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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我省《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部分事业单位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3名。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3.具有良好的品行;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或技能条件;6.年龄符合岗位要求(30周岁及以下即1988年5月30日至2001年5月30日期间出生;35周岁及以下即1983年5月30日至2001年5月30日期间出生),应往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8年5月30日以后出生)。

7.具备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参加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晋西北计划)、“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到2019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参加山西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工作”到2019年服务期满(含到2019年服务满两年)、考核合格且仍在岗的人员,可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专门岗位”。

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在职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且任现职满3年、考核合格的人员,可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对待,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专门岗位”。

不得报名应聘的主要情形:1.现役军人和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其中,非2019年应届毕业的全日制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原取得的专科或本科学历、学位证书报考),不能报考;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和公职的;在立案审查期间或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不能报考;3.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不能报考;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5.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服务年限规定且服务期未满的,不得报考;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本次公开招聘要求的人员,不能报考。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晋教〔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教〔2021〕6号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高等学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国和全省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加快构建高质量研究生教育体系,助力山西全方位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为”方针、坚持“四个面向”,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工作主线,稳步提升研究生培养能力,狠抓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和质量提升,着力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提升研究生培养单位办学水平,加快培养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不断提升研究生教育助力解决“卡脖子”问题和支撑科技自立自强的能力水平,为山西“在转型发展上率先蹚出一条新路来”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十四五”期间,内涵建设水平再上新台阶。

新增授权方面,力争实现博士硕士学位授权高校取得新突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60个以上,实现工程等领域专业学位授权点零的突破;“双一流”建设高校创建取得突破性进展;在校研究生规模达到5.5万人。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晋政办发[2009]126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物价局),副厅级建制,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价格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二)牵头拟定全省价格规划草案,研究提出价格改革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建议,设计和论证价格改革方案。

(三)建立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完善价格信息网络;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

建立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四)执行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和调整省管重要商品、服务项目相关价格和收费标准。

拟定地方价格管理目录;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组织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组织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价格政策、作价办法及相关价格:组织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听证会:负责涉外商品价格管理工作;参与拟定粮食、经济作物、农业生产资料等政府补贴标准。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2021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围绕发展改革工作,强化领导、狠抓落实,注重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全委工作的各个方面,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任务,依法行政取得新成效。

现将全委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一、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主要举措和成效(一)坚持完善依法行政制度,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一是依法推进“立改废”工作。

高质量完成《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工作,已报送省人大审议。

开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工作,形成修订初稿。

及时完成涉及“放管服效”改革领域、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

二是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完成对法律顾问的年度评价和续聘工作,同时新申请公职律师1名。

组织法律顾问律师积极参与重要文件、重大合同审核等工作,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全年为112份重要文件、14份重大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是认真完成合法性审核工作。

对全委所有重大规划、重大政策等事项,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开展合法性审核,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断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从源头上牢牢保障依法行政。

2021年,完成合法性审核120余件。

(二)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一是不断深入推进企业投资承诺制改革。

将承诺制改革由审批类项目拓展到核准类项目,认真落实“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新的改革工作要求,以法治化手段规范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

全省涉及承诺事项累计17000余项,基本实现“承诺即批复”,改革效果显著。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全省“各类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全省“各类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全省“各类项目受理大起底”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政办发电[2016]39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9.02【实施日期】2016.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全省“各类项目受理大起底”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6〕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制定的《全省“各类项目受理大起底”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日全省“各类项目受理大起底”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一、目标任务通过对各类申报项目进行大起底,大力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服务意识和能力,促进审批提速,调动各类资本投资积极性,促成一批大项目、好项目落地;系统梳理投资项目审批中存在的问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各项“放管服”措施,优化我省投资环境,力争走在全国前列;研究不同行业转型项目的发展趋势,深入分析本地区、本领域受理项目的数量和结构,进一步谋划实施重大项目,努力保持投资增速平稳较快增长、结构不断优化;提高我省投资品和服务的供应水平,充分发挥好有效投资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实现“全力巩固经济低位企稳回升态势,争取经济逐步好转,下半年好于上半年,为明年进一步好转奠定坚实基础”的目标。

