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中几项常用法律原则与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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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秘密性原则之发展趋势

国际商事仲裁秘密性原则之发展趋势
二、例外规则的建立与发展
争论的出现并不难理解:一方面,当事人希望自己的商业利益受到仲裁秘密性的保护;另一方面, 公众对程序透明的需要又应得到满足.因为仲裁结果,甚至仲裁存在之事实,都可能影响仲裁参与人 以外其他人的利益[Iz].例如在消费合同争议中,大批消赞者在其合同中存在相同的条款,这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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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如何由仲裁程序进行解释和履行的,都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利益Cls].再如.有些案件的裁决结果会 对当事人的股东、客户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裁决的结果和理由便应该受到公开审查[2]。其次,在当 事人之间,一方可能会为了向第三方履行合同义务而必须披露仲裁信息。再次,为公共利益之需要, 与刑事诉讼相关的仲裁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1-143.这些都对仲裁程序和结果的透明性提出了要求。 不难看出,仲裁秘密性问题至少涉及三种类性的利益冲突:希望保密的一方当事人与希望披露或自身 负有披露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仲裁当事人与和仲裁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任何第三方 之间的利益冲突;仲裁当事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完全绝对的秘密性 观念是不可接受的,它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允许在一些例外情况下披露仲裁信息。关键的问题 则是,必须确定仲裁秘密性这一论断应当为那些例外让路,以便在众多利益的冲突中找到一个恰当的 平衡点。
第三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例外,被称为”保护合法利益的合理必要(Reasonably necessary for protection‘of legitimate interests)”.在当事人一方必须披露仲裁信息才能保护自身或第三人的合 法利益,或者顺利履行某项法定义务时,仲裁秘密性就不应当成为障碍。例如.根据法律或证券交易 规则,公司必须将能够对其财务状况造成影响的仲裁裁决公之于众,因为它将直接影响到股东和客户 的利益。这种披露不会违反保密义务⑥。但是,如果不存在法律或行业规则上的义务,而仅仅是”可 能对第三方产生商业上的影响”则达不到”合理必要”的程度,不能构成这一例外。在保护当事人自己 的合法权益方面,适用的情况则较广泛,比如为了执行而向法院出示裁决书,为向责任保险公司要求 赔偿,为了向连环买卖合同的另一合同当事方证明损失等等,但均需受到”合理必要”标准的检验。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禁诉令:司法保护还是司法干预?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禁诉令:司法保护还是司法干预?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禁诉令:司法保护还是司法干预?何静静【摘要】鉴于国际商事仲裁的优越性,越来越多的人利用仲裁来解决纠纷.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到外国法院起诉的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则向法院申请禁诉令救济.但禁诉令还存在广泛的争议,它存在干涉他国管辖权的嫌疑,也与某些国际仲裁规则相矛盾.禁诉令是对仲裁的司法保护还是司法干预?通过对国际上新近的案例的分析,探析禁诉令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和存在的问题.【期刊名称】《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卷),期】2014(034)004【总页数】2页(P80-81)【关键词】禁诉令;反仲裁禁令;国际商事仲裁【作者】何静静【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2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6一、禁诉令概述禁诉令一般是指法院对拥有管辖权的当事人签发的,限制该当事人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的命令。

禁诉令起源于英国。

是为解决英国国内的平行诉讼而产生的。

随着国际诉讼的发展,禁诉令也逐渐应用于国际平行诉讼中,一国法院通过发布禁诉令阻止当事人到外国法院起诉。

禁诉令在普通法国家中的适用比较广泛,大陆法系国家对禁诉令比较陌生。

禁诉令在英国的发展历史没有给禁诉令一个确切的定义,而且由于这个术语在不同司法体系中使用,因此导致对禁诉令概念理解上的差异。

作为一个总称,禁诉令延伸出禁诉令(anti-suit),禁仲裁令(anti-arbitration),反禁令(counter-anti-suit or anti-anti-suit)等概念。

禁诉令主要限制当事一方在本国法院受理诉讼之前开始或继续在国外法院的诉讼。

禁仲裁令则是限制当事一方开始或继续仲裁程序。

反禁令是对抗禁诉令和禁仲裁令的,通常规定当事一方不要执行外国禁诉令要求的行为或者旨在撤销外国的禁令。

禁诉令属于禁令的一种。

禁令可能是临时性的,也可能是永久性的。

临时性禁令最常见的形式是诉前禁令,其目的是在紧急情况之下维持目前各方权利和义务的现状。

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答案

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答案

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答案业作业 1一、不定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ABD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 CD )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4、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C)。

A.二元论学派B.民族主义学派C.国际法学派D.国内法学派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这条冲突规范是( A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型冲突规范D.重叠型冲突规范 6、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D)。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7、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 ABCD)。

