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林 权 证
林木林权权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林权登记需提供材料及办理流程
林权登记需提供材料及办理流程林权登记是指将林地所有权等权益的归属情况在法律上进行确认并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
林权登记的目的是维护林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林地资源的管理,便于林地交易和合法利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林权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林权登记所需材料1.《林权登记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
3.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等。
4.林地调查材料:包括林地自然属性、林木种类和面积等的调查材料。
5.林地利用证明材料:包括林木买卖合同、林木采伐证等。
6.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实际情况,还需提供一些其他相关材料,如产权转让合同等。
二、林权登记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携带所需的材料,向当地林业部门递交林权登记申请。
3.现场核查:林业部门派员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核对林地的实际情况和登记要求。
4.公告催告:核查后,林业部门将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林权登记申请,公告期为30天,若无异议或异议无法成立,则继续下一步。
5.登记注册:公告期结束后,登记机关将完成林权登记并发放《林权证书》等相关证书。
6.审批备案:登记完成后,申请人需将《林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向有关地方政府备案。
以上是一种常用的林权登记办理流程,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差异,具体办理流程仍以当地相关规定为准。
此外,林权登记的办理周期较长,一般需要几个月到一年的时间,申请人需要耐心等待。
总之,林权登记是保障林地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提供完整、真实的材料是办理林权登记的前提,办理流程需要按照相关规定逐步进行,以确保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林权证申请流程
林权证申请流程一、背景介绍林权证是指由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用以证明个人或法人对某一块林地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件。
林权证的颁发是保障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林权证申请流程是指符合条件的个人或法人依法向国家林业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颁发林权证的过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林权证申请的流程。
二、申请资格和条件1. 个人申请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有自然人身份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 法人申请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资格,有能力履行合同和承担义务,并具有与林地管理相关的经营资质;3. 林地条件:申请者必须具有经济、社会、生态或文化等合法用途,符合国家规定的林地使用范围;4. 其他条件:具备符合申请所在地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或法人申请的林地必须合法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者还必须在申请林地所在地具有稳定的经济和社会关系,并能够保证林地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申请流程1. 提出申请:个人或法人向林业局或林地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林地证明、林地利用规划、林地使用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等;2. 预审和审核:林业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林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变更、环保要求等进行审核;3. 公示和听证: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公示一段时间,并接受公众投诉和申诉。
如有需要,还可能进行听证会,听取相关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以便确定是否颁发林权证;4. 颁发证书:根据预审、审核和听证材料,林业部门决定是否颁发林权证。
对通过审核的申请者颁发林权证,对不通过审核的申请者,给予书面说明,并说明申请者的申诉和复审程序;5. 缴费和领证:通过审核的申请者需按照规定向林业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并领取林权证书。
同时,林业部门将有关信息上报到国土资源部门,以便国家林地登记管理。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附件: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初始登记第四章变更登记第五章注销登记第六章其他登记第七章附则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林权登记工作,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的概念】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派生的他项权利。
第三条【林权登记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派生的林权抵押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权和转包权等他项权利记载于林权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林权登记的定义】林权登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实行属地登记;(二)实行依照权利人申请进行登记;(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林权登记的管辖机关】林权登记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但是林权抵押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权和租赁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登记,核发林权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六条【林权登记人员资格】国家实行林权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林权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权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登记单位】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
宗地是指林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
第八条【登记类型】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
第九条【林权登记的启动程序】林权登记应该依照权利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第十条【集体林地所有权人签注效力】使用农民集体所有林地的申请人申请林权登记,需要征求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签注意见;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拒不签署意见的,申请人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依法取得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林权登记申请。
父亲去世林权证变更申请书
父亲去世林权证变更申请书1. 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住址:[住址]2. 申请事由我申请人的父亲,于[日期]因病不幸去世。
