽象性
宪法原则的作用和功能
第一,整合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 第二,指引全部宪政过程 第三,判断公共权力和政治组织行为的合法 性和正当性 第四,弥补宪法条文的缺陷与不足
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 有的权利,是人之为人所必须具有的权利。 人权本属于社会伦理范畴,是指应然的或道德的权利。 人权在根本上是由道德而不是由法律来支持的权利。 但人们一般认为:人权有三种状态:应然状态、法定状 态和实然状态。法律可以确认人权,也可以剥夺人 权。人权可以而且应当表现为法定权利,但法定权 利并不等于人权。在此意义上,可以认定人权具有 先于并高于法定权利的特质。
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
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三节 权力制约原则
一、权力制约理论的历史演变 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 “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倘使三个要素(部 分)都有良好的组织,整个政体也将是一个健 全的机构。各要素的组织如不相同,则由以合 成的政体也不相同。三者之一为有关城邦一般 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其二为行政机能部 分……;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 (《政 治学》P214)
1997年我国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国际公约》,2001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 准 1998年我国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
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人权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 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第二十二条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 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
马克思主义及社会主义国家
马克思主义对三权分立理论持批评态度 社会主义国家一般不把“三权分立”看作是宪法的原则,而是 普遍确认权力的统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个原则由巴黎公社 所创建而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所充实和具体化。它 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的代表 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民主集中制并不排斥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但以代表 人民意志的立法权作为主导,一切其他国家机关向人民的代表 机关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另一方面,这一原则也并不排斥制 约与平衡机制,但它是在国家权力的统一和人民代表机关居于 主导地位的前提下的制约与平衡。
二、人民主权原则的宪法形式体现 宪法序言 宪法规范
近代以来的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 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在前苏联胜利后,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 无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 重要的宪法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 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它由人民选举产生,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 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向人民 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这是我国人 民行使国家主权的主要方式。
人民主权学说符合文艺复兴以来人类解放的历史要 求,也符合社会自由发展的要求,所以推动了十八 世纪的欧美各国的反封建革命。在这些革命中,美 国《独立宣言》、宪法和法国《人权宣言》分别宣 布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从此就成了各国宪法最一般 的原则。后来,林肯(A. Lincoln)将其内容充实 为“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成为人民主权原 则的具体标准。人民主权学说相对于封建专制的 “朕即国家”来说,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以致于即 使最专制独裁的政府,如梦想当皇帝的中国大军阀 袁世凯,在其《中华民国约法》中也要宣布主权在 民。
法国《人权宣言》也宣称: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 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 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 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可见,人权原则不仅仅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要求,更是或首先是一种政治权利,是民主 政府的原则和基础。
既然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国 家应有责任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否则,所谓国家 权力属于人民便是空洞之辞了。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宪法学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 承认人权观念;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我们逐渐认 识到了人权概念的积极意义,但仍不承认普遍的人 权概念,只认为人权保障就是国家根本法所保障的 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和自由。 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的发表标志着 我国人权观念上的根本转变。 1993年中国人权研究会成立,表明人权研究已超 出了单单的宪法学范围。
卢梭(1712—1778)的主权理论