二、起底范围省、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及有关审批部门按程序受理但未办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起底事项:省、市、县三级按各自权限受理的项目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备案事项,上述事项涉及到的相关土地、规划、环评等审批事项。

申报单位:各级、各类投资主体。

申报形式:各级、各类投资主体申报的正式文件。

三、部门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理、谁清理”的原则,对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已受理但未办结项目的审批事项进行大起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07•【字号】晋政办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七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原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改组为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建制。

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区域经济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省计委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1、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职责。

2、原省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及省长助理工作分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及省长助理工作分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及省长助理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晋政办发[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及省长助理工作分工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因人事变动,省人民政府领导的分工作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分工通知如下:于幼军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工作,分管监察、审计工作。

薛延忠常务副省长:协助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分管人事、财税、金融、民政、国土、应急管理和人民武装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分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地税局,省测绘局,省残联,省农村信用联社,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

协调联系:省国税局,财政部驻山西监察专员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办,山西保监局,工行省分行、农行省分行、建行省分行、中行省分行、农发行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交通银行太原分行、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华夏银行太原分行、上海浦发行太原分行、兴业银行太原分行、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信达资产公司太原办事处、长城资产公司太原办事处、华融资产公司太原办事处、东方资产公司太原办事处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山西省公司、太平洋财险太原分公司、太平洋寿险太原分公司、平安财险太原分公司、平安寿险太原分公司、永安财险太原分公司、新华人寿太原分公司及其他保险机构,省石油公司。

梁滨副省长:协助省长分管水利、林业、农业和农村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分管: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中小企业局,省供销社,省引黄工程管理局,省农机局,省扶贫办公室,省农科院。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通知为认真贯彻实施《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落实好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办发[2015]19号)精神,切实加强发改系统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档案,结合我委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发改系统档案工作(一)充分认识做好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档案管理是贯穿于部门各项管理全过程的基础性工作,记录着历史的真实原貌,反映着社会的运行轨迹,体现着责任的履行情况,对总结经验、认识规律、服务群众、传承文明有着重要作用。

市发改委作为全市重要的经济综合部门,完备的档案既是各项工作和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更是促进全市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委、政府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

为此,做好档案工作是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重要职责,对文明单位创建、综合考核达标升级,进而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全委上下要站在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高度,切实提高档案责任意识,按照市档案主管部门要求,加快完善档案基础工作,尽快形成与发改部门地位相称的档案工作局面。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委党组要把档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委机关档案工作由委办公室统管,内设档案室,确定档案管理员,分管领导为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

机关各处室都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规定和要求完成文件材料收集、保存、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

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并要明确一名文件材料收集员,具体负责本处室所有应归档资料的保管。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147号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147号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147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及《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则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合理确定。

公证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具体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表列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在指导价收费标准的最高限价内协商确定。

三、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证事项以外的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一)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公证书邮寄、翻译等费用。

(二)公证机构到异地办理公证所发生的差旅费及人工费。

山西省档案局、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国

山西省档案局、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国

山西省档案局、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
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晋档字[2006]4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档案局
【发布日期】2006.08.18
【实施日期】2006.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档案局、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晋档字[2006]41号)
各市档案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各部门,各省属企业:
日前,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该《办法》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组织、程序和验收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项目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准确系统,现将《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各级档案行政管。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省级转型综改重大项目的通知-晋发改综改发[2014]209号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省级转型综改重大项目的通知-晋发改综改发[2014]209号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省级转型综改重大项目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省级转型综改重大项目的通知(晋发改综改发〔2014〕2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及省级转型综改重大项目单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号)要求,现将2014年省级转型综改重大项目印发。

各省级转型综改重大项目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充分发挥省级转型综改重大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并按照《省级转型综改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晋发改综改发〔2013〕2292号)要求按月填报《省级转型综改重大项目工作进度表》。