父亲在其生前持有的林地权属由其合法继承人申请变更为我的名下,特此向相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3. 父亲去世情况描述我申请人的父亲,[父亲姓名],身份证号码为[身份证号码],生于[出生年月日],于[去世日期]因[去世原因]不幸去世。
我作为其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4. 林权证情况描述我申请人的父亲,在其生前持有位于[林地位置]的林地,林地编号为[林地编号],相关林权证件号码为[林权证号码]。
我申请人作为合法继承人,希望将这片林地的权属变更为我的名下。
5. 申请材料为了完成林权证的变更手续,我申请人将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父亲去世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父亲的继承人关系证明(法院认定的继承人关系证明、遗嘱等)•林权证件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申请人的户口本、收入来源证明等)6. 申请人意见与声明我申请人特此声明,以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提供虚假材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申请人同意遵守有关规定,并配合有关机关进行相关的调查与审查。
7. 相关致函请有关部门受理本申请书,并做出核实、审查与办理变更手续的决定。
我申请人也愿意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进一步补充材料和配合。
8. 联系方式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住址:[住址]请有关部门尽快处理我的申请,变更林权证的所有权属为我申请人名下。
愿意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顺利办理相关手续。
在此谢谢您的合作与支持!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林权证和林地承包合同的关系
林权证和林地承包合同的关系“林权证和林地承包合同的关系”甲方(林权证所有人):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乙方(林地承包人):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一、双方权利、义务及履行方式1.1 甲方权利和义务1.1.1 知悉林权证的真实情况,确保林权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1.2 对林地实行保护,进行合理利用,确保林权证的容积率不超出规定标准。
1.1.3 对林地的管理和维护进行监管,防止非法采伐和破坏,维护生态环境。
1.1.4 根据林权证的规定,确保林地的权益得到依法保障。
1.2 乙方权利和义务1.2.1 根据林权证的规定,合法承包林地,享有林地的用益权。
1.2.2 对林地进行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1.2.3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采伐违法木材和野生动植物。
1.2.4 缴纳相关的承包费用和管理费用。
二、期限本合同的时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计算,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违约责任3.1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2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3 本合同亦适用于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履行完毕,签订双方均应妥善保存,对合同所涉及的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和平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由双方约定选择仲裁或司法诉讼解决争议。
五、其他5.1 本合同所涉及的一切事宜,均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本合同如有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任何条款,以此为依据的部分条款将被视为无效,不影响其他效力部分的生效。
5.2 本合同为双方之间的合法协议,完全表述了双方之间的意愿,具有约束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考试必备】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管理是林业建设和发展的基础 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 只有权属稳定、产权清晰 林区才能安定、经济发展才能得到保证。
早在1981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在全国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确定责任山和划定自留山为核心的稳权发证工作 简称林业“三定”工作。
三定工作的开展 一方面解决了过去多少年来林权不清的问题 调处了大量的山林权属纠纷 消除了林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另一方面也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但是由于当时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 带有政府组织号召、群众参与的运动性质 工作粗放、缺少规范。
虽经核发了林权证 但林权证式样没有统一 重发、漏发的现象普遍存在 留下了不少隐患。
加之这项工作在以后的工作中没有纳入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日常工作 到1984年之后各地基本上完全停止了 有的地区还没有完成 确权发证率没有达到100%。
目前来看 十多年的时间林权发生了大量的变化 森林、林木、林地归属没有及时给予确定 造成权属混乱 争议不断 这不仅给林权管理带来较大困难 客观上也影响了林权证的法律地位 林权管理的滞后 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林业发展的积极性。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健全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保障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经营森林资源 参与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 必须使林权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要对变化了的林权及时予以登记并核发证书。
具体依据 1998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发放证书 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1号令,2000年12月31日起施行)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1号令,自2000年12月3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林权登记问题与对策建议
方法等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尚待解决.据此,针对解决林权 登 记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提 出 了 几 点 对 策 与 建 议,确 保
能为林权登记创造有利条件,切实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不予登记外,根 据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第 三 十 三 条
“继续有效”和 根 据 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 善
收稿日期: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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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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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作者简介:陶敬贤(
1971- ),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提下,促使承包权和 经 营 权 分 离,形 成 所 有 权、承 包 权、
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权林权证”,虽然按照继续有效的规定,允许流转办理 不
2.
2 转移登记流程不严谨
对于家庭承包转移登记方式,根据土地承包法第 四
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转让,
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 来
2.
