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盖章签字需要注意些什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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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盖章签字需要注意些什么事项
盖章即加盖印章。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需要盖章和签字,才会具有法律效力,还需
要注意以下的事项。下面是合同盖章签字需要注意的事项的相关法律知识。
盖章和签字的注意事项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都属常规错误,文件封装之前一定要认真检查。
尽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加盖印章,但盖章合同毕竟是多见的,特别是在书面合同中,盖章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所谓盖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
同上各自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合同盖章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印章,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
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标志合同经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
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
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既然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标志,那么,对受诉法院而言,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盖章
是人民法院判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有效成立的重要证据。
一般说来,某个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印章,当事人将不必另行举证证明合同已
经成立,由此产生的后果便是法官将不对合同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法官将基于这一法定事
实直接判定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而且,法官断定是非、分清责任也将主要依据盖有印
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盖章,法官将要对合同是否成立展开调查。
由此可见,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关涉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大问题。实事求是地讲,在合
同法理论中,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第35条、第37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理论上看似简单的问题,
在实践中却引发了许多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在草拟好的合同上
拒绝盖章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
合同盖章签字注意的细节
1、盖章时要加盖骑缝章。
2、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通常会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
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即在每一页的空白处签字。
4、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辨是否是原件。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
以为利于长年保存。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辨
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
5、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因此,并
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一般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
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的。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
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
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
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
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
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
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法。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
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
1、只有单位盖章,无人代表公司签字。因为一个单位的行政公章、合同章能够完全
代表一个公司,所以一份合同或协议,有公司盖章就足以认定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这里的
印章应该是在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并经备案的印章,如果是私刻的印章,原则上不能代表公司,同时对公章的私刻人和使用人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
被误盖或他人偷盖公章的合同,人民法院一般也是采用“认章不认人”的原则来判定合同
的效力,因此,任何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监管,以免一次小的错误给自己单位造成难以弥补
的损失。
2、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无单位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此理解,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未盖章的合同似乎并未成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
条、第50条分别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一般应当视为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代表行为有效,其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而
加盖公章并非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因此,虽然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未加盖单
位印章,只要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相关注册登记上作了登记,对外就具有公示力,其代表单位签订相关合同与协议的行为理应视为单位的行为,单位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3、只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无单位盖章。一般来说,单位的部门负责人都是由公司内
部任命,不在注册登记信息中显示,因此也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部门负责人的签字行为
不能当然代表单位。如果在必要时需要让其签字行为对第三人生效,必须有特别授权,即
单位应为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其办理的事务、权限范围、权限的截止时间等并加
盖单位印章,签约对方应留存该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的附件,这样其签字行为才合法有效。
4、既有单位盖章,又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这样的合同或协议签约形式有效。
5、既有单位盖章,又有部门负责人或代表人签字。这样的合同或协议签约形式有效。
6、没有单位盖章,也没有任何人签字。实践中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双方虽然拟好
了合同并相互传递认可,但都没签字或盖章,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了对
方的履行,那么这个合同也理应成立并生效,只是该合同的生效其实并非基于书面合同本身,而是基于双方的履约行为而产生。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同或协议双方或多方可以自由约定合同或协议的生效条件,包
括只盖章或只签字,盖章加签字,签字加授权书等等。当事方不仅可以约定签约形式作为
生效条件,也可以约定某种期限或某种特别情况作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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