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和行业属性代码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和行业属性代码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3.17

•【文号】汇国发[2014]6号

•【施行日期】2014.03.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和行业属性代码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

(汇国发[2014]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际收支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计划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启用新版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新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主要用于标示涉外经济主体所处行业类别,以便于按行业进行统计和分析。国家外汇管理局行业属性代码参考国标中门类、大类的分类标准编制而成(新旧行业属性代码及对照关系表见附件1)。

为确保新版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和行业属性代码(以下简称新代码)顺利转换,现将新代码转换的初步方案预通知你处,并请你处做好对银行的督促指导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代码转换的初步方案

5月1日起,申报主体应按照新代码进行涉外收支申报,5月1日前发生但尚未申报的涉外收付业务(以及修改错漏报数据)5月1日后同样按照新代码申报。存量历史业务数据和档案数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各银行自行处理。各银行应在5月1日零时,在业务系统中启用新代码。5月1日至5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暂不接受银行报送数据,5月4日开放接收。新代码转换方案以正式发文为准。

二、近期工作安排

请你处及时通知辖内银行总行从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

//banksvc.safe下载新旧行业属性代码及对照关系表,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调整相关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3]102号)的要求,督促辖内银行开展两类代码调整的相关准备工作。

(一)督促具体内容

1.银行是否已进行新代码转换的影响评估;涉及系统调整的银行是否已提前做好项目立项等技术准备工作。

2.银行是否已拟定新代码转换的工作方案和时间进度表,是否已拟定应急保障安排。

3.银行应尽快完成行业属性代码对自身业务的影响评估,提前做好与外汇局相关各业务系统改造和数据转换的准备工作。

(二)督促方式

可采取现场调研或要求银行提供书面报告等方式了解银行工作进展,对工作进度滞后的银行加强指导。

(三)督促对象」

辖内银行总行(含全国性银行总行)以及视同境内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财务公司。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等由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负责督促。

(四)结果反馈

你处应汇总银行对新代码转换的影响评估,并将汇总情况(模板见附件)于2014年4月11日前通过外汇局信息门户网邮箱向国际收支司反馈(邮箱地址:

************)。

请你处对辖内银行总行新代码转换的结果切实负责,将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关于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的问题,请咨询国际收支司,联系人:陈之平,联系电话:68402586;关于行业属性代码的问题,请咨询检测中心,联系人:丁亦轩,联系电话:68402459。

特此通知。

附件:1.新旧行业属性代码及对照关系表(略)

2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调整影响评估表(略)

3.行业属性代码调整影响评估表(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2014年3月17日

外汇局代码

外汇局代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标准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对2009年制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汇综发[2009]82号〕进行了修订,补充了组织机构代码等部分内容,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根据《细则》的要求,加强宣传贯彻工作,培训并指导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以及银行做好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 二、本《细则》发布后外汇局推广使用的信息系统应严格执行本《细则》要求。现有企业档案数据库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组织机构档案维护机制暂保持现有模式不变,待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时再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严格执行《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总局反馈。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细则》第十三节、第十四节相关规定,办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宜。 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细则》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联系人:丁亦轩 联系:010-******** :010-********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方法〔暂行〕》〔以下简称《方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涵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以下简称“外汇代码标准”〕包括“国家和地区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货币代码”、“行业属性代码”、“涉外收支交易代码”、“金融机构类型代码”、“结算方式代码”、“外汇账户性质代码”、“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和“折算率”等公共类代码,以及“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等档案信息类代码。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科技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局标准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在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 第四条各分局应指定主管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的处室〔以下简称“分局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分局辖内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

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要求问题解答(2012年10月)[1]

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 要求问题解答(2012年10月) 一、涉外收付凭证申报 1.1申报主体在填写纸质凭证时是否需要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或“(JW)”字样? 答:境内银行报送涉外收付款基础信息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要求,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或“(JW)”字样,而境内申报主体在填写纸质凭证时无需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或“(JW)”字样。其中,(JN)、(JW)均为半角大写英文字符。 1.2银行在报送境内非居民申报主体涉外收支基础信息时,是否也需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境内申报主体”包括境内非居民申报主体。即银行在报送境内非居民申报主体涉外收支基础信息时也需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 1.3境外汇款申请书—基础信息数据字典(49号文5. 2.3)中“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的校验与数据术语解释不一致,应执行哪一个? 答:应以数据术语解释为准,将境外汇款申请书—基础信息数据字典中“汇款人名称”与“收款人名称”的校验内容互换。 1.4境内居民在同一家境内银行通过内部转账方式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应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还是•对外付款/承兑