省级转型综改重大项目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主动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转型综改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加快审批速度,加大支持力度,形成围绕项目抓服务的工作合力。

省级转型综改重大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对连续半年无明显进展的重大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转型综改办将报请省转型综改工作领导组,取消其省级转型综改重大项目资格。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月24日2014年省级转型综改重大项目1、山西科技创新城建设项目2、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硫煤清洁利用油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3、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0万吨焦炉煤气制烯烃项目4、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低变质烟煤清洁利用气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5、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甲醇项目和60万吨烯烃项目6、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亿立方米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7、山西晋煤华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高硫煤洁净利用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8、阳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化(搬迁)清徐化工新材料园区、阳煤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现代煤化工装备太原研发制造基地项目9、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晋中昔阳、寿阳煤电化产业园区项目10、山西晋能集团有限公司朔州粉煤灰综合利用园区项目11、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不锈钢冷连轧、硅钢冷连轧、高速铁路用钢项目、太原重工福分有限公司水下采油树及水下作业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12、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高端装备关键件零部件制造项目13、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河曲低质煤循环利用工业园建设项目14、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气化山西项目15、山西国际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燃气综合利用项目16、山西能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世行贷款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项目17、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太原东山低碳工业园项目18、华润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兴县循环经济产业项目19、大同协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光伏产业循环经济项目20、山西绿色光电产业科学技术研究院李家湾光电子产业制造基地项目21、芮城县宏光医药包装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一级耐水医用玻璃管生产线项目22、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低温余热发电成套装备制造项目23、太原锅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循环硫化床电站锅炉和环保设备制造项目24、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新能源锅炉及科技创新产业化建设项目25、百度云计算技术(山西)有限责任公司阳泉百度云计算中心项目26、山西永鑫西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IGCC)联产120万吨/年甲醇及配套项目27、潞宝集团煤焦化工产品材料化深加工项目28、山西天元绿环科技有限公司天元大型“城市矿产”循环利用静脉产业集聚园区项目29、山西南娄新瑞科技有限公司新建10万吨非晶合金变压器带材项目30、山西中云芯材料有限公司20万吨高性能冷轧取向硅钢项目31、山西清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件新型材料高端结构件配套项目32、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创新药物GMP生产线及神农中医药文化园项目33、山西大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运重卡项目34、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电动汽车制造项目35、山西华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客车研制基地项目36、山西新能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化项目37、武乡八路军文化产业园区项目38、平遥县九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印象平遥系列文化演艺建设项目39、榆社县云竹湖风景区旅游产业综合开发项目40、乡宁县云丘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丘山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项目41、山西隆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西果老峰景区旅游开发项目42、大同、晋中、运城三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工程43、灵丘有机农业园区建设项目44、太原市裕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丈子头农产品物流园项目45、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5万吨杏仁露及深加工项目46、山西山阳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利用沙棘泥提取沙棘黄酮建设项目47、山西古城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代奶牛乳品产业标准化生产体系建设项目48、山西宇昊蘑菇种植有限公司双孢菇项目49、山西华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怀仁医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50、山西省平遥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石粉(碳酸钙及煤矸石)造纸及配套磨粉设备建设项目51、山西青云集团有限公司直升机和固定翼飞机制造项目52、山西安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泡沫陶瓷保温材料工程项目53、山西永旺能源集团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物流园区配送中心和保税园区建设项目54、吕梁市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研究院绿色能源与信息技术产业项目55、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4万吨橡胶防老化剂4020原材料及产品项目56、山西同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只铝合金汽车轮毂项目57、山西中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建万吨级高性能烧结钕铁硼磁性材料项目58、太原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59、临汾市百里汾河生态治理修复工程60、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改造提升工程61、孝义市胜溪湖湿地生态综合治理项目62、阳泉市生态新城建设项目63、平鲁区“智慧平鲁”城乡社会管理信息化工程64、晋中市108国道综合发展廊带“116”基础设施建设项目65、忻州市千村17万人扶贫移民搬迁工程66、山西杏花村酒业集中发展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杏花村产业集中发展区建设项目67、孝义市“1420”城乡一体化工程68、运城市生态智慧城开发建设项目69、太原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70、山西广电集团山西广电网络整合暨山西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建设项目——结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8•【字号】晋政办发[2004]63号•【施行日期】200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6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原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改组为山西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是全省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建制。