3 家庭承包林地权益无法保障
对于村民小组登记,由于 2011 年省网启用 前,各 地
并没有在林权证书中记载承包方式,村集体在发包时 也
未说明承包方式,不利于保护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 权
产业兴”提供保 障. 有 效 且 准 确 的 为 人 民 群 众 谋 福 利、
的长期稳定,各地法 院 也 随 时 会 查 封 或 拍 卖、变 卖 家 庭
195
陶敬贤:林权登记问题与对策建议
个人林权证的申请书
尊敬的林业部门:我是XX省XX市XX县XX乡(镇)XX村XX社的村民,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为XXXXXXXXXXX。
我现向贵部门申请办理个人林权证。
我申请林权证的林地位于XX乡(镇)XX村XX社,总面积为XX亩。
这片林地是我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合法途径承包经营的,承包期限为XX年,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在承包期间,我一直致力于林地的绿化和保护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林地资源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和利用。
为了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保障我的合法权益,我特向贵部门申请办理个人林权证。
林权证作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对我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林权证可以为我提供法律保障,使我在经营林地时能够享受到相应的权益,例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可以依据林权证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和维权。
另一方面,林权证还可以为我提供便利,例如:在办理贷款、抵押等方面,林权证可以作为重要的资产证明。
我申请办理个人林权证的具体理由如下:一、林地承包合同:我提供的林地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我对承包林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办理林权证可以将承包合同中的权益具体化,使我能够更好地行使权利。
二、林地界址清晰:我所申请的林地界址清晰,四至明确,不存在争议。
在申请林权证的过程中,我将会积极配合林业部门进行实地勘测,确保林地界址的准确性。
三、林地资源合法利用:我在承包林地期间,一直遵守国家有关林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法律法规,没有违法经营行为。
办理林权证可以进一步明确我的林地资源利用权,有利于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更好地经营林地。
四、有利于林地发展:办理林权证可以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明确化,为我提供法律保障,鼓励我继续投入林地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工作,促进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在此,我郑重承诺,办理林权证过程中,我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确保林权证的申请合法、合规。
林权证的名词解释
林权证的名词解释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的增强,人们对于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变得越发重视。
林权证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和管理工具,被广泛应用于林业领域。
本文将对林权证进行详细的名词解释,旨在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一概念。
一、林权证的基本概念林权证是指国家依法授予林地使用者行使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用于确认个人或组织在特定区域内对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通过林权证的颁发,国家能够对林地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管,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林权证的类型及特点1. 所有权林权证:指国家对特定林地的所有权授予给个人或组织,使用者有权决定该林地的利用方式。
所有权林权证的特点在于使用者具备林地的自主权和决策权,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买卖、租赁等活动。
2. 使用权林权证:指国家对特定林地的使用权授予给个人或组织。
使用权林权证的特点在于使用者可以合法地利用该林地进行农业、林业等活动,但仍需遵守规定的限制和要求。
3. 经营权林权证:指国家对特定林地的经营权授予给个人或组织,使用者有权通过经营、管理等方式获取经济效益。
经营权林权证的特点在于使用者承担更多的经济责任,但同时也能够享受经营所得。
三、林权证的意义和作用1. 促进林地的合理利用:通过林权证的发放,国家能够明确界定林地的使用者和范围,防止滥伐滥用和非法占用现象的发生,从而保护和调节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2. 提高林地的保护水平:林权证的颁发使得使用者有义务和责任保护所拥有的林地。
他们必须按照规定的管理标准和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林地的生态环境,维护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林权证使得林地的使用者可以合法地进行农业、林业等经济活动,从中获取经济效益。
这不仅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还提高了贫困地区的居民收入水平,有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社会稳定。
四、林权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1. 执法难度较大:由于林权证制度的实施涉及到多部门的协同合作,执法难度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山林定权发证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2]1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山林定权发证有关问题的答复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山林定权发证有关问题的答复(1992年7月14日林函策字<1992>165号)陕西省林业厅:你省陕西经济律师事务所来函就山林权纠纷有关法律政策问题提出咨询(陕经律<1992>4号)。
经研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一、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以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为准。
有前后数次确定权属情况的,应以最近一次确定的权属为准。
凡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不清的,集体所有的林地,一般应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对于“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的或虽已确定权属但因材料散失而无据可查的,可以参考合作化或土地改革时依法确定的权属,但不能搞“山林还家”,划回“土改山”或者“祖宗山”。
二、根据土地改革法和有关规定依法发给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简称土地证)是证明土地改革时分配给农户的土地(含林地)证明,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现在确定集体所有林地的依据。
