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评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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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评级方法(2015)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Golden Credit Rating International Co.,LTD.
目录
一、跟踪评级的定义 (1)
二、跟踪评级结果 (1)
(一)维持信用等级(包括评级展望)不变 (1)
(二)上调信用等级 (1)
(三)下调信用降级 (2)
(四)列入评级观察名单 (2)
(五)撤销信用等级 (3)
(六)延迟出具跟踪评级报告 (4)
三、跟踪评级分析要素 (4)
(一)受评主体所处经营环境变化 (4)
(二)受评主体变化 (4)
(三)债项保护条款的变化 (5)
(三)募集资金使用及债项兑付方面的变化 (6)
四、持续跟踪评级作业指引 (6)
(一)持续跟踪评级任务分派及管理 (6)
(二)持续跟踪评级作业活动 (7)
五、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作业指引 (9)
(一)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作业时间 (9)
(二)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作业任务分派与管理 (11)
(三)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作业要求 (11)
(四)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11)
一、跟踪评级的定义
公司在每个评级项目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后应当对评级项目进行持续跟踪评级,及时充分揭示受评对象信用风险的变化。
在对评级项目进行持续跟踪的基础上,公司按照监管规定或评级委托协议约定出具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并可针对影响受评对象信用状况的重大事项出具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二、跟踪评级结果
公司在对受评主体及其债项(含债券、固定收益类证券、结构化融资工具,下同)进行持续跟踪评级的过程中,应针对受评主体或债项偿债保障措施的最新变化评估其对主体及债项违约风险(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影响程度,并依据影响程度可采取如下评级行动:
(一)维持信用等级(包括评级展望1)不变
通常适用于最新变化对受评主体及债项的违约风险无实质影响的情形。 (二)上调信用等级
通常适用于受评主体或债项保障措施最新变化对受评主体及债项的违约风险降低有实质性正面影响的情形。依据正面影响程度,可进一步细分为:
1.主体及债项的信用等级维持不变,但主体的评级展望从“负面”调整为“稳定”或“稳定”调整为“正面”;
2.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不变,债项信用等级上调。通常适用于担保主体信用质量提升对所保证债券的信用质量产生正面影响的情形;
1评级展望一般只针对主体信用评级。
3.主体及债项信用等级同时上调。通常适用于最新变化对主体及债项的信用风险降低有非常重大的正面影响的情形。
上调信用等级时一般不跨级上调。
(三)下调信用降级
通常适用于受评主体或债项保障措施最新变化对违约风险升高具有实质性影响的情形。依据负面影响程度,可进一步细分为:
1.主体及债项信用等级维持不变,评级展望从“正面”下调为“稳定”或从“稳定”下调为“负面”;
2.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不变,债项信用等级下调,通常适用于受评主体信用质量无重大变化但因偿债保障措施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对债券信用质量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
3.主体信用等级下调,债项信用等级维持不变,通常适用于有保证担保债券的受评主体自身信用质量下降但担保主体信用质量未受到实质负面影响的情形;
4.主体及债项信用等级同时下调,适用于受评主体信用质量和债项保障措施信用质量下降同时发生的情形。
根据信用质量的下降程度,下调信用等级时可以跨级下调。
(四)列入评级观察名单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如果信用评级委员会认为受评对象信用等级未来可能发生变化,但相关信息还不够明朗、尚不足以支持立即做出信用等级调整的决定,可暂时将受评对象列入评级观察名单。
1.宏观经济、行业、主体经营及财务状况、债项保护条款等评级要素与初次评级预计情况不一致或发生新的重大变化,由此可能导致主体及其债项信用等级发生变化;
2.宏观经济、行业、主体经营及财务状况、债券保护条款等发生重大事项,由此可能导致主体及其债项信用等级发生变化;
3.信用评级委员会认定的应列入评级观察名单的其他情况。
列入评级观察名单的受评对象将被密切关注,待相关信息明朗后由信用评级委员会决定是否将其调出评级观察名单并确定跟踪评级结果,列入观察名单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月。
(五)撤销信用等级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信用评级委员会可依据《终止评级业务制度》的规定程序终止已公布的信用评级结果和报告:
1.受评主体(或信用评级委托方)不按约定支付评级费用的;
2.信用评级协议约定的合同期满或主动评级有效期届满的;
3.受评主体或信用评级委托方不配合提供信用评级所需材料;
4.受评主体或信用评级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受评主体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情况的;
5.受评对象不再存续的;
6.按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跟踪评级时,应公布最近一次的评级结果及其有效期,说明此项信用评级此后不再更新。
(六)延迟出具跟踪评级报告
对于受评主体未能如期提供跟踪评级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在监管规定期间
完成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作业的,信用评级委员会可决定是否延迟出具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如对公开发行债项决定延迟出具定期跟踪评级报告的,并按有关监管及自律规定向监管部门、自律机构进行汇报或发布公告(公告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三、跟踪评级分析要素
跟踪评级作业应依据经信用评级委员会审定的信用评级方法进行,应重点跟踪受评主体及债项保护条款与上一次评级/持续跟踪评级相比发生的重大变化,评估上一次评级/持续跟踪评级考察的评级要素是否仍然适用以及本次跟踪评级的评级要素预测模型是否需要调整或修正。
(一)受评主体所处经营环境变化
1.受评主体所处宏观经济经济与环境的变化
(1)宏观经济动态;(2)宏观政策动态;(3)资本市场政策及环境变化
2.受评主体所处行业及区域环境的变化
(1)行业政策或地区政策的变化;(2)市场需求方面的重大变化;(3)市场供给方面的重大变化;(4)市场竞争结构;(5)地方经济和财政实力(仅适用于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
(二)受评主体变化
1.受评主体公司治理、战略与管理的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