A:依法院地法识别B:依准据法识别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8、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

各国一般采取( ABD )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国际商事仲裁法复习题

国际商事仲裁法复习题

国际商事仲裁法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最早出现在___________。

A、古希腊B、中世纪C、古罗马D、近代2、世界最早制定仲裁法的国家是_______________。

A、英国B、瑞典C、法国D、德国3、世界上最早成立的常设性仲裁机构是_______________。

A、美国仲裁协会B、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C、英国国际商会仲裁院D、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的常设仲裁机构,成立于1956年,当时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

A、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B、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C、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D、海事仲裁委员会5、随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其仲裁规则的修改,其受案范围也不断发生变化。

其中,在_______________的规则修改中,将其受案范围确定为“国际经济贸易争议”。

A、1956年B、1988年C、1998年D、2000年6、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总部设在北京,并先后在深圳、上海设立了分会。

其中,上海分会设立于_______________。

A、1988年B、1989年C、1990年D、2000年7、根据常设仲裁机构的隶属关系,可将常设仲裁机构分为超国家的仲裁机构和国家性的仲裁机构。

在下列仲裁机构中,属于超国家的仲裁机构是_______________。

A、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B、苏黎士商会仲裁院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D、吉隆坡仲裁中心8、根据常设仲裁机构的受理案件的性质,可将常设仲裁机构分为专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综合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在下列仲裁机构中,属于专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的是_______________。

A、英国国际商会仲裁院B、国际商会仲裁院C、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D、香港国际仲裁中心9、通常,常设性的仲裁机构都有自己固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

在下列仲裁机构,没有固定的仲裁员名册的仲裁机构是_______________。

论入世条件下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和完善(一)

论入世条件下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和完善(一)

论入世条件下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和完善(一)内容摘要:随着中国入世和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中国的仲裁制度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和国际化的法律特征,具体表现为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及其在国际仲裁制度中体现。

中国仲裁制度注重立法的国际化,制定新法和修改相关的原有法规,积极加入重要的国际仲裁公约,并在世界组织争端解决机制(DSU)的条件下,完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改革中国仲裁制度,加强意思自治、仲裁独立原则、协议仲裁制度、协议管辖制度、或裁或审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以便尽快提高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程度。

一、问题的提出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本1889年。

②英国人为了解决本国商人和欧洲国家商人在国际贸易中的纠纷,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仲裁法。

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尤其是二战之后,伴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使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国际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

③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呈现了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例如,国际商院仲裁院2000年度报告统计标明,自1987年至2000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1,362件,是建院以来53年总和的5倍。

④自世界上第一部仲裁法诞生之后,首次立法确立了国际贸易纠纷中的仲裁制度至今,世界各国大都制定了本国的仲裁法。

⑤为了更好地协调本国的仲裁法,致使国际商事争议得到有效地解决,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多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文件。

⑥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

⑦因此,本文在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视野中,审视中国仲裁制度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和完善措施。

二、中国仲裁制度的国际化特征(一)、中国仲裁制度的国际化法律特征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中国的仲裁制度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和国际化的法律特征:第一,作为世界仲裁的惯例和遵守最基本的仲裁规律,具体表现为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及其在国际仲裁制度中的体现。

所谓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解决争议的法律。

国际法的渊源(三)——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学者学说、国际组织决议

国际法的渊源(三)——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学者学说、国际组织决议

[案例]巴塞罗那牵引公司 巴塞罗那牵引公司是一家于1911年成立于加拿大多伦多控股 公司,其总部、帐户及股份登记册均设在多伦多。自一战结束以 后,公司的大部分股份一直为比利时国民所拥有。为在西班牙的 加泰罗西亚建立和发展电力生产和输送系统,该公司分别在加拿 大和西班牙建立了附属公司。一战结束以后,巴塞罗那公司发行 了几批比塞塔债券和英币债券,其中的英币债券由于西班牙外汇 管制当局的禁令一直得不到偿还。1948年2月,西班牙塔拉戈纳 省的雷乌斯地方法院应本国3名英币债券持有人的请求,判决并 宣布巴塞罗那牵引公司破产,同时命令没收巴塞罗那牵引公司及 其两个附属公司的资产。此后不久,其他附属公司的资产也被没 收并出售。1962年6月19日,比利时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西班牙国家机关的有关行为违反了国际法, 西班牙国家有义务赔偿作为巴塞罗那牵引公司股东的比利时国民 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 、什么是“公允及善良” 原则?
二、司法判例(judicial decisions)
(一)范围 包括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
在国际司法判例中,国际法院判例占有主要地 位。
(二)国际法院判决的国际“立法”价 值?
1、《国际法院规约》态度 第59条:国际法院裁判除对当事国及 本案外无拘束力。 Article 59. The decision of the Court has no binding force except