通知书‣?结算方式如何选择? 答:境内居民在同一家境内银行通过内部转账方式(非“电汇/票汇/信汇/信用证/托收/保函”结算方式)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应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结算方式选择“电汇”。 1.5•涉外收入申报单‣—收入类型:福费廷、出口保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其他,“其他”的含义是什么? 答:“其他”是指除福费廷、出口保理、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以外的贸易融资方式。如收入类型为贸易融资项下的收入,需要勾选福费廷、出口保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和其他的其中一项;如收入类型不是贸易融资项下,可以不勾选。 1.6•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申报信息数据字典(49号文6.1.3、6. 2.3和6. 3.3节)中“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汇/付款”的校验是否为“必输项”?在什么情况下勾选? 答:是“必输项”。根据本笔交易相关的货物是否为保税货物进行勾选。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与申报主体、贸易方式、资金是否跨境无必然逻辑关系。 1.7汇发…2011‟49号附件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第1章前言1.2接口规范说明三具体调整内容中“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核销信息”更名为“境外汇款申请书-管理信息”,还是“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管理信息”? 答:应为“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管理信息”。 1.8涉外收付款凭证中的“管理信息”包括哪些内容,在什么情况下填报和报送数据?

20140804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相关申报事宜答疑(第二期)

附件: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相关申报事宜答 疑(第二期) 一、问:上一版与保证金相关代码(801032、802032)取消后,保证金相关交易应如何申报? 答:保证金收付应当按照保证金指向的目标交易的性质申报。 例如:境内土地保证金中心收到境外投标购买境内土地而汇入的保证金,应当申报在“622030向非居民出售境内不动产收入”项下,未中标公司汇出的保证金应同样申报在该项下,并在涉外收付凭证中勾选“退款”。 再例如:境内出口公司委托境内招标公司进行国际招标,境外进口商首先将投标保证金汇入境内招标公司账户。招标结束后,招标公司将未中标公司的保证金退回,对中标公司保证金则可能出现两种处理方式,一种直接汇给境内出口商作为货款,另一种为保证金原路退回,境外中标公司将货款另付给境内出口商。货物出口报关由境内出口商负责。上述交易应作如下申报处理:一是境内招标公司收到的和汇回的货物贸易项下投标保证金,应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交易附言注明“货物贸易保证金”,退回保证金时应在涉外收付凭证中勾选“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二是境内招标公司和境内出口商之间收付的中标企业保证金,应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的要求,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因开展区外进出口业务而发生涉外收付款,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入”应选择“是”还是“否”? 答:“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入”选择“是”还是“否”,应根据本笔款项是否实际对应保税货物项下收入填写,而不是根据申报企业是否为区内企业进行选择。 三、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而发生的对外付款应如何申报? 答:因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发生的购买料件对外付款,应申报为“121010一般贸易”项下。例外的是,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已付款申报为“121020进料加工贸易”的,可不必修改原申报信息。 四、境内出口商根据境外进口商指令,将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外运至区内,并取得报关单。境内出口商收到进口商货款应如何申报? 答: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货物资金收付,且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应根据货物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时的交易性质进行申报。通常情况下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在上述问题中,货物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和行业属性代码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和行业属性代码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3.17 •【文号】汇国发[2014]6号 •【施行日期】2014.03.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和行业属性代码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 (汇国发[2014]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际收支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计划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启用新版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新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主要用于标示涉外经济主体所处行业类别,以便于按行业进行统计和分析。国家外汇管理局行业属性代码参考国标中门类、大类的分类标准编制而成(新旧行业属性代码及对照关系表见附件1)。 为确保新版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和行业属性代码(以下简称新代码)顺利转换,现将新代码转换的初步方案预通知你处,并请你处做好对银行的督促指导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代码转换的初步方案

