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存在重大过错 判决赔偿1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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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存在重大过错

判决赔偿120万

杨大妈与老伴均是年近六旬的退休老人,育有一子小张。二老的房产证由老伴所有。儿子小张没有正当职业,整天游手好闲,喜欢赌博。

2009年11月的一天,儿子突然从保定打电话给杨大妈,表示已经把房子卖了,过几天就会有人来收房子。“房产证在老伴手里,我们当然不相信了。”杨大妈说。

可就在一个星期之后,一位姓尹的年轻人带着二十多人出现在二老面前,拿着房屋的新房产证通知二老,他已经买下该处房屋,二老必须立即搬出房屋。“当时他们又砸又骂,我俩身体不好,怕出事,第二天就搬了出来。”

经过打听,原来是在当年8月,儿子小张欠了40余万赌债,就动了歪念,偷走了房产证、二老身份证及户口簿,请了一对“山寨”父母,到北京方圆公证处办理了房产委托出售公证。拿着公证书,小张便以36万元的低价将二老的房子卖给了一个姓许的中年男子。之后,这位许姓男子又以40余万元将房产转手卖给了那位尹姓青年,尹姓青年不久就办理了新的房产证,将二老赶出了房屋。

原来,儿子为了偿还巨额赌债,偷了父母的房产证、身份证和户口本,请了一对山寨父母从公证处骗取委托出售房产的公证书后将房屋卖出,致使亲生父母流落街头。

伤心欲绝的二位老人认为公证处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索赔。但此时房屋已经被尹姓青年作价95万元卖给了另一位姓计的年轻人。房子的所有权人在5个月的时间里已两度变更。

公证处称,房屋被出售是小张通过签署买卖合同造成的结果,委托公证书不过是小张为出售房屋通过欺骗取得的工具,“公证处不会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但不应代人受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证委托卷宗中的公证申请表和委托书委托人落款处的签名都不是本人

所签。张大爷和杨大妈并未在《公证申请表》原件背面申请人签名部位及委托书中的委托人落款处签字,而公证处在向小张出具委托公证书的审查办理阶段存在重大过错,与二老所有房屋被出售有直接关系,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公证处赔偿张大爷和杨大妈人民币120余万元。

专家点评:

公证处也是受害者。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在本案中,公证处以诉争事项需要经过先刑后民程序或者追加小张为共同被告

的抗辩意见,因杨大妈夫妇并不构成该委托公证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故公证处与小张的纠纷应该另行解决。

在杨大妈这个案子中,按法律关系来看,公证处也是受害者,小张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罪,应该由公安机关等介入侦破。

下栽与中国房地产产权网《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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