4 、 “文明各国”间一般法律原则
的范围?
(二)国际裁判适用实践 [案例]土耳其赔偿案 1879年2月8日,俄国与土耳其就相互间战争结束问题达成 《君士坦丁堡和约》,土耳其同意赔偿俄国国民在1877年至 1878年俄土战争期间遭受的损害,并向俄国偿付一笔战争赔款。 1881年依和约设立的委员会通知土耳其应向俄国国民赔偿26.5 万土耳其镑,但土耳其迟迟未能履行。1884年,俄国驻使馆向 土耳其表示如果土耳其不能立即付清全部赔款,俄国将要求土 耳其就延迟履行支付利息。在土耳其开始分期支付赔款后,俄 国曾于1885年1月12日的照会中明确要求土耳其偿付债务的本金 和利息,但其后俄国的相关照会中只要求支付剩余的赔款本金, 不再提及延迟利息问题。至1902年土耳其即将全部付清赔款本 金时,俄国又提出要求支付相当于赔款本金3倍的延迟利息,被 土耳其拒绝。1910年7月2日至8月4日,双方在君士坦丁堡签署 专门协议,将此争端交由常设仲裁法院裁决。

国际商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国际商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国际商法期末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下列哪个机构是管辖国际商法争议的常用机构?a) 联合国国际商会仲裁院b)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仲裁委员会c)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国际中心d) 国际贸易委员会答案:c)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国际中心2. 下列哪个国际条约规定了跨国商业活动中的普通合同规则?a)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b) 联合国国际商法公约c) 联合国国际贸易仲裁公约d)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答案:b) 联合国国际商法公约3. 在国际商法中,什么是"INCOTERMS"?a) 国际货物交付条件b) 国际商业条款和条件c)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d) 国际商业保险条款答案:a) 国际货物交付条件4. 下列哪个法律原则适用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仲裁?a) 契约自由原则b) 政府干预原则c) 法律优势原则d) 公平原则答案:b) 政府干预原则5. 下列哪一条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常见原则?a) 不可撤销裁决原则b) 法院干预裁决原则c) 当事人平等原则d) 争议决定协议原则答案:c) 当事人平等原则二、简答题1. 请简要解释国际商法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答案: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商业合同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法等。

国际商法的重要性在于为跨国商业活动提供了一套公认的规范,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促进了跨国商业的发展和合作。

2. 请解释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

答案: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方式。

其特点包括: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依法平等参与;仲裁程序相对快速高效,节省了时间和费用;仲裁裁决拥有国际承认和执行力;仲裁裁决较为保密,有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

三、论述题请在下文中论述国际商法中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要素、特点及其适用的法律规则。

答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国际商法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

它是指跨国买卖双方就货物的买卖达成的合同。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要素包括: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货物的描述、价格、交货方式和时间、支付方式等。

国际商事仲裁的流程与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的流程与特点

技术支持在裁决执 行中的作用
技术支持还可以帮助当事人和 仲裁庭在裁决执行过程中进行 沟通和协调,确保裁决的顺利 执行。例如,通过技术支持实 现跨境支付、资产冻结等措施 。
专家参与和技术支持对裁决质量影响
提高裁决准确性和公正性
专家参与和技术支持可以帮助仲裁庭更准确地理解和评估 案件事实和证据,从而作出更公正、合理的裁决。
THANKS
感谢观看
仲裁费用与时间安排
仲裁费用
包括仲裁机构收取的管理费和仲裁员收取的报酬等,具体金额根据案件标的额、 争议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当事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相关费用。
时间安排
从提交仲裁申请到作出最终裁决,一般需要数月至数年不等的时间。具体时间安 排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的配合程度以及仲裁机构的办案效率等因素。
管辖权异议及处理方式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庭的组成有 异议时,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处理方式
仲裁庭有权对管辖权异议进行裁决,如异议 成立,则驳回仲裁申请;如异议不成立,则 继续仲裁程序。
裁决承认与执行中法律问题
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根据《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 规定,符合条件的仲裁裁决可以在全球范围 内得到承认和执行。
国际化趋势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 ,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化趋势日 益明显。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国 际商事仲裁公约和条约,承认和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专业化趋势
国际商事仲裁涉及领域广泛,专 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各仲裁机构 纷纷设立专业委员会,聘请行业 专家担任仲裁员,提高仲裁的专
业性和公正性。
信息化趋势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国际商 事仲裁的信息化趋势日益明显。 在线仲裁、智能仲裁等新型仲裁 方式不断涌现,提高了仲裁的效

国家开放大学《国际法》形考任务4题库

国家开放大学《国际法》形考任务4题库

国家开放大学《国际法》形考任务4题库(题目顺序是随机的,使用查找功能(Ctrl+F)进行搜索)一、单选题1、( )是国际组织的最高机关,由组织全体成员组成。

答案:决策机关2、安理会所表决的非程序事项,以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 )个理事国的( )票决定。

