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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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其适用效果及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被告的违法行为给予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以达到惩罚和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

该制度旨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提高违法成本,从而促使企业或个人遵守环保法规。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现状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开始适用惩罚性赔偿。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赔偿标准的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范围的界定等均存在争议。

此外,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尺度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赔偿标准的确定当前,我国在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标准时,主要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然而,这些因素往往难以量化,导致赔偿标准的不确定性增加。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赔偿标准的确定依据,提高其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二)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金额的计算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核心问题。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实际损失加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实际损失的难以确定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比例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赔偿金额的计算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确保其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赔偿范围的界定赔偿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广度和深度。

目前,我国在界定赔偿范围时主要考虑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和范围。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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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惩戒环境侵权行为、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上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为人,除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外,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该制度旨在通过加大侵权人的经济成本,提高其违法成本,从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现状及问题(一)适用现状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经初步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运用。

然而,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困难,导致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

(二)适用问题1. 法律规范不健全: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困难。

2. 赔偿数额确定困难: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特殊性,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成为一大难题。

3. 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合理进一步加大了原告的诉讼难度。

4. 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和尺度存在较大差异。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1. 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等。

2. 加强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提高违法成本,从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1. 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进行科学评估。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惩戒环境违法行为、预防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因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时,除需承担损失赔偿之外,还需向原赔偿数额以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于弥补环境损害、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哪些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行为不能适用等规定不够明确。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赔偿数额确定困难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

然而,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量化,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尽管判决了惩罚性赔偿,但往往因为违法企业或个人的资产状况、资金流转等问题,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这不仅影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例如,可以规定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则不适用或仅适用一般的损失赔偿。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所得等。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专家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问题逐渐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并实现可持续发展,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在这些法规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常见的维权途径。

本文将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它们在环境法律保护体系中的作用。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概念及特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受损害的个人或组织依法向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形式,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环境污染者的责任,实现对环境破坏的修复和受损方的经济补偿。

其特点如下:1. 主体广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公民团体等受损方。

2. 追溯性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仅可以针对当前的环境损害提起,还可以追溯至过去的环境破坏行为。

3. 可赔偿性:赔偿金额应当包括环境修复费用和受损方的经济损失,以实现对受损环境和个人或组织的双重补偿。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及特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团体等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依法向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方式。

其概念和特点如下:1. 保护环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

2. 公益性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仅仅关乎个人利益,更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在于推动环境保护的进程。

3. 具有代表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个人、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团体等代表广大受损方向法院提起,具有一定的集体性和代表性。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虽然在目的、主体和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环境法律保护体系中却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关系。

首先,两者都是环境法律保护的手段之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通过追究环境污染者的责任来修复环境和补偿受损方的经济损失,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论”之思辨——兼论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论”之思辨——兼论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问题

2020年第5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论”之思辨——兼论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问题朱谦,谌杨[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规则,我国环境法学界的多位学者亦以政府为自然资源的代表人说、政府的环境监管职责延伸说、政府掌握的诉讼资源丰富说、社会组织的诉讼能力不足说为论据, 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

然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论”及其司法实践,与我国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双渠道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初衷相违背,且存在边缘化与 虚置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风险。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更符合风险预防原则,更有利于公众参与,故在寻求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时以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主导,在一定程度上更为适恰。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诉讼;顺位关系[作者简介]朱谦,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谌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苏苏州215006[中图分类号]D922.68;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4434(2020)05- 0035 -08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论”之缘起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联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 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在试点改革的过程 中,出现了一个问题:针对同一起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存在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社会 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下简称“两诉”)两种要求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与赔偿责任的 诉讼途径,且两诉在诉讼目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导致两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 “撞车”的可能。

对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在2017年12月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意见的形式对两诉之间的衔接问题作出规定①。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作者:葛君来源:《学理论·下》2017年第10期摘要:新环保法背景下,中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日益完善。

随着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终审判决的宣布,其作为一个新兴法律制度,目前在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中仅有原则性规定,现有司法解释也存在一些法律漏洞,使该案胜诉后呈现出若干实务问题。

本文力图对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剖析,总结出在诉讼实施方面的问题,并在目前已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一些改进性的意见,来改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施难的问题,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10-0142-02得益于我国对环境保护的日趋重视,以及实施、颁布的新《民事诉讼法》和新《环保法》,还有相关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无论是在法学理论上的探究,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摸索,想要建立和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都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不过可以说在发展和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进程中,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的一些经典案例对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如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①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就是司法实践案例推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典型。