5月1日起,申报主体应按照新代码进行涉外收支申报,5月1日前发生但尚未申报的涉外收付业务(以及修改错漏报数据)5月1日后同样按照新代码申报。存量历史业务数据和档案数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各银行自行处理。各银行应在5月1日零时,在业务系统中启用新代码。5月1日至5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暂不接受银行报送数据,5月4日开放接收。新代码转换方案以正式发文为准。 二、近期工作安排 请你处及时通知辖内银行总行从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 //banksvc.safe下载新旧行业属性代码及对照关系表,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调整相关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3]102号)的要求,督促辖内银行开展两类代码调整的相关准备工作。 (一)督促具体内容 1.银行是否已进行新代码转换的影响评估;涉及系统调整的银行是否已提前做好项目立项等技术准备工作。 2.银行是否已拟定新代码转换的工作方案和时间进度表,是否已拟定应急保障安排。 3.银行应尽快完成行业属性代码对自身业务的影响评估,提前做好与外汇局相关各业务系统改造和数据转换的准备工作。 (二)督促方式 可采取现场调研或要求银行提供书面报告等方式了解银行工作进展,对工作进度滞后的银行加强指导。 (三)督促对象」 辖内银行总行(含全国性银行总行)以及视同境内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财务公司。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12.13 •【文号】汇发[2011]49号 •【施行日期】2011.1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 备工作的通知 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及外汇管理方式的转变,完善外汇收支统计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内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以及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并规范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售汇信息采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银行应按照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内容(见附件1)及样式(见附件2)做好新凭证启用准备工作,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依据有关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新凭证备案工作。境内银行涉外收付新凭证启用时间将另文通知。

二、自境内银行涉外收付新凭证启用之日起,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和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 (一)关于调整涉外付款申报的有关要求 境内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如果境内申报主体向境外支付款项,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如果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 (二)关于调整涉外收入申报的有关要求 境内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如果申报主体收到来自境外的款项,境内收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如果境内居民收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境内收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 (三)关于调整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的有关要求 境内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收付款以及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应按要求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其中,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和人民币收付款,收付款双方均应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收付款,由付款方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收款方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境内银行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内居民填写的上述境内收付款凭证涉及信息,以及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的境内外汇收入基础信息。 三、境内银行应规范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信息以及购汇进入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信息(以下简称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的采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述采集信息。 四、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采集的接口规范详见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负责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管理部门。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应当按本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涉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包括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以及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银行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自行印制涉外收付相关凭证。[收付凭证的格式和内容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 第三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分为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方式。 第四条办理涉外收入款项业务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发出入账通知书或到款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 第五条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等文件的同时填写相关对外付款申报信息。 第六条申报号码由收款行/付款行负责编制。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申报号码”栏由收款人根据银行到款通知书或入账通知书进行填写;对外付款申报单的“申报号码”栏由银行负责填写。 第七条银行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数据接口规范,设计和开发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数据接口规范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5]48号)。] 第八条凡以电子银行等方式接受委托,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银行,应当按本操作规程确立的原则和要求调整自身计算机系统和业务操作规程,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方能执行。 第九条银行及申报主体应于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各自留存联按申报单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封面应列明:申报单类别名称、留存机构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第十条银行应于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按申报单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后送同级外汇局。封面应列明:申报单类别名称、办理机构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第十一条纸质申报单保存期限为2年。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保存期限为3年。外汇局及银行应将超过保存期限的数据移存至安全介质,永久保存。银行和外汇局应逐日备份数据,保证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 规范(1.0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4.08 •【文号】汇发[2014]18号 •【施行日期】2014.04.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 (1.0版)的通知 (汇发[2014]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采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和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为加强对外汇业务数据采集和质量管理,便利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和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的采集规范,并整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现有数据采集规范文件,形成《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以下简称《规范》,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采集范围及调整内容 (一)增加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和个人外汇管理所需数据采集内容,对应数据采集范围、报送要求和接口格式等见《规范》相关章节。 (二)整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 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中有关数据报送和接口规范的内容。 增加了原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外债项下(除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和票据、非居民个人存款外)部分接口文件的数据项。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外债数据(以下简称银行自身外债数据)将按照新的文件命名规则单独报送。同时调整了银行代客业务项下QFII/RQFII/QDII部分数据内容。 (三)修订了涉外收支和境内划转申报号码生成规则。 (四)修订了境内居民间外汇同名划转业务数据报送要求。 (五)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视同资本项目账户,应报送境内划转数据。 (六)明确了集中收付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 (七)调整了行业属性代码表内容。 (八)调整了账户性质代码表内容。 (九)新增了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部分结汇用途,并相应调整数据术语解释和数据字典内容。补充了结汇用途代码表。 (十)接口文件错误反馈类型说明不再纳入本规范,改由通过银行信息门户进行发布。

