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_桑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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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的需求量服从以均值 μ=495,均方差 σ=72 的正态分
燮 燮 布,故有 覫
r-μ σ
=0.95,查标准正态分布表得 r-μ =1.645[3], σ
即有 r-495 =1.645,求得 r=613.4,取整后 r=614,安全储备 72
量为 r-495=614-495=119。
在这样的存储策略下,有 95%的概率在通知配货但还
中 图 分 类 号 :D922.6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06-4311(2013)33-0300-02
1 什么是公众参与
特点:第一,外力推动性,不少是自下而上、由外而内的压
公众参与(Public Participation),在理论界有不同的定 力推动型;第二,媒体传动性,当某一种力量很难改变政府
· 300 ·
价值工程
试论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System in Environmental Law
桑晓鹏 SANG Xiao-peng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 211100) (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Nanjing 211100,China)
公众参与作为现代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
作者简介:桑晓鹏(1990-),男,河南林州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 行政决策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环境法中已经存在并
济与管理学院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为公众参与制度。 且进一步需要公众参与,这是毋庸置疑的。而问题的关键
然后又配送 Q,再继续使用……如此循环,在整个过程中,
[3]盛骤,谢式千等.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第 4 版)[M].北京:高等
教育出版社,2010.
Value Engin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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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环境法中公众凭什么参与或者参与的法律依据是什 么,以及如何更好地参与。所以,有必要对我国的环境立法 及实践作出分析,从公民的环境权、公众参与的方式等角 度展开。
论、协商、游说、听证、上访等。①公众参与在我国兴起大约 政府采用的公众参与形式主要有公示、公开听取群众意见
是在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而公众参与成为广泛的社会行 等,方法简单,形式有限。②
动是 21 世纪初以后的事了。我国的公众参与表现为三个
2 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 —— —— —— —— —— —— —— —— —— —— ——
2.2《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分析 我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 对公众参与制度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 定,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其中第 5 条、第 11 条、第 14 条第 2 款等规定对于有关部门在审批环境专项规划草案 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至于使得环境影响报告书只是成 为一种摆设,如果其不采纳,需要说明理由。第 21 条对于 公众参与的范围、程序及方式作出了规定。
未运到的一周里不会出现缺货,只有 5%的概率可能出现
缺货的情况。
4 结束语
上述研究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疫苗配给及存储提供
了一种优化思路,对基本药物的安全储备量核算有一定参
考意义。需要指出的是,文中对于疫苗的配送成本和单位
保管费用,来源于巨轮社区卫生站的调研概数,并非确切
和全面,所得的结果也存在少许偏差;但这些数据的给出,
2.3 环境决策中的公民维权行动分析 2007 年,厦门 发生了针对“PX”项目的公民集体“散步”的维权行动,抗 议在离市中心不到 7 公里的海沧建造 PX 化工厂的决定。 厦门 PX 事件是在环境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的表现,但与听 证会、论证会等法律规定形式不同的是,其通过“集体散 步”的无奈之举才使得政府放弃工程计划,而不是政府主 动就 PX 项目决策开放公众参与。事实上,它的成功带有 侥幸成分。更为根本的是,既然现有制度对其成功没有任 何保证,厦门模式不可避免地缺乏可预期性和可复制性。 厦门事件一年之后,成都居民模仿厦门“集体散步”,结果 却截然相反,不仅没有说服成都市政府回心转意,而且组 织者受到拘捕甚至定罪。
义。一般认为,公众参与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民 的决策,参与的发生往往由某个学者或公民发起,律师或
生活的一切活动,包括投票、竞选、公决、结社、请愿、集会、 权威专家起来支持,各种媒体或网络轰炸性报道,从而引
抗议、游行、示威、反抗、宣传、动员、串联、检举、对话、辩 起政府的高度重视;第三,政府公众参与议题形式化,目前
摘要: 目前,我国的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规定内容较少且抽象,缺少具体详细的规定,一些公民维权行动也暴露出了立法的不完
善。本文将试图从公众环境权、公众参与的程序性规范及环保社团的兴起与发展等角度提出完善的措施。
Abstract: At preseபைடு நூலகம்t, the content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law is less and abstract, and lack of detailed rules, and some
civic activism also revealed imperfect of legislation. This article will attempt to put forward perfect measures from the public environmental
right, the procedural norm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the rising and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ssociation etc.