一、职能调整(一)原省经贸委承担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等职能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二)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划入省国资委。

(三)原省经贸委管理的省煤炭工业局和机电、冶金、化工、建材、轻工、纺织六个行业管理办公室等参与、协助省经贸委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划入省国资委。

(四)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内贸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等职能以及省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省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职能划入省商务厅。

(五)原省经贸委承担的中小企业管理服务职能划入省中小企业局。

(六)除上述划转的职能外,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全部职能转移到省经委。

二、主要职责(一)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协调铁路、交通、电力、民航、通讯、邮电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5•【字号】晋发改商品发〔2018〕539号•【施行日期】201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8〕539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减轻终端用户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精神,决定对我省电网企业和转供电环节收费进行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一)电网企业除向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过网费和向多回路供电用户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外,为提供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电力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二)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

(三)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四)电网企业同一年度内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五)产权属于用户的用电设施在进行检修、检验、迁移、维修等产生的相关服务收费,由业主与服务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约定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干预业主自主选择服务单位。

(六)电网企业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山西省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未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八部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八部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八部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晋人社厅发〔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八部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5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荣誉感,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现将《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28日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人社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有效解决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结合人社部开展的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人社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为指导,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统筹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适应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健全权益保障制度机制,明确平台责任,优化权益保障服务,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8•【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施行日期】2011.01.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君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1、将第八条“地、市”修改为“设区的市”;2、删除第二十二条。

二、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中“(地)”删除;2、将第二十二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删除第二十三条。

三、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1、将第二十二条中“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删除第二十三条。

四、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城市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2、删除第二十三条。

五、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1、删除题目中的“暂行”二字,修改为:《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规定》;2、删除第二十四条。

六、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1、将第二条中的“县级电力主管部门”修改为“供电企业”;2、将第三条修改为:“电力设施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3•【字号】晋政办发[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三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中共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履行山西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收益管理、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并政办发[2009]137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改委),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职责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职责信息产业管理职责划归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增加职责1.组织拟定全市享受西部地区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规划、措施和项目申报。

2.推进国家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

3.、组织协调全市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管理工作,实施促进全市资本市场发展政策措施,牵头组织促进公司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指导协调各类基金和债券发行、融资、审核上报工作。

4.指导协调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工作,负责碳减排和交易权项目有关工作。

5.统筹协调全市资源环境保护及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

(四)加强职责1.拟定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经济总量和结构综合平衡,加强投融资宏观管理,完善价格管理和调控;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管理,统筹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等。

山西工业经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工作方案-山西能源学院

山西工业经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工作方案-山西能源学院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业经济创新驱动发展行动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晋经信技术字〔2014〕319号【来源:办公室发表时间:2014-09-11 09:27:29 】各市经信委:为贯彻落实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省政府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山西行动计划(2014—2020年)》,充分发挥创新对全省工业经济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现代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促进全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省经信委制定了《山西省工业经济创新驱动发展行动方案(2014-2020年)》。

现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工业经济创新驱动发展行动方案(2014-2020年)》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9月10日附件山西省工业经济创新驱动发展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省政府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山西行动计划(2014—2020年)》,充分发挥创新对全省工业经济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现代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促进全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方案执行期为2014—2020年。

一、发展现状近年来,按照十八大提出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部署,全省工业经济体系上下一心,多措并举,创新理念全面提升、创新体系逐布完善、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创新团队日益壮大。

企业主体地位全面提升。

2012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支出达到116.2亿元,占全省R&D经费支出总额的81.8%,同比增长2个百分点,正在成为全省创新活动的主体。

创新政策环境不断优化。

我省出台了全国第一部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政府令《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8年第219号)及一系列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创新环境不断优化。