告客户书-调整涉外收支代码 (1)

告客户书 各网上申报客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以及行业属性代码。为确保交易代码顺利转换,请各网上申报客户关注国家外 汇局网站和银行信息门户网的有关公告,及时下载《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 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将在5月1日至3日期间停止对外服务。5月1日起,申报主体应按照新代码进行涉外收支申报,5月1日后银行企业如需修 改5月1日前的已申报数据必须按新版交易编码进行修改。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行及所属外汇管理局联系。 部分新旧代码对照: 原编码原项目名称新编码新项目名称 101010 一般贸易收入121010 一般贸易 101020 补偿贸易收入121990 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101030 寄售代销贸易收入121990 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101040 边境贸易收入121080 边境小额贸易 101050 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收入121090 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101060 租赁贸易收入*121050 金融性租赁贸易 101080 水、电、煤气、天然气等出口收入121010 一般贸易 101090 出售运输工具、天然气石油井架、 工作台和其他活动设备收入 121010 一般贸易 101100 易货贸易收入121990 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101110 接受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121060 接受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101120 国内机构或个人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等捐赠的物资*121070 国内机构或个人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等捐赠的物资 101140 远洋渔业、石油、矿产销售收入122990 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102010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出口221000 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 102030 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的成品出口121020 进料加工贸易 新增121030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 102040 出料加工贸易出口221000 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 103010 为修理提供货物所得收入122990 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104010 在港口为运输工具提供货物的收入121010 一般贸易 105010 非货币黄金进出口收入121040 非货币黄金进出口 109000 其他收入(确认)122990 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211011 转口贸易收入122010 离岸转手买卖 211012 转口贸易价差收入122010 离岸转手买卖 新增122020 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非货币黄金 新增122030 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相关指标的通知-汇综发[2014]6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相关指标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相关指标的通知 汇综发[2014]6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适应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新变化,保持数据统计口径的一致,现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附2: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指标解释”进行调整。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项下结汇、售汇业务,如“三来一补”企业的加工费、综合费等结售汇业务,调整至服务贸易“126、326其他服务”项下。 二、“转口贸易价差”项下结汇、售汇业务,包括离岸转手买卖及转手买卖价差项下的结售汇业务,调整至“110/310货物贸易”项下。 三、“邮政及寄递服务”项下结汇、售汇业务,调整至“121/321运输”项下。 四、“建筑安装工程及劳务承包”项下结汇、售汇业务,按下列情况进行调整: (一)未在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的,结售汇应视下列情况进行统计: 1.因境外工程需要而由国内企业提供的建筑物资和建筑设备的出口收入,结汇业务计入“110货物贸易”项下; 2.居民企业从其负责的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或第三方经济体(即既非负责建设工程的企业的居住经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 机构标识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09.08 •【文号】汇综发[2006]82号 •【施行日期】2006.09.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 识码的通知 (汇综发[2006]8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配合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试点工作,同时为新版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做好准备,现就金融机构代码对照表(见附件1)和金融机构标识码调整表(见附件2)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新版系统中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调整 (一)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不再通过4位金融机构代码区分总部和其分支机构,原使用的4位金融机构总部代码09XX调整为00XX。在京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部金融机构标识码中的地区代码调整为110000。为避免其中17家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部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因调整金融机构代码后与该银行总部所在地分行的金融机构标识码重复,将该17家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部金融机

构标识码中的顺序码调整为00。 (二)原使用0020金融机构代码的地方性商业银行按照法人机构分别赋予金融机构代码,其金融机构标识码中的地区代码和顺序码保持不变。 (三)原使用0021金融机构代码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法人机构分别赋予金融机构代码,其金融机构标识码中的地区代码和顺序码保持不变。 (四)多家金融机构共用一个金融机构代码的情况应当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进行重新赋码或调整。多家金融机构网点共用一个金融机构标识码的情况应报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进行调整。同一家金融机构网点只能赋予一个金融机构标识码。 (五)各银行网点的金融机构标识码除因涉及金融机构代码调整而进行必要的变更外,其它银行网点应使用原金融机构标识码,不再重新赋码。其他系统启动新金融机构代码的时间将另行通知。 (六)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新增申请应当按照新的《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赋码。 二、当前运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即旧版系统)中的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无需进行调整。 三、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当及时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含地方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金融机构代码对照表(略) 附件2:金融机构标识码调整表(略) 二OO六年九月八日