一、案情的基本介绍2015年,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以谢知锦等四人为被告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场诉讼一经曝出,社会上便一片哗然,而且这也是我国新《环境法》实施以来第一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08年,四被告在没有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采矿的范围擅自扩大,并造成28.33亩林地植被被严重毁坏的后果。

2014年,四被告因其违法行为分别被判处刑罚。

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制度完善

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制度完善

72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侯丽颖,生于1984年,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

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制度完善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曹县分局法制宣传股 侯丽颖摘要: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本国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本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我国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制度不断进行完善,但是由于我国自然地理环境差异大,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地区性差异,环境保护理念起步晚,生态环境保护依旧存在诸多问题,面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制度稍显无力,本文围绕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可参考意见。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确定;诉讼主体中图分类号:DF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8-0072-0001随着我国进入新时代、新阶段,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进入了更高层次,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也不断提升。

但是,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仍存在着漏洞,损害生态环境的事件时有发生,该如何保证被侵害人的利益,谁是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环境损害赔偿找不到侵权人要如何应对,都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现存环境损害现状(一)造成环境损害原因1.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为了加快发展不得不牺牲生态利益,保护经济利益,造成了对生态的极大破坏。

虽然我国近几年来紧抓生态环境保护,收益颇丰,但是依旧存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

2.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近些年来,我国进行了许多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会影响到周边的生态环境,对人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3.农民的不当生产部分地区的农民、牧民、渔民进行不当生产养殖活动,过度耗费当地的自然资源,不注重保护环境,导致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

(二)环境损害造成的影响生态环境的破坏,首先会制约当地的经济的发展。

第一产业的稳定生产和第三产业对环境的高质量要求都需要当地有良好的生态环境。

其次,生态环境的破坏会影响人民的生命健康,增加患疑难杂症的风险,尤其是患癌症的风险。

最后,当代破坏环境就是在消费后代的生存资源,不利于代际公平。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一、概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两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手段,其目的是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制度在衔接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困境。

一方面,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不一致可能导致诉讼混乱,即对于同一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可能存在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或民事公益诉讼的争议。

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内容不一致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探索新的路径,以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良好衔接。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背景与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

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旨在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自身损害赔偿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2013年1月1日,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标志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

在此之前,由于对原告资格的限制,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较少。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为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同时,也是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手段,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回应人民美好环境需求的重要体现。

生态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为视角

生态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为视角

生态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为视角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3.25•【分类】司法调研正文生态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为视角金山江彧超、杨丹芳2014年03月25日引言环境污染行为对国家和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造成了损害,然而现实中,污染者往往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后,损害公共利益的部分即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一直缺乏关注甚至被忽略。

2012年8月31日,最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55 条虽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是该条款仍过于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许多核心问题仍旧处于开放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生态损害赔偿在责任的认定、赔偿金额的确定、赔偿对象等诸多方面也遭遇难题。

一、生态损害赔偿之价值考量(一)缘起:实体法律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因此该条是原则性地规定了环境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

但从该条“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的表述来看,该条只适用于环境侵权私益诉讼,并未涉及公共利益。

同样的表述还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41条。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从该条规定的表述来看,其针对的是污染海洋生态环境及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因此它保护和救济的民事法律客体应当包括生态法益,并将损害赔偿作为责任承担的方式。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定位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定位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定位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虽同为环保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两者在概念界定、功能定位、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由国家或其授权的机关、组织,代表公共利益,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提起的赔偿诉讼。

其目的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其生态服务功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要适用于生态环境遭受重大损害,需要采取大规模修复措施的情形。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是指由社会公益组织或检察机关,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在于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适用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且这些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两者虽均为保护生态环境而设立,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更侧重于追究责任、赔偿损失,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更侧重于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同时,两者的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要适用于生态环境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适用于更为广泛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关联。

从法律依据来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调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和修复责任。

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组织或机构代表公众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在适用条件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通常适用于具体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要求损害行为具有明确性、可归责性,并且损害后果能够量化评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随着全球范围内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解决环境纠纷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

为了明确在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这一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并分析其对环境保护和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具有公益性质的环境保护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该诉讼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是环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导致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当事人可提起诉讼;二是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组织或个人可以提起诉讼;三是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导致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可以提起诉讼。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损害,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根据司法解释,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污染行为、消除隐患、恢复生态、进行修复等。

赔偿标准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经济损失赔偿,包括损失的商业利益、生态功能价值损失等;二是修复费用赔偿,即修复受损环境所需的费用;三是精神损害赔偿,对公民的精神伤害进行赔偿。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意义和影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推行对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它强化了环境法律的执行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有效遏制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其次,它增强了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激发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再次,它提升了司法机关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和权威,为司法公正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最后,它推动了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环境的建设,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生态文明体系。