工业创新体系初步形成。

截至2013年底,全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达到26户、省级中心180户、市级中心超过400户,省级行业技术中心10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5•【字号】晋政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晋政发〔201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2008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内需、应对金融危机的战略部署,省委、省政府制定并实施了4年建设3000公里高速公路的重大决策,取得了巨大成绩。

4年累计完成投资近2000亿元,2010年、2011年、2012年连续三年分别建成1000公里高速公路,全省高速公路总里程突破5000公里,在全国排名由2008年的第17名跃升至第6名,“三纵十一横”高速公路网基本成型,90%以上的县(市、区)实现了半小时内上高速,为全省转型跨越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这一成绩的取得,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国家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是省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协作的结果,是省交通运输厅及广大筑路员工改革创新、艰苦奋战的结果。

4年间,1287家施工单位、399家监理单位、20家设计咨询单位直接参加了43个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上百个省直部门和金融机构、110个县(市、区)、1080个乡镇以不同形式积极支持了高速公路建设。

为了弘扬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励全省上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同心同德,克服困难,开拓前进,全面实现省十次党代会和省“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县县通高速”目标,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突出贡献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忻州市人民政府等100个单位“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模范单位”荣誉称号,授予晋城市人民政府等199个单位“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XXX等65名同志“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为张功胜等200名同志记个人一等功,为翟鹏程等401名同志记个人二等功。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制度》等制度的通知-晋经信办字〔2015〕80号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制度》等制度的通知-晋经信办字〔2015〕80号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晋经信办字〔2015〕80号
机关各处(室、局,现将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务公开制度》、《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遵照执行。
附件:《政务公开制度》、《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3月30日
——结束——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3.30
施行日期
2015.03.30
文号
晋经信办字〔2015〕80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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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档案局、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山西省非公企业档案工作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晋档字[2016]50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档案局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发布日期】2016.08.24【实施日期】2016.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档案局、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山西省非公企业档案工作指引》的通知(晋档字〔2016〕50号)各市档案局、发改委、经信委、工商联,非公企业协作组成员单位:为全面落实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推进大会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企业建立健全档案工作,促进全省非公企业健康发展,山西省档案局、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制定了《山西省非公企业档案工作指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非公企业档案工作指引山西省档案局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2016年8月24日山西省非公企业档案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非公企业档案工作,促进非公企业档案工作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42-2009)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山西省非公企业档案工作指引》。

第二条非公企业档案,是指非公企业在生产、研发、服务、经营和管理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非公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

其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涉及国家安全的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非公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保护本企业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非公企业档案工作应以满足企业各项活动在证据、责任和信息等方面的需求为导向,运用现代技术与管理方法,通过资源整合开发,为企业研发、生产、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第五条非公企业应贯彻国家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纳入企业制度体系,将档案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纳入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岗位职责,为档案工作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第六条非公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和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并有效提供利用。

第七条非公企业发生资产与产权变动,应参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做好档案处置工作。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八条非公企业应以资产关系为纽带,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档案管理体制,对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第九条非公企业应当明确档案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企业档案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统筹规划本企业档案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三)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控股企业和境外机构档案工作。

(四)监督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负责各类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开发利用工作。

(六)为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提供需要查阅的档案。

第十条非公企业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包括企业档案工作规定、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档案管理应急预案等工作规章;文件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统计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档案保密制度、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系统操作制度等管理制度;文件、档案整理规范、档案分类方案、文件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特殊载体档案管理规范等业务规范。

第十一条非公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第十二条非公企业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整理,并按时向企业档案部门归档,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应纳入企业领导工作议事日程,纳入企业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纳入企业部门和有关人员经济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或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应参加产品鉴定、科研课题成果审定、项目验收、设备开箱验收等活动,负责检查应归档文件的完整、系统。

第十五条非公企业下达项目计划任务应同时提出项目文件的归档要求;检查项目计划进度应同时检查项目文件积累情况;验收、鉴定项目成果应同时验收、鉴定项目文件归档情况;项目总结应同时做好项目文件归档交接。