只有在没有其他合法凭证(如四固定清册)且土地证的规定符合土地改革法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方可作为确定权属的参考依据。
但若土地证的内容违反土地改革法或者有关规定的,如将面积超过法定标准应划为国有的森林而分配给了农民的,这样的土地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参考的依据。
三、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工作。
在有关证据材料不充分的情况下,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经营管理、有利于生产和照顾当事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林权证
林权证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一)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
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必须尽快作出部署,组织力量在明春以前完成这项工作。
凡林权有争议的,由有关政府,组织有关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违者依法惩处。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国家土地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林地发证问题的复函》发文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办公室发布日期:1990-1-20 执行日期:1990-1-20安徽省土地管理局:你局1990年6月9日(90)皖土(籍函)字第01号《关于林地发证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文件规定,全国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土地的管理工作。
关于林权证草原证“一地两证”问题的思考——以青海省为例
2019年8月华东森林经理Aug.2019 第33卷第3期East China Forest Management V o1.33 No.3关于林权证草原证“一地两证”问题的思考——以青海省为例王义贵1 王维家2(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西北调查规划设计院陕西西安 710000;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西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陕西西安 710000)摘要:针对我国西北地区林草资源及林牧业交织分布的区域不同程度存在林权证、草原证“一地两证”,严重影响林草资源保护利用及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问题,以青海省为例,采用调查研究、比较分析等方法,揭示“一地两证”问题的本质与危害,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做好国家层面政策设计、建立统一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公正合理维护原住民群众利益、对历史问题施以宽容态度、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改革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林权证;草原证;“一地两证”;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F323.2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743(2019)03-0033-041“一地两证”问题的提出林地、草原都是重要的土地资源和环境资源。
按照我国土地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林地、草原等各类土地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以土地证、林权证、草原证等法定权利证书确认土地属性、权利人及其权利与义务,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土地资源安全。
但由于政策法规、管理体制、技术标准等多方面的原因,出现了同一土地多次登记,林权证、草原证、土地证等多种权利证书并存的情形,在管理实践中,称之为“一地多证”。
“一地多证”中,比较普遍和典型的是林权证、草原证并存的“一地两证”问题。
2017年7月,中央关于甘肃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的通报及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明确要求,抓紧解决林权证、草原证“一地两证”问题。
根据调查,“一地两证”问题在我国西北林草资源及林牧业交织分布地区具有一定的 普遍性,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等区域尤为突出。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计价格〔2001〕1998号)国家林业局:你局《关于申请批准林权证登记发证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林函计字〔2000〕126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自愿申请林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林权证》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有重点林区的林权进行登记过程中要进行现场勘测,勘测费按勘测面积分段累计征收。
具体收费标准为: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3元,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2元;林权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5元;林权登记面积在7000公顷以上(包括7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元;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5万公顷计收。
三、其它林区(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的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国有重点林区的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的原则,结合林权勘测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制定,抄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备案。
四、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林地许可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林地许可证是指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者提出的林地使用、采伐、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国家林地保护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
林地许可证是林地使用权、采伐权、变更权等合法权益的体现,对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林地许可证的法律规定。
二、林地许可证的种类1. 林地使用权许可证2. 林地采伐许可证3. 林地变更许可证4. 林地征用许可证5. 林地流转许可证三、林地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1. 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人必须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
(3)申请事项符合国家林地保护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申请材料(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林地使用权证明。
