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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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几种情形 [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 [2008]3 号)规定: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 1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令第 21 号)规定的情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2 、省国土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定规定的情形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适应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土地。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工业、带有盈利性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文化教养、卫生体育等项目用地,存量划拨土地不改变用途或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后原使用者继续使用并转为出让的用地。 3 、省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标准的通知》(**政发 [2006]5 号)规定的情形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标准提出了一个适应范围,可理解为给出了一个可以协议出让的范围,这个范围和省厅**国土资发[ 2003 ] 70 号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