答案:9、可决3、处理国际组织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是( )。

答案:行政机关4、关于联合国安理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院的法官由安理会选举5、国际常设法院于( )年成立。

答案:19226、国际上规定废弃将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第一个公约是( )。

答案: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7、合法交战者有( )。

答案:武装部队8、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其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的解决争端的方法称为( )。

答案:调解9、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法律文件是( )。

答案: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10、联合国安理会 五大国一致 原则是在( )中确定的。

答案:1945年雅尔塔会议11、联合国安理会的 集体否决权 是指( )一致反对。

答案:任何七个非常任理事国12、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 )。

答案:《世界人权宣言》13、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 )。

答案:51个14、联合国的首要宗旨和目的是( )。

答案: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15、联合国国际法院除对国家外交的诉讼案件有管辖权外,还有权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 )。

答案:咨询意见16、联合国目前的会员国有( )。

答案:19117、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 )。

答案:安理会18、联合国正式成立是在( )。

答案:1945年10月24日19、能够和愿意致力于某一组织的工作,被邀请或接纳参加该组织的工作,在实践中与该组织有密切联系,但不具备正式成员的资格,这样的成员叫做国际组织的( )。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2、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的效力。如各国的仲裁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无效的仲裁协议也是构成有关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裁决的理由之一。
★简述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中国关于仲裁国际性的界定有个变迁的过程,而现今则采取多种连结因素界定仲裁国际性的复合标准。包括当事人的国籍、住所、争议标的物和设立、变更或终止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涉及港、澳、台的商事仲裁,也可归为“国际”仲裁。
关于“商事”的界定存有争议。美国认为包括海事和商事;法国认为只限于商事。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取广义解释,认为包括一切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关系中发生的种种争议。一般而言,多数国家对“商事”是尽可能作广义解释的。
★依中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商事保留声明,中国只对根据中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所谓“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关系”,具体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的区别。
★友好仲裁,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是否进行友好仲裁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与授权。同时,是否能进行友好仲裁还得受“仲裁地法”或有关国际公约的制约。
依双方是否为私人为标准,分为私人间仲裁和非私人间仲裁。私人间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是自然人或法人的仲裁。非私人间仲裁是一方当事人为私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国家的仲裁。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期末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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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题库及答案一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1. 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

A.成文法 B.判例法C.学说法 D.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2.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 )。

A.范围 B.系属C.连接点 D.准据法3.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

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

法院此行为属于( )。

A.识别 B.司法协助C.法律援助 D.法律规避4.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

之后乙再婚。

甲欲在英国与一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结婚,但英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他们登记。

理由是,根据意大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 )。

A.主要问题 B.次要问题C.先决问题 D.识别问题5.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 )。

A. 一般认许制 B.特别认许制C.相互认许制 D.分别认许制6.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 )。

A.单一制 B.区别制C.分割制 D.联合财产制7.法国人格里姗在我国某海滨城市购沿海别墅一幢,两年后因其所在公司委派他常驻印度开展业务,决定将此别墅出售给其商业伙伴美国人彼鲁。

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问题的探究摘要: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阶段,面对国际经济一体化日趋加强的现实,需要不断与国际经济社会相融合,因此国际商事仲裁作为当今国际社会尤其在经济发达国家运用得较多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必要对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作为仲裁规则灵魂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研究。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即以何种法律为标准来认定仲裁协议的成立和效力,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贯穿仲裁程序始终的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选择权,但对于准据法的选择以及对本国法的规避的合理性有待探求,本文即以此为出发点,对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意义展开讨论。

意思自治原则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最早由法国16世纪中期的学者杜摩兰提出来。

当时的法国正处于工商业蓬勃发展的时期,特别是其地中海沿岸各港口与其它国家有着频繁的商业往来,急需调整商事交往的法律规范及解决商事纠纷的方式、方法。

杜摩兰当时是法国巴黎的律师、教授,长期的法律活动使他敏锐地意识到当事人自愿选择法律的重要性。

他在他的代表作《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他认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使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即使当事人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即根据整个案情的各种迹象来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

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学说在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研究方面影响非常大,特别是当经济发展日趋国际化时,这种影响更明显。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虽是关于解决争议的一种协议,但它本身也可能导致争议的产生。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由于其国际性,往往因为当事人可能具有不同国家的国籍,或者其住所或营业所位于不同的国家,或者仲裁协议缔结地在外国,或者仲裁地在外国等而与几个国家的法律发生联系,从而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要求各不相同,依不同的法律判断可能会出现不同甚至相反的结果,并因此而发生法律冲突。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际中心仲裁争端解决国际中心(ICSID)是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仲裁机构,其仲裁裁决得到全球范围内的普遍承认和执行。