(4)相关技术资料。
(5)其他证明材料。
3. 颁发程序(2)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审查合格后,林业主管部门颁发林地许可证。
四、林地许可证的使用与管理1. 使用范围(1)林地使用权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林地。
(2)林地采伐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采伐林木。
(3)林地变更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林地用途。
(4)林地征用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征用林地。
(5)林地流转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流转林地。
2. 管理规定(1)林地使用权许可证:申请人应当依法使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2)林地采伐许可证:申请人应当依法采伐林木,不得超限额采伐。
(3)林地变更许可证:申请人应当依法变更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4)林地征用许可证:申请人应当依法征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征用范围。
(5)林地流转许可证:申请人应当依法流转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流转范围。
五、林地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1. 变更条件(1)林地使用权许可证:因林地用途变更、林地使用权转移等原因需要变更许可证的。
1990年林业权属认定文件
1990年林业权属认定文件摘要:1.1990 年林业权属认定文件的背景和意义2.1990 年林业权属认定文件的具体内容和规定3.1990 年林业权属认定文件的实施效果和影响4.1990 年林业权属认定文件的不足和改进空间正文:1990 年林业权属认定文件的背景和意义在我国林业发展的历史上,1990 年是一个重要的年份。
这一年,为了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促进林业发展,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林业政策文件,其中就包括了林业权属认定文件。
这个文件的出台,对于明确林业产权,保障林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林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990 年林业权属认定文件的具体内容和规定1990 年林业权属认定文件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规定:一是确认山林权属。
文件规定,山林权属的确认要以林权证为主要依据。
如果没有林权证,可以参考合作化或土改时确定的权属。
二是明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方式。
文件规定,如果出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应该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是规定林木林地的承包期限。
文件规定,林木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 年,承包期满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续签。
1990 年林业权属认定文件的实施效果和影响1990 年林业权属认定文件的实施,对于明确林业产权,保障林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林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明确山林权属,使得林业生产者有了稳定的生产经营预期,促进了林业生产的发展。
同时,文件规定的林木林地承包期限,也为林业生产者提供了长期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有利于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990 年林业权属认定文件的不足和改进空间虽然1990 年林业权属认定文件对于明确林业产权,保障林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林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和改进空间。
例如,如果林权证有错误,能否作为依据?此外,随着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一些规定也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林权证办理流程
林权证办理流程朋友们!今天咱来唠唠林权证办理那点事儿。
这林权证,可是咱林权所有者的“身份证”,有了它,心里那叫一个踏实。
那具体咋办理,咱接着往下看哈。
一、准备材料。
咱得先把材料备齐咯。
你得有身份证明,这就好比是咱的“入场券”,证明咱是那个能办这个证的人。
比如说身份证,这可是必不可少的,得带上原件和复印件哈,别到时候落了哪个,又得跑一趟,多耽误事儿。
还有林地权属证明材料,这就像是林地的“户口本”,得清楚地表明这块林地是咱的。
这个材料可能会有点复杂,比如林地承包合同、协议书什么的,要是咱不太清楚,就多问问村里的长辈或者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肯定能给咱指条明路。
另外,还得有林地的地形图或者林相图。
这就好比是给林地拍了张“照片”,让人一看就知道这块地在哪儿,什么样子。
咱可以去当地的林业部门或者相关测绘机构去弄这个图,他们都挺专业的。
二、申请阶段。
材料准备好了,那就该去申请。
咱得找到当地的林业主管部门,一般就是林业局或者林业站。
到了那儿,别害羞,大大方方地进去,跟工作人员说明咱是来办林权证的。
工作人员会给咱一份申请表,咱就按照要求认认真真地填。
注意哈,填的时候别马虎,把信息都写准确了,要是写错了,又得重新填,多麻烦。
填完之后,把咱准备好的那些材料一起交给工作人员。
他们会检查一下,看看材料全不全,填得对不对。
要是有什么问题,他们会告诉咱的,咱就按照他们说的改改就行。
三、审核阶段。
交上去之后,就进入审核阶段咯。
这个阶段咱可能得等上一段时间,别着急哈,心急吃不了热豆腐。
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会对咱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他们会去实地查看咱的林地,看看是不是跟咱提供的材料相符。
这时候咱就得配合他们的工作,要是他们需要咱提供一些其他的信息或者材料,咱就赶紧给他们准备好。
审核通过了,那咱就离拿到林权证不远;要是没通过,也别灰心,看看是哪儿出了问题,改好了再重新申请就行。
四、公示阶段。
审核通过后,还得有个公示阶段。
这是为了让大家都知道咱要办这个林权证,要是有什么异议,也可以提出来。
最新林地权属争议案例
最新林地权属争议案例随着行政程序的不断完善,现在很多土地使用都会通过颁证的形式来明确其权利。
但即使这样也可能发生争议,其中部分争议属于权属争议,应通过政府的确权来进行处理,有的则不涉及权属争议,也就不需要政府进行确权。
那么这二者该如何区分?沈律师今天通过最高法的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彭先生的父母之前取得了林权证,之后彭先生父母过世,彭先生在此之前将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将该户的林权进行收回,并且重新分配。
彭先生对这一行为不服,并且主张自己依然享有林权,于是向区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对争议地的权属争议进行处理。
但是区政府认为不属于权属争议处理的条件,如果认为登记发证的行为侵犯了其权利,那么可以请求撤销对方林权证中侵犯其权利的部分。
彭先生认为区政府怠于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所以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本案是否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人民法院认为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才可以认为存在权属争议:一是仅有一方的权属凭证包含有争议地,但该凭证对争议地的四至范围不清楚,二是双方的权属凭证均包含有争议地,但凭证之间对争议地的记载存在重叠、交叉或包含等情形。
