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儿鉴定社会调查、家系调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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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鉴定社会调查、家系调查材料》调查时间:年月日时

调查地点:

调查人:、、

被调查人:、、、、现就、夫妇申请病残儿鉴定情况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查,请各位如实反映该夫妇孩子及其三代以内的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转反面)

被调查人签名(摁手印)

:手印手印:手印手印:手印手印

调查人签名:

乡镇(街办)盖章:

年月日

注:

1、调查人为乡镇(街办)计生工作人员,调查人为提问者,被调查人为回答者。

2、被调查人为申请人的老邻居、老同事,并对该夫妇情况较了解的知情者。

3、问或答要涉及夫妇双方小孩的病史,三代之内有无遗传性病史,有无近亲结婚史,小孩是否是独生子女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4、调查人需2人以上,被调查人需3人以上。

第二篇:病残儿鉴定材料另见地样详图资料)

(二)乙方投资联合开发都该宗土地,应合法无任何纠纷,如因该宗土地四址界限图内遗留产生的纠纷,以及相关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甲方解决,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如因该宗土地宗地图外新规划涉及到周边相邻单位及居民因建设所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解决,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该项目建设实施中需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需要和甲方出面协商的,甲方应积极提供并参与协调。

第三条合作方式

(一)甲方以现有全部土地约1847㎡为出资,四址界线以土地使用权宗地图为准(宗地图见附件)。

(二)乙方负责该项目开发资金筹集、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工程款支付、除甲方400㎡门面以外的房屋销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都选择等事宜,并承担该项目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合作时间

甲乙双方合作时间从签订本协议时起,到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止。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应理解为:(1)该项目工程完全按照设计图纸全部建设完毕;(2)该项目的销售部分的房屋销售完毕或甲乙双方认为销售完毕的;(3)该项目完成各种行政报批手续、

办理各种竣工手续、完成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手续的:(4)其他双方认为应该完成的事宜。

第五条项目规模

(一)双方协定新建门面底层门面全框架建筑,前后安装好卷帘门,有雨罩,雨罩宽不低于1米,不计算门面使用面积。门面底层高不少于4.5米,宽3.6米,径深15米内,不得超过15米,保证质量安全,水、电安装好,每个门面要有厕所,门面柱子用红色瓷砖,质量安全使用一年。

(二)其余新建房屋面积按乙方的规定办。

第六条利益分配

(一)在该项目方案确定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甲方取得了胡国芳门面相邻的也就是兽医站对面的文星街400平方米的所有权,门牌号为

57、59号,51号是到后面的通道。如门面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凡超1个平方米按4500元每平方米计算差价,由甲方补给乙方。在xx年6月30日前乙方必须负责分户办好该门面400平方米左右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拿给甲方。办此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由乙方负责。(注:扣除楼梯间面积、通道面积、外墙以外的面积)

(二)在双方未签定协议前或签订协议时由乙方打30万元保证金到甲乙双方帐上,等楼封顶,退还保证金30万元。门面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办理好拿到甲方手上时,等甲方退还保证金。

(三)在该项目方案确定后,乙方取得除甲方400平方米门面以外的其它房产,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协助乙方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办理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规划批文。

(二)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拿出1万元作为补偿门面费损失,甲方在签定协议一月内完成拆迁工作,并交付土地于乙方进行施工。甲方在拆除旧房子时,只负责把砖、瓦、木料、预制扳运走,不包括废渣清理,也不包括平整场地。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委托颜加宽同志全权负责该项目的相关事项。

(二)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全部安全、消防,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供公共用电、通讯报装手续及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开工许可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

(四)工期必须在xx年6月前完工,门面在xx年元月20日前交李洪刚临时使用。

(五)乙方应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六)乙方应及时缴纳本协议规定的各种税费,否则由此产

第三篇。病残儿医学鉴定病残儿医学鉴定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并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并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盛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鉴定组织

第六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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