在ICSID仲裁机制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被视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对投资仲裁的程序和结果产生着重要影响。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要求投资人在向国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之前,先尝试在被投资国使用当地法律渠道解决争端。

这一原则的适用性与具体效果备受国际投资界和学术界的关注和争议。

在全球范围内,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加入ICSID,以便更好地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和解决潜在的投资纠纷。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重要的投资输出国,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实践经验备受关注。

中国在该机制中的表现如何,以及当地救济原则如何在中国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发挥作用,对中国未来的国际投资战略和对外经济关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性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通过对当地救济原则的深入分析,结合中国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实践经验,探讨其在中国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实际运用情况。

借鉴国际商事仲裁和ICSID仲裁机制中的最新发展趋势,对中国未来参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路径和方向进行展望。

通过本研究,旨在为中国政府、企业和律师界提供有益的启示,促进中国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的更高水平和更广泛的参与,提高国际声誉和国际投资者对中国法治环境的信任度。

2. 正文2.1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

该原则要求投资人在启动国际仲裁程序前,必须先通过当地司法程序寻求解决争端的途径。

这一要求的目的在于维护当地司法的权威和独立性,避免对国家司法制度的绕过和贬低。

在ICSID仲裁机制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通常是强制性的,投资人必须向仲裁庭证明他们已经尽力通过当地法院解决争端。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同的组成部分 , 当然 适 用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中 选 择 适 用 的 法 律 , 非 仲 裁 条 款 中 单 独 约 定 了该 条 款 应 适 用 的 法 律 。 除 另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合 同 和仲 裁 条 款 的任 务 不 同 , 合 同 主 主
仲裁 议是 国际商事 仲裁 的基 石 , 法 律适 用作 为 其
21 第 2 00年 期 总第 1 8 8 期
黑 龙 江 对 外 经 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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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 0 2, 01
S ta ) 1 8 e / l NI. 8
[ 律纵横 ] 法
效力问题 的解决更 具 合理性 和准 确性 。从 《 约公 约》 纽 、
国内 立 法 以 及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实 践 来 看 , 仲 裁 协 议 法 律 对
是要确定 仲裁 条 而
款 是 解 决 当事 人 之 间 产 生 于 主 合 同 的 争 议 , 有 自 己 独 应
的 属人 法 主要 指 当 事 人 的本 国法 , 来 有 些 国 家 采 用 以 后 当 事 人 的 本 国法 为 主 , 以当 事 人 的住 所 地 法 为 辅 的 做 法 。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 化 , 一些 国家 又有 例外 规定 : 1 依 () 属人法无行 为能力而 依所在 地 法有 行为 能力 者 , 为有 视 行为能力。( ) 2 对不 动产 的行 为能 力适 用不 动产 所 在地
适 用问题也广泛地采纳 了“ 分割论” 的方法。
( ) 裁协议主体行 为能力准据法的适 用 二 仲
立适用 的法律 。若当事人未明确指定 支配 仲裁协 议 的法 律 , 能推定仲裁条 款应 当适 用 的法律 就 是主 合 同所 适 不

国际法解析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原则和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法解析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原则和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法解析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原则和争议解决机制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原则和争议解决机制在国际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国际法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约束和调整其行为的一套规则和原则。

本文将对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原则和争议解决机制进行解析。

一、法律原则1. 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根据此原则,所有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主权,没有任何国家可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这一原则是维护国家自主性和国际秩序的重要基石。

2. 预防武力威胁和使用的禁止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禁止任何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维护和平,并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

3. 自决权原则自决权原则是指每个民族享有自决和自主决定自己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民族的权益,维护和平与稳定。

4. 合作与互助原则根据国际法,国家应当以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合作与互助。

这一原则鼓励国际社会在各个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以促进共同的繁荣与发展。

二、争议解决机制1. 谈判和调解谈判和调解是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

双方通过积极对话和协商,试图达成争端的解决方案。

谈判和调解可避免冲突升级,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

2. 仲裁仲裁是一种通过第三方仲裁庭来解决争端的方式。

当争端各方同意接受仲裁时,他们将提交争议给仲裁庭进行判决。

仲裁庭的裁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双方应当遵守和执行。

3. 法律程序当争议各方无法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解决争端时,他们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争议。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庭是负责处理国际争端的机构,它们的判决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 协商和磋商协商和磋商是一种通过双方直接对话来解决争议的方式。

它侧重于建立相互信任和理解,通过交流观点和寻找共同利益来解决争端。

总结: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原则和争议解决机制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原则为国际关系提供了基本准则,而争议解决机制为各方提供了解决争端的途径。