第十六条归档文件材料的来源(一)企业内部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企业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应报本企业的文件材料。

(三)企业引进项目、外购设备等带来的文件材料。

(四)企业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五)企业参与的合作项目,合作单位按要求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六)企业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非公企业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列入归档范围。

内容主要包括:(一)经营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企业改革、经营战略决策,计划与统计工作,资产管理,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企业信用管理、形象宣传,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营销管理,境外经营管理以及招投标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生产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生产准备、组织、调度工作,质量管理、检测、控制工作,能源管理,企业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科技管理,生产安全,消防工作,交通管理,环境保护、检测与控制,计量工作,标准化工作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三)行政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企业筹备期的可行性研究、申请、批准,企业章程,企业领导构成及变更,企业内部机构及变更,企业领导活动,综合性行政事务,文秘、机要、档案、信访工作,法律事务,公证,审计,职工人事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职务任免,职称评聘,职工教育与培训,医疗卫生,后勤福利,住房管理,公安保卫,外事等方面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党群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党务、工、青、妇,商会、协会等群团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产品生产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产品的市场调研、立项论证、设计,产品的工艺、工装、试制、加工制造,产品的销售与售后服务,产品鉴定、评优、质量事故分析、处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六)科研开发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科研项目的调研、申报立项,研究、实验,总结、鉴定,报奖、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七)项目建设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勘探、测绘、招标、投标、征地拆迁、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评奖创优、使用、维修、改扩建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设备仪器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购置设备仪器的立项审批、招投标、购置合同,设备仪器的开箱验收或接收、安装调试、使用、维护和改造、报废、事故分析与处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九)会计业务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报表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职工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人员的履历、鉴定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励与处分、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培训与岗位技能评定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一)其他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文件归档时间(一)经营管理工作、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党群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的第二年一季度归档。

(二)科研开发、项目建设文件应在其项目鉴定、竣工验收前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产品生产及服务业务应定期或按阶段归档。

(三)产权产籍、质量认证、资质信用、合同协议、知识产权等文件应随时归档;外购设备仪器或引进项目的文件应在开箱验收或接收后即时登记归档。

(四)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部门整理归档,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五)电子文件逻辑归档宜定时进行,物理归档应与相应门类或内容的其他载体归档时间一致。

(六)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文件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或与相应内容的纸质载体归档时间一致。

(七)更新、补充的文件,企业内部机构变动和干部职工调动、离岗时应清退的文件,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其他活动中形成的文件等,应随时归档。

第十九条文件归档要求(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其制成材料应有利于长久保存,图文字迹应符合形成文件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标称的质量要求。

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二)归档的文件应为原件,因故无原件的可将具有凭证作用的复制件归档。

归档的文件一般一式一份,重要的、利用频繁的和有专门需要的可适当增加份数。

(三)非纸质文件应与其文字说明一并归档。

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材料若有汉译文的,应一并归档,无译文的要译出标题和目录后归档。

(四)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约定文件归档要求。

主办单位一般应保存全套文件,协办单位保存与所承担任务相关的正本文件。

(五)文件形成部门应就归档文件填写《档案交接登记表》(见附表1),重要项目文件归档时应由项目管理部门编写归档说明,并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条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一)在经营管理、生产管理、行政管理、党群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纸质管理类文件可依据《山西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进行整理。

(二)在产品生产、科研开发、设备仪器、项目建设等方面形成的科技文件可依据《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进行整理。

(三)会计业务文件可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39-2008)的要求进行整理。

(四)声像、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文件可依据《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印章档案整理规则》(DA/T40-2008)等进行整理。

(五)电子文件材料可依据《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02)、《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GB/T17678.1-1999和GB/T17678.2-1999)、《公务电子邮件归档与管理规则》(DA/T32-2005)等进行整理。

(六)职工管理中形成的职工个人档案依据《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09〕12号)、《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劳力字〔1992〕33号)的要求进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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