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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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事业单位与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在订 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法 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未作 规定,要依照本法执行。
(三)、规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 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也要依本法执行。也就是说,除公务员 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的 工作人员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 用的其他人员应建立劳动关系一并执行本法。
主体的两方分别是:一方是劳动者(自然人)以及劳 动者组成的组织(工会或职代会);另一方是雇佣劳 动者、使用劳动者劳动力的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内容,即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 的义务。
3劳动关系客体,即主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具体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时间、劳 动报酬、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 与奖惩、福利保险、教育培训、劳动环境等方面形成 的关系。
4、当事人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比如,劳动关系中的用 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务关系用人方则没 有此类义务。
5、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用人 单位对劳动者有违章违纪的处理权,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 方处分另一方的权利。
三、政府在处理劳动关系中的职能和作用
政府在处理劳动关系中的主要职能在于保持劳动 关系问题、促进劳资合作和实现经济繁荣。
三、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 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企业劳 动规章是规章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凡涉及员工工作 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分配、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劳动纪律、职业技能培训等,都由企业 劳动规章来规范和调整。
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
1.员工,包括各行业的从业者和底层管理者,但不包 括自由职业者、自雇佣者。
2.工会,劳动者(雇员)组成的旨在维护和改善其就 业条件、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社会地位等 权益的组织。
3.用人单位,是在一个组织中,使用雇员进行有组织、 有目的的活动,并向雇员支付工资报酬的法人或自然 人。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
用人单位只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内容合法、并经公 示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赋予的效力。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坚持四项原则。即合法原 则、公正原则、民主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合法原则: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现行 政策。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职工的处罚和 惩处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法律明确禁止的不能设立, 否则无效。
公正原则:过去一些单位在制订规章制度时基本上是 单方行使权利,尤其一些管理不规范单位,滥用管理 权制定了非常苛刻的霸王条款,上厕所限时,迟到算 旷工,一有轻微违纪即解除劳动关系等,严重侵害职 工权益。规章制度的制订不仅要合法,还应合情合理, 令人信服,制度的实施必须一视同仁
教育为主、惩处为辅原则:规章制度具有规范、警示、 教育示范的功能,对各种违规行为必须有必要的处罚 规定,但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不能以处罚为主, 通篇都是处罚条款。应更多的体现示范、警示和教育 的作用,(如、同时是吸烟,在钢厂炉前吸烟和造纸 厂、油库等重要防火单位场所吸烟,所造成的后果不 一样,也要视情况而定。)不要一有轻微违纪即开除、 除名、解除劳动合同。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只是作 为最终的辅助手段。
政府扮演三Hale Waihona Puke Baidu角色,雇主;立法者和调解者;三 方机制中的政府。
在处理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政府是劳动权利的保 护者、劳动规则的监查者、社会对话的促成者与 参与者、劳动争议的调解者和谈判者、人力资源 的规划者。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基本规定
一、目的意义
(一)制订《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 的重要举措
4.政府,政府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在劳动关系 的运作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的概念 劳务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种,是指平等民事主体
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 并支付对价而形成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相似之处在于: 两者都以劳动体现关系的内容,接受劳动一方应
民主原则: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但 制定的程序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内容应反映大多 数人的共同意志,应经过民主程序听取职工的共 同意见,在充分讨论,广泛吸取各方意见后来制 订并实施。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
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 者。”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采 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的方式可多种多样, 如张贴宣讲、发放员工手册、局域网发布等,但 不管采取何方式,用人单位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已 告知职工,否则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要承担举 证不能责任(仲裁实践中大部分单位败诉在举证 不能方面)
向提供劳务的一方支付报酬。
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调整,劳动关系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
2主体的区别:劳动关系中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 劳动者;劳务关系中主体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都是用 人单位。
3、当事人隶属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有隶属 关系,劳务关系当事人不存在隶属关系。
第一章 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构成与主体 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劳动中形成的关系,又称 为劳资关系、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劳动关系:是我国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律关 系,本课所讲的是狭义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构成:
劳动关系包含了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
1劳动关系主体,即劳动关系的参加者。
(二)制订《劳动合同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三)制定《劳动合同法》是我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 系的重要举措
二、适用范围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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