国际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原则解析

国际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原则解析

国际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原则解析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日益频繁,国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成为了国际商务活动中的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文化差异,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了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商法界普遍认可并采用了一系列法律适用原则,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一、选择适用法原则在国际合同中,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特定的法律。

这种选择适用法原则被称为“选择法”。

选择法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得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预见性和确定性。

然而,选择法原则也受到一定限制,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和国际公共政策。

二、国际惯例和国际商法原则在没有明确选择适用法的情况下,国际商法界普遍认可的法律适用原则包括国际惯例和国际商法原则。

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形成并得到广泛应用的一些通行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国际商法原则是指在国际商务实践中普遍适用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等。

三、最有关联的法律原则当国际合同中的选择法、国际惯例和国际商法原则都无法确定适用法时,法院或仲裁庭将根据最有关联的法律原则来决定适用法。

最有关联的法律原则是指与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当事人的国籍等因素。

通过确定最有关联的法律原则,可以保证合同的法律适用更加合理和公正。

四、公序良俗和国际公共政策无论是选择适用法、国际惯例和国际商法原则,还是最有关联的法律原则,都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和国际公共政策。

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和法律原则,而国际公共政策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当合同的适用法违背公序良俗或国际公共政策时,法院或仲裁庭将不予承认或适用。

五、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国际合同中,当事人通常会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仲裁或诉讼。

仲裁是一种非司法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商事仲裁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成为解决商事争议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商务活动的跨境性质以及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就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讨论。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与争议的性质密切相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通常适用合同法,特别是涉及国际销售的争议往往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而对于知识产权或投资争议,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将成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因此,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需要根据争议的具体性质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

其次,在法律适用问题上,自治原则被广泛认可和应用。

自治原则是指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选择适用法,或者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选择适用规则。

仲裁庭在这种情况下将依据当事人的选择来进行法律适用。

而在争议中没有约定法律适用的情况下,仲裁庭则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和相关的国际公认的法律原则进行适用。

自治原则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灵活性和高效性,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然而,尽管自治原则被广泛应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仍然带有一定的复杂性。

首先,当事人的国籍和住所并不总能直接决定适用法律。

国际贸易中的供应链和商业关系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因此需要综合考虑不同的国家法律规范。

其次,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差异,尤其是在法律原则、证据规则和法律程序等方面。

这些差异可能会对仲裁结果产生影响,因此需要仲裁庭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保持中立和公正,尽量避免歧视或不平等的待遇。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国际商事仲裁院的角色也不可忽视。

国际商事仲裁院在解决具体案件时,除了参照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公认的法律原则外,还可以参考其它类似案例的裁决结果。

这些裁决结果可以作为先例和指导,确保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

此外,与国际商事仲裁相关的还有法律适用的证明问题。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往往需要提供有关当事人国籍、住所以及与争议相关的事实证明。

国家开放大学一网一平台电大《国际法》形考任务4网考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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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一网一平台电大《国际法》形考任务4网考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下列哪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仅以国家为唯一的诉讼当事人Oo【正确答案】联合国国际法院2.在国际组织中只有部分权利并承担部分义务的成员是Oo【正确答案】联系成员3.下列国际组织不属于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是Oo【正确答案】世界红十字会4.在联合国内,通过接纳新会员国、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是O的职权。

【正确答案】大会5.在国际法上第一次规定对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领导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是Oo【正确答案】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6.国际常设法院于O年成立。

【正确答案】19227.下列哪个组织的总部设在伯尔尼O o【正确答案】万国邮政联盟8.关于联合国安理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O。

【正确答案】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院的法官由安理会选举9.区域性国际组织在解决区域内国际争端时,采取执行行动之前,须经O批准。

【正确答案】联合国安理会10.能够和愿意致力于某一组织的工作,被邀请或接纳参加该组织的工作,在实践中与该组织有密切联系,但不具备正式成员的资格,这样的成员叫做国际组织的()。

【正确答案】观察员I1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Oo【正确答案】《世界人权宣言》12.世界上第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一般性国际组织是O0【正确答案】国际联盟13.处理国际组织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是()。

【正确答案】行政机关14.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是在()中确定的。

【正确答案】1945年雅尔塔会议15.联合国的首要宗旨和目的是Oo【正确答案】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16.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OO【正确答案】安理会17.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法律文件是Oo【正确答案】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18.下列哪个组织是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Oo【正确答窠】国际劳工组织19.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其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的解决争端的方法称为O o【正确答案】调解20.安理会所表决的非程序事项,以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个理事国的O票决定。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摘要】本文探讨了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引言部分介绍了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和ICSID仲裁机制,以及文章的目的和意义。

接着正文部分分别详细分析了该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具体运作和案例分析,并评估了中国在ICSID仲裁中的实践经验和是否遵守此原则。