新版涉外收支申报注意事项编码附言梳理

国际收支编码与附言梳理及日常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编码附言梳理提示:红色的字体为错误附言;申报时不出现;蓝色为必要字及正确示例;申报到各项目可参考..附言填写原则:收入中尽量不出现费用、付、支字样;支出中尽量不出现收字样.. 申报注意事项: 总局下发的三期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相关申报事宜答疑.. 一、收入类型有5大项;如都不符合可以不选;符合的才选福费廷;出口保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其他贸易融资;其他贸易融资慎勾大部分为错误数据 二、交易对方项为“JN”的严格按照文件写:收入附言示例:收到境内OSA/NRA非居民款项;支出附言示例:向境内OSA/NRA非居民支付款项..注意不要把“O”写成零;字母大写半角;该段话之间无空格不添加任何多余的字;词序不颠倒;0SA书写成osa;NRA书写成MRA全判错;另外强调:交易对方项为“JW”的;不出现OSA/NRA字样;出现为错误数据.. 三、 822030项下附言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写:收入附言示例: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支出附言示例:非居民向境外付款;其余均为错误;例如出现非居民帐户、外汇款项字样均错误..注意:交易对方项为“JN”的;并且编码申报为822030的;该笔业务为错误数据;不需要申报;应删除.. 四、币种为CNY的;则金额应为其他金额;不能出现现汇金额;反之;币种为外币的;则不能出现其他金额.. 五、822030 非居民的国别申报:非居民无论收还是付国别申报都应为非居民的常驻国别参考下发的特殊机构代码的表或者单位基本情况表.. 六、申报原则的注意;贸易优先;金额从大..如一笔既有贸易又有服务;则交易编码1为贸易;交易编码2为服务;如一笔均为贸易或者均为服务;则金额大的报交易编码1;金额小的报交易编码2;如一笔有两种贸易再加服务;则该笔为三种项目申报方式;则交易编码1报金额大的贸易;交易编码2则按照金额大小的顺序报送..特别注意:现221000来料加工为服务项下了;故应注意当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同时出现时;交易编码1应为一般贸易或者进料加工项目.. 七、收付款性质为预收/预付的;则附言中应标注预收/预付字样;无标注为错误;注:221000来料加工现属于服务范畴;需要特别注意不要勾选预收/预付选项;且交易附言也不要出现预收/预付及贸易字样..收付款性质为退款的;则附言除了原来的交易项目应标注退款字样+原申报单号码..如附言太长;字符不够写不下;可把原申报适当缩写;如缩写为:150302N001.. 八、特殊编码的退款及附言的申报..例如:支出221000 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项目;如发生当时收的来料加工的退款;则编码申报为221000;附言写:退来料加工款退款+原申报单号码..例如:收入322011 收到境外子公司的利润项目;如发生当时支付给母公司的退款;则编码申报为322011;附言写:退境外母公司利润款退款+原申报单号码..类似编码有322021、322014等如发生退款也参照此报送..注意:该项解释为特殊编码;即收入编码与支出编码为相反的附言适用;不存在特殊编码的前面无须加退字.. 九、附言中不能出现关联企业、关联公司字样;关联公司要区分母公司、子公司还是联属公司注意:联署为错别字;放入相应的编码中..母、子、联属企业之间的代垫款项;附言应标注代垫字样;如:编码为622021 附言则可以写:收到境外母公司/偿还境外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1.11.11 •【文号】汇综发[2011]131号 •【施行日期】2011.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综发[2011]1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对2009年制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汇综发[2009]82号)进行了修订,补充了组织机构代码等部分内容,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根据《细则》的要求,加强宣传贯彻工作,培训并指导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以及银行做好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 二、本《细则》发布后外汇局推广使用的信息系统应严格执行本《细则》要求。现有企业档案数据库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组织机构档案维护机制暂保持现有