总结起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了环境保护的力度,推动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提升了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维护公共环境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成为焦点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分析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公共环境利益损害时,除承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责任外,还需承担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促使企业、个人等行为主体自觉遵守环保法规。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现状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开始适用惩罚性赔偿。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差异等因素,导致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存在一定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适用范围不明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哪些行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争议。

2. 赔偿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赔偿标准,不同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差异较大,影响了司法公正。

3. 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

现行法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合理,导致原告难以充分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及损害后果。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的解决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1. 明确适用范围:通过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违法行为类型、损害后果等。

2. 统一赔偿标准:建立统一的赔偿标准体系,根据损害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确保司法公正。

3.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

2022年6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2022 第35卷 第2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5 No.2【民商法研讨】收稿日期:2022-04-20基金项目:2019年贵州商学院院级科研项目“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2019YJSK1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全波(1988-),男,贵州商学院讲师,贵州商学院商法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生态法治、法治教育。

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第58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规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陈全波(贵州商学院商法研究所,贵州贵阳550014)〔摘 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诸多共通性。

然二者在性质属性、起诉主体、起诉条件等诉讼规则方面存在差异。

实践中出现二者并存冲突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未对二者进行诉讼功能上的准确界分,继而无法设计有效的诉讼制度。

未来,应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功能界定为“赔偿性”功能,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界定为“赔偿性”功能和“预防性”功能相结合,并以后者为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挥赔偿性功能时以实现补充行政机关提起赔偿诉讼不足为目标。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界分〔中图分类号〕DF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2)02-0045-04 “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的战略决策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环境司法改革已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如何通过司法手段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改善,更好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重要课题。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竞合及适用研究》笔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竞合及适用研究》笔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竞合及适用研究》阅读笔记目录一、内容描述 (2)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3)(一)公益诉讼的含义 (4)(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 (5)(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 (7)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概述 (8)(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概念与性质分析 (9)(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处理流程探讨 (10)(三)典型案例及其借鉴意义 (12)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竞合关系研究 (13)(一)理论层面的竞合分析 (15)(二)实践层面的竞合现象探讨 (16)(三)国内外竞合处理机制的比较分析 (17)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用问题研究 (19)(一)制度衔接与完善路径 (20)(二)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及其扩大 (21)(三)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的问题及其优化建议 (22)六、实证研究案例分析 (24)(一)案例选取与背景介绍 (26)(二)案例中的竞合现象分析 (28)(三)案例中的适用问题探讨及启示 (29)七、结论与展望 (30)(一)研究结论总结 (31)(二)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和研究方向展望 (33)一、内容描述本文深入探讨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的竞合问题,并详细分析了它们的适用关系。

文章开篇即指出,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实践中,这两种诉讼方式往往存在交叉和冲突,明确它们的适用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文章进一步阐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定义、特点和区别。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由环保组织或检察机关等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制止污染环境行为,恢复生态环境质量。

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则是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造成损害,侵权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范围的扩张与完善

《民法典》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范围的扩张与完善

《民法典》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范围的扩张与完善丁晓华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获得立法确认以来,不断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审理规则与相关程序,并扩张赔偿范围。

《民法典》吸收了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发展成果,将司法解释规定的公益赔偿范围上升为法律条文,并另行增补惩罚性赔偿,构建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领域完整的侵权责任体系与损害赔偿制度。

但在《民法典》模式下,仍需合理定位及区分环境私益与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整合及更新涉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继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促进环境公益赔偿制度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作用。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侵权责任生态损害踣偿惩罚性赔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往往波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主 张环境损害赔偿的重要途径。

在此类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范围•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 点问题。

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对环境公益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出了不同于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形成了赔偿范围的第一次扩张。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生态损害赔偿规定》),对环境 损害的赔偿范围亦进行了一定的拓展。

《民法典》在修改吸纳《侵权责任法》及上述司法 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创设了环境领域故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再一次对公益诉讼 的赔偿范围进行扩张。

本文拟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范围的三次扩张进行述评,并就 《民法典》模式下如何持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提出相应建议。

**丁晓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

92生态环境侵权与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环境公益诉讼解释》对赔偿范围的第一次扩张(一) 我国立法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1999年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经修订于第90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 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者提 出损害赔偿要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与完善作者:兰敏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15期摘要:《民法典》第1232条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其作用是对因环境侵权的受害人进行救济,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恶意侵权人进行制裁,预防生态环境侵权的发生。

但法条只是原则性地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生态环境领域侵权的适用,没有将重大过失列为主观责任要件。