最后结论部分强调了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 仲裁机制中的重要性,总结了对中国的启示,并展望了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跨国投资争端解决中的作用,为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实践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关键词:用尽当地救济原则、ICSID仲裁机制、中国、案例分析、实践经验、启示、重要性、未来研究方向。

1. 引言1.1 介绍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引言: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通常指控制起诉前先尝试其他合法救济措施,如国内法院诉讼程序或其他调解机制。

该原则的目的在于确保当事人充分利用所在国的法律程序,以减少对国际法律程序的依赖,避免对国际法律机构的滥用。

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仲裁机制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应用能够确保当事人在国际投资争端中按序进行解决程序,从而保障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在ICSID仲裁机制中,当事人必须尊重和遵守该原则,否则可能影响仲裁程序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了解和理解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和作用至关重要。

1.2 介绍ICSID仲裁机制ICSID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缩写,是一个专门处理国际投资争端的国际组织,成立于1966年。

ICSID的宗旨是促进国际投资以及解决与国际投资有关的争议。

ICSID仲裁机制是其主要的解决争端的机制之一,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涉外仲裁的法律规定

涉外仲裁的法律规定

涉外仲裁的法律规定涉外仲裁是指涉及外国当事人或具有跨国性质的民商事争议,由仲裁机构根据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议以及国家的涉外仲裁法律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为了保障仲裁的公正、高效和便利,各国普遍制定了涉外仲裁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涉外仲裁的法律框架和相关规定。

一、法律适用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是确保争议得到公正裁决的关键。

根据国际仲裁惯例和法律原则,仲裁庭在裁决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选择、适用明确的法律以及国际商事惯例。

涉外仲裁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和国际私法等。

同时,根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协商选择其他法律作为仲裁的适用法。

二、仲裁协议涉外仲裁的首要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

根据国际仲裁惯例,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含了当事人明确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愿。

仲裁协议可以以独立的合同形式存在,也可以是合同中的一部分。

为确保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涉外仲裁法律规定了对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和悔约等方面的约束和规定。

三、仲裁程序涉外仲裁的程序通常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仲裁申请、组建仲裁庭、开庭审理、裁决和执行等。

根据国际仲裁惯例和涉外仲裁法律规定,仲裁程序应当公正、高效和透明。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享有发言权、举证权和辩护权等权利,可以通过律师代理或者自行行使。

仲裁庭对争议进行独立、公正的裁决,裁决机关有权决定争议的成败。

四、裁决的效力和执行涉外仲裁的核心是裁决的效力和执行。

根据涉外仲裁法律规定,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并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如拒不执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裁决的强制执行。

涉外仲裁法律规定了裁决的公告、送达和存证等程序,以确保裁决能够有效执行。

五、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限制涉外仲裁的法律规定中,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是制约和限制仲裁裁决的重要因素。

当涉及到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时,国家法院有权干预仲裁程序,甚至可能对裁决进行审查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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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veral Commonly Used Legal Principles & New Development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苏国良大律师 Gary Soo Barrister-at-Law
2013年7月29日 上海
苏国良大律师 • 仲裁员 • 调解员
中期措施 Interim Measures
Star Reefers Pool Inc v JFC Group Co Ltd [2012] EWCA
– – – – –
Civ 14 俄罗斯上诉人以两封信件保证塞浦路斯公司向答辩人船 主覆行租船合约,租船合约表示适用英国法律和伦敦仲 裁 上诉人否认是租船合同(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同时根 据俄罗斯法律要式声明保证无效 上诉人在俄罗斯展开法院诉讼 , 答辩人在英国法院提起 诉 讼 , 并 获 得 禁 止 俄 罗 斯 诉 讼 的 禁 制 令 (anti-suit injunction) 上诉人上诉 HELD:禁制令不应向未有选择英国管辖的上诉人颁发

结果 与 启示?
挑战仲裁员Challenge of Arbitrators
Jung Sci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v ZTE Corp [2008] 4 HKLRD 776
– 仲裁员是否因应与法律代表关系而具有明显的偏见
– 仲裁员和法官采用相同测试,即是否一个假设的、 客观公正及知情下的观察者,在考虑有关事实后, 会否得出仲裁庭有一个真实可能出现偏见的结论
国际仲裁新发展 New Development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环境与趋势Landscape and Trends
仲裁的国际趋势和关键功能 International Trend and Crucial Function of Arbitration
仲裁在亚洲的所有焦点 All Focus of Arbitration in Asia
司法管辖权 Jurisdiction
Tommy CP Sze & Co 诉 Li & Fung (Trading)

争议各方之间是否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依 据有关法律是否有效?是否发生纠纷? 争议是 否属于仲裁协议下的争议?