1762年《社会契约论》中第一次系统、全面提出“人 民主权”学说 卢梭:“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 每个成员把自己的权利全部无保留地交给某个社团—— 国家。国家的主权即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 卢梭主权理论要点: 主权的性质:主权是共同意志的体现——公意,是国家 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 主权的特点:不可分割、不可转让 主权的范围:主权即立法权,“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 主权的行使:人民执掌主权,通过全体集会(投票)
毫无疑问,这一学说当然地成了反封建斗争 的有力武器,于是在十七、八世纪的北美和 欧洲革命中,“自由、平等、博爱”就成了 反封建斗争的口号和旗帜;在革命胜利后, 人权作为普遍的社会个人权利就写入了一系 列政治宣言和宪法中。
美国《独立宣言》写道: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从自己的造物主那里 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 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 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 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论变成损害这些 目的的,那末,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 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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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要求是与封建社会的社会制度相对抗的。针对 封建的“君权神授”学说,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 人权说即自然权利说。 按照这一学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自由平等 的,都享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但由于自然状态 下的生活极不方便,所以人们自愿相互订立契约, 让渡一部分或全部权利给社会,共同组成政府;这 样的政府必须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否则人民有 权重订契约;但是现实存在的封建国家不仅未能保 护人们的基本权利,而且侵犯人们的生命、自由和 财产,所以是不合理的。
今天我们七点半开始开会,大家一定在想, 今后的五年可能都是这样。政府工作人员应 该是“仆人”。“仆人”理应比主人起得早, 我们的主人是国民。如果仆人比主人起得还 晚,那这个仆人就不称职了。 ——李明博(韩国总统在企划财政部报告会 前说) 摘自《读者》2008年第9期“言论”(P37)
第二节 基本人权原则
美国制宪者
(《联邦党人文集》)
麦迪逊、汉密尔顿、杰佛逊等将理论变成了现实 麦迪逊(J. Madison)说:权力都有侵略性,人的控 制欲也会使一个部门侵犯另一部门的权力,所以自 由的政府应当分权;但这种分权应是三个权力间有 相互联系纽带的分立,而不是没有丝毫联系;这种 联系纽带所具有的功能是使一个部门的权力不能对 另一个部门产生压倒性的影响;具体做法就是从某 个权力的范围内取出一部分,交予另两个部门,或 者在一个部门的权力上设立由其他部门行使的限制 手段,使后两部门能够对前一个部门的权力及其行 使过程有所牵制,并对抗其可能的侵犯,“野心必 须用野心来对抗”。
二、法治观念的历史
古希腊 苏格拉底 柏拉图:法治国家是第二等好的国家; “按照古代法律,人民是不受限制的;恰恰相反,他们自愿 做法律的奴隶”——《法律篇》 “在法律服从于其他某种权威,而它自己一无所有的地方,我 看,这个国家的崩溃已为时不远了。但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并 且政府是它的奴仆,那么形势就充满希望,人们能够享受神赐给 城市的一切好处。”——《法律篇》 亚里士多德: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政 治学》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他的出发点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因为在他看来,任何独裁者总 是在剥夺了人民的自由后,才真正推行独裁统治的,否则独裁 就无保障;反之,为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力就必须按照它们的 特性分开,否则自由就无保障。 然后,他把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三权 彼此相对独立,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行使。如果三权不分 开,对人民来说,国家就会成为暴虐的压迫者。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符合十七世纪欧美在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 新秩序中主体资格平等的人们的社会和政治要求,法国《人权 宣言》所宣布的凡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就是孟德斯 鸠分权学说的政治宣言化。 孟德斯鸠虽然讲到了权力之间的制衡问题,但并未详细论述, 且也有不合理的地方。
第一节 人民主权原则
一、主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古代中国、希腊——不是按照主权逻辑来组织的 中世纪——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都屈从于法律秩序, 统治权来自上帝之法 封建时代——统治主要依赖于法律、宗教、传统, 未出现主权概念 民族国家建立——开始出现主权概念
布丹(1530—1596)的主权理论
布丹在《论共和国六书》中第一次提出主权概念。 主权——是“统治公民和臣民的不受法律约束的最 高权力”。 特点: 主权是一种绝对权力 主权是不受限制的(时间、教皇意志、政府形式等) 主权是一种永恒的权力 主权是一种高于法律的权力
二、权力制约原则的宪法形式体现 (一)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宪法中体现 1、美国的三权分立形式 2、英国式的以议会为重点的分权模式 3、法国式的以行政为重点的分权模式 (二)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体现
第四节 法治原则
一、法治的含义 法治(rule of law)的英文含义是“法律的统 治”。 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或原则应包括: 1、法律须建立在民主政治之上。 2、必须确立法律至上。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 5、政府权力受到制约 五项原则中确立法律至上最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