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儿鉴定社会调查、家系调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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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鉴定社会调查、家系调查材料》调查时间:年月日时
调查地点:
调查人:、、
被调查人:、、、、现就、夫妇申请病残儿鉴定情况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查,请各位如实反映该夫妇孩子及其三代以内的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转反面)
被调查人签名(摁手印)
:手印手印:手印手印:手印手印
调查人签名:
乡镇(街办)盖章:
年月日
注:
1、调查人为乡镇(街办)计生工作人员,调查人为提问者,被调查人为回答者。
2、被调查人为申请人的老邻居、老同事,并对该夫妇情况较了解的知情者。
3、问或答要涉及夫妇双方小孩的病史,三代之内有无遗传性病史,有无近亲结婚史,小孩是否是独生子女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4、调查人需2人以上,被调查人需3人以上。
第二篇:病残儿鉴定材料另见地样详图资料)
(二)乙方投资联合开发都该宗土地,应合法无任何纠纷,如因该宗土地四址界限图内遗留产生的纠纷,以及相关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甲方解决,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如因该宗土地宗地图外新规划涉及到周边相邻单位及居民因建设所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解决,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该项目建设实施中需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需要和甲方出面协商的,甲方应积极提供并参与协调。
第三条合作方式
(一)甲方以现有全部土地约1847㎡为出资,四址界线以土地使用权宗地图为准(宗地图见附件)。
(二)乙方负责该项目开发资金筹集、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工程款支付、除甲方400㎡门面以外的房屋销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都选择等事宜,并承担该项目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合作时间
甲乙双方合作时间从签订本协议时起,到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止。
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应理解为:(1)该项目工程完全按照设计图纸全部建设完毕;(2)该项目的销售部分的房屋销售完毕或甲乙双方认为销售完毕的;(3)该项目完成各种行政报批手续、
办理各种竣工手续、完成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手续的:(4)其他双方认为应该完成的事宜。
第五条项目规模
(一)双方协定新建门面底层门面全框架建筑,前后安装好卷帘门,有雨罩,雨罩宽不低于1米,不计算门面使用面积。
门面底层高不少于4.5米,宽3.6米,径深15米内,不得超过15米,保证质量安全,水、电安装好,每个门面要有厕所,门面柱子用红色瓷砖,质量安全使用一年。
(二)其余新建房屋面积按乙方的规定办。
第六条利益分配
(一)在该项目方案确定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甲方取得了胡国芳门面相邻的也就是兽医站对面的文星街400平方米的所有权,门牌号为
57、59号,51号是到后面的通道。
如门面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凡超1个平方米按4500元每平方米计算差价,由甲方补给乙方。
在xx年6月30日前乙方必须负责分户办好该门面400平方米左右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拿给甲方。
办此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由乙方负责。
(注:扣除楼梯间面积、通道面积、外墙以外的面积)
(二)在双方未签定协议前或签订协议时由乙方打30万元保证金到甲乙双方帐上,等楼封顶,退还保证金30万元。
门面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办理好拿到甲方手上时,等甲方退还保证金。
(三)在该项目方案确定后,乙方取得除甲方400平方米门面以外的其它房产,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协助乙方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办理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规划批文。
(二)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拿出1万元作为补偿门面费损失,甲方在签定协议一月内完成拆迁工作,并交付土地于乙方进行施工。
甲方在拆除旧房子时,只负责把砖、瓦、木料、预制扳运走,不包括废渣清理,也不包括平整场地。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委托颜加宽同志全权负责该项目的相关事项。
(二)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全部安全、消防,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供公共用电、通讯报装手续及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开工许可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
(四)工期必须在xx年6月前完工,门面在xx年元月20日前交李洪刚临时使用。
(五)乙方应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六)乙方应及时缴纳本协议规定的各种税费,否则由此产
第三篇。
病残儿医学鉴定病残儿医学鉴定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并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并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
盛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鉴定组织
第六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
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
(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
(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
(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鉴定材料《病残儿医学鉴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
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
第八条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
第九条鉴定工作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
鉴定诊断、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集体讨论作出。
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三章鉴定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
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第十六条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
第四篇:病残儿鉴定程序病残儿鉴定程序
(一)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病残儿鉴定程序。
(二)认为子女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者后天患并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三)申请人向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夫妇申请乡村两级在上面签署意见、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病历必需为县级以上医院)和近期母-子(女)2寸照片1张。
(四)鉴定费
县级初审:20元/例;市级鉴定:150元/例;省级鉴定:300元/例。
1、申请鉴定的人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贴有母-子合影照片的《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2、申请鉴定的女方单位或女方所在村(居)委会实地调查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鉴定材料《病残儿鉴定程序》。
3、乡(镇、街道)计生办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调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相片加盖钢印)后,报区、县(市)计划生育局进行审核。
4、区、县(市)计生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整理的资料档案报市计生委科技处。
一、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其它资料。
二、村(居)委会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三、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填写《阜阳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登记表》,将所有材料上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二次鉴定。
六、受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做出鉴定结论的,由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七、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八、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九、省级或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第五篇:病残儿鉴定申请病残儿鉴定申请项目名称海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与鉴定程序办理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办理地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双方所在
联系电话(传真)
办理时间
办理时限
办理条件书面申请
(1)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父母,以书面提出申请,病残儿鉴定申请。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双方所在单位申请;其他人员女方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受理范围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受理海口市辖区内计划生育系统、卫生系统、副处级(军队副团级)以上人员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和其它市、县、自治县所有的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和其它市、县、自治县所有的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海口市计划生育局受现本辖区内除上述人员以外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海口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对鉴定有疑难的,可上送省
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
办理材料要求提供的材料
①填写《海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子女病史资料(住院病历加盖公章);
③证明其子女与父母关系的户籍证明。
2、核实上报
(1)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及其子女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及其子女的情况再次核实,自我鉴定《病残儿鉴定申请》。
必要时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查,申请神经系统和精神病以及遗传性疾病的,必须组织进行详细的病史调查。
(3)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经核实无误,材料完备,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3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或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办理依据
办理程序
(一)申请程序
1、书面申请
(1)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父母,以书面提出申请。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双方所在单位申请;其他人员女方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受理范围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受理海口市辖区内计划生育系统、卫生系统、副处级(军队副团级)以上人员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和其它市、县、自治县所有的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和其它市、县、自治县所有的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海口市计划生育局受现本辖区内除上述人员以外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海口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对鉴定有疑难的,可上送省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
(3)要求提供的材料
①填写《海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子女病史资料(住院病历加盖公章);
③证明其子女与父母关系的户籍证明。
2、核实上报
(1)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及其子女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及其子女的情况再次核实。
必要时进行社
会和家系调查,申请神经系统和精神病以及遗传性疾病的,必须组织进行详细的病史调查。
(3)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经核实无误,材料完备,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3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或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鉴定程序
省或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同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
1、集中体检
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每半年或一年进行鉴定一次。
根据上报患儿的病种构成情况,从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应的医学专家组成鉴定组,对患儿进行体格检查和相关测试,做出辅助诊查及社会调查决定。
2、集体讨论及表决
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根据集中体验情况再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医学专家组成鉴定组,召开鉴定会议,以无记投票方式,三分之二专家通过,做出符合或不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或治疗观察的三种结论。
3、公示
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省或海口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结论符合病残儿标准的,在患儿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公示一个月。
4、审核确认
省或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二孩生育指标审批小组对病残儿鉴定的程序、标准、结论进行审核,确认鉴定结果。
5、结论通知
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将鉴定结论书面通知上报的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申请者。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