而在本案中区政府对村民颁发的林权证上四至范围记载清楚,同时也不存在交叉重叠等情形,所以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无需区政府进行处理。
如果彭先生对区政府向其他村民颁证的行为不服,其应当请求撤销这一行政行为,而非请求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以上就是关于林地登记发证后的使用权争议是否属于权属争议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人士!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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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权证
(一)什么是林权证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式样和编号的林权证,该式样外封为绿色塑封,印有烫金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字样,首页套印“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监制专用章”,证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分别登记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终止日期、林地四至等,证内还设有变更登记和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
该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盖章生效;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生效。
2000年4月18日以前已经颁发的林权证(山林权证、自留山证等)仍然有效。
(二)什么是林权权利人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所有权是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使用权是指根据合同或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力;使用权不是所有权,也不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而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权能。
林权权利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我国林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林地不得买卖。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是所有权的拥有者。
国家依法将国有林地、林木无偿划拨或者有偿出让给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是该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拥有者。
通过无偿划拨获得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拥有者,其使用权是有限的,只有依法经营管理和收益权,不得将使用权转让。
确需转让的,应当先办理国有林地、林木的出让手续并交纳出让金。
经依法出让后,受让方可以将受让期内剩余期限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权依法转让给第三方。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和林木,通过建立管护责任制等形式,将林地使用权、林木经营权落实到内部职工的,是劳动关系,其林权没有发生变化,林权权利人也没有发生变化。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林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
农村林地承包后,林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只是使用权变化。
林地的所有权权利人是发包者,林地的使用权权利人及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权利人是承包者。
农村林地承包后,可以依法流转。
通过家庭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依法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林权权利人也不变。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
流转;依法转让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依法出租、入股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林权权利人也不变;依法抵押的,抵押期间并不转移林地、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变,林权权
利人也不变;当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处分该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
(三)如何取得林权证
1、林权登记申请
林权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依法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林木所有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2、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林权权利人提出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3、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并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受林权权利人的登记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公告期为30天。
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合法有效,属于林权权属争议的,应暂停登记申请的受理并移交权属争议调处机关处理后,依据处理结果,再重新受理;属于申请人侵权的,应停止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无效的,应继续受理。
公告期满后,需要进一步受理的,申请机关应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调查队伍,现地核实申请
登记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四至等是否准确,申请材料中的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有关图件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界线是否与实际相符合。
经现地核实后,数据准确、权属合法有效、图件符合实际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书。
否则,申请受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报请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的请示进行审查、核准,防止出现重复林权登记或林地与耕地、草地、使用水面等登记发证重叠情况,经审查、核准无误的,准予登记并及时核发林权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核准程序是林权发证的必需履行的程序,林权证内的发证机关盖章处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后生效,使用其他印章是无效的。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