借鉴英、美、澳大利亚等国的有关经验,建议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将重大过失、消极不作为纳入主观责任要件考量范围;以基本损失为计算基础,结合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损害后果、经济状况等影响因素采用不同的倍数计算,同时设定惩罚性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从而真正发挥其在生态环境领域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故意中图分类号:D925.1;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0)15-0130-0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32条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环境损害责任承担方式的重大突破,也是对实践中探索环境侵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大肯定。

但该规定比较原则,对主观要件的认定严苛,对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使用和管理也没有进行规范。

本文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进行分析,结合国内外实践经验探讨完善我国生态环境领域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方法,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理论阐释(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定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普遍适用的是补偿性赔偿机制。

补偿性赔偿机制,顾名思义,就是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补偿,称为损失填平原则,或是“同质补偿”。

环境侵权案件与普通侵权案件不同,有明显的二元性,它不仅代表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更重要的是代表整体环境公共利益的生态受到了损害。

民法典的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民法典的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民法典的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什么违反法律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时,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有可能损害他⼈或者公共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那么民法典的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什么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赔偿⽣态环境受到损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三⼗五条【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赔偿下列损失和费⽤:(⼀)⽣态环境受到损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四)清除污染、修复⽣态环境费⽤;(五)防⽌损害的发⽣和扩⼤所⽀出的合理费⽤。

⼆、公益诉讼的特点公益诉讼有以下特点:(1)公益诉讼之诉的利益是保护公共利益或者恢复、补偿受到减损的公共利益,或者是虽然没有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减损的事实,但是有⼀定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需要诉讼保护的,都可以提起诉讼,这是诉权存在的基础。

(2)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如果确有进⾏公益诉讼的必要,可依法院裁定取得本案管辖权及依公益诉讼程序审理。

这是由于公共利益的多样化与时代性特点所决定的。

(3)程序机制上与普通私益诉讼程序不同。

应当适⽤⾮讼法理,⽽不是诉讼法理,法院应当依照职权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当事⼈的处分权利受到限制,即在诉讼程序中应当采取法院职权探知主义和职权进⾏主义,对于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应当限制适⽤。

(4)公益诉讼当事⼈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往往存在诉讼当事⼈与实体法律关系主体的⾮统⼀性。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时,可以主张⽣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等赔偿。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现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指因被告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环境损害,原告方在获得传统民事赔偿的基础上,还可以要求被告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问题(一)赔偿数额确定难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由于环境损害的特殊性,往往难以准确评估损害程度和损失范围,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此外,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使得判决结果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二)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方往往面临举证责任过重的问题。

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长期性,原告方在收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存在困难。

而被告方往往可以利用其经济和技术优势,通过技术手段和手段规避举证责任,导致原告方举证困难、败诉风险增大。

(三)适用范围不明确目前,我国法律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规定。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案件不能适用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使得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度降低。

四、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二)司法实践不足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时间较短,司法实践经验相对不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关系探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关系探微

2021年3月第39卷第2期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Humanities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Hainan UniversityMar. 2021Vol.39 No.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关系探微曹明德,马腾(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都是环境诉讼制度的创新。

但是,学界对于两者的关 系定位存有较大争议,主要原因是两种诉讼制度在设计理念、规范基础以及规则模式等方面都具有同质性或者相似性。

从法理角度来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都是生态环境整体利益保护的需求在诉讼法律制度中不同维度的演绎,并且两者也将在生态环境利益中实现价值的统一。

基于此理论,两者衔接中采取生态环境损害程序优先适用原则也具有正当性。

同时,基于生态环境利益整体主义视角,两种诉讼制度的设计所存在的问题如法律依据不足、司法衔接技术设计的不足等,可以通过新的规范解释加以调适。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法理关系;生态环境利益;生态环境整体主义[中图分类号]F820.9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码]1004-1710(2021)02-0063-10一、问题的提出2017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正式颁布,其创设的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诉讼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1)《改革方案》将生态环境损害作为一种独立于传统环境 侵权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新的损害类型,即本质是一种针对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害®; (2)《改革方案》提 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范来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包括赔偿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 境修复监督等等;(3)《改革方案》不仅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以及实施方案,同时也强调技术体系建设、经费保障以及公众参与的支持作用。

但是,《改革方案》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相关联的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问题的处理上只是做了 简单的规定,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实际来确定”@。

论《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Introduction随着环境问题的愈发严重,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

政府、企业、个人都应该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环境保护作出积极的贡献。

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律中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侧重于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探讨在实践中如何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与完善。

Part 1: The Concept and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1.1 The Definition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针对大环境的诉讼方式,旨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环保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

被赋予公益性质的环境公益诉讼对于环境保护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对象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人。