模式不变,待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时再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严格执行《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丸总局反馈。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细则》第十三节、第十四节相关规定,办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宜。 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细则》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扣心支局和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联系人:丁亦轩 联系电话:010-68402459 传真:010-68402329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涵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以下简称“外汇代码标准”)包括“国家和地区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货币代码”、“行业属性代码”、“涉外收支交易代码”、“金融机构类型代码”、“结算方式代码”、“外汇账户性质代码”、“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和“折算率”等公共类代码,以及“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

新版涉外收支申报注意事项-编码附言梳理10.30

新版涉外收支申报注意事项-编码附言梳理10.30

国际收支编码与附言梳理及日常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编码附言梳理提示:红色的字体为错误附言,申报时不出现,蓝色为必要字及正确示例,申报到各项目可参考。附言填写原则:收入中尽量不出现费用、付、支字样,支出中尽量不出现收字样。 总局下发的三期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相关申报事宜答疑。 申报注意事项: 以下十三个注意点错误发生的概率较大,请银行审核通过的时候特别关注。一、收入类型有5大项,如都不符合可以不选,符合的才选福费廷,出口保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其他贸易融资,其他贸易融资慎勾大部分为错误数据。 二、交易对方项为“JN”的严格按照文件写:收入附言示例:收到境内OSA/NRA 非居民款项;支出附言示例:向境内OSA/NRA非居民支付款项。注意不要把“O”写成零,字母大写半角,该段话之间无空格不添加任何多余的字,词序不颠倒,0SA书写成osa,NRA书写成MRA全判错,另外强调:交易对方项为“JW”的,不出现OSA/NRA字样,出现为错误数据。 三、 822030项下附言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写:收入附言示例: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支出附言示例:非居民向境外付款,其余均为错误,例如出现非居民帐户、外汇款项字样均错误。注意:交易对方项为“JN”的,并且编码申报为822030的,该笔业务为错误数据,不需要申报,应删除。 四、币种为CNY的,则金额应为其他金额,不能出现现汇金额;反之,币种为外币的,则不能出现其他金额。 五、822030 非居民的国别申报:非居民无论收还是付国别申报都应为非居民的常驻国别(参考下发的特殊机构代码的表或者单位基本情况表)。 六、申报原则的注意,贸易优先,金额从大。如一笔既有贸易又有服务,则交易编码1为贸易,交易编码2为服务;如一笔均为贸易或者均为服务,则金额大的报交易编码1,金额小的报交易编码2;如一笔有两种贸易再加服务,则该笔为三种项目申报方式,则交易编码1报金额大的贸易,交易编码2则按照金额大小的顺序报送。特别注意:现221000来料加工为服务项下了,故应注意当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同时出现时,交易编码1应为一般贸易或者进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2014修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2014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4.16 •【文号】汇发[2014]21号 •【施行日期】2014.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 版)》的通知 (汇发[2014]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 为符合国际收支统计国际新标准,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同时,根据新国家标准,启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上述两项新分类和代码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具体实施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主要涉及的代码 (一)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用于涉外收支交易申报。涉外收支交易是指国际收支交易和其他与涉外收支业务有关的经济交易。本次修订并发布的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为《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以下简称新交易代码,见附件1)。《涉外收支交易代码表(收入/支

出)》见附件2。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境内收付款、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的交易编码应在此范围内选填。 (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申报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随同新交易代码调整。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采用了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的部分内容:其中收入未启用“121050”、“121060”、“121070”、“521010”、“621050”、“621060”、“621070”、“622040”、“622050”、“622060”、“622070”、“821041”、“821042”、“822041”、“822042”、“822050”和以“92”开头的收入交易代码;支出未启用“121050”、“121060”、“121070”、“521010”、“621040”、“621050”、“621060”、“621070”、“622040”、“622050”、“622060”、“622070”、“821041”、“821042”、“822041”、“822042”、“822050”和以“92”开头的支出交易代码。 (三)资本项目项下交易编码。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项下交易编码随同新交易代码调整。资本项目项下交易编码为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中以“5”、“6”、“7”、“8”和部分以“9”开头的交易编码。其中部分以“9”开头的交易编码是指收入交易编码不包含“921030”、“922010”、“922090”、“925010”、“925020”、“929030”、“929080”;支出交易编码不包含“921030”、“922090”、“925010”、“925020”、“929030”、“929080”。 (四)根据新国家标准,启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以下简称新行业代码,见附件3)。 二、关于代码切换的实施步骤 (一)业务切换。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应在5月1日零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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