平均的存储量为 Q [2]。我们根据平均单位疫苗一年的保存 2
费用 c1=0.35,得到一年的存管费为:Q2 *c1。另外,假设每年
的疫苗总需求量为 D=495*12,则每年的疫苗配送次数为
D Q
,再根据每次送货的成本
c3=220,得出一年的送货成本
为:DQ *c3。
总成本
TC=:
Q 2
*c1+
D Q
*c3=
Q 2
*0.35+ 5940 Q
*220,TC
是 Q 的函数,要使得 TC 最小,只需对 Q 求导取零,得 c1 2
姨 D
Q2
×c3=0,Q2=
2Dc3 c1
,Q*=
2Dc3 。 c1
姨 根据经济订货批量模型 Q*= 2Dc3 ,代入该卫生服务 c1 站年需求该种疫苗数量 D=495*12=5940,c3=220,c1=0.35,故
2.1 立法规定概况 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是指 公众有权平等地参与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其环 境权益相关的一切活动。该原则目前在世界各国环境保护 管理中被普遍采用,是许多国家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 则。我国环境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原则”,但 不能否认我国对该原则的肯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于 1989 年 12 月公布,例如第 6 条 等,诸如此处关于公众参与这样的规定在《环境保护法》中 并不多见,是立法的一大缺失。总体上,我国环境法只有抽 象性规定没有将权利具体化,权利的雏形只是零散地体现 在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中,缺乏实现权利体系的构建,即 很难具有可操作性。另外,公众的环境权是公众参与环境 制度建设、监督环境执法、保护环境的基础,可以分为三个 方面,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和公众诉权, 在我国现行环境法中有体现但不明显。
姨 姨 每次最优的 配 送 量 为 Q*= 2Dc3 = 2×5940×220 ≈
c1
0.35
2733,由此,该卫生站每年配送该疫苗的次数为
D Q*
=
5940 2733
≈2.2。
根据服务水平的要求,α=0.05,取 m=7,P(一个星期的
需求量燮r)=1-α=1-0.05=0.95,由于这种疫苗在此卫生站
关键词: 公众参与;立法缺陷;公众环境权;程序立法;环保社团
Key words: public participation;legislative defects;the public environmental right;procedure legislative;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ssociation
为模型的优化和求解提供了重要依据。在以后的研究中数
据有待于进一步精确,模型也有待于进一步优化,以便为
基础医疗服务提供更实用的价值。
参考文献:
[1]韩伯棠.管理运筹学(第 2 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283-310.
[2]杨景祥,孙凤芹.考虑运输批量的经济订货批量模型[J].中
国商贸,2009(13):151-152.
注释: ①贾西津主编.中国公民参与— ——案例与模式[M].社会科学 文献出版社 2008 年版,代序第 4 页. ②蔡定剑.公众参与及其在中国的发展[J].团结,2009(4). 参考文献: [1]贾西津主编.中国公民参与— ——案例与模式[M].社会科学 文献出版社 2008 年版,代序第 4 页. [2]王锡锌主编.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M].中国法 制出版社 2008 年版:2. [3]蔡定剑.民主是一种现代生活[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 年版:182-183. [4]张晓文.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J].华东政法 大学学报,2007(3). [5]张千帆.中国宪政的路径与局限[J].法学,2011(1).
由此可见,环境决策中的公民维权行动具有偶然性, 因缺少制度的确认与保障而变得不可预期,其最终并不是
解决环境冲突问题,促进环境决策的科学化的方式。更多 的还是需要立法等制度建设赋予公民环境权,使其能够真 正地参与到环境立法与决策中,体现民意,汇集民智。
3 完善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公众参与对于环境制度建设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是 不言而喻的。要实现其价值,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并赋予公 众参与的法律依据,这是公众行使权利,参与决策,监督执 法的基础;其次,需要在权利的实施方面完善程序规定,让 公众真正地参与并影响行政决策;最后,鼓励环保组织的 兴起与发展,成为公众参与的一个主体,弥补普通民众的 不足,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3.1 明确公众环境权 公众环境权的内容,大致包括 三个方面,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以及公 众诉权。我国尚未在环境法中确立公众环境权,使得公众 参与缺少法律依据,这不利于公众参与环境制度建设,参 与并监督环境行政决策。相反,我国在法律中规定了公众 的检举与控告的权利,笔者认为这不应该是公众参与的首 选方式,而是环境制度建设等出现了问题之后的事后补救 的公众监督方式。我们首先应该从源头上就赋予公众参与 环境行政决策的权利,构建起一整套的公众参与的权利, 包括知情权、决策参与权、诉权等。 3.2 细化程序立法保障公众参与 一方面,我们需要 进一步细化已有的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除了规定政府行 政的一般性程序外,还应当包括环境行政主管机关在进行 环境管理中所遵循的程序,以及公众在参与环境管理、监 督时应遵循的程序和违反相关程序所带来的法律责任等。 另一方面,通过出台与修改其他法律来增加对公众参与的 立法规定。建议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或《行政程序实施 条例》。如果条件尚不具备,可以先出台一部《行政程序实 施条例》以规范行政程序的实施,保障公众参与。同时,制 定《新闻法》等相关法律,通过赋予和保障新闻工作者的采 访报道来实现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并促进信息公开。 3.3 促进环保社团的兴起与发展 环保社团的兴起与 发展使得可能同致污者进行平等对话,维护受到损害的环 境权益。在英国,环保 NGO 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政府和 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监督。除此之外,环保社团还可以利 用自身的优势,开展环境保护宣传,进行环境科学学术交 流,推广环保科技成果,举办环境科学知识咨询等活动,从 而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并为政府环境管理决策提供参谋。
值得肯定的是,《环境影响评价法》与其他相关的环境 法相比,对于公众参与作出的规定更加具体细致,为公众 参与环境制度建设提供了更加具有操作性的方案。然而, 它的缺陷也是明显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公众参与的方 式主要是论证会、听证会,而对于如何举行没有作出更加 详细的规定。我国《行政处罚法》第 42 条,对于听证的范围 及程序的规定较为详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听证会制度, 近年来被众多学者视为公众参与较好的方式,对于限制行 政机关滥用权力,促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起到 重要的作用。笔者赞同听证会制度在民主化中发挥的应有 的作用,但要通过进一步的制度设计细化听证会的程序与 制约作用,不使其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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