1.2 The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的防范有很大的作用。

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社会性,传统的解决方式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处置。

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为解决环境保护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

环境公益诉讼可推动环境问题的引起,而且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对环保领域的信息权保护、社会监察与保障体系构建有着重要的作用。

从而达到提高环境保护的效率和质量的目的。

Part 2: The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China2.1 The Establishment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in China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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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损失”
摘要:环境问题一直是关系民生的大事,环境公益诉讼则正是对于环境保护所产生的重要条款。

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还尚不完善,很多地区呈现盲区状态,没有后续的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关于损害赔偿方法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制度和方案结合中国国情进行改革。

我国当前对于环境赔偿分为金钱赔偿以及恢复原状的费用赔偿,赔偿损失是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的责任承担方法,【1】在司法实践当中得到重要应用。

而且要确认赔偿范围,下文将针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损失进行简单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民事诉讼环境赔偿损失
引言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针对环境的修复,使得环境最大程度的恢复原状,环境损害简单,但是环境的修复就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解决的,这就存在一个过渡期的损失费用,赔偿中存在很多的界定,比如精神层面、人格权益等,这在数额的计算上都难以统一,根据社会的经济状况以及环境生态保护程度进行价值损害评估,环境的评估由于具有抽象性,很多数据无法得到一个精准的数据,【2】所以至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计算模式来确定环境中的危害。

1.环境价值损失评估
1.1环境价值评估
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包含了市场价值、效益转移以及陈述偏好等,偏好以及转移主要应用在净化空气、文物古迹等方面,为了降低保护责任风险,可以对环境保护选择合适的保险,降低事故风险担当,在事故发生的时候要选择应急处理办法,降低损失到最小。

任何的法律机制都是在运行过程中进行的不断完善中不断确立的,之前大家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能力并不强,很多制度都没有得以确立,很多法规制度都是在不断的摸索中确立起来的,我国相关学术界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多帮助,在计算违法成本以及赔偿金额的时候,价值必须要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确定,否则如此抽象的价值无法得以计算。

1.2经济学角度价值的评估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环境损失程度越深将越难以恢复,所以这个价值评估其实很难,环境非使用价值减损作为损害组成部分,属于公益诉求,民事公益诉讼理应列入到赔偿损失当中,我国当前的相关条款还并不够完善,在不断完善之后应该将相关法律法规得以细化,无论在方法还是手段上都能够最大程度的体现出法律的威严性,【3】而且完善的法律法规也可以为环境保护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提供相应的保障。

环境本身是一个极其抽象的词汇,而尤其是针对环境的价值评估更是困难,环境对人类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给人类带来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

所以可以通过对人类带来的价值来确立破坏环境所产生的赔偿损失,但是破坏后的环境是肯定要比使用中产生价值的环境多的多。

环境的破坏是分分钟的事但是其破坏重建确是非常困难的。

2.环境民事公益
2.1环境民事公益的定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侵权行为法之特别法环境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其赔偿具有传统侵权行为法或环境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功能,同时也具有极其浓郁的公益属性。

厘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的功能,更能够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利益衡量,促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数额的确定,更好地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实施司法救济。

2.2不同损失的概念
预防性责任既可以适用于已发生并尚在继续的损害,也可以适用于尚未发生但可能发生的损害。

“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生态系统可以给人类提供包括供给功能、调节功能、文化功能以及支持功能等各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

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服务于人类或其他生态环境的功能损失。

修复性损失赔偿责任,主要来源于侵权责任法中“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生态修复是一种对遭到破坏的生态系统辅以人工措施,使其逐步恢复或使生态系统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的方法。

结语
环境一直是近年来我国重要强调的保护对象,所以近年来对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也层出不穷,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我国的环境,为人类造福。

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于赔偿损失这一方面国家的法规条款并不完善,而介于环境破坏的定义较为抽象,其损失更是难以用数量价值来计算,因为环境带给人类的价值是无穷无尽的,而且破坏后的再修复是非常困难的也是耗时耗力,所以针对此类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方案结合国内的国情加以总结,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发展的法规条款,而且在每项诉讼案件当中还要有明确的记录,不断更新改善当前的法律条款,严格要求我国公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环境定会在严格的法律条款之下越来越好,人民素质也会越来越高,破坏环境的事情逐渐消失。

参考文献
【1】李兴宇.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损失”[J]. 政治与法律, 2016(10):15 -27.
【2】徐以祥, 王宏.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数额的确定[J]. 法学杂志, 2017, 38 (3):115-124.
【3】薄晓波.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律责任的完善——以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公司为例[J]. 环境保护, 2015, 43(10):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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