需要清晰而有效的仲裁协议
司法管辖权 Jurisdiction
Dallah Real Estate and Tourism Co v Ministry of Religious Affairs of the Government of Pakistan [2010] UKSC 46
由纽约州法律管辖的贷款协议纠纷而产生的撤销国 际商会(ICC)裁决申请 原告称(1)不遵守就台湾法律之陈述提交的程序时 间表,因此没有按照仲裁协议仲裁;(2)没有给予机 会回应专家报告(3)仲裁庭引用当事人没有指出的 纽约法律之案例 法院判決:恢复已撤销裁决
区域和国际仲裁中心 Regional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s
[HKIAC 、SIAC、KLRCA、DIAC、Seoul IDRC、 ACICA、ICDR、ICC、LCIA, etc. and SCIA]
环境与趋势Landscape and Trends
12
已判事项禁止反言 Issue Estoppel
The Sennar (No.2) [1985] 1 WLR 490 “In order to create an estoppel of that kind, three requirements have to be satisfied. The first requirement is that the judgment in the earlier action relied on as creating an estoppel must be (a) of a court of competent jurisdiction, (b) final and conclusive and (c) on the merits. The second requirement is that the parties (or privies) in the earlier action relied on as creating an estoppel, and those in the later action in which that estoppel is raised as a bar, must be the same. The third requirement is that the issue in the later action, in which the estoppel is raised as a bar, must be the same issue as that decided by the judgment in the earlier action.”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和仲裁规则 UNCITRAL Model Law and Arbitration Rules 拥抱当事人自治Embracing party autonomy [法律选择 (choice of law)、语言(language)等等] 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 [例如 HKIAC、SIAC & ICC] 挑战司法管辖权 Challenges to Jurisdiction 临时措施 Interim Measures 文件披露和证据 Discovery and Evidence 裁决执行争议 Dispute over Enforcement 第三方法律资助Third Party Legal Financing
– 在评估这种关联时,观察者可考虑香港的法律传 统和文化及仲裁员和法律代表的一般正常联系不 应被视为为产生偏差的可能性
执行仲裁裁决Enforcement of Award
Pacific China Holdings Ltd (in liq) v Grand Pacific Holdings Ltd [2012] 4 HKLRD 1
几项常用法律原则
Several Commonly Used Legal Principles
司法管辖权 Jurisdiction
司法管辖权的来源 Sources of Jurisdiction 《示范法》第16条Article 16 of Model Law---仲裁庭有权 裁决其管辖权 Competence of arbitral tribunal to rule on its jurisdiction 挑战类型 Types of Challenges – 当事人 Parties (e.g.非当事人) – 仲裁协议 Arbitration agreement (e.g.有效性 (validity) 和存在性 (existence)) – 仲裁庭 Arbitral Tribunal(e.g.资格 (qualification) 、组 成 (composition)和任命(appointment)) – 争端 Dispute(e.g. 反诉(counterclaim)和侵权 ( tort) 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 Proper law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已判事项禁止反言 Issue Estoppel
First Laser Ltd v Fujian Enterprises (Holdings) Co Ltd [2011]
2 HKLRD 45 涉及被告拥有股权的一家中国公司的股权买卖 没有相应的董事局及有关当局批准下,股权出售给第三者 原告在香港法院提出诉讼 ,指 股权买卖被告 是 违反合同和 信托 被告在内地法院提出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适用中国法律和股权买卖协议因为没 有获批准而无效 这两点是否共同点 (common issue)及可否以另行表述(recharaterisation)方式再行诉讼 HELD: 香港诉讼受已判事项禁止反言原则限制
• 苏先生是香港执业大律师及特许工程师,他一直从事民事涉及商业和 建筑争议的诉讼和仲裁。他是前任香港仲裁司学会会长,現任联合调 解专线办事处之义务秘事,香港大律师公会内地事务委员会委员和非 诉讼争议解决委员会的主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理事会理事,也曾在 2008 年至 2010 年间出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一职。他于 2006-2008 及2011-2012年期间,亦是香港仲裁司学会会长。 • 苏大律师是英国CEDR认可调解员。除了是仲裁中担当大律师角色外, 他也曾出任国际商会(ICC)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及中国国际经 际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仲裁员。 他是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工 程师学会,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之表列仲裁员以及中国内地多 个仲裁委员会之表列仲裁员 /调解员。此外,他也是 HKIAC 、 CIETAC 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的域名争议专家。 • 现时,苏先生是香港大学土木工程系客席教授,近期出版之书/参与出 版的包括“Construction Law and Practice in Hong Kong”, “Arbitration in Hong Kong: A Practical Guide”, “The Hong Kong Arbitration Ordinance: Commentary and Annotations” and “The Hong Kong Encyclopedia of Forms and Precedents”中的”Mediation / ADR”卷。
Sulamerica CIA Nacional de Seguros SA v Enesa Engenharia SA – Enesa [2012] EWCA Civ 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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